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志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志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誠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
已函詢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並請其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然受刑人於113年6月5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乙節,有本院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51至557頁),合先敘明之。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
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542、543至547頁)。
㈢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相同、動機、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未表示意見(本院卷第549、553、555、557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7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32罪) 有期徒刑2年4月(6罪) 犯罪日期 ①98年1月7日至10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②98年12月4日至10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③98年6月6日至16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④99年3月5日至17日 ⑤99年3月12日至16日 ⑥97年4月10日至17日(或隔日) ⑦97年11月13日至21日(或隔日) ①97年12月17日至25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②98年1月10日至16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③98年2月9日至13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④98年12月18日至24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⑤96年7月27日至31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⑥97年9月12日至18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⑦97年9月19日至10月2日試驗期間某日 ⑧97年11月6日至12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⑨98年1月5日至8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⑩98年7月24日至8月3日試驗期間某日 ⑪99年2月22日 ⑫99年3月18日 ⑬99年1月27日至2月4日 ⑭99年2月2日至5日 ⑮99年5月18日至20日 ⑯96年8月10日至21日(或隔日) ⑰97年3月18日至24日(或隔日) ⑱97年7月29日至8月4日(或隔日) ⑲97年11月26日至12月9日(或隔日) ⑳98年3月4日至16日(或隔日) ㉑98年11月9日至13日(或隔日) ㉒98年3月17日至18日(或隔日) ㉓98年12月23日至29日(或隔日) ㉔99年2月2日至5日 ㉕99年2月6日至11日 ㉖98年5月29日 ㉗98年7月4日 ㉘99年4月8日至9日 ㉙99年6月22日 ㉚99年7月5日 ㉛99年3月2日至4日 ㉜99年3月16日至17日 ①99年2月3日 ②96年9月3日至11日(或隔日) ③96年10月17日 ④99年2月5日 ⑤99年6月22日至24日 ⑥99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編號 4 5 6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7罪) 有期徒刑2年(2罪) 有期徒刑2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①96年5月16日至25日試驗期間之某日 ②99年1月27日 ③98年6月15日至22日(或隔日) ④98年2月2日至9日(或隔日) ⑤99年3月19日至22日 ⑥99年5月6日至10日 ⑦99年6月25日至28日(或隔日) ①99年2月4日至6日 ②98年3月中旬至4月13日(或隔日) ①97年2月27日至3月17日試驗期間之某日(聲請書誤載,予以更正) ②99年1月26日至2月12日(聲請書誤載,予以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編號 7 8 9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詐欺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00年0月間至3月9日 99年3月10日至15日 99年3月22日至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號等 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0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2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