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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柏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柏愷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柏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潘柏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9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6、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以及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4、7、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3-15頁),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考量受刑人已於上開定刑聲請切結書內敘明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顯無必要再行通知其到庭表示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1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間某日至110年12月5日 110年11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46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5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7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7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2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 易服社會 勞動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8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88號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8日、8月2日 111年1月28日 109年2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2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8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5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4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86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95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3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11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86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95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38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 易服社會 勞動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31號編號 7 8 9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秩序 傷害致死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5日、5月9日至8月5日 110年12月24日 111年2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376、4398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7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12、1131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8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6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59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6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 確定 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 易服社會 勞動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3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12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