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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9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59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陳昭仁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昭仁犯附表兩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贅載但書第1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有各判決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及司法勞費,受刑人自民國86年起涉及毒品,許多次判處罪刑確定,88年開始入出監執行,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73頁:附表兩罪曾經與事後改判無罪確定之第3罪,定執行刑18年有期徒刑;受刑人陳述案件正聲請非常上訴、再審,且有另案,應待全部結束之後再行定執行刑,不足以否定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之合法性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