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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62號聲 請 人 鄭名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320號裁定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鄭名凡閱覽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320號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2條規定,聲請閱覽該案裁定之評議意見等語。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裁定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既為該案當事人,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該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