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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宏義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6日桃檢秀甲102執更3655字第113900599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民國113年1月16日桃檢秀甲102執更36

55字第1139005995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宏義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明異議。

㈡聲明異議人因犯數罪,被定為二個應執行刑,實因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時,漏未注意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559號裁定(A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將之列入定應執行刑範圍,僅定刑後扣除其執畢之刑,並以此罪判決確定日為基準日,導致A裁定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分屬於不同組合,形成過度評價,不利於聲明異議人。A裁定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而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罪,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二案接續執行,合計須執行長達有期徒刑20年,檢察官當初詢問聲明異議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時,並未附具詳細相關資料予聲明異議人,更未注意聲明異議人有利及不利的情況,遽聲請定應執行刑,導致聲明異議人須接續2個執行刑,裁判確定後,執行之檢察官以不利聲明異議人之指揮書執行,造成聲明異議人所受之刑罰顯然超過其不法內涵,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且聲明異議人符合刑法「重罪累犯,不得提報假釋」要件,所受過苛刑罰在客觀上應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例外情形,有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適用,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應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㈢聲明異議人主張之定刑方式為:將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單獨抽出(因已執行完畢),將符合數罪併罰要件,A裁定附表編號2至6與附表編號7至12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較符合罪刑相當。若依上開兩裁定接續執行長達有期徒刑20年,在須服刑滿期的前提下,聲明異議人所受之刑罰實與無期徒刑無異,聲明異議人之情況,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特殊例外之適用,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是於本案特殊例外情形,因檢察官所採之定刑方式,採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判決確定日基準,而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後再接續執行,顯然不利於聲明異議人,自有透過重新裁定,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酌定較有利於聲明異議人且符合刑罰經濟並達恤刑目的之應執行刑之必要。爰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函,另由檢察官妥適之處分,以資救濟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A裁定就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其他聲請(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罪)駁回確定;另B裁定就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各該裁定書在卷可稽。嗣聲明異議人以前揭二裁定接續執行,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於112年12月18日具狀聲請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該署113年1月16日桃檢秀甲102執更3655字第1139005995號函,認重新定刑之結果並非必然有利於聲明異議人,所請礙難准許,駁回聲請,則上開以檢察署名義所為函文,由形式觀之,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該函既已記載礙難准許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所犯各罪,業經A裁定及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8年、2年確定在案。上開二裁定之數罪,其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為99年6月2日),而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罪)均係於A裁定中最早判決確定日99年6月2日後所犯之犯行,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未合,是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前開二裁定之數罪,分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其分組方式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刑要件,與法無違。又A裁定及B裁定分別所為刑之酌定,均未逾越外部性界限、內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不合,且上開二裁定均分別於各自內部性界限之有期徒刑範圍內,再予聲明異議人刑度之酌減,無明顯不利於聲明異議人之情事。另上開二裁定內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而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尚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檢察官、聲明異議人均應受上開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則檢察官依上開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指揮執行,於法並無違誤。

㈢聲明異議人雖主張應剔除業執行完畢之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直接就A裁定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合併重新定應執行刑,對其較為有利等語,惟查,依聲明異議人主張之重新定應執行刑組合,其中A裁定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2年,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26年5月。又A裁定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A裁定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灣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是倘依聲明異議人主張重新組合之定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2年以上、25年3月【計算式:A裁定附表編號2至5、7至10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15年10月、1年2月)與A裁定附表編號

6、11、12所示之宣告刑(7年4月、5月、6月)之總和】以下,此與A裁定及B裁定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2年)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0年)之結果相比較,難認其重新定刑之結果必然有利於聲明異議人。況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縱檢察官將業已執行刑完畢之附表編號1列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指揮執行時亦自應扣除之。是聲明異議意旨所陳,並非可採。

㈣綜上,A裁定及B裁定均已確定,且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

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檢察官回函表示礙難准許聲明異議人請求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尚難認有何違誤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執前揭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