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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5號聲 請 人 林佑彥上列聲請人因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本院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者,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而聲請法官迴避,應以其訴訟案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案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此於聲請書記官迴避之情形亦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妨害自由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之承辦書記官利星霏(下稱利書記官)迴避,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案件之承辦法官及審判長執行職務不公正,爰聲請合議庭法官及審判長迴避(此部分另行分案辦理),並聲請利書記官迴避等語。

三、系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判決,有上開判決可稽,系爭案件已審理終結,而脫離本院之繫屬,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

院 長 高金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