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鄧承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言,且以判決日期為準,並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5月22日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係經本院於106年7月19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6年8月24日確定,此有前揭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其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附表編號1所示),並非本院,本件應由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為之,方屬適法。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昀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婚姻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6日往前回溯181至302日間之某日 00年0月間 (犯罪事實) 101年7月31日 (犯罪事實)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調偵字第12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3、2554、2555、2556、25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3、2554、2555、2556、25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165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6日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165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22日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591號(已執畢)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85號 ⑵編號2至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4、2555、2556、2557號」,應更正如上 ⑶編號2至6曾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侵占 詐欺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16日 (犯罪事實㈠) 101年10月18日 (犯罪事實㈢) 101年10月23日 (犯罪事實)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3、2554、2555、2556、25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3、2554、2555、2556、25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3、2554、2555、2556、25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確定日期 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106年8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85號 ⑵編號2至6曾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⑶編號2至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4、2555、2556、2557號」,應更正如上 ⑷編號6確定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110年8月13日」,應更正如上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20日 (犯罪事實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3、2554、2555、2556、25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確定日期 106年8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742號 ⑵編號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554、2555、2556、2557號」,應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