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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選上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國平

申翠蘭共 同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潘映寧律師王嘉豪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30號、第31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選偵字第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部分撤銷。

劉國平、申翠蘭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國平為民國111年新北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4屆里長候選人(未當選),被告申翠蘭為新北市○○區○○里○○路000號「麗緻雅都社區」第19屆主任委員,任期自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麗緻雅都社區」於110年間已有大樓老舊、樓頂漏水等問題,然因修繕費用高昂,故修繕提案遭區分所有權人否決,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明知大樓樓頂施作防水工程及大樓內部牆面粉刷,工程款項中之人工費用所費不貲,被告劉國平為求當選新北市五股區貿商里第4屆里長,被告申翠蘭為求被告劉國平當選及力求其擔任該社區第19屆主任委員任內表現,被告劉國平、申翠蘭共同基於對於選區內具有凝聚力之社區團體,假借捐助名義行求不正利益,使「麗緻雅都社區」之居民因此動搖投票意向,支持被告劉國平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申翠蘭於111年1月14日管理委員會議提出議案,成立社區義工隊執行社區修繕工作,經出席委員6人同意後,被告申翠蘭遂於111年4月5日前某日與具備工程專業背景之被告劉國平洽談,雙方謀議由「麗緻雅都社區」自行支付工程材料費用,被告劉國平則無償為「麗緻雅都社區」屋頂漏水修繕及粉刷資源回收室牆面施工。謀議既定,被告申翠蘭假借招募義工隊名義,為被告劉國平成立通訊軟體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招募社區居民加入,名義上係與被告劉國平共同施作工程,然因居民均不具備工程專業及施工能力,故實則由被告劉國平負責無償施工,該群組則係作為宣傳、尋求投票支持被告劉國平之準備。自111年4月5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召開「麗緻雅都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止,被告劉國平無償為「麗緻雅都社區」完成6棟大樓(D2、D3、D5至D8)屋頂漏水修繕、防水工程及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施工,提供價值相當於新臺幣(下同)301萬305元之勞務,為「麗緻雅都社區」節省上開金額之工錢。為使社區住戶均知悉該工程之勞務成本係由被告劉國平無償捐助等情,被告劉國平、申翠蘭討論後,於上開施工期間,由被告申翠蘭定期在社交軟體Facebook「貿商社區芳鄰園地」社團及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張貼被告劉國平施工照片,加註稱讚及感謝被告劉國平之文字內容,且於上開施工期間各次管理委員會議及111年11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均由被告申翠蘭邀請被告劉國平到場報告施工進度,被告劉國平則於111年9月30日在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內,張貼競選服務處成立照片,向成員表示「貿商里里長候選人劉國平競選服務處成立」、「你的支持相挺是翻轉的開始,也是國平向前衝的動力,歡迎芳鄰、朋友蒞臨指導、10月10日我們不見不散」等語,並於111年10月10日張貼成立大會之直播連結,傳送訊息「11:00劉國平里長候選人成立大會開始,拜託支持,拜託轉發支持,謝謝」,另於111年10月25日張貼「劉國平參選訪談實錄」之影片,並傳送「歡迎轉貼給親朋好友多多認識2號貿商里長參選人劉國平,謝謝」等語,復於111年11月22日至25日張貼拜票尋求支持之訊息,被告申翠蘭則於111年11月24日傳送「大家加油哦力挺我們義工成員拜託」、「我會在投票所等你哦」等訊息,以此假借捐助名義,行求不正利益之方式,影響「麗緻雅都社區」210戶居民之投票意願。因認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行求不正利益,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㈡證人陳美玉、黃伊里、陳泰銘、林萬福、林展鶴、洪建成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㈢「劉國平訪談實錄」競選文宣、「貿商社區芳鄰園地」社團文章資料、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對話、被告劉國平、申翠蘭之LINE對話紀錄、㈣「社區自主維護──屋頂漏水維護工程預算0000000」檔案、工程價格查詢資料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劉國平、申翠蘭堅決否認有何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行求不正利益,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犯行,被告劉國平辯稱:我有參與「麗緻雅都社區」之屋頂漏水修繕、防水工程及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但我沒有賄選等語;被告申翠蘭亦辯稱:我是在執行社區管委會之公共事務,否認賄選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本為舊識,情誼深厚,被告申翠蘭於109年間補選擔任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後,即於109年1

0、11月間委請被告劉國平協助該社區油漆粉刷牆壁等事務,是被告劉國平於111年間協助該社區上開工程,係基於朋友關係、敦親睦鄰所為,均無賄選之犯意等語,為被告2人置辯。經查:

㈠被告劉國平於111年8月31日登記參加新北市五股區貿商里第4屆里長選舉,被告申翠蘭為新北市○○區○○里○○路000號「麗緻雅都社區」第19屆主任委員,任期自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麗緻雅都社區」於110年間已有大樓老舊、樓頂漏水等問題,然因修繕費用高昂,故修繕提案遭區分所有權人否決。被告申翠蘭遂於111年1月14日管理委員會議提出議案,成立社區義工隊執行社區修繕工作,經出席委員6人同意後,於111年4月5日前某日與具備工程專業背景之被告劉國平洽談,雙方謀議由「麗緻雅都社區」自行支付工程材料費用,被告劉國平則無償為「麗緻雅都社區」屋頂漏水修繕及粉刷資源回收室牆面施工。被告申翠蘭成立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招募社區居民加入,與被告劉國平共同施作工程。自111年4月5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召開「麗緻雅都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止,被告劉國平無償為「麗緻雅都社區」完成6棟大樓(D2、D3、D5至D8)屋頂漏水修繕、防水工程及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施工。於上開施工期間,被告申翠蘭定期在Facebook「貿商社區芳鄰園地」社團及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張貼被告劉國平施工照片,加註稱讚及感謝被告劉國平之文字內容,且於上開施工期間各次管理委員會議及111年11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均由被告申翠蘭邀請被告劉國平到場報告施工進度,被告劉國平於111年9月30日在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內,張貼競選服務處成立照片,向成員表示「貿商里里長候選人劉國平競選服務處成立」、「你的支持相挺是翻轉的開始,也是國平向前衝的動力,歡迎芳鄰、朋友蒞臨指導、10月10日我們不見不散」等語,並於111年10月10日張貼成立大會之直播連結,傳送訊息「11:00劉國平里長候選人成立大會開始,拜託支持,拜託轉發支持,謝謝」,另於111年10月25日張貼「劉國平參選訪談實錄」之影片,並傳送「歡迎轉貼給親朋好友多多認識2號貿商里長參選人劉國平,謝謝」等語,復於111年11月22日至25日張貼拜票尋求支持之訊息,被告申翠蘭則於111年11月24日傳送「大家加油哦力挺我們義工成員拜託」、「我會在投票所等你哦」等訊息各情,業據被告2人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03頁),核與證人陳美玉、林展鶴、洪建成、林萬福、陳泰銘、黃伊里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陳美玉:選偵30卷㈡第5至12、385至389頁;林展鶴:選偵30卷㈡第15至27、433至441頁;洪建成:選偵30卷㈡第41至50、449至457頁;林萬福:選偵30卷㈡第53至63、423至426頁;陳泰銘:選偵30卷㈡第89至99、403至417頁;黃伊里:選偵30卷㈡第129至141、393至397頁),並有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對話(選偵30卷㈡第13、35、123、143至153、177至183頁,選偵31卷第47至69、72至83頁)、「貿商社區芳鄰園地」社團文章資料(選偵30卷㈡第29至34、65至80、82、101至116、118頁,選偵31卷第23至38、69至71頁)、「劉國平訪談實錄」競選文宣(選偵30卷㈡第37至39頁)、「社區自主維護──屋頂漏水維護工程預算0000000」檔案、工程價格查詢資料(選偵30卷㈡第81、83至86、117、119至122頁,選偵31卷第39至45頁)、被告劉國平、申翠蘭之LINE對話紀錄(選偵30卷㈡第185至202、235至270頁,選偵31卷第91至109頁)、111年新北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北市第4屆里長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結果一覽表(選偵30卷㈡第597頁)、【麗緻雅都】第19屆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選偵31卷第227至233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對選舉團體或機

構賄選罪,乃對行為人假借捐助名義,以間接迂迴方式,透過對其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行賄,使其構成員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加以處罰,用以維護選舉過程中人民意志形成之純正。行為人間接透過對團體或機構之行賄,其對象雖非構成員,且祗要有使該構成員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為已足,不以該構成員確已行使或不行使為必要,但該賄選行為仍須與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始克相當。至於是否有對價關係,應就行為人之主觀意向,及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種類暨價額、捐助時間暨場合等客觀情事整體觀察,尤以參選者提供予團體或機構之財物、利益價值,與該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所享受之利益,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具有投票權之構成員投票意向。倘若行為人之捐助經評價並無對價關係,即不能僅因行為人或其助選人員有請託其構成員投票支持之行為,遽以該罪相繩。

㈢被告劉國平於偵查中供稱:於78年5月31日退伍進入建設公司

,歷任監工、主任及經理等職務,於91、92年間我與友人合資開建設公司,102年間結束建設公司,退休迄今。於109年12月間,我在某次北部地區大型教會耶誕聚會時,認識了麗緻雅都社區主委申翠蘭,申翠蘭告訴我麗緻雅都社區有地下室漏水問題,因為我有工程專業背景,所以指導申翠蘭可以購買的防漏補救器材、設備及材料,再由麗緻雅都社區管委會出資購買器材、設備及材料,以及召集社區住戶組成義工隊,在我協助及現場指導下施作。由於此次施作相當成功,雅都麗緻社區住戶希望管委會能協助社區改善頂樓長期漏水狀況,而該社區有9棟大樓,長期都有屋頂漏水的狀況。110年夏天開始,我指導申翠蘭可以購買的防水器材、設備及材料,再由麗緻雅都社區管委會出資購買器材、設備及材料,以及召集社區住戶組成義工隊,迄今共施作該社區5棟樓的防水工程;電梯鋼纜更換工程部分,去(111)年5、6月間,麗緻雅都社區曾發生電梯晃動不穩導致住戶遭卡在電梯內狀況,因為之前我有協助貿商社區更換電梯鋼纜的經驗,故將貿商社區承工經驗分享給麗緻雅都社區管委會參考,由麗緻雅都社區管委會自行和電梯廠商接洽,後續我就沒有過問進度和狀況。我曾出席麗緻雅都社區管委會及區分權大會,出席原因就是要到管委會及區分權大會報告該社區屋頂防水工程進度,包括出席該社區去年11月間的區分權大會,當時我是以義工隊長身分出席,向所有社區民眾報告相關施作工程進度,當時雖然我已登記參選,住戶也知道我有參選本屆貿商里里長,但我始終是以義工隊長身分報告,從未公開尋求該社區住戶的選舉支持。在申翠蘭接任社區主委前,麗緻雅都長期有屋頂漏水的問題、住戶與管委會之間也有訴訟糾紛,當申翠蘭及該社區委員找我協助時,我是基於服務鄉里、本身具有工程專業背景的原因,才會答應協助他們。事實上,該社區曾有住戶花費30至80萬元施作防漏工程,但在我的協助及該社區義工隊全力配合下,每戶施作防水工程均價只要1萬多元,如同我在貿商社區擔任主委時,我們做的都是對社區公益有幫助的事情等語(選偵30卷㈡第203至226、483至499頁)。被告申翠蘭則於偵查中供稱:我於109年下半年及111年擔任社區主委,112年則是工程委員,每屆委員任期都是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止。麗緻雅都社區義工隊成員約有60多人,主要以社區內的住戶居多,社區外的成員有貿商二村社區管委會委員林國欽及劉國平,還有其他社區住戶張玉玲、新北市議員宋明宗。111年義工隊有參與社區資源回收室環境改善工程、頂樓修復防水工程、中庭清洗及修剪園藝,劉國平擔任頂樓修復防水工程的總指揮,因為他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可以協助我們。劉國平有親自施作防水工程,包含高壓清洗頂樓的青苔泥砂、隔熱磚更換工程泥作、頂樓防水及隔熱漆施作,除非劉國平臨時有事才會離開,不然他都會陪我們從早做到晚,沒有向社區收取施作費用。劉國平於109年間就已經協助我們社區辦公室的油漆及布置聖誕節,他是在111年2、3月間開始協助社區頂樓防水工程施作等語(選偵30卷㈡第157至174、463至477頁),並有109年間被告劉國平油漆麗緻管理中心照片(原審卷第149至149-2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文、新北市政府○○區○○段000地號11筆土地更新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文(最高法院卷第57至64頁)存卷可佐。

㈣參以證人陳泰銘證稱:我認為劉國平與申翠蘭熟識,他並非

是第一次幫忙麗緻雅都社區,在109年間申翠蘭就有請劉國平架設例行性會議的直播等語(選偵30卷㈡第94頁);證人黃伊里亦證稱:我認為劉國平是因為與申翠蘭為多年好友,所以申翠蘭當社區主委期間,只要有問題找上劉國平,劉國平都熱心協助解決等語(選偵30卷㈡第139頁);證人林萬福則證稱:我印象中109年申翠蘭有罷免原本的主委,並擔任約半年主委,該期間劉國平就來社區教申翠蘭協助處理社區管理委員會相關事務,會議室的粉刷應該是109年申翠蘭承接社區主委的半年期間,由劉國平施作。110年主委換人做,劉國平就比較少出現在社區,111年申翠蘭再度擔任社區主委,劉國平才又出現,親自參與社區修繕工程或監督,例如地下室會議室油漆粉刷、頂樓防水工程等語(選偵30卷㈡第57、60頁)。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劉國平、申翠蘭確係因熟識,且被告劉國平本身具有工程專業知能,以及擔任貿商社區主委之經驗,協助時任麗緻雅都社區主委之被告申翠蘭進行社區公共事務,像是109年間之架設例行性會議的直播、粉刷社區會議室、111年間之頂樓防水施作工程、地下室會議室油漆粉刷。

㈤從而,被告劉國平親自實際參與、指導及監督由麗緻雅都社

區住戶所組成的義工隊施工,協助麗緻雅都社區完成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應係基於與被告申翠蘭間之情誼,自109年間起延續協助被告申翠蘭執行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務所為。又,被告劉國平僅在該社區為勞務之付出,並非由其個人另行花費購買材料獨立施作該等工程,或另為財物之捐贈,且該等工程施作係自111年2、3月開始,距離被告劉國平登記參選里長選舉之111年8月31日,相隔半年之久,依一般社會通念,實難認被告劉國平於該等工程施作之初,即有向被告申翠蘭或社區住戶提及要以其交付之勞務,換取該社區住戶對其日後參選里長時之投票支持,以影響或動搖該社區住戶之投票意向。

㈥再者,被告申翠蘭於施工期間,定期在Facebook「貿商社區

芳鄰園地」社團及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張貼被告劉國平施工照片,加註稱讚及感謝被告劉國平之文字內容,藉此表達對被告劉國平及義工們感激之情,讓對方感受特別之關愛,亦屬人際交往最基本之禮貌,乃人之常情。又,被告申翠蘭於施工期間各次管理委員會議及111年11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均邀請被告劉國平到場報告施工進度,應係基於麗緻雅都社區主委之身分,知悉社區住戶都很關切頂樓漏水修繕防水工程之施作進度,始邀請被告劉國平於施工期間出席管理委員會議及111年11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報告,此乃被告申翠蘭執行該社區主委職務所致,合於情理,尚難認遽此為不利被告劉國平、申翠蘭之認定。

㈦被告劉國平雖於111年9月30日在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

歡迎大家來加入」內,張貼競選服務處成立照片,向成員表示「貿商里里長候選人劉國平競選服務處成立」、「你的支持相挺是翻轉的開始,也是國平向前衝的動力,歡迎芳鄰、朋友蒞臨指導、10月10日我們不見不散」等語,並於111年10月10日張貼成立大會之直播連結,傳送訊息「11:00劉國平里長候選人成立大會開始,拜託支持,拜託轉發支持,謝謝」,另於111年10月25日張貼「劉國平參選訪談實錄」之影片,並傳送「歡迎轉貼給親朋好友多多認識2號貿商里長參選人劉國平,謝謝」等語,復於111年11月22日至25日張貼拜票尋求支持之訊息,被告申翠蘭則於111年11月24日傳送「大家加油哦力挺我們義工成員拜託」、「我會在投票所等你哦」等訊息,然被告劉國平無償參與、指導及監督由麗緻雅都社區住戶所組成的義工隊施工,協助麗緻雅都社區完成頂樓漏水修繕及地下室資源回收室牆面粉刷工程,與其日後登記參選里長選舉,二者間難認有何對價關係,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被告劉國平之捐助並無對價關係,即不能僅因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有在LINE群組「麗緻雅都義工隊歡迎大家來加入」內,張貼競選服務處成立照片、成立大會之直播連結,傳送訊息請託該群組內成員投票支持之行為,遽以該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存資料,業經逐一調查,仍未能使本院獲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有罪之確切心證。從而,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確信,本案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行求不正利益,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犯行,本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裁判法則,被告2人之上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劉國平、申翠蘭無罪之諭知。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被告劉國平、申翠蘭犯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行求不正利益,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而予以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漏未審酌被告劉國平、申翠蘭提出之有利證據及辯解,逕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容有未洽。是被告劉國平、申翠蘭上訴否認犯行,依前揭各節說明,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歆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