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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更一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東翰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346、244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56至64、66至79所示吳東翰部分均撤銷。

吳東翰犯本院附表三編號26至3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三編號26至3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緣吳添壽(所涉如本院附表三編號26至36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罪刑,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為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鴻公司)及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統籌管理一切事務,並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同年月13日分別辦理登記成為該公司及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東翰為吳添壽之子,在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號工廠(下稱觀音廠)擔任業務人員回收燈管;張子仁(所涉如本院附表三編號36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罪刑,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3年10月29日起任職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職銜為董事長特助,負責行政文書處理。因直管與非直管日光燈經使用後廢棄者,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設施標準及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補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自100年10月起,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廢照明光源處理業受補貼機構,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行政院環境部,以下沿用舊稱,並簡稱環保署)所委託之稽核認證團體定期稽核認證(100年10月至103年12月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檢公司」,104年1月起為財團法人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下稱「產基會」),並提送稽核認證量證明單經稽核團體認證回收處理數量後,提交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基管會」),基管會則依「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決定補貼費之發放標準,並自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支付受補貼機構補貼費。又依公告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廢直管日光燈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90%以上,且汞回收比率須達40%以上,始得領取補貼(汞回收比率達50%以上為第一級距,未達40%不予補貼,補貼費率於103年7月1日起調整,計算式及補貼費率級距如附件一所示);非直管日光燈之廢照明光源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60%以上,汞回收比率須達20%以上,始得領取補貼(汞回收比率達35%以上為第一級距,未達20%不予補貼,計算式及補貼費率級距如附件一所示)。

二、詎吳添壽知悉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汞回收設備久未保養維護,自102年11月端木靖接任廠長起已無法於蒸餾螢光粉後有效取出應回收之粗汞,未能達到得以請領補貼費之汞回收比率,竟意圖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不法之所有,與吳東翰、張子仁、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後五人經原審以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吳添壽參與部分為附表三編號20至36,吳東翰參與部分為附表三編號26至36,張子仁參與部分為附表三編號36,以下均同),於附表二其等各自所參與之編號(詳附表二共犯欄)之「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所示日期前1至3日,由吳添壽指揮,推由端木靖(103年5月20日離職)、鍾筱苑(103年10月離職)、不知情之林永佳等行政人員及張子仁(於104年6月15日林永佳離職後接辦)以已設定回收比率計算式之EXCEL程式,計算出當期可達請領補助汞回收比率所需粗汞產出量,由端木靖、吳東翰(於端木靖離職後接辦)負責更改覆蓋隔離室內監視錄影畫面以掩飾人員異常進出管制區之情(104年1月後因環保署之CCTV網路即時連線可離線保存,即不再更改及提交光碟送稽核認證團體保存),由端木靖、徐金祿(並自103年5月20日端木靖離職接辦汞回收業務)及員工葉斯森、吳國鳳將來源不明之汞,於稽核認證團體人員會同取汞過磅認證之前,依前開預以程式計算所得數量,暗地以人工方式倒入冷凝器下方之回收鋼瓶,或倒入取汞之容器,或佯以清管線為名而倒入蒸餾設備管線後流入盛接容器等方式作假,並於「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所示日期進行取汞,將粗汞淨化後交由稽核認證單位過磅,而獲得「汞及其化合物產出重量」欄所示之不實重量,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各自參與之編號同前述)明知上開「汞及其化合物產出重量」為造假得來之不實數據,仍共同與知情之端木靖、鍾筱苑或不知情之行政人員,於「申報日期」欄所示日期前某日,將不實數據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並於「申報日期」欄所示日期,送交稽核認證單位而行使之,使稽核認證單位核定此不實之稽核認證量,進而使基管會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確有如實回收廢照明光源所產出之汞而陷於錯誤,依「稽核認證量證明單」所載之汞回收比率認達於補貼級距,以「補貼費率」欄所示每公斤補貼金額,計算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當月份處理直管、非直管廢照明光源認證量應補貼之費用,並於「實際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核發撥款「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補貼費,扣除與汞回收比率無關之破損燈管部分之補助費後,成功詐得如附表二取款編號⑳至㊱「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扣除破損燈管」欄所示款項(不包含未達補助標準之取款編號❶,又其中與吳東翰有關部分為取款編號㉖至㊱,與張子仁有關部分僅取款編號㊱)。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因吳添壽等上開詐欺犯行而領得之補助款總計新臺幣(下同)48,580,528元。嗣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遭人檢舉汞回收有不實作假情事,環保署始悉上情並函送檢察機關調查。

三、案經環保署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審理範圍:本案檢察官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吳東翰(下稱被告)之起訴範圍如本院附表二編號1至85部分,本案經原審審理後,僅就本院附表二編號56至85部分為裁判,認定被告就本院附表二編號56至85部分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僅成立1罪),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然原審漏未就被告被訴如本院附表二編號1至54所示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等部分及本院附表二編號55所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部分為裁判,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以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罪刑(即本院附表二編號55至85部分),並認定被告就本院附表二編號55至64、66至79部分(即本院前審附表三編號26至36部分),均係犯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1罪),另諭知被告各處如本院前審附表三編號26至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諭知緩刑5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另就被告被訴如本院附表二編號65、80至85部分(即本院前審附表三37至40部分)均為無罪諭知,被告及檢察官均不服本院前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02號判決撤銷本院前審附表三編號26至36關於被告有罪部分,發回本院,其他上訴駁回(維持本院前審附表三37至40部分【即本院附表二編號65、80至85部分】關於被告諭知無罪之結論)確定;原審亦於114年2月20日以補充判決諭知被告被訴如本院附表二編號1至54部分無罪,另就被告被訴如本院附表二編號55所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並未針對原審補充判決提起上訴而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至於本院附表二編號55關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該次取汞日期雖為103年5月20日,然被告自端木靖於103年5月20日離職後始接手相關業務而知情參與(詳後述),而本院附表二編號55、56為同一認證月份(即103年5月之廢燈管處理),並於103年6月5日合併申報,於同年7月3日撥款,屬同一行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5、56相對應之共犯欄亦有列載被告涉及此部分犯罪事實,其中編號56部分並經原審判決被告有罪(編號55部分未經原審判決),而被告亦就原判決關於其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本院附表二編號55關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自為被告上訴效力所及,並為本院審理範圍。是本院審理範圍僅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關於被告有罪部分,即被告被訴如本院附表二編號55至64、66至79部分(惟不及本院附表二編號55所示被訴行使變造準私文書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369至392頁;本院卷二第125至14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擔任業務人員,並負責回收燈管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我自103年5月份從臺北調回新屋觀音廠後,僅從事回收廢燈管及高汞燈回收業務,我沒有參與工廠之內部運作,也不知道他們在詐領補助款云云;被告辯護人為其辯護稱:㈠明鴻公司於100年9月6日經環保署嚴格審查而獲同意成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另據證人林建岑於原審時證述及環保署112年1月19日環署基字第1121005912號函覆明鴻公司自100年1月起至104年11月止,確有逐月申報申報汞回收重量等節,原判決認為明鴻公司「自始」無取汞能力顯與事實相違。㈡證人顏川崑、翁黃美麗均證稱精國公司無賣汞、借汞予明鴻公司,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證明鴻公司有另自他處取得汞來源之事實,亦即被告或明鴻公司根本「沒有汞來源」供端木靖、徐金祿等人將汞倒入蒸餾設備,遑論嗣後再以人工作假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原判決認定事實已有違誤。㈢取汞涉及專業技術,依證人林建岑證述可知,縱以人工方式倒汞入蒸餾設備,未必能達到經計算後可請領補助款之應回收汞重量,原判決未囑託專業機構鑑定,率爾認定「以人工倒汞入蒸餾設備再流入經彌封之汞回收鋼瓶內」即成立本案犯行,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㈣被告僅受雇於明鴻公司對外從事載運回收燈管一職,根本無從知悉公司內部業務(即公司申請汞及其化合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相關作業事宜,含是否有變造、登載、行使不實數據於紀錄表,或以人工造假方式回收汞重量等),此有證人張子仁、吳添壽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可憑,難認被告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㈤依證人羅斯文、蔡其祝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無從認定明鴻公司內之CCTV電磁紀錄有變造之情事,且被告亦不具變造CCTV電磁紀錄之能力,故無從推定被告有變造CCTV電磁紀錄行為之犯行云云。經查:

㈠明鴻公司自95年11月15日設立迄今,同案被告吳添壽參與經

營而為實際上負責人,統籌管理一切事務,並於其子即同案被告吳東閔(95年11月15日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理,101年5月24日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102年8月30日離職)離職後之103年8月25日、同年月13日分別辦理登記成為明鴻公司及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情,此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添壽證述在卷(見104偵22346卷二第25頁),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104偵22346卷一第9至10頁、第19頁、第38至72頁);被告自96年6月起即進入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同案被告張子仁於103年10月29日至104年11月26日任職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職銜為董事長特助,亦據被告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子仁分別陳稱在卷(見104偵22346卷二第143頁、第150頁),並有勞保投保資料、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明細表、員工名冊等件可憑(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見104偵22346卷二第242頁、第260頁;見104偵22346卷四第50至51頁)。又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環保署同意其申請成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自100年10月起處理廢日光燈管(屬一般廢棄物之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代碼分類為R類,與屬事業廢棄物之含汞廢照明光源,代碼分類為C類〈C-0172、C-0173〉不同),並接受環保署委託之稽核認證團體定期稽核認證(100年10月至103年12月為台檢公司,104年1月起為產基會),提送稽核認證量證明單予基管會請領補貼,基管會則依公告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如附件一),自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支付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補貼費等情,有環保署103年6月13日環署基字第1030048753號公告(公告「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率表」、申請審核管理辦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環保署104年11月27日環署基字第1040098677號函及其附件(環保署及稽核認證團體執行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10月至104年9月處理廢照明光源稽核認證作業相關報表)、環保署104年12月29日環署基字第1040109347號函及附表、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受補貼機構(處理業)申請書及附件、環保署106年3月28日環署基字第1060021455號函之附件光碟列印紙本資料(內含環保署100年9月6日環署基字第1000077355號函、明鴻公司申請資料,包括申請書及其附件、合約書、許可證、廢棄物合約、環保署核定變更文件、新登記文件)在卷可憑(見103他6166卷第16至25頁反面;104偵22346卷四第127至161頁、第190至191頁;104偵22346卷三第1至172頁;104偵22346附件卷第1至110頁;原審卷五第149至150頁;原審卷六第1至470頁)。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㈡有關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廢日光燈管之處理流程,

係將回收之直管、非直管日光燈管進行整理、選別及分類,經稽核認證人員抽檢並完成秤重後,放置於「已認證貯存區」。處理時,從「已認證貯存區」領料送至投料口,進行廢日光燈管破碎、篩選作業,分離出金屬廢料(廢鋁或混合五金廢料)及碎玻璃,碎玻璃並以水洗方式洗淨,金屬廢料及碎玻璃均經秤重紀錄後送至貯存區堆放,再交由合法之清除及處理機構處理,或將再生料合法出售再利用。破碎燈管時,將燈管內之螢光粉抽送至脈動式袋式集塵器收集,以桶盛裝,經稽核人員確認並貼封條完成後過磅,與前揭水洗玻璃產生之廢污泥一同存放於隔離區,等待後續汞回收處理作業。進行汞回收處理作業時,將廢污泥、桶裝廢集塵灰(主要為螢光粉)由隔離區取出後,分批次置於汞回收設備内之六個收集盤,以天車吊入真空爐中,抽真空升溫至500°C,經過14小時之真空高壓冷凝回收處理後,汞(粗汞)便由廢污泥及廢集塵灰(螢光粉)中分離產生出來。於冷凝完成後正式取汞前三天需要先告知環保署基管會與稽核單位,取汞時稽核人員需在場並全程攝影,汞水分離,取出之汞置入密閉黑色鋼瓶經秤重後,放置於隔離區内專用之隔離鐵櫃中密閉貯存,待收集至一定數量,由廠内人員通知稽核人員出具聯單,再以專車運送至廠商處,並需通報當地環保局毒物科,列管汞之申報量,其中經過精煉之精汞可賣給醫療器材製造商使用,相關買賣合約及運送證明單皆依規定向環保署基管會申報備查。已處理完成之廢集塵灰(螢光粉)及廢污泥皆以密閉圓筒收集後存放,依法委託合法業者清除及處理等情,業據證人端木靖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明(見原審卷七第38至39頁),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添壽陳報明鴻公司「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流程」說明暨廠區照片1份及前述環保署106年3月28日環署基字第1060021455號函之附件光碟列印紙本資料(環保署100年9月6日環署基字第1000077355號函、明鴻公司申請資料,內含申請書及其附件、合約書、許可證、廢棄物合約、環保署核定變更文件、新登記文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74至95頁;原審卷六第1至47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亦堪認定。準此,除了第一回收處理階段之螢光粉需有效收集外,第二階段執行蒸餾時汞回收設備之運轉與汞能否有效回收而達補貼比率更是密切相關。㈢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汞回收設備至遲從102年11月端木靖接

任廠長起,即無法順利蒸餾取出達領取補助之汞數量,而需於每次取汞作業前,輔以程式計算出達標所需之汞重量,再暗地以人工倒汞作假方式,使粗汞產出重量達到可請領補助之標準,被告自端木靖於103年5月20日離職後即知悉此情,並在104年1月以前參與觀音廠房隔離室內監視畫面覆蓋作業,而與本案其餘共犯就本院附表二編號55至64、66至79所示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茲說明如下: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端木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明鴻公司的汞回

收設備無法有效回收汞。在我103年5月離職之前,是直接計算出需要多少汞,從冷凝器下方汞回收鋼瓶上的一個氣孔加進去;倒汞時會被監視器拍到,我會針對13、14號鏡頭拍攝的畫面去剪接,方式為有二套錄影設備,因為攝錄是以每小時作為1個檔案區間,將另一台的BIOS時間往回調整到倒汞前的時間點,再把該時段畫面複製取代另一台設備的該區段,以檔案複製的方式替換。我離職後,由吳東翰去做,他有打電話問我怎麼做時間的調整、如何替換檔案;「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上記載的汞重量,是經過計算加到回收設備後取出來的重量。在產出記錄表取汞日期前1至3天會有加汞行為,並修改剪輯監視器畫面;在104年8月19日的錄音譯文吳添壽提到泵浦一年多前就燒掉了,是在講汞回收設備的真空泵浦壞掉,爐內沒辦法保持真空狀態,汞沒有辦法到冷凝器那邊,會一直抽吸,把空氣抽到活性碳那個部分,(冷凝器下方之)汞回收鋼瓶根本不會產出(回收的)汞來,所以吳添壽對於加汞的事情完全知情等語(見原審卷七第81至88頁;原審卷八第162至163頁);於偵訊時亦證稱:明鴻公司有一台汞水精煉機,明鴻公司產出的汞,需要經過該機器才可能達到濃度99.97%的標準,這件事吳添壽自己也說過,汞水精煉機從我103年5月間離職後就沒有再使用過,我會知道是因為我在104年8月回任之後有去檢查,發現汞水精煉機的外殼都已經鏽蝕,有很厚的粉塵,汞水精煉機只有我與吳東閔會使用等語(見104偵22346卷二第99頁)。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徐金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參與倒汞的

工作,那是汞回收機有問題,端木靖一到職以後就這樣;端木靖決定了,交代我們下面去做,我會再叫吳國鳳、葉斯森去倒,端木靖離職後,汞回收作業交接給我,吳添壽叫我以原本的方式這樣做;每次取汞都需要倒汞;鋼瓶有一個小孔,用玻璃瓶裝著(汞)用漏斗把它倒進去,之後稽核換成產基會,要求用電焊焊掉將氣孔封起來;蒸餾室有攝影機,我都看端木靖在調整,他說在覆蓋螢幕;蒸餾室的汞回收機從端木靖接手到現在都是壞的,無法加溫,真空也拉不起來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78頁至第181頁正面、第183頁正反面、第185頁反面)。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葉斯森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01年間進入公司

,一直做到104年3月,於103年7、8月改到新屋廠整理回收燈管。在觀音廠區時,端木靖是廠長、徐金祿是課長,我跟吳國鳳是工人,有依端木靖、徐金祿之指示倒汞,端木靖離職後就是徐金祿叫我去倒;一個月有兩次,直管一次,非直管一次;我第一次是在103年間倒汞,徐金祿有告訴我幾點的時候一定要去倒,不可以超過六點,端木靖告訴我會剪接錄影畫面等語(見104偵22436卷二第127至129頁)。⒋證人即共同被告鍾筱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及原審時證

稱:我利用稽核單位給的EXCEL檔計算公式計算出應該要取出多少汞才能達到回收比例,再把數據給端木靖、徐金祿;有關CCTV部分我是負責燒錄,之前是端木靖,我第二次回來時是吳東翰製作,吳添壽也有指示我CCTV燒錄後,要再次觀看確認添加汞的畫面是否有剪接掉等語(見104偵22436卷一第93至95頁;104偵22436卷二第191頁;原審卷十第116頁反面至119頁反面)。

⒌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子仁於偵訊時證稱:徐金祿會來問我這批

需要多少量,我就會用公式算給他,他就會跟我說他會負責弄出來;有關檢察官所提示之104年8月13日、8月19日之錄音譯文,我確實知道計算出來的結果是要提供給徐金祿去違法倒汞的(見104偵22346卷二第164至169頁);於原審審理證稱:我在明鴻公司頭銜是董事長特助,主要負責對外簽約、衍生物出廠申報。記得是(104年)5月還是6月有位林先生(林永佳)離職,才由我去算EXCEL的數據,徐金祿大概在月底時會主動來要。汞回收機之前的情形我不知道,但104年6月壞掉,真空一直起不來,7月有找于太公司來維修,端木靖、徐金祿擔心萬一還是取不到汞,所以找董事長大家一起討論,做一些推演,徐金祿說萬一不行就做手腳,勘驗的錄音就是我所說的討論,徐金祿說6月機器壞掉時,他有做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29至133頁)。

⒍此外,依據原審當庭勘驗端木靖提出104年8月13日、同年月1

9日端木靖與吳添壽、張子仁、徐金祿就汞回收設備、取汞等事進行討論之錄音內容(見原審卷八第207至221頁、原審卷十第1至13頁之勘驗筆錄),證人徐金祿於偵訊時證稱:

確實有錄音譯文中那些對話,是吳添壽要求倒汞在回收機台以提高汞的含量等語(見104偵22346卷二第157至159頁),及證人端木靖於原審審理時就所提示上開對話譯文時證稱:是針對汞回收機取不出汞時,摻汞時他們怎麼做,吳添壽清楚徐金祿他們倒汞的事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61至163頁)。

且觀之渠等討論內容:

⑴104年8月13日之談話,徐金祿提及「我只倒到螢光粉裡面」

、「就燒那一批,燒螢光粉,直接倒汞裡面,就是這批出問題的」、「0.6幾,他給我的數據0.6幾,他說怕不夠,加一點」、「一開始,我什麼做法你知道嗎,我都放在容器裡面,盆子打開直接倒到容器裡面,他沒有看」;張子仁提及「不要讓他找到漏洞」、「螢光粉倒多少?0.8?」、「我說,我要0.6幾」、「所以我們不能說是壞很久了,要說,突然壞掉了」;吳添壽提及「現在是怕一個問題啦,今天萬一是說,正常逼出來,我們又倒下去,哭爸啊,這事情就大條了?」、「他現在就是倒到螢光粉裡面,拿去燒啦」、「如果又弄下去太低,你要怎麼解釋?」(見原審卷八第212至213頁,前後對話脈絡並參附件二節錄之譯文);⑵104年8月19日之談話中,徐金祿提及與吳國鳳拆管子時倒汞

、「這種事做了兩次了,人家不會懷疑才有鬼哩,對不對?現在人家很注意這一塊了,知道嗎?我們爐壁也刮得一乾二淨了,你再進去也是不合理的。」(見原審卷八第220頁正面)、「這種事重複三次,哪有可能,對不對?其他地方可以倒汞下去沒有了,全部被封掉了,全部都封死了。這樣講就知道了。」、「鋼瓶焊死了拉」、「前面不是,前面半年我都是用容器方式」、「原本倒容器嗎,他不會看容器,杯子就直接倒汞裡面,就拿去分離拿去洗了。」(見原審卷十第1頁正面、第5頁正面);吳添壽提及「那個就是怎樣,人家會懷疑,你現在出來的汞,是99.99,你又沒有蒸過汞水精煉機,你等於是給他騙,他不懂,可是現在知道了。」、「那、那,跟他們在講,騙他們不知道可以啦,騙我們這些都不通啦。那個爐子根本一年多前就沒在燒了,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燒掉了,整個裂掉了。你那是講給他們聽的理由嗎?是不是這樣,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裂掉了?你在燒什麼東西。你在燒什麼,告訴我啊。」、「你現在不只百分之百了,你要超過百分之百以上,那台爐子不就是等於零。是不是零,是不是零,你就等於是台烘乾機而已嗎,講難聽點就是烘乾機。你放下去把他烘乾,弄到熱熱的,就是這樣嗎?你就把他倒下去,弄到熱熱的,再把他倒出來。」、「本來1.5變2.3啦,變80%」、「我說給你聽啦,從你走了之後,這台就等於烘乾機啦,螢光粉放下去、烘乾、燒一燒就出來了,不就是「零」」(見原審卷十第1頁背面、第4頁正面、第7頁正面、第8頁正面);張子仁提及「第二次拆管路沒有汞,是後來他們上面倒,下面用甕、用個杯子接。」(見原審卷十第6頁正面)(以上前後對話脈絡並參附件三節錄之譯文)。

⑶由渠等之對話內容可知,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汞回收設備

至少回溯自102年11月端木靖接手廠長時已無法順利取出汞,過往原本暗地從冷凝器下方回收鋼瓶上氣孔倒汞,但後來到104年經稽核認證團體懷疑有弊端而要求焊死,與證人端木靖、徐金祿前開證述情節相符,之後徐金祿改採倒入容器之方式,但又因稽核日趨嚴格,再利用拆管、清管線名義進入隔離室倒汞,且於談話中所提及「0.8」、「本來1.5變2.3啦,變80%」等情節,比對該公司申報資料,應指104年7月13日取汞回收2.374公斤,回收比例達83%之該筆資料(附表二編號79),當次於機器無法運作情況下,由徐金祿進入隔離室以拆管線倒汞方式作假,並於同日召喚于太公司維修保養,但維修後,被告吳添壽等人亦無法確保該設備性能如何,因而討論要如何拿捏數量,並討論應以何方式矇騙稽核認證人員,且同時擔心倘若機器可正常運作,照先前方式作假之後是否會超出正常之汞回收比例,至為明確,以上與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證倒汞作假之情相符,並足認同案被告吳添壽、張子仁對數據造假一事知之甚明而參與其中(惟被告張子仁係104年6月始接辦計算數據,方知情參與,對於參與前之事並不知情)。據此,附件二、三所示之對話譯文適足以補強證人端木靖、徐金祿前開所證關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汞回收設備至遲從102年11月端木靖接任廠長起,即無法順利蒸餾取出達領取補助之汞數量,而需於每次取汞作業前,輔以程式計算出達標所需之汞重量,再暗地以人工倒汞作假方式,使粗汞產出重量達到可請領補助標準之證詞憑信性。

⒎再者,本院前審勘驗環保署提出之103年7月15日當日CCTV即

時連線攝錄歷史畫面,與明鴻公司交付台檢公司光碟影像,勘驗結果為:(一)103年7月15日(下午3時3分39秒)CCTV即時連線攝錄畫面有人員出現,但明鴻公司交付台檢公司光碟影像無人員出現。(鏡頭14)。(二)103年7月15日(下午3時3分42秒至3時5分18秒)CCTV及時連線攝錄畫面有人員出現,但明鴻公司交付台檢公司光碟影像無人員出現。(鏡頭13)等情(見本院前審卷三第284至285頁、第306至311頁),顯見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所交付之103年7月15日CCTV光碟確實有造假情事,則證人端木靖上開證述其離職後有教被告更改覆蓋隔離室內監視錄影畫面以掩飾人員異常進出管制區等情,即非子虛。另參以被告於104年7月16日與端木靖間討論徐金祿遭警察之詢問內容,於對話中,被告、端木靖均有提及修改CCTV之情,被告自承有遵照端木靖教導之方式刪除檔案等語,此經本院前審勘驗在卷(見本院前審卷二第574至577頁),益見被告確有在端木靖離職後,依端木靖之教導將廠區隔離室內監視錄影畫面為更改覆蓋等情,更足證證人端木靖、鍾筱苑前揭所述觀音廠隔離室內監視錄影畫面有遭修改以避免遭稽核認證團體察覺遭人以人工倒汞為造假等節可信。是依上開卷證資料,堪認被告至遲於103年5月20日端木靖離職後接辦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區監視器之業務,並負責更改覆蓋該廠區隔離室內監視錄影畫面,以掩飾人員異常進出管制區,因而有共同參與詐領補助款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⒏況且,證人邱俊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明鴻公司的汞回收設

備是乾式加濕式的設備,與業界其他設備不同,一般業界沒有水洗這套過程,因為水洗過程會導致東西比起其他東西更潮濕,我當時覺得理所當然會是這樣的狀況,我當時進去的時候,明鴻公司為了盡可能把汞拿出來,確實有另外一套製成產出的汙泥,也試著去做蒸餾動作,但那套設備在這狀況下會產生一些問題,需要設備上進行排除,我曾經有請設備商到現場進行排除,排除的過程中,設備會有很多汙泥,類似塞管那種現象,設備商的意思是因為不當操作也好,或是這設備承載力的問題,導致這設備在運作一次之後,就會發生很多異常,換句話說,設備的承載能力可能只有一次、二次,不是我們想像是個持續性的,當時設備商就一直跟我說到,你們如果一直持續一定要這樣做,就是所謂的乾、濕式針對這機器去運作的話,你必須要高頻率的去維護它,且像一些活塞、閥必須換,就是一些專有的零件必須做更換的動作,他是有這樣提到,那次來之後確實就改善,因為每個月都要進行一次一次的取,就一直去做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255至256頁);證人即于太公司負責人林建岑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明鴻公司人員曾經反應過汞回收設備無法取出汞,請我們去維修,總共有17次維修保養紀錄;明鴻公司的汞回收設備問題主要有2個,1個就是爐子的溫度加不上去,另1個就是真空度抽不下去,泵浦是要定期檢查定期保養的,這是客戶端要做的,我們在給他們的文件都有這個,牽涉到客戶他的操作員的水準跟管理的要求會有不同,有的人機器常常不保養,就把它操到壞掉,我們也有這樣的客戶。另外1個加熱加不上去,比較少見,這是因為客戶廠房環境說真的是很多灰塵,所以電器接點就接觸不好,還有腐蝕;真空度抽不下去,他們沒有去監視冷卻水的水位或是更換冷卻水,所以真空泵浦會有問題,或是異物、髒東西進去卡住它,真空泵浦就沒有辦法啟動抽不下去,另外溫度加不上去也有發生,我們診斷的結果是他們的環境粉塵較多,接點就接觸不良且有腐蝕的現象,所以它就沒有辦法過電,爐子就沒辦法加熱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150頁、第152頁、第160頁)。

是依證人邱俊祥、林建岑證述可知,汞回收機如要正常運作,必須頻繁維護、更換備品,方屬合理。然觀諸于太公司就上開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汞回收設備之保養維護紀錄,固於99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13日間進行14次保養維護(見原審卷十二第185至211頁),之後中斷逾3年無任何保養維護紀錄,直至104年7月13日後才又有保養維護紀錄(見原審卷十二第213頁),且卷內亦無汞回收機維護、更換備品之資料,同案被告吳添壽於錄音中也提及「爐子根本一年多前就沒在燒了,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燒掉了」,並形容該汞回收設備是台烘乾機等情,已難認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汞回收設備在本件案發期間可以正常運作回收廢照明光源內之汞,亦可佐認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稱汞回收機無法回收汞等情可信。

⒐綜觀上情可知,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廢照明光源回

收處理設備,至遲在端木靖102年11月起任職廠長以後到104年7月13日附表二編號79取汞後于太公司再度前來保養維修機器之前,此段期間實際上根本無法產出足以領取補助之汞。據此,同案被告吳添壽、張子仁及被告(各自參與部分如前述)夥同其餘共犯端木靖、徐金祿、鍾筱苑等人,以已設定回收比率計算式之EXCEL程式算出約略之粗汞產出重量,再暗地以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且為避免遭稽核團體自監視器畫面察覺,尚配合修改監視器畫面等施行詐術之事實,均堪認定。

㈣本院附表二編號41至64、66至79「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

欄所示日期之蒸餾程序完成,以前述方式人工加汞作假產出之粗汞經淨化後便交由稽核認證單位過磅,而獲得如本院附表二「汞及其化合物產出重量」欄所示之不實重量,再由公司行政作業人員於本院附表二「申報日期」欄所示日期前某日,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並於本院附表二「申報日期」欄所示日期,送交稽核認證單位而行使之,使稽核認證單位核定此不實之稽核認證量,並於本院附表二「認證核發日期」欄所示之日期,核發「稽核認證量證明單」,進而使基管會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確有如實回收廢照明光源所產出之汞而陷於錯誤,遂依「稽核認證量證明單」所載之汞回收比率認達於補貼級距,以附表二「補貼費率」欄所示金額計算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當月份處理直管、非直管廢照明光源認證量應補貼之費用,而於附表二「實際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核發撥款如附表二「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補貼費,成功騙取如附表二「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扣除破損燈管」欄所示補貼款(與被告有關部分為取款編號㉖至㊱),有本院附表二各該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憑。是被告有參與本院附表二編號55至64、66至79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堪予認定。㈤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於103年5月20日端木靖離職後接辦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觀音廠區監視器之業務,並在104年1月以前負責更改覆蓋該廠區隔離室內監視錄影畫面,以掩飾人員異常進出管制區,而與其餘共犯就本院附表二編號55至64、66至79所示加重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事證業如前述,則被告辯稱其僅從事回收廢燈管及高汞燈回收業務,沒有參與工廠的內部運作,也不知道他們在詐領補助款云云;辯護人以前述辯護意旨㈣、㈤之理由主張被告並未變造CCTV電磁紀錄行為以及被告與其餘共犯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均非可採。至於證人吳添壽、張子仁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僅為單純業務,與工廠業務無關云云(見本院卷二第44頁、第46頁),亦與上開事證未合,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憑。

⒉辯護人雖以其前述辯護意旨㈠之理由主張明鴻公司係經環保署

嚴格審查而被同意列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自具有取汞能力,故原審認定明鴻公司「自始」無取汞能力顯與事實相違云云。惟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自100年10月起,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從而該公司確實設置並成功試行運轉相關機器設備,且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而成為合法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有環保署106年3月28日環署基字第1060021455號函及所附明鴻公司申請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申請文件及同意取得受補貼機構公文等資料、111年5月31日環署基字第1111070588號函及所附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歷次審查意見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六第1至470頁;本院前審卷一第617至672頁),固可認該公司申請通過成為廢照明光源處理業者時,可正常運轉而具處理廢照明光源之能力,但明鴻公司之汞回收設備自101年6月13日進行保養後,期間中斷逾3年無任何保養維護紀錄,直至104年7月13日後才又有保養維護紀錄,已如前述,顯見明鴻公司於本案案發期間(即本院附表二編號41至79所示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並未頻繁保養維護汞回收設備,無從認定該等機器設備始終保持良好效能,自不能徒以該公司曾通過環保署審核而經認證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一事,而認證人端木靖、徐金祿前開所述明鴻公司有以人工倒汞作假方式,使粗汞產出重量達到可請領補助標準之證詞為虛構。是被告辯護人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⒊辯護人固以其前述辯護意旨㈡之理由主張被告或明鴻公司根本

「沒有汞來源」以供端木靖、徐金祿等人以人工方式將汞倒入蒸餾設備,遑論嗣後再以人工作假方式遂行詐欺犯行云云。然基於前述事證,證人端木靖、徐金祿均明確證述明鴻公司於操作汞回收程序上確實有倒汞情事,而其等僅負責之執行層面,對於違法添加汞之來源自無須過問,且由維修紀錄及同案被告吳添壽審判外自白稱回收機故障已久等情,足以認定明鴻公司之汞回收設備至少從102年11月起即無法有效運作,從而不論送入回收設備之螢光粉是否摻有雜質,若不藉由外力添加,理論上均無可能產出可達請領補助標準之汞數量,是檢察官雖未能追查暗地所添加之汞來源,仍無從動搖本院前揭明鴻公司有以人工倒汞作假之認定。是被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⒋被告辯護人固以其前述辯護意旨㈢之理由主張依證人林建岑證

述可知,縱以人工方式倒汞入蒸餾設備,未必能達到經計算後可請領補助款之應回收汞重量,原判決未囑託專業機構鑑定,率爾認定「以人工倒汞入蒸餾設備再流入經彌封之汞回收鋼瓶內」即成立本案犯行,有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惟查,證人林建岑於原審雖證稱冷凝器本身不可能倒汞進去,只有拆開前後接管才有可能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152頁),然其所述之情形,與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稱其等係從冷凝器下方回收鋼瓶之氣孔加入汞等情(見原審卷七第83頁正面至第83頁反面;原審卷十第180頁至第181頁),兩者並非同一,且證人端木靖、徐金祿倒汞一事並非使用該機器之正常操作程序,自非身為設備商之證人林建岑所留意者,尚不能憑此部分證詞認定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述不實。是被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仍不足採,無從以證人林建岑之證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⒌被告辯護人又以其前述辯護意旨㈤之理由主張依證人羅斯文、

蔡其祝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無從認定明鴻公司內之CCTV電磁紀錄有變造之情事云云。然證人羅斯文、蔡其祝於原審時雖均證稱:依規定稽核,並無發現作假情形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97至121頁、第122至143頁),惟人工添加而製造假數據既屬違規,當係暗地進行,稽核人員能否察覺,涉及個人觀察能力或稽核是否確實,無法以稽核認證均無異常,即認前揭公司內部人員之舉發或證述盡屬虛構,則上開證人之證詞均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無足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㈠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

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合先敘明。

㈡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亦有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

但僅係將條文中罰金換算後之數額予以明定,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無變更,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㈢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8月2日生效,就已生效之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億元者,提高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有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者,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明定提高其法定刑或加重其刑,均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罪名,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又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於同年1月23日生效,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理時均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自無修正前或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適用,併予說明。

三、論罪部分:㈠核被告就本院附表三編號26至36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1罪)。又被告與其餘共犯共同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等共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與其餘共犯就上各編號開所為(編號29除外),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各舉動,應分別成立接續犯一罪。

㈡被告就其涉案部分,與本院附表二各該編號共犯欄其他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本院附表三編號26至36部分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及加重詐欺取財間,均係基於向基管會詐欺取得補助款之同一終局目的,組合自然意義上數個行為來逐步達成犯罪目的,手段與目的有局部重合,可評價為一行為侵害社會信用與他人財產法益,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㈣被告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1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

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經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查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105年1月20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頁),顯見本案自第一審繫屬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查被告於本件繫屬原審時起,均能按時出庭,並適時提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無故意延滯之情形,且本件同時經提起公訴之涉犯被告人數甚多,犯罪事實繁雜,須從諸多情況證據加以釐清,有相當之複雜度。是本院審酌上開法條所列3款事項後,認訴訟之遲延係非可歸責於被告,是本件侵害被告受法院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應屬重大,爰依上開規定,減輕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之刑責。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審理後,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區內之監視錄影畫面本身並不具

有準私文書之性質,原審認剪輯CCTV畫面涉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即有違誤(理由詳後述)。

⒉依卷內事證,僅可認定被告自端木靖於103年5月20日離職後

始接手相關業務而知情參與,但因本院附表二編號55、56為同一認證月份(即103年5月之廢燈管處理),並於103年6月5日合併申報,於同年7月3日撥款,原審亦於其附表二編號5

5、56相對應之共犯欄認定被告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但卻於判決理由中以被告僅就其附表二編號56至85號成立犯罪(見原判決第34、36、40頁),則原審有關被告加重詐欺取財部分之事實及理由即有矛盾。

⒊明鴻公司每次向基管會申報請款與撥款均為獨立可分之行為

,應屬數罪,原審就被告有罪部分全部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違誤。

⒋至於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本件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行,並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業經本院逐一論駁及說明如前。

⒌本案繫屬法院迄今已逾8年,合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減輕事由

,原審未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尚有未恰。⒍據上,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

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6至64、66至79所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判。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明鴻公司之受雇從業

人員,明知明鴻公司及桃園分公司雖投資建置廠房設備並通過審核取得廢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資格,但疏於投入後續維護設備之經費而於機器效能已無法有效回收足量之汞,不能達成請領補助款之級距時,竟參與作假,使其餘共犯得以人工倒汞做成不實數據之不正當手法,詐騙補助機關撥付鉅額補助款,且犯案期間非短,所生損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始終否認全部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所生損害,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裡有2名未成年子女、年邁中風之父親及配偶、目前打零工、日薪約1,000元之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55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本院附表三編號26至3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定應執行刑部分:

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1罪),犯罪時間間隔尚近,且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罪質均相同,經整體評價,此11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又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再考量被告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暨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被告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被告面對刑罰所呈現之整體人格等因素,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㈣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17頁),然考量詐欺犯罪已是當今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且被告與其餘共犯所為以人工倒汞做成不實數據之不正當手法,詐騙補助機關撥付補助款,所得金額甚鉅,犯罪期間非短,所生損害甚鉅,而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矢口否認全部犯行,未能正視己非,難認就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是被告辯護人請求諭知被告緩刑云云,難認可採。

㈤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共同參與本案詐領補助款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因而使明鴻公司獲得鉅額補助款乙節,固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本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作為,而自實際獲得補助款之明鴻公司獲取任何關於其犯罪行為之報酬,是依現存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自無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6至64、66至67部分,與

其餘共犯涉嫌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等情,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等語。

㈡然查:

⒈按刑法上之文書、準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記載具有思想或

意思表示內容之有體物,刑法第220條準文書之規定亦以「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要件。查受補貼機構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規定,應於環保署或稽核認證團體指定之地點設置攝錄監視系統連續攝錄,並負責操作與維護,並於每週三前將前一週之將影像媒體(光碟)交予稽核認證團體,固有該認證手冊可憑,但光碟內容本身僅為影像紀錄,並不具有表彰思想或意思表示效果之文書性質,此由證人即環保署職員蔡雅如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當時在推自動連線,如果監看過程中發現異常,可以用來回溯確認是否有類似狀況,業者自備之錄影光碟是留存一段時間備查的紀錄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三第169頁),足見錄影內容本身並不具準私文書性質,公訴意旨認被告涉嫌剪輯畫面之作為成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云云,容有違誤。

⒉從而,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6至64、66、67所示被訴行使變造

準私文書部分,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分別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逸帆、李海龍、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明鴻公司人員任職期間及職務編號 姓名 任職期間 職務 證據 1 吳添壽 95年11月15日迄今(103 年8 月13日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負責人、同年月25日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 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 1、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見104偵22346卷一第9至10、19頁)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見104偵22346卷一第38-72頁) 2 吳東閔 95年11月15日起至102 年8 月30日離職(95年11月15日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理、101 年5 月24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兼經理 1、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見103他6166卷第110頁) 2、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 3、勞保投保資料(見104偵22346卷二第239頁) 3 吳東翰 96年6月迄今(於103 年5 月20日端木靖離職後始開始參與本件犯行) 業務人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 2、明鴻公司103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員工名冊(見104偵22346卷四第50至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見104偵22346卷二第242頁) 4 端木靖 100年9月17日至102年11月 主任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員工辭職申請書(見見104偵22346卷二第225頁) 102年11月至103年5月20日 廠長 104年8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兼職 5 鍾筱苑 100年10月4日迄102年11月19日 行政人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 2、勞保投保資料(見見104偵22346卷二第247頁反面至第248頁) 103年5月16日迄103年10月21日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 2、明鴻公司103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四第50頁) 3、勞保投保資料(見見104偵22346卷二第248頁) 6 徐金祿 98年2月26日迄今 廠務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 2、明鴻公司員工名冊(見104偵22346卷四第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見104偵22346卷二第253頁反面) 7 葉斯森 101年6月8日迄104年3月20日 作業人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 2、明鴻公司103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員工名冊(見104偵22346卷四第50至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見104偵22346卷二第257頁反面) 8 張子仁 103年10月29日迄104年11月26日 董事長特助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 2、明鴻公司員工名冊(見104偵22346 卷四第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見104偵22346卷二第260頁) 9 吳國鳳 102年1月7日迄今 作業人員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 2、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資料(見104偵22346卷二第261頁) 3、明鴻公司103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見104偵22346卷四第50頁)

附表二(編號1至85均同原判決附表二,原判決係將起訴書附件二按「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重新排序編號1至85,本院另就相對應之各次得款(環保署撥款)共36次,列載取款編號為①至㊱,及未予核發之4次,分別編為取款編號❶至❹)編號 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 汞及其化合物(不含水)產出重量(公斤) 申報日期 認證核發日期 補貼費率(元/公斤) 取款編號 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扣除破損燈管後之金額 實際匯款日期 共犯 證據 1 100年12月20日 1.598 101年2月15日 101年3月14日 29 ① 2,657,442 / (略) 101年4月13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2頁) 2 101年2月15日 1.535 101年2月15日 101年3月14日 29(原判決誤載為15,應予更正)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2頁) 3 101年2月24日 1.368 101年3月21日 101年4月13日 29 ② 2,982,020 / (略) 101年5月1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3頁) 4 101年3月21日 2.389 101年3月21日 101年4月13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3頁) 5 101年4月23日 3.217 101年4月23日 101年5月14日 29 ③ 5,120,625 / (略) 101年6月1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4頁) 6 101年4月30日 1.859 101年4月30日 101年5月14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4頁) 7 101年6月5日 5.264 101年6月5日 101年6月14日 29 ④ 4,997,270 / (略) 107年7月13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5頁) 8 101年7月10日 0.983 101年7月20日 101年8月14日 29 ⑤ 1,049,182 / (略) 101年9月14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9 101年7月18日 0.873 101年7月20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10 101年7月20日 0.480 101年7月20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11 101年8月3日 3.295 101年8月6日 101年9月14日 29 ⑥ 7,194,628 / (略) 101年10月16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12 101年8月6日 0.01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13 101年8月28日 3.993 101年8月28日 101年9月14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7頁反面)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14 101年9月19日 4.492 101年9月19日 101年10月15日 29 ⑦ 7,408,298 / (略) 101年11月13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 15 101年9月25日 2.253 101年9月25日 101年10月15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 16 101年9月28日 1.197 101年9月28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反面) 17 101年10月4日 1.109 101年10月4日 101年11月15日 40 ⑧ 6,132,844 / (略) 101年12月10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0頁) 18 101年10月17日 1.938 101年10月17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0頁)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9頁反) 19 101年11月1日 2.664 101年11月1日 101年11月15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39頁反面) 20 101年12月3日 1.350 101年12月3日 101年12月14日 29 ⑨ 1,391,898 / (略) 102年1月14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1頁) 21 101年12月24日 0.364 101年12月24日 102年1月14日 40 ⑩ 1,910,401 / (略) 102年2月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2頁反面) 22 102年1月2日 1.472 102年1月2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1頁) 23 102年1月11日 0.091 102年1月11日 102年2月8日 40 ⑪ 2,290,250 / (略) 102年3月1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4頁) 24 102年1月29日 2.219 102年1月29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3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3頁反面) 25 102年3月4日 2.938 102年3月4日 102年3月14日 29 ⑫ 2,898,826 / (略) 102年4月9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3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5頁) 26 102年3月21日 0.470 102年3月21日 102年4月12日 40 ⑬ 3,211,394 / (略) 102年5月14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6頁反面) 27 102年4月1日 2.614 102年4月1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6頁) 28 102年4月24日 0.450 102年4月24日 102年5月13日 40 ⑭ 2,688,156 / (略) 102年6月14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8頁) 29 102年5月3日 2.040 102年5月3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7頁反面) 30 102年5月24日 0.367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14日 40 ⑮ 2,804,729 / (略) 102年7月15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9頁反面) 31 102年6月4日 2.361 102年6月4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49頁) 32 102年6月24日 0.377 102年7月4日 102年7月12日 40 ⑯ 2,621,983 / (略) 102年8月9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1頁) 33 102年7月4日 2.356 102年7月4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0頁反面) 34 102年7月17日 0.123 102年8月2日 102年8月15日 29 ⑰ 2,054,254 / (略) 102年9月16日(原判決誤載為102年11月8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2頁) 35 102年7月24日 0.300 102年8月2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2頁反面) 36 102年8月2日 1.723 102年8月2日 29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37 102年8月23日 0.266 102年9月5日 102年9月14日 40 ⑱ 2,687,310 / (略) 102年10月9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4頁) 38 102年9月5日 2.376 102年9月5日 29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3頁反面) 39 102年10月2日 1.968 102年10月4日 102年10月14日 29 ⑲ 2,187,625 / (略) 102年11月8日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5頁) 40 102年10月4日 0.208 102年10月4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5頁反面) 41 102年11月4日 2.464 102年11月5日 102年11月14日 29 ⑳ 2,642,856 / 2,588,061 102年12月6日 吳添壽、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7頁反面) 42 102年11月5日 0.262 102年11月5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7頁) 43 102年12月3日 2.613 102年12月5日 102年12月13日 29 ㉑ 3,110,944 / 3,035,704 103年1月9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8頁) 44 102年12月5日 0.363 102年12月5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8頁反面) 45 102年12月27日 0.511 103年1月3日 103年2月14日 40 ㉒ 6,577,125 / 6,437,715 103年3月12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0頁) 46 103年1月3日 2.707 103年1月3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9頁反面) 47 103年1月27日 1.787 103年2月5日 103年2月14日 29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59頁反面) 48 103年2月5日 0.631 103年2月5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0頁) 49 103年2月25日 0.533 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14日 40 ㉓ 2,759,931 / 2,704,311 103年4月9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1頁反面) 50 103年3月5日 1.831 103年3月5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1頁) 51 103年3月26日 0.496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14日 40 ㉔ 2,964,129 / 2,885,349 103年5月8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3頁) 52 103年4月3日 2.125 103年4月3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2頁反面) 53 103年4月28日 0.477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14日 40 ㉕ 2,759,940 / 2,707,740 103年6月5日 吳添壽、端木靖、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4頁反面) 54 103年5月5日 1.834 103年5月5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4頁) 55 103年5月20日 0.482 103年6月5日 103年6月13日 40 ㉖ 2,759,656 / 2,675,776 103年7月3日 吳添壽、吳東翰、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6頁) 56 103年6月5日 1.718 103年6月5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5頁反面) 57 103年6月18日 0.555 103年7月7日 103年8月14日 40 ㉗ 3,649,554 / 3,483,879 103年9月15日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反面) 58 103年7月7日 1.559 103年7月7日 29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 59 103年7月18日 0.568 103年7月18日 103年8月14日 40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3頁至23頁反面)(23頁僅列7/18,23頁反面有7/18、9/15)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反面至68頁) 60 103年9月15日 2.397 103年9月15日 103年10月14日 24.4 ㉘ 3,930,475 / 3,888,265 103年11月6日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3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8頁反面) 61 103年9月19日 0.268 103年9月19日 103年10月14日 40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9頁) 62 103年9月29日 0.486 103年10月3日 103年10月14日 40 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9頁) 63 103年10月3日 0.896 103年10月3日 24.4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68頁反面) 64 103年12月5日 2.461 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16.8 ㉙ 1,573,680 / 1,554,000 104年1月7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0頁) 65 103年12月11日 0.157 103年12月11日 104年1月14日 0 ❶ - - (略)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1頁) 66 103年12月29日 2.740 103年12月31日 104年1月14日 24.4 ㉚ 3,455,403 / 3,343,818 104年2月6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1頁反面) 67 103年12月31日 0.649 103年12月31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2頁) 68 104年1月27日 3.031 104年2月3日 104年2月13日 24.4 ㉛ 3,208,159 / 3,112,309 104年3月12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4頁) 69 104年2月3日 0.413 104年2月3日 104年2月13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3頁) 70 104年2月26日 1.69 104年3月5日 104年3月13日 24.4 ㉜ 2,035,354 / 1,962,604 104年4月9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5頁反面) 71 104年3月5日 0.418 104年3月5日 104年3月13日 4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5頁) 72 104年3月13日 0.6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15日 40 ㉝ 2,921,368 / 2,826,253 104年5月14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6頁) 73 104年4月7日 2.479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15日 24.4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7頁) 74 104年4月27日 0.236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15日 40 ㉞ 675,656(102年9月25日、同年12月18日違規扣款143834元,實際撥付675656元) / 605,486 104年6月12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8頁) 75 104年5月5日 1.248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15日 0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8頁反面) 76 104年5月15日 0.505 104年6月5日 104年6月15日 40 ㉟ 2,729,858 / 2,637,368 104年7月13日 吳添壽、吳東翰、徐金祿、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79頁) 77 104年6月5日 2.275 104年6月5日 104年6月15日 24.4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80頁) 78 104年6月16日 0.499 104年7月13日 104年8月14日 40 ㊱ 2,193,420 / 2,131,890 104年9月10日 吳添壽、吳東翰、 張子仁、 徐金祿、吳國鳳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81頁) 79 104年7月13日 2.374 104年7月13日 104年8月14日 24.4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見104偵22346卷三第81頁反面) 80 104年8月26日 2.227 104年10月5日 尚未核發 40 ❷ 尚未核發 - (略)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 81 104年10月5日 1.944 104年10月5日 24.4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 82 104年10月27日 2.595 104年11月5日 尚未核發 24.4 ❸ 尚未核發 - (略)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反面) 83 104年11月5日 0.795 104年11月5日 40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見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反面) 84 104年11月16日 0.216 104年11月20日 尚未核發 40 ❹ 尚未核發 - (略) - 85 104年11月20日 0.528 104年11月20日 24.4 - -

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被訴事實 本院主文 備註【對應附表二「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之編號】 1 附表二①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1、2 2 附表二②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3、4 3 附表二③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5、6 4 附表二④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7 5 附表二⑤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8、9、10 6 附表二⑥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11、12、13 7 附表二⑦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14、15、16 8 附表二⑧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17、18、19 9 附表二⑨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20 10 附表二⑩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21、22 11 附表二⑪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23、24 12 附表二⑫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25 13 附表二⑬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26、27 14 附表二⑭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28、29 15 附表二⑮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30、31 16 附表二⑯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32、33 17 附表二⑰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34、35、36 18 附表二⑱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37、38 19 附表二⑲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39、40 20 附表二⑳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41、42 21 附表二㉑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43、44 22 附表二㉒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45、46、47、48 23 附表二㉓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49、50 24 附表二㉔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51、52 25 附表二㉕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53、54 26 附表二㉖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55(被告審理範圍見理由「壹、一」之說明)、56 27 附表二㉗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57、58、59 28 附表二㉘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60、61、62、63 29 附表二㉙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64 30 附表二㉚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66、67 31 附表二㉛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68、69 32 附表二㉜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70、71 33 附表二㉝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72、73 34 附表二㉞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編號74、75 35 附表二㉟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76、77 36 附表二㊱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編號78、79 37 附表二❶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65 38 附表二❷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80、81 39 附表二❸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82、83 40 附表二❹ ✗(被告無罪確定) 編號84、85

附件一:「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

附件二:

1.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1.AVI」 ㈠勘驗範圍:自17時12分11秒至17時32分11秒止。 ㈡勘 驗 内 容 : (略) 17:28:22至17:29:59 端木靖:所以我們現在要更小心,在汞的部分。 張子仁:不要讓他找到漏洞。 端木靖:對、真的。 吳添壽:現在就是交代下去。 張子仁:對啊、對啊,所以他們在研究怎麼找證據啊。 吳添壽:就在補強證據啊。 張子仁:他現在補強證據,就看你汞怎麼取啊。 端木靖:他、其實產基會這兩天,他做了一些他們原本都沒有 做的事情。 徐金祿:都沒聽過這個事情。 端木靖:他們就是在找這些事情。 吳添壽:他們也是很無奈,那個大個子早上問我,他們也知道 兩台真空泵浦情況,啊,現在換這台新的,今天他就 說好好好,趕快燒,不然越囤越多,你就有聽到,你 要從七月先燒,你不要從八月先燒。 張子仁:他好意提醒,他也希望快結掉,不然很囉唆、很麻 煩。 吳添壽:他也很囉唆啊,慰撫金錢再出嘛。反正現在也沒辦法 做了。 端木靖:等一下,阿祿,你、大家都在這,你老實講,你到底 這一次倒多少汞下去? 徐金祿:我只倒到螢光粉裡面。 端木靖:你到底有沒有燒出來?你這樣、如果、如果你沒有講 實話,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幫忙。 徐金祿:就燒那一批,燒螢光粉,直接倒汞裡面,就是這批出 問題的。 吳添壽:你倒多少下去? 張子仁:螢光粉倒多少?0.8? 端木靖:你現在講0.8,你之前怎麼講的? 徐金祿:0.6幾,他給我的數據0.6幾,他說怕不夠,加一點。 17:30至17:32:11 張子仁:我說,我要0.6幾。 徐金祿:對,0.8。 張子仁:0.6。 徐金祿:0.48多嗎? 張子仁:0.64多啦。 徐金祿:對對對。 吳添壽:現在是怕一個問題啦,今天萬一是說,正常逼出來, 我們又倒下去,哭爸啊,這事情就大條了? 端木靖:對。 吳添壽:你要怎麼解釋? 徐金祿:我沒有加喔。 吳添壽:今天又如果說,萬一出來,沒有,又沒那個。 張子仁:沒錢。檢察官又有理由了。 端木靖:所以才要弄清楚,現在之前裡頭到底有多少東西下 去。 張子仁:因為燒完,揮發多少,你沒辦法知道。 徐金祿:沒有辦法拿捏啊,對不對?。 端木靖:沒有,因為,阿祿說。 徐金祿:一開始,我什麼做法你知道嗎,我都放在容器裡面, 盆子打開直接倒到容器裡面,他沒有看。 端木靖:可是他現在不是會照相嗎? 徐金祿:之前是沒有,後面才這樣子的。 張子仁:開始照相就沒辦法了。‘ 吳添壽:他現在就是倒到螢光粉裡面,拿去燒啦。 徐金祿:前面我直接裝到容器裡面,我沒有這樣子倒。 端木靖:所以你的量都剛好,對不對。 徐金祿:不會剛好。 端木靖:這樣都不會剛好。 徐金祿:不信,你問張特助就知道了。差點低空飛不過,對不 對?有一次對不對?有一次非直管的。 張子仁:非直管?那是有一次l你不是說老葉的手在抖那一次。 那很久了,那是去年老葉沒走的時候。 徐金祿:嘿,那次都是在下限嗎,對不對? 端木靖:董事長,明天有沒有,我們那汞回收機先讓他正常, 正常以後,不管裡頭還有沒有,我們再想辦法研究, 因為這個。 吳添壽:對啊。 端木靖:對,有沒有不知道? 徐金祿:對啊。 吳添壽:如果又弄下去太低,你要怎麼解釋? 張子仁:跟之前一樣,現在根本就不相信啊。 吳添壽:之前那些都是多講的。 張子仁:之前我們都清過了。 徐金祿:都清了,都清了。 端木靖:所以我們要想喔,你們之前那80%,你們的理由是說清 機台嗎?可是那是直管喔! 張子仁:對。 端木靖:可是那是直管喔,你直管取50,那是50%的那個。 張子仁:下限。 端木靖:下限,但是非直管是35%喔。 ******************************************************* 2.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2.AVI」 ㈠ 勘驗範圍:自17時32分12秒至17時48分4秒止。 ㈡ 勘驗内容: 17:32:12至17:33:59 端木靖:如果你這次弄個6、70%,說不過去唷! 張子仁:因為量很少,你很難控制啊。 端木靖:對。 張子仁:量越少,越難控制。 端木靖:對對對對對。 張子仁:之前我要取1.5公斤,結果取出來是2.0公斤,多了500 公克。 端木靖:那你如果就是。 張子仁:你這次又多500公克,變成不是超過100%啦。 端木靖:那就、那就,人家不用看,看這個數字就知道,對 啊。 張子仁:量越少,越難控制啦。 吳添壽:上次不知道會取那麼多出來。 端木靖:那個也是因為上次取不到汞,才用那個方式去弄的。 吳添壽:嘿啊,就用丙酮下去洗啊,整個下去洗出來。 端木靖:要是之前SGS這樣就死了。 張子仁:要是這樣,李金坪絕對說不行。污泥洗出來的都不 算。 端木靖:樣,對。 張子仁:剷出來那些污泥都。 端木靖:都不算、都不算。 張子仁:拆管的那個方式不能用了啦。 徐金祿:不能再用第二次了咩。 吳添壽:拆管那個不可能了啦。 張子仁:不會再讓你拆了。 端木靖:你也不可能說馬達再壞掉了嗎。 徐金祿:不可能啦,沒有那個理由了啦。 張子仁:對。 吳添壽:今天那大個子的問我,我也說,我說照理講就是不正 常啊,那就是泵浦壞掉,那如果正常,汞就要跑下來。 張子仁:對。很難自圓其說啦。 端木靖:我不知道啦,我不知道事情是怎麼樣,這幾天我覺得 不好搞。 張子仁:這他們的問題。 端木靖:這他們的問題。 徐金祿:一直再問啊。 端木靖:昨天是不是董事長在我旁邊,然後他要看我們裝那個 設備的晝面,事廢他也要看時間。 ②17:34:01至17:35:59 吳添壽:事廢跟他沒關係? 端木靖:沒有,他就是要看說,你們事廢到底有沒有燒? 張子仁:喔。 端木靖:他就是看說,你們是說真的還是假的。 徐金祿:事實是有燒。 吳添壽:哪會沒燒啊,這樣就是要名片啊。 端木靖:對對對。 張子仁:不過、不過,真的要抓也有問題啦,我們燒一天竟然 可以取出700多公克,他如果真的要找毛病,是找得到 的。不過你事廢你可以跟他說,含汞量高啊。 吳添壽:含汞量高啊。 端木靖:他其實不是管你說C類有沒有燒,他的意思是說,你們 的機台是不是一下子壞掉還是其實已經壞很久了,他 在抓這個,如果是。 吳添壽:我們現在談就是一下子壞掉啦,那哪有可能就那個。 端木靖:對、對。 吳添壽:那樣事情就大條了。 端木靖:他就是在找中間的矛盾。 張子仁:所以我們不能說是壞很久了,要說,突然壞掉了。 端木靖:如果我們是說忽然壞掉,應該要盡量把它修復,讓他 正常。我相信下一次他來,他會跟進去看,你們到底 怎麼燒的,我覺得會是這樣。 徐金祿:他、他會裝那個行車紀錄器,他有講。 端木靖:包含阿祿怎麼控制,我看他都要看,那如果說是用硬 燒的。 張子仁:人機介面。 端木靖:你不可能再硬燒了。 (以下略)附件三:

3.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1.AVI」 ㈠勘驗範圍:自11時11分46秒至12時6分21秒止。 ㈡勘驗内容: ①11:46:22至11:48:00(略) ②11:48:01至11:50:02(略) ③11:50:03至11:51:59 (略) 端木靖:你說你上次倒多少? 徐金祿:0.8。 端木靖:怎麼又變了,你一下跟我講0.67。 徐金祿:他給我的數據是0.6幾的,沒有錯。 吳添壽:倒下去是0.8啦。 徐金祿:對,他數據是給我0.6幾的。 端木靖:你是倒到螢光粉嗎。 徐金祿:對對對對。 吳添壽:爐壁看得到的差不多100。 端木靖:如果是像阿祿講的,他把汞倒到螢光粉,董事長,那 可能也沒多少汞了啦。 ④11:52:00至11:53:59 (略) 張子仁:那次取汞是什麼時候,6月24?還是7月多少,7月15 號。 徐金祿:非直管的啦,事廢的啦。 吳添壽:事廢的不能算啦,爐子就壞掉了,事廢是你自己倒的 ,事廢,你說的事廢是給人幹的喔,你不是燒掉了嗎? 沒有了,講事廢幹什麼,事廢是你自己倒到罐子裡的, 就是這樣的,事廢是騙人的,事廢,對不對? 徐金祿:燒非直管那天那批不是出問題,出怪聲音那天,對不 對?然後取汞打開完蛋了,那天不是跟你講,那天有沒 有。 吳添壽:事廢那是胡說八道,事廢那一點點而已,那有可能0.8 7,爐子會飛勒。 端木靖:你說你上次取汞的時候是倒管子? 徐金祿:我沒有倒管子。 張子仁:最開始,第一次。 徐金祿:一開始的時候? 端木靖:對啊,你不是說你倒管子。 徐金祿:一開始的時候我不是,一開始的時候我是倒到容器裡面混進去,我不是倒管子,我從沒倒管路過。 張子仁:那次你不是從管子裡面取出來。 徐金祿:那是拆管路拿出來的。 張子仁:對啊。 ⑤11:54:00至11:55:59 端木靖:我的意思是說你不是說你叫阿鳳進去清爐的時候倒進 去的。 徐金祿:對對對,那是我看不行的時候馬上拆管子。 端木靖:然後在阿鳳進去的時候倒進去的嗎。 徐金祿:對對對。 張子仁:那意思就是倒管子嗎? 徐金祿:對對對。 端未靖:阿祿,你這次再玩一次啊? 徐金祿:怎麼玩喔? 端木靖:倒管子啊。 徐金祿:你不可能拆管子啊,每次都要拆,已經幾次了,人家 怎麼肯。 端木靖:要不然還有什麼方法? 徐金祿:阿良不是挖苦,你又要拆管路了,不是,這樣講表示 有問題了,怎麼拆,怎麼動,對不對。 吳添壽:拆管路是可以藉口講,因為我們才剛修理好,不知道 卡裡面有沒有,這個是可以講。 張子仁:因為阿良有在說,你們這次又要拆管了喔。 吳添壽:拆管就沒辦法了。 徐金祿:有再暗示的樣子。 吳添壽:現在不知道怎麼樣可以用,不知道啊? 端木靖:現在是不知道,現在是不知道取,他們會怎樣在盯這 個過程啦,現在就算是拆管子好了,有沒有時間把汞倒下去,這個也是個問題啊。 徐金祿:清爐子,你也玩過了,拆管你也玩過了,對不對。 (略) ⑥11:56:00至11:58:01 (略) ⑦11:58:02至11:59:59 端木靖:阿祿,那就跟上次一樣嗎,拆管子嗎,叫阿鳳進去嗎 ,再倒嗎,不然怎麼辦。 徐金祿:這種事做了兩次了,人家不會懷疑才有鬼哩,對不對 ?現在人家很注意這一塊了,知道嗎?我們爐壁也刮 的一乾二淨了,你再進去也是不合理的。 吳添壽:現在有一個問題是這樣啦,現在是說,如果汞卡在管 子裡面,剩多少,你現在如果說,如果沒有呢,你要 怎麼做。如果你又加進去,萬一出來又超過。 徐金祿:現在管内東西有多少,沒人會知道,對不對? 吳添壽:說的跟你上次說的又不一樣。你說放了一團很大團, 你說那團就妥當了,一團就3、400公克,他現在他又 說沒有,爐壁裡。 徐金祿:爐壁裡沒半點。 吳添壽:他跟你說的與跟我說的又不一樣啦。這麼大團就妥當 了。 徐金祿:(徐金祿用手比了一下)這樣子不可能3、400,不可 能的事情,這樣頂多100多。 吳添壽:如果說拆管是還可以接受啦,因為可以說機器剛修理 好,我們不知道,如果說下一趟,你就不能拆了。就 我們說設備在空轉,我們也不知道,我們在空轉啦, 我們沒有燒螢光粉,你要取汞出來以後,才能再燒直 管的嗎,它現在是空轉。 ⑧12:00:01至12:02:02 吳添壽:看裡面也沒有,這是沒有問題,因為我們在空轉,空 轉我們要逼那些汞出來,有出來、沒出來,我怎麼會 知道,是不是還可以講得過。現在問題在哪,問題就 是在哪裡,如果出來,你又倒下去,你就超過,你現 在就是說,如果裡面沒有呢,我就死了,事情大條了 ,都沒有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因為你現在沒有燒 螢光粉嗎,沒有燒就是空轉嗎,拆管是理所當然的, 我沒有燒,就說我不知道,這個你還講得過去,你如 果說下次你燒螢光粉,不拆管,爐子就修理好了,你 拆什麼管,對不對,現在沒有燒螢光粉,現在在空轉 嗎,空轉不知道東西有沒有逼出來,我不知道嗎,所 以就拆管子。現在問題不在這裡,現在問題是你管子 裡的東西多少你不知道,這個問題就頭痛了。不樣再 像上次一樣了那是直管,本來1.5公克直管,那是直 管,他弄到2.3去了,他弄到2.3去了。 ⑨12:02:03至12:04:00 (略) 端木靖:就當作裡面都沒有啦,要怎麼處理。 徐金祿:也不能倒啦。 吳添壽:爐壁試試會不會出來啦。 端木靖:我是怕說爐壁的都不見。 徐金祿:一直試一直試抽真空,全部都拉光光了。 吳添壽: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啦,因為你說最少要400多公克。 端木靖:對啊。 吳添壽:萬一啪一下出來呢? 端木靖:應該是不可能啪一下就出來。 徐金祿:試機那真空機那麼強,應該被拉光光啦。 端木靖:應該是不可能啪一下就出來,應該是都沒了。 吳添壽:不可能喔?我是怕這個。 ⑩12:04:01至12:06:21 吳添壽:萬一全部出來呢再弄400公克出來,你又死了,這樣就 挫賽了,到時又多300出來。 徐金祿:任何人都沒碰過,誰知道裡面會怎麼樣,都沒人知道 啊。 端木靖:可以讓裡頭的汞都揮發掉啦,我們可以做到的是讓裡 頭都沒有汞啦,沒有汞之後,就是怎麼樣把汞倒進去 啦,現在問題是在這邊。 吳添壽:對啊。 徐金祿:你必須要開機,有的沒有的很麻煩,你不可能直接這 樣倒。 端木靖:不可能再像你之前那樣倒。 徐金祿:對,不可能了啦。 端木靖:你之前那是無法無天。 徐金祿:我是完全看不到。 端木靖:比較保險的方式就是先把設備裡頭的汞都先蒸出來, 讓他揮發乾淨,讓裡頭都變空的,空的之後再看要怎 麼弄進去。 吳添壽:那你現在要怎麼弄?螢光粉又沒有了,拆管是很自 然,因為我們現在是空轉,在試而已,你如果說將來 直管螢光粉下去了,下去燒,你就不能拆,我現在在 空轉嗎。 端木靖:可是董事長,他們現在是裡面沒有東西喔,你拆管是 他們要倒下去管子才有東西喔,不是說管子有東西再 去拆管,是管子沒東西,阿祿他們在拆管的時候才加 下去的,他們之前是這樣做的。

1.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2.AVI」 ㈠勘驗範圍:自12時6分21秒至12時26分21秒止。 ㈡勘驗内容: ①12:06:21至12:08:02 端木靖:管子其實是沒有東西的。 徐金祿:空的。 端木靖:對啊。 吳添壽:我們現在拆管,照這樣弄,有問題嗎? 徐金祿:這種事重複三次,哪有可能,對不對?其他地方可以 倒汞下去沒有了,全部被封掉了,全部都封死了。這 樣講就知道了。 吳添壽:早知道螢光粉就不要燒了,燒那幹嘛,燒完才沒辦法 取汞。 (略) ②12:08:03至12:10:19 (略) 徐金祿:現在這些容器還要照相,規定的東西,要把容器全部 陳列出來,看過、照相、0K,才能進去。 端木靖:他們一定就是懷疑說你直接倒到容器裡面去,一定是 懷疑才會這樣做嘛。不然本來沒有東西,怎麼會變這 樣。 徐金祿:我們取出來爐子裡面,全部黑黑麻麻他們也看不懂, 直接倒就進去,完全看不到東西。 端木靖:我知道阿,但是久了,人家也會起疑。 徐金祿:對,他就做做樣子,在看而已。 ③12:10:20至12:11:59 吳添壽:那個就是怎樣,人家會懷疑,你現在出來的汞,是99. 99,你又沒有蒸過汞水精煉機,你等於是給他騙,他 不懂,可是現在知道了。 張子仁:現在知道了。 吳添壽:人家中台是97,你為什麼是99.9? 張子仁:知道越多,越難做手。 吳添壽:你知道意思嗎?你又沒有經過汞水精煉機。 張子仁:現在拆管,已經拆兩次了,這次第三次,怕他特別注 意拆起來的管,給你盯很緊, 吳添壽:他一定問中台啦,他也不笨。 張子仁:拆管就是個很大的風險。 吳添壽:你如果說正常出來是97,他不會懷疑啦,如果說有經 過汞水精鍊機,他也不會懷疑啦。真真假假,你有經 過汞水精鍊機。 端木靖:阿祿的汞就是純汞阿。倒進去就直接取出來,都是純 汞。 吳添壽:對啊。 吳添壽:所以他會懷疑就是在這邊啦。上次你講的事情,我就 知道死了,別人在問他,他就說「怎樣怎樣怎樣」, 我的技術怎樣,他會去問嘛。 張子仁:你全部蒸餾完以後,怎麼取汞? 端木靖:可以蒸餾完,現在就是讓爐子淨空,我們可以確保? 張子仁:對啊,裡面有沒有殘汞?然後要怎麼。 端木靖:現在問題是要怎麼加進去。 張子仁:對啊,對啊。 ④12:12:00至12:14:11 端木靖:那這個問題,阿祿會比較清楚。 徐金祿:哪有辦法,口都被封死了。 徐金祿:還沒有關機,全部給你貼貼掉了。 端木靖:你真是他媽的。 吳添壽:那台汞水精鍊機能用嗎? 端木靖:我還沒試呢。 吳添壽:你跟他講,將來說經過那台汞水精鍊機,真真假假,從那出來,人家就信。 (略) ⑤12:14:12至12:16:00 (略) ⑥12:16:01至12:18:00 (略) 端木靖:不是,董事長,拆管沒問題,但是你拆管,汞要怎麼倒進去,這是一個問題。 吳添壽:對啊,現在是說這個問題。 張子仁:現在你已經拆兩次了,他們都有風聲,所以拆管,他 們一定看你那支管,從頭盯你那支管盯到尾。 端木靖:上次阿祿是叫吳國鳳,鑽到爐子裡面去,他們不是拆 管子嗎,還沒拆下來,把汞倒進去。上次他們是這樣 幹的,人家就懷疑了。 張子仁:沒有機會倒,所以叫吳國鳳、叫吳國鳳栽到爐子裡 面,從爐子裡面倒。 端木靖:因為他們跟不進去,跟不進去爐子裡面看,你知道。 張子仁:裡面也是。 端木靖:阿祿是這樣給人家搞的。因為他知道裡頭根本就沒有 汞。 吳添壽:他現在若拆管,能看得到嗎? 端木靖:現在沒辦法拆管啊。 張子仁:現在封條都封掉的啊。 端木靖:要取汞那一天,才可以拆管。 張子仁:現在拆下來,看的到、拿得到的汞都不算、都不算。 一定要發文,他來看的那一天,才能算。現在拿到的 汞都不算,你現在拆下來看檢查,任何理由拆他的管 。 (略) ⑦12:18:01至12:19:54 (略) ⑧12:19:55至12:22:04 (略) 端木靖:取不到,然後壓縮機還壞掉,這是誰會相信啊? 徐金祿:有證人在,兩個證人在。聽到怪聲音,「啪」一聲。 我重新開機過,隔天、打開來看。 吳添壽:那、那,跟他們在講,騙他們不知道可以啦,騙我們 這些都不通啦。那個爐子根本一年多前就沒在燒了, 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燒掉了,整個裂掉了。你那是講 給他們聽的理由嗎?是不是這樣,那個泵浦一年多前 就裂掉了?你在燒什麼東西。你在燒什麼,告訴我啊。 ⑨12:22:05至12:23:59 徐金祿:那個溫度就是這樣而已啦。 吳添壽:在燒什麼啦,告訴我。 徐金祿:空燒而已啦。螢光粉燒到乾而已啦。 吳添壽:那個就等於是零嗎,如果正常,你為什麼要這麼做, 1.5變2,對不對?那些是講給他們理由,我們拆爐子 下去,就知道爐子一年多前就壞掉了。 張子仁:他們也慢慢知道這台的原理了,所以之前的理由矇騙 矇騙的,現在他們都慢慢知道了,他們會一直問,他 們也會問中台有的、沒有的。 吳添壽:對不對,你說那個裂掉那個是說給他們聽的,你正常 為什麼要?他們要放給你看,對不對?10%要不要? 徐金祿:倒進去這樣用。 吳添壽:你現在不只百分之百了,你要超過百分之百以上,那 台爐子不就是等於零。是不是零,是不是零,你就等 於是台烘乾機而已嗎,講難聽點就是烘乾機。你放下 去把他烘乾,弄到熱熱的,就是這樣嗎?你就把他倒 下去,弄到熱熱的,再把他倒出來。 (略) ⑩12:24:00至12:26:21 (略)

2.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3.AVI」 ㈠勘驗範圍:自12時26分22秒至12時46分22秒止。 ㈡勘驗内容: ①12:26:22至12:28:06 吳添壽:他們現在取汞就是,門關起來,人不進去裡面。 張子仁:在那個小視窗那邊看,拿個攝影機在那邊照。 端木靖:要不然就是,找個死角,我把視窗檔住,我把視窗擋 住,然後你直接倒下去阿。 徐金祿:從哪邊倒? 端木靖:就直接倒進鋼瓶裡頭去啊。 徐金祿:鋼瓶焊死了啊。 端木靖:取汞的時候呢,你蓋子不是要打開? 徐金祿:他會盯,他會看著。 端木靖:他會看著喔? 徐金祿:對。 張子仁:你就直接倒到鋼瓶喔? 徐金祿:他會看著。 張子仁:沒有啦,他現在先把廢液拿出來,再去洗。 徐金祿:嗯,他會看著。 張子仁:在那個肚子有沒有,那個甕要先拿出來倒,倒完他就 要看你取汞了,要開始洗汞。 端木靖:那等於是沒有死角了,所以你才會一直用設備故障當 作理由嘛?對不對。 徐金祿:前面不是,前面半年我都是用容器方式。 吳添壽:他是有放下去,取不出來。 徐金祿:然後我改容器,放在容器裡面。 吳添壽:裡面都空空的。 端木靖:怎麼會這樣,你怎麼弄的? 徐金祿:原本倒容器嗎,他不會看容器,杯子就直接倒汞裡 面,就拿去分離拿去洗了。 ②12:28:07至12:29:57 端木靖:你的意思是說,你直接倒進桶子裡面喔,然後拿進 去。就趕快倒進去喔。 徐金祿:快點把它倒進去。 端木靖:趁他不注意的時候。 徐金祿:對啊。 端木靖:然後再拿出來洗。那你現在這個方法呢,可以嗎? 徐金祿:不行,那容器全部要陳列出來他看過。 張子仁:現在容器進去,他就擺一排。 徐金祿:他在門口。 吳添壽:那個桶子,他們現在會知道了,他們以前就直接跳 過,沒有那個,他們現在桶子就要照相照好才進去。 張子仁:空的才讓你帶進去。 徐金祿:還要我們廢液桶先搖一搖,確定有沒有東西。 端木靖:不然就跟董事長講一樣啊,拆管子。不然怎麼辦?找 機會啊。 (略) ③12:29:58至12:31:59 (略) ④12:32:00至12:33:59 徐金祿:那個攝影機裝在箱子裡面那邊,完全沒有死角,外面 一個人,裡面一個人在看,叫你移旁邊一點。 端木靖:那所有、所有照你這樣講,那完全沒有機會嘛。有機 會的就只有上次你那爛方法嗎,就拆管路嘛。 張子仁:第二次拆管路結果也沒有取到啊。 端木靖:你不是說你拆管路取到了? 徐金祿:第一次。第二次不知道跑去哪裡。 張子仁:那是第一次。第二次也沒有取到。 張子仁:第二次拆管路沒有汞,是後來他們上面倒,下面用 甕、用個杯子接。 徐金祿:從那個有沒有?從那個爐内,下面下來。 張子仁:他是從爐内倒的,下面用個杯子去接的。 端木靖:人家不會懷疑嗎? 張子仁:因為那個時候已經很亂了,那個時候都污泥卡太多, 所以他們那個時候在清污泥,然後再污泥通的時候順 便倒的。 端木靖:我不懂,你還是倒嗎? 張子仁:他不是倒到管子裡面,那時候管子已經拆起來了。 端木靖:那倒哪裡? 張子仁:就是下面,他一直戳嘛,然後污泥不是從那個洞一直 掉出來,就拿個小杯子,小杯子這樣接,我們說是要 接粉塵污泥的東西,就倒的時候,就直接流進來了, 他同意我們那個去取汞,所有的污泥都拿去取汞,所 以是拿污泥去取汞,拿污泥去用丙酮洗。 徐金祿:對啊,他全都同意啦。 吳添壽:清出來的污泥,整桶的。 張子仁:所以才會太多啊,因為你倒太多。 端木靖:因為你倒到冷凝器裡喔。 徐金祿:沒有啦。冷凝器怎麼倒,裝肖維喔。爐底那邊塞到 了。 ⑤12:34:00至12:36:03 吳添壽:那天拆管的時候,搞了4、5個小時,那個早上。 (張子仁在紙上繪圖) 張子仁:我晝剖面,這是加熱爐啊,這有一個洞,洞下面不是 接那個管子。 端木靖:對。 張子仁:接到那個冷凝器。 端木靖:對。 張子仁:這個管子我們拿掉了。 端木靖:對。 張子仁:然後我們跟他說這裡都是污泥,在清的時候,我們弄 一個小杯子,一個人拿杯子堵在這裡,一個人從裡面 一直戳,把污泥戳出來。 端木靖:所以就是進去的那個人在倒汞。 張子仁:啊,就是阿鳳。 端木靖:幹,你白癡,怎麼會這樣做哩。 徐金祿:塞死,完全沒有汞,管路都沒有,全部塞死。 張子仁:全部都沒啦。 端木靖:那你這樣人家不會懷疑嗎? 張子仁:理由就是說都在污泥上,所以他同意我們拿污泥去洗 汞。其實渣也沒有啦,就是倒的那些。 張子仁:所以第二次不是從管子裡面拿出來的喔? 徐金祿:是從卡在這邊拿出來的。 端木靖:所以這些都是你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嗎? 張子仁:因為你拿出來,他就叫你倒了,沒有就沒有了。 張子仁:所以不是管子拆就有喔。 徐金祿:所以這一疊距離裡面看不到。爐子裡面看是空的沒有 錯,這邊有沒有卡到,沒有人知道。 吳添壽:本來1.5變2.3啦,變80%。 端木靖:因為倒太多了啊。 張子仁:對啊。 徐金祿:我沒有倒很多啊。 端木靖:你沒有倒很多會變80%? 吳添壽:多800公克。 端木靖:800公克是一瓶呢。 ⑥12:36:04至12:39:18 (略) 吳添壽:我們那台汞水精煉機一定要修,真真假假一定要經過 那台。那他們現在已經懷疑,中台取出怎麼處理,為 什麼取出來的汞會99.99%,不管你怎麼弄啦。 端木靖:那台沒有弄好會燒掉啊,會爆掉,那台會爆炸,整台會爆炸。吳東閔就爆一次。我也爆一次,會爆。 (略) ⑦12:39:19至12:41:59 (略) 吳添壽:我說給你聽啦,從你走了之後,這台就等於烘乾機 啦,螢光粉放下去、烘乾、燒一燒就出來了,不就是 「零」 ⑧12:42:0◦至12:43:57 張子仁:林總有跟我講過啦,真空如果沒有真空,他不會到冷 凝器啦。 (略) ⑨12:43:58至12:46:22 (略) 張子仁:來不及冷凝的就被抽走了。林總有跟我講,依他的設 計照正常程序,不可能被吸走,不可能被吸到後端啦 。 端木靖:就是正常程序,我們現在都走不正常程序。 張子仁:對對對對對對。 吳添壽:這個就等於是烘乾機。 端木靖:烘乾機。 吳添壽:等於就沒有嗎。你算算看嗎,比如說你現在要1.5,他 要2下去,等於全部都是空的嗎。你知道意思嘛,等於 都空的。你如果正常,不會有這個現象啦。頂多污泥 的部分差不多10%到15%下去。 端木靖:最後一個辦法就是我剛才講的,最糟的辦法就是,我 去、我去取,阿祿身上放一點啦。看情況。 張子仁:隨機應變。 端木靖:隨機應變,如果被盯死,那我也沒有辦法了。就看裡 頭真的到底有沒有了。 吳添壽:那你現在不要讓他揮發出去,看能不能逼一點出來, 如果按照他的,應該在裡面啦。 (略)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4.AVI」 ㈠勘驗範圍:自12時46分23秒至12時58分47秒止。 ㈡勘驗内容: ①12:46:23至12:48:00 (略) ②14:48:01至14:49:59 (略) ③12:50:00至12:52:01 (略) ④12:52:02至12:54:02 (略) ⑤12:54:03至12:55:59 (略) 端木靖:如果再叫阿祿從這邊倒,有沒有,這邊,有沒有可能 ?然後開爐給它燒。 張子仁:可是,你不是,現在這個風險就是你不知道會有多少 汞出來? 吳添壽:他現在就是要看情況嗎? 張子仁:你就是從這裡倒,你燒完以後到底有多少會出來不知 道啊。 端木靖:從這裡倒。 吳添壽:你現在是變怎樣你知道嗎,你現在拆那顆的時候,眼 睛就再看。 端木靖:所以說在拆之後都沒機會了。以前有試過一次,就是 在拆的時候摻進去。 張子仁:現在容器都是空的,我大概知道現在容器它都是空的 ,每個容器他都讓你淨空再放進去,然後一個一個擺 在那裡。 端木靖:阿祿就等於把自己所有的路都斷掉啦。 張子仁:因為他懷疑的地方都把你斷掉了。 吳添壽:阿祿以前都倒到桶子裡。 張子仁:對啦,不知道怎樣就把你。 吳添壽:檢查到乾淨。 張子仁:桶子全部擺成一列,而且是全部攤開喔,不是疊在一 起,他不讓你疊喔,攤開一個一個照。 吳添壽:三個桶子,三個桶子都要照。 張子仁:三個都把你打開。 吳添壽:以前他都是攪在裡面。 張子仁:就是你拿進去的任何東西,他都要看過,再讓你拿進 去。 ⑥12:56:00至12:58:47 (略) 張子仁:我有給他吩咐,我跟他說不要太多,太多很難解釋, 因為上次太多了嗎,我說不要太多,他說不會。上次 說擔心太多,結果還跟我跟我說沒有。 吳添壽:那次2.3,不是,弄整天呢,你早上拆,對嗎?下午又 拆,這樣你知道嗎? 張子仁:在桶子裡面戳那個污泥,弄整天的耶。也跟我講差不 多,有了、有了。 端木靖:也是都沒有,最後才叫阿鳳倒。 吳添壽:弄一個最後才變2.3。 張子仁:因為很緊急,所以他們也沒秤,就是一杯,一杯就直 接倒進去,因為他們沒什麼時間了,他們趕快做,趕 快帶進去。 端木靖:我跟阿祿跟特助再研究看看。 吳添壽:好啊。 端木靖:看怎麼樣再跟董事長講。 (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