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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交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賢容 送達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00 ○○○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林琮皓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度交上易字第26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審理後,維持原審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即上訴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