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慧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夏仁浩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3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前向本院撤回被告夏仁浩、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11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5頁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聲明狀),因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受上開撤回聲明狀(見本院卷第29頁)後10日內未提出異議,依法視為同意撤回。另被告向本院表達「不同意原告撤回」之意,經記明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4頁),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