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謝惠如被 告 曾奎銘
張智瑋楊芮姍
廖家瑜陳姝樺陳鳳鳴陳思安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