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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劉書岐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被 告 張智瑋

陳鳳鳴陳姝樺廖家瑜楊芮姍

陳思安潘筱玲許雅玲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