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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金上重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吉祥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

廖郁晴律師歐陽芳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蔚茵(原名周秋逸)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參 與 人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吉祥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有再賠償數名被害人,本案爰命再開辯論,就賠償及沒收金額,再為相關之調查,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