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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附民上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蔡維哲被 上訴人 熊家正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公務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0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已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