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徐義云即 原 告被 上訴 人 黃欣雅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欣雅被訴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