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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附民上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駿傑訴訟代理人 任秀研律師被 上訴人 彭朝澄

彭新明上列當事人間因偽證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彭朝澄、彭新明被訴偽證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