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附民上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美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宜清富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附錄: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