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24號原 告 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淳元原 告 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原 告 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雅淇律師
金玉瑩律師被 告 吳宇評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62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斯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