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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6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81號原 告 楊采珍被 告 黃文烈

吳光訓

陳民郎陳和順陳玉蓮

陳柏榮

黃耀弘江宗星

杜和軒朱勇康朱有康洪冠伶

王易生郭彥伯陳秀如

江宗煙

邵仁苔施清文

林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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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明南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