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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1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177號原 告 賴世傳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周宣律師被 告 陳淑錦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淑錦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前審以109年度金上訴第52號刑事判決對被告判處罪刑,嗣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最高法院就被告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審理,經本院更為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除已確定之「賴世傳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投資馬勝基金新臺幣119萬元」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無罪等部分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