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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侵上訴字第 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AE000-A111526B(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上訴人即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4年5月15日113年度侵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95、277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E000-A111526B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㈠上訴人即被告AE000-A111526B(下稱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

主案件,經原審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母親在印尼,有隨時出境生活可能,進而影響本案司法審理進行,故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命被告自113年8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於114年3月20日以裁定命被告自114年4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而今限制期間將於114年12月12日屆滿。

㈡經本院審酌卷內事證,並詢問被告(無意見)、辯護人(無

意見)及檢察官(請繼續限制)之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曾於偵查中表示有出境印尼探視母親之意(偵27789不公開卷87頁),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自有高度逃避審理及執行之可能性,故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再依比例原則審酌被告將來若判刑確定未再返回我國境內,將嚴重戕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及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個人居住遷徙自由權之影響尚微,認繼續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未逾必要程度,自具必要性,爰命被告應自114年12月13日起繼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㈢綜上,被告原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存,有繼續

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