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侵上訴字第 2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繹翔選任辯護人 管高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第一審以本案檢察官起訴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陳繹翔有公訴意旨所指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等犯行之程度,無從形成有罪確信,爰為無罪諭知。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尚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關於無罪部分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告訴人A女因被告對其為強制性交犯行,進而得知被告臀部之

疤痕,並於偵查中手繪被告臀部疤痕之位置,且與法醫勘驗之診斷證明書照片互核一致,由此可知,告訴人確曾遭被告強制性交,否則如何得知被告疤痕乙情,原審僅以告訴人與被告相識多年,不排除經由雙方談話或其他方式得知,惟臀部係個人身體極為私密部分,縱為相識多年好友,亦殊難想像一般人會將自己私密部分之疤痕告知配偶或家人以外之第三人,原審判決評價上開證據之論理法則,顯與經驗法則不符,明顯有違誤。

㈡原審認告訴人A女配偶即證人B男於本案審理中之屢次證述,

均係聽聞告訴人轉述,無法作為補強證據。惟證人B男證述告訴人於何時、如何告知其遭被告性侵過程,包括告訴人事後精神狀態等情,均屬證人親自見聞之事實,應非傳聞證據,且證人B男之證述內容,亦與告訴人所述情節相符,顯見其證述內容有一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原審竟未予採為判決基礎,顯有違法判決謬誤。

㈢再者,告訴人A女所提出111年1月10日錄音光碟、對話紀錄及

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顯示,被告確有自陳:我發現當初我停車的時候有撲過來親你,然後不小心有對你做出一些動作...我是親到你的嘴,對於這樣子的一個行為,我跟你道歉,那是我當時候的一個情緒激動...我忘記我有沒有碰到內褲,或許我有碰到,但沒有,對不起對不起,因為那時有點混亂,我有去拉,但是我沒有去拉掉啊等語,則被告已坦承在車上對告訴人為上開行為,而原審竟以告訴人於嗣後與被告電子郵件中,未反駁被告所謂為協助告訴人處理夫妻爭執等情,而逕認未違反告訴人意願,然告訴人縱於電子郵件中未回反駁答覆,客觀上僅為保持緘默、未為表示,無法逕認告訴人同意被告說法,則告訴人事後處理此事之方式或有缺失,然仍無法因此將被告違反告訴人意願而親吻及拉內褲等情,全然推翻,原審在證據評價上,顯有謬誤情形,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三、本院查:㈠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㈠部分,認告訴人A女係因遭被告強制性

交,始知悉被告在臀部之疤痕等語。然查,依告訴人A女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為歷次證述內容可知,就案發時被告與其是否脫去衣物、被告究竟係以生殖器碰到其大腿抑或以生殖器插入其陰道、被告係自其裙子腰際處拉下其內褲抑或伸手至其裙底下脫其內褲、其反抗被告時表示之話語及動作、其是否看到被告之臀部特徵、其於何時向B男表示其遭被告性侵等各節,所為證述內容前後歧異,非無瑕疵可指,此經原審說明綦詳,是告訴人A女之指述是否屬實,尚非無疑。此外,告訴人A女雖可明確指出被告臀部有疤痕等情,惟告訴人A女知悉被告臀部有疤痕之原因多端,非必係遭被告強制性交始知悉此事,尚無從憑此佐證被告確有違反告訴人A女意願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

是檢察官上訴意旨㈠指摘事項,已不足採。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㈡部分,認證人B男證述告訴人A女於何時

、如何告知其遭被告性侵過程,包括告訴人事後精神狀態等情,均屬證人親自見聞之事實,應非傳聞證據。惟按被害人因其立場與被告相反,故其陳述之證明力顯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縱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前後一致,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而證人之陳述,茍係以之作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被害人之認知,或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之用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來證明其轉述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所目睹被害人之情況,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聯性,可認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惟證人之陳述若係用以證明其聽聞自被害人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與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對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之證明無關者,即非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告訴人指述之證明力本較為薄弱,即便其指述前後一致,仍須有適格之補強證據,方得認定屬實。本案證人B男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證其見聞告訴人A女事發後情緒反應之內容(見偵字不公開卷第589頁),固屬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證據方法,形式上雖得評價為適格之補強證據,惟本案告訴人A女就其如何遭被告性侵之指述內容,有前後不一之重大瑕疵,證明力已值存疑,且觀諸原判決附表編號8、27、29、32、36、39、43至45、48、49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其內容多為告訴人A女表達思念及擔心被告、希望能與被告相互陪伴、不捨其與被告間之感情與緣分,此實與一般被害人於被害或遭脅迫後,盡可能避免與加害人接觸或呈膽怯、害怕、緊張之反應相去甚遠,在此情況下,尚無從反客為主,遽以證人B男所證其見聞告訴人A女事後相關情緒反應之證詞,反推論或認定告訴人A女具有重大瑕疵之指述內容為真實。至於證人B男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證被告有性侵告訴人A女之內容,係聽聞自告訴人A女之轉述而來,並非親自見聞,核屬與告訴人A女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本不能作為告訴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檢察官上訴意旨㈡指摘事項,要非可採。

㈢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主張即便告訴人A女事後處理此事之方式或

有缺失,然依告訴人A女所提出111年1月10日錄音光碟、對話紀錄及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仍可認被告有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之犯行。然查,觀諸111年1月10日之通話錄音逐字稿內容所示,該通電話前後脈絡,係告訴人A女主動先描述案發過程而主導對話,被告僅被動附和道歉,且始終堅稱其與A女之褲子未褪去,亦未曾表示其有以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等情(見他字不公開卷第14至17頁);參以原判決附表編號16至23、25、28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可知當被告傳訊向A女表示其等間係合意親吻,其致歉僅係為協助平息A女與原告間之爭執時,A女未曾反駁,更向被告稱:「我曾經這樣的錄音對話也事前有跟你說,他會找時間要我們2個對質他在旁邊……」、「我有告訴你,他會打電話在旁邊聽 錄音是他要錄的」、「說如果真的沒辦法不害怕到時候他真的要提告……」、「道歉一直以來都不是讓我們停止爭吵的方式,是我想試試各種方式讓他放棄不要提告的方式,是他吵架有提到『他沒有道歉 道歉或許我不會提告』,才讓我想試看看讓你做道歉這個舉動,這裡我跟你道歉,他想讓我提告是到後來試各種方式都沒辦法停止……」等語(見偵字不公開卷第66至69頁、第74頁、第137頁),足徵告訴人A女表示其係為配合其配偶B男始與被告通話、對質,要求被告道歉亦僅係為使B男放棄提告,是前揭通話錄音內容,實不足作為認定被告有違反告訴人A女之意願親吻A女或與A女性交之證據。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難認可採。

㈣至於告訴人A女及其告訴代理人主張告訴人A女與被告間之訊

息及電子郵件往來,均是遭被告恐嚇、操控而被迫所為,並非出於告訴人A女真意(見本院卷第281至283頁),並提出告訴人A女與被告自111年12月至112年8月間之完整電子郵件(即附件1)、告訴人A女自殘照片及健保存摺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45至255頁)。惟查,細繹告訴人A女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內容所示,均無法證明被告確有操控告訴人A女依其指示為該等電子郵件內容之寄送或發送,且告訴人A女亦無法合理解釋其為何發送或傳送原判決附表編號2至53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予被告,遑論上開信件或訊息內容均非討論公務,多為告訴人A女向被告稱:「雖然已經沒有當初說要陪伴的你,但我既然選擇信你,不管如何我就是走完這條路,算是我對這段感情的交代跟結束。也算是看清楚這段感情是什麼,雖然很殘酷但很現實。我還是會想你,還是會去band看看……」、「只是擔心你是不是又昏倒 還是怎麼樣了」、「我很想念你……像以前一樣……」「就算不在彼此身邊也知道心是一起的……我想你」、「你要多少吃一些 煙少抽點,本來想不打擾你 還是不爭氣的寫信,唉……我不能去看你 默默的給你最深的擁抱」、「想念與你的南行」、「我很心疼你」、「有你跟我在一起的地方 才會有晴天……如果我們還有緣分,我一定不會放棄這段」等傳達想念、關心及不捨之話語,核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於事發後處於驚嚇、恐懼之狀態,產生對於加害人強烈厭惡、害怕加害者、避免與加害人聯繫接觸之情狀有別。尤有甚者,案件經被害人提起告訴而進入偵查、司法程序後,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立場相互對立且利害衝突,彼此間絕無可能私下聯絡,甚至共同討論訴訟策略,詎告訴人A女卻仍一再向被告表示其並無提告本案或將其等間通話內容錄音提出作為證據之意,其均係遭證人B男逼迫所為,因證人B男向其表示如被告道歉將不會提告,故想嘗試讓被告道歉以使證人B男放棄提告,請被告相信其所為均非其真意等情,復稱其於錄音前曾向被告表示證人B男會致電要求渠等對質,證人B男會在旁邊聽,其不知道錄音會變成嗣後提告之證據等語,甚至向被告表示其對法官說得很模糊,其會努力讓被告沒事,會盡力讓事情圓滿收尾等情,並告知其在地檢署證述內容及提出之證據,供被告擬定對自己有利之訴訟策略,凡此在在,顯與常情相悖,則被告是否確有對告訴人A女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乙情,顯非無疑。是告訴人A女及告訴代理人上開主張,尚難憑採,所提出之附件1所示電子郵件及告訴人A女自殘照片及健保存摺紀錄,亦不足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檢察官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繹翔

選任辯護人 管高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繹翔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繹翔任職於某公務機關(機關資料詳卷,下稱甲機關)擔任股長,係成年之告訴人即代號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之前主管。其等於民國107年9月間,因執行公務前往新北市○○區(地址詳卷)出差,回程由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A女,被告竟基於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意,將車輛停靠在新北市萬里區某路段靠海之路邊,突然轉身撲向坐在副駕駛座之A女身上,壓住A女及強吻其嘴唇,並自行脫下內褲,復伸手進入A女長裙內扯下A女之內褲,不顧A女反對之意願,以其生殖器碰觸A女陰部並插入A女之陰道,經A女抵抗推開被告,被告始停止動作,返回駕駛座。嗣A女於110年3月底,向其配偶B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B男)陳述上情,因不甘受辱,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即A女之配偶B男之證述、甲機關112年9月7日函文暨所附112年8月24日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調查小組會議紀錄、A女、B男與被告間之111年1月10日錄音光碟及對話紀錄、臺北地檢署勘驗報告、A女繪製之被告臀部特微圖、臺北地檢署法醫拍攝被告身體背面之照片及驗傷診斷書、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醫院)112年10月2日診字第1121500696號、113年5月16日診字第1131565889號診斷證明書、診療紀錄、113年4月12日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112年9月7日馬院醫精字第1120005776號函暨門診紀錄單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107年9月間駕駛車輛送A女回程途中,在車上與A女合意親吻,惟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與A女於107年9月間執行公務結束後,A女詢問伊要直接回家還是要去看海、看夕陽,伊稱會沿著石門金山萬里駕駛,邊開車邊看海、夕陽,途中伊將車停在核二廠出水口的停車場,伊等在車上聊天及看海、夕陽,當時因氣氛及風景關係,加上那兩年伊與A女走得很近、關係曖昧,伊等就在車上情不自禁互相親吻,當伊碰到A女之褲頭時,即意識到不妥而停下分開,彼此互相道歉,嗣伊送A女至捷運站返家,該日A女穿著長褲,伊沒有脫A女之內褲,亦無以生殖器碰觸或插入A女之陰部;因B男於110年4月間發現伊與A女關係曖昧,伊為解決A女、B男夫妻間之問題並保護A女,方於B男致電與伊,並要求伊與A女對質時承認伊有親吻A女,此外,由伊與A女間之電子郵件及訊息都可以得知,A女有先跟伊說該等通話內容會被錄音,足徵伊確無為本案犯行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證人B男之證述為傳聞證據,證人A女之證述前後不符且經測謊為不實反應,況A女自承案發時車輛之副駕駛座並未平躺,被告不可能從駕駛座爬到副駕駛座,更不可能在副駕駛座未全部放平之情況下,脫掉A女之褲子並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故證人A女之證述與事理有所違背等語。經查:

㈠證人A女先於111年9月12日、同年10月18日偵查中證稱:於10

7年9月間,伊與被告出差回程時,伊坐在副駕駛座,被告將車暫停在路邊後,就撲過來親伊之嘴唇,並以手自伊之裙子外面腰際處試圖拉下伊之內褲,伊感覺被告之生殖器有碰到伊之大腿,伊當時覺得很害怕即推開被告,被告向伊道歉並停止動作,讓伊在捷運站下車,當時被告與伊都沒有脫衣服及褲子;嗣伊有跟B男說,B男致電被告時被告有承認;伊拖到現在才提告係因被告為主管,伊怕影響工作故一直忍耐云云(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8849號不公開卷【下稱他不公開卷】第2、10、11頁)。是證人A女於偵查中提告之初,僅證稱案發時被告親其嘴唇並試圖脫其內褲,經其推開後被告即停止動作,被告與其均未脫衣服或褲子云云。

㈡然證人A女於112年10月11日偵查中改稱:案發時伊穿著裙子

,被告自行脫褲子並扯掉伊之內褲後,被告即以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而性侵得逞,伊即反抗推開被告,被告方翻身穿上褲子回駕駛座,伊有瞥到被告之臀部後方有疤痕,當時伊很大力推被告,可能有瘀青,但伊沒有驗傷,因被告以軟硬兼施之方式脅迫伊不要提告性侵得逞部分,故伊一直不敢說,但已對伊之身心造成影響,故伊決定對B男坦白說出真相;伊先前於偵查中稱伊與被告都沒有脫衣服或褲子,係因伊遭被告脅迫,被告以電子郵件要求伊要說合意,不能說是性侵,否則會影響伊與B男之工作及家庭,故伊才選擇忍耐;伊對被告表示會努力讓被告沒事,不會和B男聯手對付被告等語,係因當時被告試圖讓伊覺得其在幫伊,因當時伊之身心狀況不太好,且伊當時尚未向B男坦白遭性侵,亦害怕遭性侵之事被B男知悉,才會順著被告教伊之證詞,所謂沒事係指伊不會將被告性侵乙事說出去,會讓被告沒事,因伊於111年3月底向B男坦白遭被告性侵,B男鼓勵伊提告,被告致電詢問伊為何不理會其,伊向被告表示已向B男坦白遭其性侵,被告要求伊跟B男說只有強吻,沒有性侵得逞,伊才不會跟B男吵架,故伊向B男改變說詞,並於111年9月12日至臺北地檢署提告強制猥褻;伊於甲機關之性平申訴內容僅提到強吻,沒有提告強制性交,係因伊怕工作受影響;伊與B男決定提告並諮詢社區之法務人員後,即由B男於111年1月4日、同年月10日致電被告進行錄音以作為證據云云(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214號不公開卷【下稱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85至588頁)。是證人A女於該次偵查中改稱案發時,被告自行脫褲子並扯掉其內褲後,即以生殖器插入其陰道而性侵得逞,其反抗後被告才停止,過程中看到被告之臀部有疤痕,其與B男決定提告後,即由B男致電被告並錄音作為證據,其係於111年3月底向B男坦白遭被告性侵,並於同年9月12日提告遭被告強制猥褻云云。

㈢證人A女再於112年12月1日偵查中證稱:107年9月出差返程途

中,被告在萬里或金山海邊將車停在路邊後,被告就突然撲過來,整個人到副駕駛座親伊,當時伊坐的副駕駛座椅背角度約110度,沒有整個倒下來,被告先脫其褲子,並將手伸進伊之長裙脫伊之內褲,此時伊才有辦法講話,伊說了3、4次「不要碰我」、「你在做什麼」,且以手推被告,伊反抗時以雙手在被告胸前,以兩隻手腳頂被告,但沒有推開,被告整個人壓在伊身上,伊無法動彈,被告仍將伊之內褲脫下,當時被告之內褲已經脫掉,被告沒講話還是繼續動作,一邊脫下來,一邊脫到腳踝,被告邊親邊脫伊之褲子,被告一手把伊往後壓、親伊之嘴巴,被告之長褲往下脫,伊不清楚有無全部脫掉,被告將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抽插3、4次,伊即用手腳頂被告並強力掙扎說不要,被告即沒有繼續性侵並翻回駕駛座,被告邊穿褲子時伊有看到被告之身體特徵如伊之手繪圖;伊與被告於案發前沒有親吻、擁抱或牽手過,2人只是同事;伊之前怕工作名譽受影響故未說出性侵之事云云(見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641至644頁)。是證人A女於該次偵查中證稱案發時,其副駕駛座之椅背角度約110度,被告至副駕駛座親吻其嘴唇後,即脫褲子並將手伸進其穿著之長裙脫其內褲,其表示「不要碰我」、「你在做什麼」3、4次,以雙手在被告胸前、兩隻手腳頂被告之方式反抗,但沒有推開,被告整個人壓在其身上,一手把其往後壓、親其嘴巴,將生殖器插入其陰道抽插3、4次,其以手腳頂被告並強力掙扎說不要,被告方停止並翻回駕駛座,被告邊穿褲子時其看到被告之身體特徵云云。

㈣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107年9月公務結束後,被告詢

問伊是否要坐他的車,伊應允上車後發現副駕駛座很寬敞,椅背是傾斜的,角度約110度,路途中,被告表示到旁邊停車休息一下看海,被告停定點後將駕駛座位置往後拉,有點半躺,伊等聊一聊後,被告突然轉身雙腳跨進副駕駛座,在伊之腳中間,轉過來親伊,被告整個身體壓在伊身上,用右手壓住伊的左肩親伊,大約3秒後,被告之左手一邊解其皮帶脫褲子至膝蓋至小腿間,一邊把手自伊的右腳下伸入伊之長裙裡將伊之內褲拉下來,動作很快,當時伊一直推被告的胸口,並稱「你在幹什麼」、「你走開」,被告還是繼續動作,將其生殖器插入伊之陰道大概3至4次,伊很害怕,不知道怎麼辦,伊用手抵被告之胸口,雙腳舉起來頂其胸口,將被告頂開,被告即立刻停止動作轉身翻回駕駛座,被告係面向擋風鏡轉身,腳跨過去,手抓方向盤,此時伊瞥見被告之臀部有很多疤痕,印象很深刻,被告轉回去後邊穿褲子邊跟伊道歉,表示其一時情緒失控,並稱此事不能講出去,否則會影響家庭及工作,故伊忍耐裝作沒有事情發生,嗣被告載伊回捷運站,當日伊反抗時手腳有瘀青、受傷,但伊沒有驗傷;伊於111年10月18日偵查中只有提告強制猥褻,沒有說遭性侵,係因伊不想被指指點點,希望被告去認輕的罪,但被告卻私下不斷要求伊說是合意;107年案發後伊不敢將此事說出來,怕影響家庭,但110年3月31日被告稱要拿魚給伊,過沒多久被告即傳送滿手是血的照片給伊,伊嚇到,伊基於道義而駕車至醫院看被告,嗣由被告載伊回工作地點,因當下伊回想起於107年間遭被告性侵之事,且伊返家後B男詢問是否有開車出去及發生何事,故伊告知B男107年的事,但只說到伊遭被告脫內褲,後面就沒講;案發後伊沒有報案、驗傷,係因伊不想受到異樣眼光,也不想影響家庭和工作;案發前伊有坐過被告的車,案發時伊坐上車後覺得副駕駛座和之前寬度一樣,但比較傾斜一點,有點半躺,伊當下沒有調整椅背角度,案發時之停車地點旁邊沒有人車,伊未當場下車係因伊不熟停車地點;112年9、10月間伊向甲單位申訴性騷擾,嗣伊知悉被告將伊等間之書信公開後,伊才決定不要忍耐,對B男坦承遭被告性侵乙情,伊於偵查中陳稱於111年3月向B男坦白遭性侵,係因伊不了解法律上性侵未遂和性侵之用語,其實伊於111年3月只向B男稱伊遭被告脫內褲、被告之生殖器碰到伊之大腿而性侵未遂,直到112年9月伊才向B男稱遭被告性侵;被告於108年4月1日調外勤單位後,與伊有時仍有業務往來,但伊沒有與被告私下聯繫;伊提告被告強制猥褻之目的,係為使被告向伊與B男以法律程序公開道歉,但被告於B男致電與其之通話中所為之道歉沒有誠意,且被告稱伊等是合意的,伊當下有反駁表示伊等並非合意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16至348頁)。是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時被告自駕駛座轉身以雙腳跨進副駕駛座,被告之雙腳在其腳中間,並以左手脫自身之褲子,右手壓其左邊肩膀,親其嘴巴,其向被告表示「你在幹嘛」、「走開」,但被告仍持續動作,被告將褲子解開後,自其右腳下伸手至其裙底扯下內褲,其一直推被告之胸口,被告仍將生殖器插入其陰道3至4次,其將兩腳縮到胸口頂被告之胸部並以手推被告,被告才回去駕駛座並向其道歉,其於111年3月間僅向B男表示其遭被告脫內褲、被告之生殖器碰到其大腿而性侵未遂等情,直到112年9月間其才向B男坦承遭被告性侵云云。

㈤是證人A女前開證述,就案發時被告與其是否脫去衣物、被告

究竟係以生殖器碰到其大腿,抑或係以生殖器插入其陰道、被告係自其裙子腰際處拉下其內褲抑或伸手至其裙底下脫其內褲、其反抗被告時表示之話語及動作、其是否看到被告之臀部特徵、其於何時向B男表示其遭被告性侵等各節所為之證述前後歧異,復參諸A女於案發後仍傳送予被告如附表編號2至53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文字內容及卷頁均詳上開附表之「傳送內容」、「出處」欄),其內容均非討論被告與A女間之公務內容,與證人A女前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於108年4月1日被告調外勤後,其即無與被告私下聯繫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45頁)不符,是A女之證述是否屬實,並非無疑。

㈥證人即A女之配偶B男固於112年10月11日偵查中證稱:被告之

手部受傷就醫當日中午,伊發現家中車子有溫度、被使用過,伊即詢問A女,A女一開始不敢講,嗣A女表示其開車去看被告,因被告手割傷住院,A女不想跟被告聯繫,但被告用血淋淋的照片讓A女很恐懼,故A女基於道義至醫院看被告,之後被告搭A女之車回辦公室,因A女與被告同坐在車上,讓A女想起案發過程,故A女當日向伊坦承遭被告性侵;107年9月案發後A女情緒容易失控,工作上容易歇斯底里;A女於111年9月12日提告係因伊與A女做了一連串心理諮商,A女自提告後至今情緒問題都很大;A女說案發時,被告利用與A女在車上出公務之際,在車輛行駛中突然說要靠邊休息,被告就突然撲到A女身上強吻A女,並脫A女之內褲,被告也脫去褲子和內褲,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因被告之速度很快且車上空間狹小,A女有反抗但無法掙脫,嗣A女感覺遭性侵後無法接受,故用盡全力推開被告,被告馬上回到駕駛座;被告於錄音檔中明顯在說謊,因A女於案發時穿裙子,被告連A女穿裙子或褲子都搞不清楚云云(見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89、590頁)。是證人B男證稱其係於被告手部受傷當日經A女告知其遭被告性侵乙事云云,惟參諸被告於110年3月31日因手部受傷就醫經A女至醫院探視乙情,據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33頁),並有被告提出之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110年3月31日乙診字第乙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214號公開卷【下稱111偵35214公開卷】第47頁、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9、60頁),可見證人B男證稱其係於110年3月31日被告手部受傷之日時經A女告知其遭被告性侵乙事,與前開證人A女證稱其告知B男其遭性侵之時間、其首次告知B男關於本案遭被告強制猥褻或性交之內容細節均不相符,證人B男前開證詞之憑信性,要非無疑,又B男就A女本案遭被告性侵乙節所為證述均係聽聞A女轉述,而非證述其自身親身見聞之經歷,自無法補強A女所為證述。

㈦再者,衡諸被害人遭受加害人侵害後,多避免與加害人接觸

互動以防免再次遭受侵害,尤其倘案件經被害人提起告訴而進入偵查、司法程序後,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立場相悖且利害衝突,其等間更無可能私下聯絡甚或共同討論訴訟策略。惟觀諸A女於向臺北地檢署提告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犯行後,傳送予被告如附表編號16至23、25、26、28、34、35、53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內容(文字內容及卷頁均詳上開附表之「傳送內容」、「出處」欄,下同),A女一再向被告表示其並無提告本案,且將其等間之通話內容錄音提出作為證據之意,均係B男逼迫其所為,因B男向其表示倘被告道歉則不會提告,故其想嘗試讓被告道歉以使B男放棄提告,請被告相信其所為均非其真意,復稱其於錄音前曾向被告表示B男會致電要求其等對質,B男會在旁邊聽,其不知道錄音會變成嗣後提告之證據,甚至向被告表示其對法官(其所指應係檢察官)說得很模糊,其會努力讓被告沒事,會盡力讓事情圓滿收尾,並告知其在地檢署證述內容及提出之證據,供被告擬定對自己有利之訴訟策略,實與常情相悖。復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一開始不想提告,係B男要求其提告;其提告之目的係為使被告向其與B男道歉,因其有家庭,被告須取得其與B男之原諒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6、348頁),與上開如附表編號16至21、25、28、34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內容所載,A女提告係應B男之要求所為,其要求被告道歉係為使B男放棄提告各情一致,是不能排除A女提告本案之目的,實為安撫B男及維持其與B男間之夫妻關係。證人A女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案發後與被告私下聯繫,係為使被告認較輕之強制猥褻罪云云,惟觀諸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從未見A女質問或追究被告對其所為強制猥褻或性交之情,亦未見A女要求被告坦白認罪之舉,況觀諸如附表編號17、25所示之訊息、電子郵件內容,當被告傳訊表示其等間係合意親吻時,A女未曾表示反駁或不同意之意,又證人A女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稱係因被告脅迫而不敢提告強制性交云云,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脅迫A女,復觀諸A女於案發後屢屢傳送如附表編號8、27、29、32、36、

39、43至45、48、49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予被告,其內容多為A女表達思念及擔心被告、希望能與被告相互陪伴、不捨其與被告間之感情與緣分之意,此實與被害人於被害或遭脅迫後,盡可能避免與加害人接觸或呈膽怯、害怕、緊張之反應相去甚遠,況且,自A女與被告間之訊息及電子郵件內容,均未見被告脅迫或勸誘A女不要提告等情,要難僅憑證人A女、B男上開非毫無瑕疵所指之證述,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綜上各情,A女證稱被告違反其意願而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乙節是否屬實,洵非無疑。

㈧復觀A女、B男與被告間於111年1月10日之錄音光碟及逐字稿

、臺北地檢署勘驗報告(見他不公開卷第14至17頁、111偵35214公開卷第625頁)所示,僅見被告於通話中表示曾親吻A女,且觀其對話脈絡,均係A女主動先描述案發過程而主導對話,被告僅被動附和道歉,且始終堅稱其與A女之褲子未脫掉,亦未曾表示其有以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再參以如附表編號16至23、25、28所示之訊息及電子郵件可知,當被告傳訊向A女表示其等間係合意親吻,其致歉僅係為協助處理A女與B男夫妻間之爭執時,A女未曾反駁被告,反而表示其配合B男與被告通話、對質,並要求被告道歉僅係為使B男放棄提告,是被告是否於案發時,確有違反A女之意願親吻A女或性交,自非無疑,自無從僅憑上開錄音內容遽認被告確有違反A女之意願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

㈨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與A女之甲機關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調查

小組會議紀錄及所附資料(見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269、285至304頁)為證,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惟上開性騷擾事件申訴資料僅係該單位內部調查後所為認定,尚無從拘束本院;又A女所繪之被告臀部特微圖、臺北地檢署法醫所攝被告身體照片及驗傷診斷書(見111偵35214號不公開卷第645、745至755頁),至多僅可證明A女知悉被告身體特徵,惟知悉他人身體特徵之原因眾多,且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自100年間即因工作與被告相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6頁),顯見被告與A女迄案發時即107年間之相識時間非短,A女或有可能在與被告互動往來之過程中,經由談話或其他方式得知此情,無從憑此佐證被告確有違反A女之意願對其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至A女所提之亞東醫院112年10月2日診字第1121500696號、113年5月16日診字第1131565889號診斷證明書、113年4月12日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診療紀錄、馬偕醫院112年9月7日馬院醫精字第1120005776號函暨門診紀錄單(見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265至267、615、729至741頁、863至871、873頁),亦僅能證明A女曾於上開醫療院所就醫,又上開診斷證明書所載A女就醫之日期,距案發已有數年之久,是A女就醫之原因是否確與本案有關,亦非無疑,自無從以此推論被告確有本案犯行。是檢察官提出之上開證據均無從佐證被告確有違反A女意願而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乙情。此外,綜觀本案卷證資料,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犯本案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犯行,自未能以該罪相繩。

五、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為如公訴意旨所示之犯行,而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本案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8 日附表編號 傳送者 傳送對象 傳送方式 時間 傳送內容 出處 1 A女 被告 LINE通訊軟體 107年2月 某時許 「你的處理方式才是對的 我只是想著怎麼樣可以讓你解決這個癥結。但沒想到後續 我們真的很久沒有這樣的空間時間,今晚真的覺得很開心~送你的禮物 希望你真的喜歡,這好像是另一種擁有你的感覺,讓你隨時都可以想到我陪在你身邊」 (A女傳送手環之照片)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88頁 2 108年2月1日至同年4月1日間某日10時24分許 (A女傳送卡片之照片) 「哈哈 卡片寫2個字眼淚就掉下來」 「寫不完整」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7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96頁) 3 108年2月1日至同年4月1日間某日15時16分至17分許 「你可以過你想過的生活了」 「外勤生活」 「前一陣子你說的夢想中的生活。」 4 A女 被告 卡片 108年2月1日至同年4月1日間某日時許 「這應該是我第二次寫離別的卡片,上次是7年前的(公務期間詳卷)時期,還是老話一句,外勤生活注意安全,平安順心。」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8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97頁) 5 A女 被告 LINE通訊軟體 108年4月28日 14時56分許 「我的字太美所以開心嗎?」 (被告傳:你的字美是大家公認的)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98頁 6 108年4月28日 15時14分許 「你好會說話~哈哈哈哈哈一語道破 我的字很醜」 7 A女 被告 Messenger通訊軟體 108年6月26日 8時53分許 「小心開車啊~森林人」 8 A女 被告 LINE通訊軟體 111年11月26日17時49分許 「那時候我看完你傳的訊息,心裡酸酸的......」 「但我跟自己說-選擇相信你,我就會照著這條路走,雖然已經沒有當初說要陪伴的你,但我既然選擇信你,不管如何我就是走完這條路,算是我對這段感情的交代跟結束。也算是看清楚這段感情是什麼,雖然很殘酷但很現實。我還是會想你,還是會去band看看,看到band刪掉了就大概知道你的決心了。」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71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19頁) 9 111年11月26日 17時56分許 (A女傳送自拍照) 「消腫差不多了 剩烏青」 「沒有血色」 10 A女 被告(暱稱詳卷) Telegram 111年12月13日23時35分許 「我以為你堅決斷絕」 「沒什麼事 只是擔心你是不是又昏倒 還是怎麼樣了」 「(群組名稱詳卷)也退群 只是擔心。你沒事就好。我就不打擾你了」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64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23頁) 11 111年12月13日23時43分許 (被告傳:沒事~~就是專心上班過好生活) (被告傳:(人名詳卷)也離開(群組名稱詳卷)~~我退群剛好而已) 「嗯。」 12 111年12月13日23時50分許 「我有點不認識你了......」 (被告傳:最近上班真的很忙,我這2天代理(職務名稱詳卷)~另外我也在想如何讓官司和平結束,你跟我都能回到平靜生活) (被告傳:畢竟這件事情對我來說是一種傷害) (被告傳:我當初的出發點是為了讓你跟你老公盡快回到正常) 13 111年12月13日 23時55分許 「嗯嗯...知道了 專心上班過好生活回到平靜生活 我不會再打擾了」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65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24頁) 14 111年12月14日 0時9分許 (被告傳:如果你的角色換成是我你會怎麼做) 「像你一樣傷害降到最低回到平靜生活」 15 111年12月14日 0時19分許 (被告傳:我這次其實被傷的很嚴重) (被告傳:為了要幫你們夫妻找回1個平靜的生活 第1次被1個女人罵我很噁心 還用了這樣的錄音去提告我 我不知道我該說些甚麼是好) 「這些事我之前都有跟你說過了我不知道你為什麼還會這樣問我,我有跟你解釋過了」 16 111年12月14日 0時25分許 「曾經跟你說過的 都不曾改變過,對你 也沒有任何隱瞞,我曾經這樣的錄音對話也事前有跟你說,他會找時間要我們2個對質他在旁邊,我也不知道你為什麼今天要這樣問我,對我充滿疑問。對你說過的話,我不曾改變,對你的信任從認識你至今依舊。或許你聽她跟你說了些什麼,讓你也對我不信任了。就這樣吧,再多說什麼解釋也沒有用了」 (被告傳:我知道你從被他發現這些事到現在都有跟我解釋過〜但這陣子我越想越覺得難過,我的出發點是好的,為什麼還要遇到這種事情) (被告傳:而且我也不知道對質會錄音這件事,你從來沒跟我講過〜尤其我又這麼信任你〜......)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66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25頁) 17 111年12月14日 12時6分許 (被告傳:我曾經答應過你 藉由我的道歉 來幫你跟(B男暱稱詳卷)不再繼續吵架 所以我才答應你 讓你們來跟我對質 然後我把錯全承擔起來 但會錄音這件事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 如果我知道 跟你們對質有要錄音 我就不會像當初這麼做 我就會把事實講出來 當初的事情是彼此合意跟互動點 我只是想知道要錄音是誰想做的) 「我有告訴你,他會打電話在旁邊聽 錄音是他要錄的,提供也是他執意要提供」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67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26頁) 18 111年12月14日 12時14分許 「我很不想再說了...為什麼當初信任你又到了現在這樣子,你的想法說法又改變,說要一起面對 說如果真的沒辦法不害怕到時候他真的要提告...我已經盡力用各種方式」 (被告傳:但我從來不知道 有錄音這件事 是後來你跟我說 你們用錄音去提告我才回想的) 19 111年12月14日 12時23分許 「他在旁邊聽就等同他認定是什麼這些我都有跟你說」 (被告傳:了解 我只想知道錄音這件事 是誰想做的而已 其他不會改變)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68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27頁) 20 111年12月14日 12時26分許 「你怎麼會認為是我要做的?我不可能」 「我很痛」 21 111年12月14日 12時28分許 「在第一次他打電話跟你對質時,我就有跟你說他拿你跟他錄音對話叫我聽還諷刺我」、「那時候你就應該知道他有錄音了。我有跟你說」 22 111年12月14日 12時29分許 「還有他找你的錄影」 (被告傳:用了錄音檔跟錄音的逐字稿提告 我得好好處理不然都會傷很大) 23 111年12月14日12時38分許 「為什麼要這樣質疑我......這些都沒有隱瞞過你... 你昨天所說的 要回到一個人好好工作跟生活,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你不想再跟我有任何的聯繫,如果是我就不會再跟你聯絡,昨天你跟我的對話讓我感覺你對我充滿敵意,我很傷心」 (被告傳:我也是人 我也會有情緒 就如同我說的我很信任你 但走到提告跟官司訴訟 彼此都會傷很大 一段關係走到這邊 彼此都不好過 那就好好把這件官司跟訴訟處理圓滿落幕 還彼此一個正常的家庭跟生活)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69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28頁) 24 A女之公務信箱(詳卷) 被告之公務信箱(詳卷) 公務信箱 111年12月23日 18時21分許 「其實我很不懂,為什麼在她知道tg後,你的態度180度的改變,變成了一個我不認識的(被告暱稱詳卷),至上次對談至今,讓我無法釋懷」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75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35、141頁) 25 111年12月24日14時10分許 (被告傳:......唯一讓我不再相信任何事的就是錄音這件事 因為我從頭到尾真的沒聽你講過會有錄音這事 如果我知道會錄音,我一定不會要幫妳處理這件事,我一定會把當初合意跟互相親吻的事如實講出 頂多鬧個家庭革命而已,不會搞到現在這樣,走上提告跟官司訴訟的路,我相信這官司沒那麼快會結案,短則1年,長會達2年以上 錄音這件事是你跟(B男暱稱詳卷)一起在錄的,看起來也是經過你同意的(你或許會跟我說,你是被逼迫的)所以這件事我非常不能釋懷...... 我會跟你說 我可以幫你們夫妻倆處裡你們一直在爭吵的這件事,跟你們道歉讓你們不在爭吵,讓事情做個圓滿結束,如果還真沒辦法幫你們解決,你可以順他的方式提告,但我當初認為的提告其實是妨礙家庭,而不是提告妨礙性自主,現在反而變成我是這2個家庭的那個唯一罪人,我要跟(被告配偶,暱稱詳卷)道歉,我也要跟你們夫妻倆道歉,我還要面對在公開場合遇到(B男暱稱詳卷),他會想把事情鬧大的恐懼,如果你也像我一樣跟他道歉,承認當初是合意的,是互相的親吻,也許事情就不會搞到現在這麼麻煩了,頂多吵一陣子就結束了,更何況我都跟你們道歉過了 我現在只覺得你是(B男暱稱詳卷)的那顆棋子,他逼你提告你就提告,他逼你傷害我,你就會傷害我,我相信這場官司結束後,不管結果如何,他也不可能鬆手,一樣會繼續傷害我......) 「我不知道當初你跟我說解套的講法,會演變成現在這樣的情況,一步步演一步步跟著說法去走,就到了這樣的情況。錄音我真的不知道會變成他要提告的一個方式。我真的不知道錄音是他後續要提告的方式,走上這路我說過這是最後的路了不會再有後績。當初我對法官說的很模糊,我相信會有解套的機會......我會努力讓你沒事……我知道現在說什麼你也不會相信,我不會跟他聯手對付你,我不是這樣的人,我會努力讓你沒事的......」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74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34、162、194頁) 「......一切的通話我都有事前告訴你 只要是我叫你的全名就不是我本人要跟你說的 他都在旁邊,都是他要我說的話,你怎麼會把這些我提前告訴你不要聽進心裡的現在反過來說我傷害你的心...... 我不懂......當初說要面對不管發生什麼都跟我面對陪著我,現在又變成你跟我說這些傷人的話。我會讓事情圓滿 但對於你對我的所有懷疑,我沒辦法接受。」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90頁 26 111年12月24日 14時34分許 「收回你的謝謝......在我撐了一年無助無援,你跟我說解套的方式讓我可以繼續活下去,但那時我身心俱疲無法得知這卻是讓你陷入困境的說法,我跟你道歉我應該承受下來的對不起......我說過走到這裡己經是最後了,我不會讓事情在惡化下去,你用你的說法去打槍我妨礙性自主提?我會讓事情結束。在她看到tg後我說的先不要聯絡,是擔任她看到我們的對話事情變的更複雜,我才會說先不要聯絡,對你,我說話沒有隱瞞也不會避諱,她如果看到我們的對話,你對她要解釋更辛苦,我不想讓你再受這樣,我也氣你為什麼不好好藏好 讓我們可以聯絡的機會斷了。罷了......或許這次你對我的誤解,對我的質疑再也解不開 你的冷漠確實會讓我走。之前2年的不聯絡 至少知道彼此的心都在等待,但這次我感受到『空的』......我只覺得對他我才是滿口謊言,對你從不曾......不管事情演變成什麼樣我會盡力讓事情圓滿 收回你謝謝……」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73、74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93、194頁) 27 111年12月25日 1時2分許 「......我很想念你......像以前一樣,但我卻感受不到另一個心,現在才終於明白,原來你誤會我這麼深 甚至到了恨的感覺。你說對了,現在不是該說誰傷了誰,把之後的事情圓滿才是重要的,至始至終我跟你說的都沒有變過,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我只想告訢你不是你想的那樣,這樣你要我離開你的世界我才會走得甘願,我不想被你誤解成這樣,這事情我們彼此都傷得很重,不是再用誤會來内傷我們2個。你應該懂我,就像是你告訴我 我應該懂你是什麼樣的人。我會如你所願離開你的世界」 (被告傳:其實我再也跨不出去的那一步〜就單單只是被錄音這件事〜認真說,我真的知道被你們錄音,是在10月中跟你在(地點詳卷)碰面後才知道〜當下知道其實沒有想太多〜不然我不會還一直保持原來的心跟你相處著〜真的知道你拿著錄音的逐字稿去提告白〜是在(地點詳卷)跟你碰面後才知道〜那時我一樣沒多想甚麼〜是到了你跟我說〜暫時別再聯絡的那1天開始〜才慢慢的去想〜這要解套可能沒那麼簡單〜我不想因?單純這件事去不信任你其它事〜所以我選擇跟你道歉因為這件事衍生出來的任何懷疑跟不信任〜我只有這件事過不去〜但也因?這件事的關係,讓我痛下心來要結束所有事情〜讓我們之間的所有記憶都變成藏在心中的回憶〜我還是跟以前一樣很想你〜但我知道沒辦法再走回到像以前那樣的感覺了〜我不曾恨過你〜所以不用去亂想我會恨你的這種感覺,我只希望我們可以彼此不要再繼續内傷下去......)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88頁 28 111年12月26日 9時15分許 「......道歉一直以來都不是讓我們停止爭吵的方式,是我想試試各種方式讓他放棄不要提告的方式,是他吵架有提到『他沒有道歉 道歉或許我不會提告』,才讓我想試看看讓你做道歉這個舉動,這裡我跟你道歉,他想讓我提告是到後來試各種方式都沒辦法停止,甚至對我動手,來逼我去做我才知道原來這是不能避免的路,我盡力了......法院那邊我的說法只有說那天發生的事,錄音你的道歉内容也只有重複的道歉跟訴說事件,沒有其他的内容。證詞上我也有說 在這事件後,你跟我道歉 也沒有再做出逾舉的事,會跟你陳述的不謀而合。這些進法院的說法,他都不知道,也是我一個人進去的,所以他很氣我為什麼進法院前不跟他先說我要說什麼,我只說:錄音的内容跟那天的事件。 把這些跟你說,讓你日後好脫困,我從不是跟他合夥對付你的人,我只是讓一開始的謊去圓一條路,我會盡力讓你沒事的。......」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37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187頁) 29 112年7月4日 某時許 「認同你的心情不再誤解 正向會有好的結果 我跟你的想法一致 就算不在彼此身邊也知道心是一起的 我很低落可能是受傷 等好了我也會振作(被告長官,暱稱詳卷)也知道我受傷還特地問我 彼此加油 我想你」 (被告傳:反正你不准再用傷害自己的方式 去制止他所有的情緒或是他逼你去做的事~ 這次傷的很嚴重〜如果那時候不小心〜可能眼睛就直接瞎了~......現在要做的事是怎麼讓他放手不要再鬧〜不要再提告......)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76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679頁) 30 112年7月4日 0時55分許 「我跟你不會一直是陌生人 我打算在事情處理完後恢復跟你以前的互動我不會管(機關名稱詳卷)內的人怎麼看」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75頁 31 112年7月6日 16時26分許 「覺得很適合你,所以就交換給你 你可以像我這樣,也可以泡在水壺裡~正要問你收到了沒。」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71頁 32 112年7月10日 13時57分許 「最近心情都快樂不起來,好像很久了……還是一直想你......真累」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71頁 33 A女(暱稱詳卷) 被告 BAND通訊軟體 112年7月21日 某時許 「一直以來你都告訴我你自私的要我留在你的身邊,但你能給我什麼?在(被告配偶,暱稱詳卷)幾年前那樣的對待我,你自私的要我留在你身邊陪著你,但至今這樣,你不願意一些些的承擔。要讓事情繼續下去。我也只能陪著看事情的變大或是結束。」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15頁 34 A女之公務信箱(詳卷) 被告之公務信箱(詳卷) 公務信箱 112年7月23日 9時43分許 「昨天我看到你寫的這句,我一度覺得我是否該繼續與你聯繫『我現在只覺得你是在保護你的家庭、婚姻還有自己的名譽 我爸走了改變我很多想法 是時候該正面對決 不再畏懼任何事了〜先讓你知道〜人事室那邊〜我會把110年3月31日到現在所有發生的事〜全部真實講出〜需要提供證據的話〜我也會全部提供〜既然(B男暱稱詳卷)想鬧〜那我就陪他鬧大一點』。你對我說的話,一直在改變...我信任著你、保護你,至始至終從事件開始到現在,我跟你說我不會改變我的說詞,也不會再說出其他什麼事情,而你卻是先欺騙我,拿我要走結束圓滿的路方式來提供證據...... 如果你提出了你110年3月以後我跟你的聯繫證據,後續就會變的複雜,因為(暱稱詳卷)會跟我室友說,我室友會覺得如何?覺得我在欺騙他,之前所有的一切都是個騙局,我們一定有什麼,是什麼可以讓我這樣向著你對他說謊,一切的鋪路往圓滿結束的路將會打掉重新來過,司法上他會繼續上訴、(機關名稱詳卷)內你還是逃不掉原有的行政處分,一定會讓2家人不平靜,你的室友將會知道另一種的說法,也會知道你欺騙她。這是你提供之後會發生的結果。......昨天看了你誤解我的信,我心很灰......原來你的自私要我留下來陪你,終究的結論,我得到了什麼?我有從你那邊要了什麼實質的利益?或你已從我這裡得到了什麼?還不夠你這樣為我做或是為我們彼此走向圓滿的一個结束?雖然我内心很受傷、很生氣,但我還是從了我的心......提醒注意你自己交通安全、身心疲累狀態。我一直是從心的人,我不想把自己想說的話,想做的事埋藏,人生苦短一切的苦難都當成體驗,埋藏後緣份盡了,你想說什麼讓對方知道,他都不會知道了。只求不留憾。......」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46、347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10、511頁) 35 112年7月25日 16時34分許 「我刪掉了一些~感覺語意太怪,你再看看 覺得你很忙~打給你好像也是很忙 先把爸爸的事情處理好,心情慢慢會穩定下來 本來好像有很多話要跟你說,通了電話也有點忘記了。我只希望你靜下心了 去看一下我寫的東西,靜下心來處理這一件事,事情一件件的處理,不要亂了腳步 寧穩不要亂,如你真的懂我,你就會知道我一直都沒有改變任何事情的穩穩的把這事情處理好。現在是我們兩個人的決定才能將事情結束,我們雙方的室友也只是無辜的人,照著我的說詞 事情才會發展至今,現在就我們兩個人好好的處理、面對,事情就會真的放下了。(名稱詳卷)、(名稱詳卷)不是檢察官,只要態度良好、誠懇,回答不需要太多。有帶到就好,此案已走司法,目前只是走(機關名稱詳卷)的通報程序。我跟她在(科室名稱詳卷)感情非常好 跟她發生親吻就107年9月那1次 事後也有互相道歉 當初是合意還是不合意 其實我也抓不清楚那個感覺 因為事情過後 其實我們的感情沒變過 還是那麼好 自從110年3月31日 我手割傷,她到耕莘醫院看我,讓她老公知道後,我跟她老公就開始過著仇人的生活了〜這件事也纏了我2年半了 不管他老公對我的仇視 或是他們到地檢署的提告 這樣的生活我累了 這案子我就直接承擔下來 讓(機關名稱詳卷)裡面直接處份我 給他老公有個交待 也還彼此家庭1個平靜生活 不然事情永遠沒有結束的那天 地檢署的妨礙性自主提告是去年9月開始,到現在出過3次庭,看來應該還是會繼續纒下去,是不是等地檢署的調查報告出來〜再來處理後續」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39至340頁 36 112年7月28日 某時許 「......我知道(名稱詳卷)學長去 我有他的ig剛滑到有看到,瘦很多 你要多少吃一些 煙少抽點,本來想不打擾你 還是不爭氣的寫信,唉......我不能去看你 默默的給你最深的擁抱。」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38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02頁) 37 112年7月28日 20時10分許 「我邀一ㄓ小龍龜給你好不好?像守護一樣的小龍龜,放辦公室。是礦石,但不是那麼容易邀。我邀了2個月才邀到。看緣分,但如果內心不想要 我就不去做。」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37頁 38 112年8月2日 13時31分許 「......上一次通話一下子結束,我好像也沒聽到一個段點 理不清你的想法 腦中比較清晰的内容就是你第一次返南寫給我的内容。總會有很多的負面情緒,我會自己消化,對你說過的話,我從沒改變過 也沒有任何的謊言,被你誤解心情實在是難受。但沒事的~看到你回的信 我已經沒事了」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34、335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99頁) 39 112年8月2日 某時許 「走了那麼長的路,我才能確定我現在走的路,或許冥冥之中指引我這個方向才會圓滿結束,從心~我不愧於我的心 我面對的人,對你我是真切坦白的心晾著,我說過我只能對2個人從實招來 侃侃而談,就是(被告暱稱詳卷)跟我媽,除了不會跟我媽說會讓她擔心的事外,只有(被告暱稱詳卷)讓我可以什麼都說,或許是他也懂我。所以當我被現實打撃時,我都會跟自己說 我不會看錯。我也只擔心你,卻想著現在很多人關心你 不缺我一個,希望你記得自己要休息。......我們會沒事的?? 室友那邊就是說什麼話能避開他們不爽的話就固定話語,你教的 很受用。我懂你的辛苦。」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33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97頁) 40 112年8月3日 1時29分許 「......其實我一直想致意 但我沒辦法 也沒立場,所以我打算邀一個龍龜來保護你。......」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32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96頁 41 112年8月3日 22時許 「......體重都掉了 怎麼不瘦」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31頁 42 112年8月4日 20時31分許 「你對我還是那樣的好~」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9頁 43 112年8月5日 1時8分許 「你一直是我心裡很重要的人,始終相信著你説的話,我走的路是要讓一切結束 圓滿,像我之前說的那樣,但我希望你是真的懂,心甘情願的。我會順水推舟的把一切歸於平靜。如這事導向勇於承認,事情或許會變的不一樣(讓對方止話、無言、無話可說)。這些我之前有跟你說過。 我不會比你好過,我受到的別人的異樣眼光,也不會有人敢跟我一同出差。我都接受。我該受的 我願意為你受。 我也不知道你在我心裡重要成這樣,其實你不在後 我的心都空空的。我相信事情會結束,還給你平靜生活。從心~是我的初心,一直以來我明白...遇事處理事情,我不埋怨。我唯一會埋怨自己的是...如果你不是我認識的那個(被告暱稱詳卷)我才會埋怨自己看錯。……」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8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92頁) 44 112年8月5日 22時21分許 「你的信我都看2遍以上 跟以前習慣一樣~近日車程頻繁 開車注意精神,別讓自己太累上路 注意安全~ 別說喪氣話,我陪著你,你也要陪著我」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7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91頁 45 112年8月5日 23時1分許 「總覺得到南部好像就離你近一點 想念與你的南行」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6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90頁) 46 112年8月6日 18時01分許 「我知道在隔壁 我安排的~如果不是這樣的組合 我會去找你」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6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90頁) 47 112年8月7日 某時許 「......我已經到嘉義 到南部我一定是喝你介紹的飲料,來幾天就喝幾天,有你影子的南部。但還是喜歡你嘉的空氣還有天空」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5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89頁) 48 112年8月7日 17時2分許 「我知道你這陣子很辛苦,我很心疼你......我不知道怎麼安慰你、到現在終了~原來已經6年~或許事情都是冥冥之中安排好要一併處理。我很不捨很多事......但至少不留遺憾......我們的事 會圓滿結束 還給你平靜生活。很多內心話 我就留到之後在跟你說」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3、324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87、488頁) 49 112年8月8日 某時許 「有你跟我在一起的地方 才會有晴天,昨天也是下雨~......如果能如願調回南部 可以照顧媽媽、你的工作也能平靜,如果我們還有緣分,我一定不會放棄這段。」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2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86頁) 50 112年8月8日 11時10分許 「我還是喜歡你嘉的天空 總是那麼的遼闊 難怪夕陽這樣的美〜空氣有一種鮮味 海港的味道 但香香淡淡的,不像北海岸臭臭的〜Imy看到往布袋指標 有股衝動想轉彎~......」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21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85頁) 51 112年8月9日 12時53分許 「......等一切還有我們的事情都平順後,我有好多話想跟你說~希望一切順利......」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483頁 52 112年8月9日 21時許 「我也不知道 今天看這封信的感覺 好像感受到以前的你?彷彿曾經熟悉的你在身邊......」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64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28頁) 53 112年8月9日 22時57分許 「彼此室友都是在旁邊講各種話,我心不曾動搖根本,只想著怎麼讓彼此脫離這樣的困境,不跟你聯絡從來都不是因為室友塞弄,是要讓路走得更順 我也有跟你說過 暫時不聯絡的原因。(機關名稱詳卷)內約談的事情,我也有跟告訴過你,如果非要走這路 會是如何,因為我早就決定好在約談後去(地點詳卷)時跟你見面說後續的路,我從來都不是他的棋子,因為當事情發生這樣的結果就會是這樣子的路。不然就是全盤托出 全部說出實話讓所有事實真相大白。其實在跟你說話時就可以感覺到你的心在哪裡,有一陣子你是向著她來打擊我,我感受的到,内心會覺得很不值這段感情,而我是不是對我室友太差 你向著她 而我向著你不是他?你其實聯絡的到我 只是你要不要而已。當我覺得我要走向圓滿結束的路走不下去時,聽聽你的聲音我就會有力氣,但後來也失去了很多、失望了很多。我沒有改變任何方式,用各種努力爬向終點。」 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363頁,(同111偵35214不公開卷第527頁)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