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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侵上訴字第 3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07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AW000-A110532A(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胡世光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688、371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查被告AW000-A110532A被訴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被告及檢察官均不服,分別於法定期間內之民國114年10月7日、同年月16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4年10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73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