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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侵上訴字第 3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18號聲 請 人 A女(年籍詳卷)被 告 陳文章選任辯護人 黃世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18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文章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A女為被害人,為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