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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侵上訴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文章選任辯護人 黃世欣律師訴訟參與人 A女(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文章與代號AW000-A112702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認識已久之鄰居關係。陳文章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22時許,在陳文章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地址詳卷)之理髮廳內,利用A女前來染髮之際,違反A女之意願,以其手指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

二、案經A女告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陳文章所犯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身分遭揭露,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對於告訴人A女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隱匿。

二、被告於通訊軟體對話及對話錄音中自白之證據能力:㈠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

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56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於112年12月18日23時17分許,遭

A女之弟A弟及A弟友人至被告住所恐嚇及強暴脅迫,又強押擄至A女之父A父住所內,施以體罰並恐嚇、欲持球棍毆打,直至同年月19日凌晨始獲釋,且被告曾於106年間食道破裂危急生命,只要稍受重擊就有可能再度破裂而危及生命,被告因而恐懼、為保護自己生命安全,才不得已虛情假意道歉、主動傳訊息予A父稱會賠償來安撫情緒,被告受A女家人強暴脅迫下所為陳述,顯然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查:

⒈被告辯稱:依被告與A女間未接來電時間,可看出被告遭A弟

擄走之時點係在112年12月18日23時17分許云云(本院卷第114頁)。觀諸附表一被告與A女通訊軟體對話,A女僅於同日21時54分許,將受被告侵害之時間及過程以文字敘述傳送予被告,被告即於同日23時10分許起,向A女認錯、致歉、乞求原諒,而A女之語意平和、甚不含質問之意,且時間更係在被告所辯遭A弟強暴脅迫之前,可見被告主動認錯、道歉、乞求原諒等自白,係基於自主意識所為之任意性陳述,非任何私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取得。

⒉被告又辯稱:A弟及A弟友人係到被告家敲門,沒有拿武器、A

弟問被告做什麼事、被告反問「我做什麼事」,A弟友人就作勢要打被告,因被告擔心在旁睡覺的女兒的安危,所以被A弟、A弟友人擄到A弟家,去了之後,A弟要被告拿出誠意事情可以解決云云(本院卷第114頁),然被告早於A弟登門前,即已對A女為認錯、道歉、乞求原諒之自白,嗣於同日23時22分許起至翌日(19日)間,持續於附表一通訊軟體訊息、附表二通訊軟體訊息、附表三對話中,為認錯、道歉、商討賠償款項金額及付款方式等,均係表達自己意思與想法,尚能推稱自己沒錢、錢被配偶拿走、要把女兒託付給A父照顧,更非全然順應A女、A父、A弟、A弟友人,堪認其所為,均係出於自由意思之任意性自白。

⒊況被告僅泛稱A弟、A弟友人手段係「作勢毆打」、「持棍棒

在旁」、「很兇」、「被體罰」,然依附表三對話錄音顯示,被告並無遭毆打之實,而A弟、A弟友人、A父於與被告對話過程中展現之怒氣,乃受害家屬於受辱、羞忿之真實反應,為自然之情緒渲洩,本屬情理之常,更未達故意使用暴力、刑求之程度,自非屬私人不法取證而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之情形。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屬無據。

㈢綜上,被告審判外之自白,係出於其自由意思之任意性自白

,且經核與後述積極證據所印證之事實相符(詳後述),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A女與A弟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證據能力:按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以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為非供述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A女與A弟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係藉由手機、電腦處理所留A女與A弟間互動對話與儲存紀錄,就此部分係以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用以證明A女與A弟間有以通訊軟體傳遞訊息之狀態,並非用以證明其等於所傳遞訊息之對話內容所載文義(其等對話之內容所載文義,業據A女、A弟證述明確),與一般物證無異,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既無證據足認有經偽造、變造之情,且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間具有證據關聯性,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上開對話紀錄(本案並無用其間對話內容之文義為供述證述作為認定本案事實之依據)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

四、其他本院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調查證據,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14至116、121至127、167至169頁),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證人A女警詢時所為陳述、A女驗傷診斷證明書之被害人身體傷害描述(被害人自述於112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指侵...等部分)之證據能力,此部分未經引用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爰不贅述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有為A女染髮,且在過程中有將手進入A女裙子裡面,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被告是幫A女從小腿按摩到大腿,沒有碰觸A女私密處,也沒有把手指插入陰道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A女係認識已久之鄰居關係,於112年12月15日在臺北

市○○區之被告所經營之理髮廳,A女前來染髮,被告在過程中曾有以手進入A女之裙子裡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6至117頁),此部分核與A女偵查、原審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3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33至139頁、原審114年度侵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第137至171頁),此情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犯行,而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上揭事實,迭據證人A女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如下(

偵卷第133至139頁、原審卷第137至171頁):①被告跟我爸是鄰居,我們從小就叫他「叔叔」,被告在做男

士理髮,我從國中開始,要染頭髮或是挖耳朵的時候就會找他,他也會來我家吃飯,也不用付錢,只要一杯咖啡等小東西就可以,以前都會在非營業的時間過去,112年12月15日是因為要染髮去被告的髮廊,約晚上9點半到10點這段時間,我自己一個人去,被告的女兒後來在小房間睡覺;染完頭髮時,被告突然說要幫我按摩,一開始按摩肩膀,後來被告搬一張椅子幫我按腳,我沒有多想、說腳有靜脈曲張,被告說「叔叔幫妳看一下」,在按腳的過程中,被告突然手伸到我左大腿的內側,當時我有嚇到,但我以為是我多想,後來被告換到右邊,我忘記被告有沒有稍微按一下,這次被告就手直接伸到我的陰道裡面,我就跟他說你在幹嘛、我月經剛走會有血喔,我的意思是叫被告停止不要再做了,被告就把手伸到鼻子聞說沒有味道啊,後來因為我頭髮已經在過色了,我問被告頭髮多久會好,被告說11點半,我不知道要怎麼辦才好,因為被告鐵門都關下來,我就跟被告說洗完頭髮我回家自己吹就好,洗頭髮的過程中我全程手抱胸護住我的身體,我頭髮沒吹乾就趕快回我自己住的家,離開是被告開鐵門讓我離開,我跟被告說「你不怕我告你嗎」,被告說「放心啦,你不會告我」;因為我的小孩跟被告的小孩同年紀,有時候會去被告家一起玩,我怕我的小孩會遇到跟我一樣的事情,所以回家後,我就傳訊息到家族群組跟家人說如果我小孩從屏東上來臺北,不要去隔壁髮廊,我弟弟覺得我這樣講很奇怪,私下傳訊息問我發生什麼事情,我有告訴我弟弟,後來我弟弟有去找被告到我家跟我爸爸講是不是私下和解的事情等語。

②綜觀上開證詞,A女應訊時雖有或繁或簡之陳述,然就其與被

告係相識已久的鄰居,案發當晚係因前往被告髮廊染髮,於被告為其按摩過程中,將手伸入其裙子內,且以手指插入其陰道,A女以「月經期間」委婉表示拒絕,被告更嗅聞手指味道而違反A女意願為強制性交,及A女事後告知家人、原僅欲私下和解等經過,所為陳述具體詳盡,前後一致,已無明顯瑕疵可指。

③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A女先幻想被告於112年12月11日用手

摸胸部之事,於上訴二審時,又無端瞎扯其母親於20多年前遭被告性侵之事,A女證述內容顯不實在云云。A女雖指摘被告另有其他犯罪嫌疑,然與本案之基本事實均不同,並無相互佐證之效果,且A女亦非執此對本案情節誇大、渲染,是被告及辯護人辯以A女所述不實、證述全屬虛構,並無可採。

⒉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

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難辨真偽之情形。被害人以證人身分之陳述,雖非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事實審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而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的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另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的犯罪實行,但以此項證據與對向證人的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的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的資料。

①A女於112年12月18日21時54分許,傳送如附表一所示「我不了解為什麼12/15那天晚上染頭髮,要趁關門之後,藉由按摩撫摸我的下體,甚至手指頭伸進我的下體...就連我的當下制止,甚至要告你,你還無動於衷,不打算收手」,被告接連覆以「對不起、我以後不會了、我錯了、我不會在有下次」、「我好慚愧啊、地上沒洞 我抬不起頭來、原諒我一時的衝動 我不敢了」,且於如附表三之對話中,不僅不曾否認自己行為、更表達歉意、願賠償款項,暨於附表二之訊息中,亦請A父協助向A女講情、希望和解等,則依被告於審判外之自白,可認被告確有以手指插入陰道方式對A女為性侵行為,自得做為補強A女指述憑信性之證據。

②A女於112年12月20日23時50分許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

區驗傷,記載最後一次月經「112年12月10日」(偵卷第105至109頁),暨被告於附表一對話中提及「12/19...妳還跟我說經期剛過...(下午2:30)」,佐諸A女指稱其在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時,以「我月經剛走會有血喔」為反對之表示,被告仍有把手伸到鼻子聞說沒有味道之情形,即與前開檢驗結果、對話不謀而合,堪認A女並未杜撰不實。

③證人A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具結證稱:被告是我們鄰居,

是A女先用LINE訊息說不要讓A女的女兒單獨去被告家裡,我覺得很奇怪怎麼會說這種話,就問A女發生什麼事,A女就跟我說在被告家染頭髮、被摸下體的經過,我知道後隔天早上發現被告來我們家跟我爸爸嘻嘻哈哈,我覺得被告把我們家當智障一樣,我很不爽,我就去被告家找被告,我敲門問被告說「你知道你做了什麼嗎」之類的話,被告就說「對不起」,我說你現在去跟我父母親講,被告當下一直說不要,我說這種事情可大可小,你現在直接去跟我父親講、跟他道歉一下,就把被告請到我們家,當時有我爸爸、我、我朋友在,我們詢問被告對A女做的事情,被告承認全部A女說的事,也道歉、表示願意賠償A女,不要上法庭,我是很想打被告,但我沒有打他,被告有做拱橋的姿勢、雙手雙腳撐在地上,其實當下我一直說要報警,但我父親跟A女說已經認識很久,不想鬧得這麼難堪,看是否要給錢和解,後來就讓被告回去了等語(偵卷第179至181頁、原審卷第172至188頁)。

核與A女在家族通訊軟體群組上發言、A女與A弟間通訊軟體對話提及「A女:要玩叫他女兒拿玩具到機車店 A弟:可以怎麼ㄌ」、「A弟:好ㄉ 所以叔叔對她幹嘛?」、「A女:以後我也不會再靠近隔壁了」、「A女:我不會再去隔壁 A弟:那你要用什麼理由 跟爸爸說 不要讓(A女女兒名)去隔壁 沒有人會平白無故這樣說 A女:我說以前我們也不會被別人單獨帶出門 她來台北,我們要把她顧好」(偵卷第143、145頁)等傳遞訊息之情節相符,堪認證人A弟係因聽聞A女不欲女兒再與被告有接觸而察覺有異,因而聽聞A女告知受侵害經過,復有參與被告道歉、認錯、商討和解之過程,證人A弟之證詞有一定之憑信性,堪為A女上開指述之補強。

④證人A父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是我隔壁鄰居,我們認

識至少20年,小孩都稱呼被告為「叔叔」,112年12月15日發生的事情我本來不知道,A女是叫我不要把孫女帶去被告家,有天我在睡覺,A弟把我叫起來,說A女被被告性侵,我就起床下來,被告一直跟我說對不起,說他不該對我女兒做這種事,叫我們原諒他,我很驚訝說不出話來、我腦袋都空掉了,我這麼好的朋友,為何對我女兒做這種性侵的事,被告一直要求我原諒他,我說被告是要A女和解,不是跟我和解,後來被告有傳附表二簡訊給我,說要去宜蘭跟他母親商量事情、拜託我,之後被告畏罪逃到越南,被告老闆娘有來找我,說可否把和解金壓低讓被告回來繼續開店,我跟老闆娘說應該是跟我女兒的事,不是我的事,應該跟我女兒道歉,不是跟我;剛見到被告時,被告是先站著跟我說對不起,又跪在地上、趴在地上跟我對不起,之後又趴著雙手撐地,意思叫我們教訓他,可是我們也是懂法律的人,不會以暴制暴,我們是很講理的人,我們沒有挾持被告、也沒有罵他三字經、沒有打他,因為被告脖子有開過刀,我們是老鄰居,不能打他,否則我們會倒楣,當天我有想過要報警,我又考慮到被告的幼兒,被告說要把女兒託給我照顧,我都氣得要死,怎麼可能照顧他女兒,我說我們隔天再解決、很有良心為被告著想,結果被告就跑掉了等語(原審卷第189至199頁)。證人A父所證之情節,與被告傳送如附表二之訊息大致相符,可認A父親自見聞被告前往其住家認錯、道歉、商討和解,及事後被告之老闆娘前來拜託壓低和解金等節,均證述甚詳,就其係乍聽聞A女受害,內心驚訝,對於與被告係相識多年之好友,被告卻侵害A女,甚稱要將女兒託付其照顧,感到氣憤,亦誠實以告,並未有為附和A女而虛構故事之情,亦無其他貶低被告之言語,A父之證詞自有一定之憑信性,而堪為A女前開證詞之補強證據。

⑤從而,以上事證俱足補強A女前開證詞為真,被告於112年12

月15日晚間,違反A女之意願,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而為強制性交之事實,足堪認定。㈢被告答辯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辯稱:被告並無指侵行為,而是因按摩而碰觸到A女,故

附表一對話才提及「我知道碰了就是性騷擾」,也是為此而道歉,且係因被A弟及A弟友人擄走、感到害怕,才在附表一對話提及「凌晨我不敢多解釋,因為大頭會動手」,更可證明僅是按摩觸碰云云。然依附表一之對話,A女乃係具體明確表示「12/15那天...藉由按摩撫摸我的下體,甚至手指頭伸進我的下體...」之侵害手段,被告則全盤認錯、道歉,未曾為任何反駁;再者,被告於12月19日之同段對話中,亦有提及「經期」等字句,自係與被告手指插入A女陰道有關。A女與被告之附表一對話脈絡完整,A女用詞敘事清晰,並無模糊之處,可認二人間對話並非係因按摩所生誤會。是被告所辯,委無足取。

⒉被告之辯護人又為被告辯稱:在無潤滑情況下,以手指插入

陰道,是會有撕裂傷的,A女驗傷檢驗之診斷證明書並無記載陰部有撕裂傷或此類傷勢,且A女體內、衛生棉、護墊等均無留下被告DNA,可認被告並無此指侵行為云云。然被害人陰部是否成傷,因被告施力輕重、被害人體質等等,均有影響,更與是否潤滑、經期無關;又A女係於數日後始前往驗傷檢驗,未能採檢出行為人DNA-STR型別之原因多端,存在多種可能,採集棉棒亦非就整個陰道、外陰等部位均全部採集,尚有可能因採集部位之緣故而未能發現其他跡證,是此部分無撕裂傷之驗傷診斷結果、未有採集到被告生物跡證等情,尚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三、維持原判決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犯強制性交罪,審酌被告僅為一己私慾,無視A女之性自主意願,造成A女心理受創,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雖一度允諾賠償A女,實則迄今未與A女和解,亦未有任何賠償,對於A女因其行為所生之痛苦,置若罔聞,無從由被告之犯後態度給予有利考量,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生損害程度、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2個小孩尚未成年,與配偶、小孩同住,從事理髮業,月薪新臺幣15,000元,需要扶養小孩及照顧母親之家庭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均經本院指駁如前,洵屬無據。從而,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告與A女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卷第33至38頁) 12/16(六) 被告:回到家了嗎 上床了沒(上午1:27) (被告女兒名)1:10才睡著(上午1:27) A女:歐歐(下午2:12) 被告:天氣變很冷哦 穿多一點(下午9:10) 12/18(一) A女:我不了解為什麼12/15那天晚上染頭髮,要趁關門之後, 藉由按摩(下午9:54) A女:撫摸我的下體,甚至手指頭伸進我的下體,還掀開我的上 衣&及內衣,吸允我的奶頭。(下午9:54) A女:我當下很非常不舒服舒服,一個長輩,也是我爸的好友, 竟然會做這種事情。(下午9:54) A女:就連我的當下制止,甚至要告你,你還無動於衷,不打算 收手。(下午9:54) 被告:對不起(下午11:10) 我以後不會了(下午11:10) 被告:我錯了 對不起(下午11:10) 被告:我不會在有下次 我以為.... 對不起妳了(下午11:12) (娘娘息怒貼圖)(下午11:12) 被告:(未接來電)(下午11:17) 被告:最近事情太多了 對不起 很對不起妳(下午11:22) 被告:我很慚愧 真的是很糟糕 對不起 請原諒我 好嗎(下午11:28) A女:(回覆:我不會在有下次 我以為.... 對不起妳了)以為 什麼(下午11:32) 被告:我錯了(下午11:34) 被告:(回覆:以為什麼)沒有 我自己的錯 自己亂想 (下午11:36) 我好慚愧啊(下午11:36) 被告:地上沒洞 我抬不起頭來(下午11:37) 被告:(都是我不好貼圖)(下午11:59) 12/19(二) 被告:原諒我一時的衝動 我不敢了 以後我會安份的幫妳掏耳朵一輩子(上午12:03) 被告:我很慚愧(上午12:09) 被告:我慚愧到不知道怎麼跟妳說 才是 又怕我打錯字(上午12:10) 被告:今天我老婆又給我壓力(上午12:11) 被告:(被告與其配偶之對話截圖)(上午12:12) 被告:(被告與其母親之對話截圖)(上午12:21) 被告:妳可以給我一次自新的機會嗎!(上午12:26) A女:30萬(上午12:41) 被告:叔叔很想私下跟妳解決 目前妳也知道叔叔經濟問題 希望可以有通融一下的方式(上午1:28) 被告:叔叔最多只能跟我媽媽拿20萬 剩下的10萬 我開本票分期給妳好嗎 叔叔還要養女兒(上午2:43) 被告:(被告與其配偶之對話截圖)(上午2:44) 被告:妳知道 我在爭取撫養權 若有刑法一定是歸女方 (上午3:13) 被告:幫我保守秘密好嗎? 我還要在這邊做生意 希望別給妳媽媽知道 我會很慘(上午6:13) 被告:我傍晚先給20萬(上午8:03) 被告:剩下10萬 讓我分10個月給妳(上午8:05) (拜託了貼圖)(上午8:05) 被告:我媽媽願意幫我20萬(上午8:06) 被告:碰妳是不對 可那天妳不是反對的口氣妳還跟我說經期剛 過也不是憤怒的表情 妳的腳第二次妳還願意跨上我的腿 我會道歉是我這樣子真的不厚道 可是妳一開口30萬 真的好難受 而最後 我說在讓我騷擾一下 妳也主動靠近啊 我只是嘴巴碰兩下 我就停止 後面我還送妳出門 妳也沒怎麼樣 我知道碰了就是性騷擾 怎麼解釋也無事於補 我真的很後悔答應幫妳染髮 我辛苦打下江山就沒了 我會甘願嗎? 凌晨我不敢多解釋 因為大頭會動手 錢是小事 在賺就有 可是我會甘願嗎?(下午2:30)附表二:

被告傳送予A父之訊息(偵卷第51頁) 幫我講情一下 我先跟我媽媽拿她的私房錢 只有20萬 剩下讓我分期還 等等(被告女兒名)聖誕節活動結束 我過去蘇澳拿 我會趕回台北接(被告女兒名)下課 在跟你大女兒和解(08:17)附表三:

被告、A父、A弟、A女、A弟友人對話(偵卷第53至59頁) A弟:講你的啦 被告:好啦,對不起啦 A父:現在是說 被告:我對(A女名)亂來,趁染頭髮的時候,手 被告:我知道我錯了,我本來是想說 A父:這妳姐姐講了,是不是? A弟:他媽的咧,姐姐沒密你,你會跟她道歉嗎? 被告:有啊,我有跟姐姐密 A弟:她沒有密你,你會跟他道歉?你知道為什麼她要密你嗎? 她媽的就是要套出證據出來 A弟:他媽的你根本就沒有道歉。 被告:我一開始... 被告:我錯了 A弟:他媽的你真的錯了啊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我錯了 A父:你是在做臉這樣嗎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我錯了 A弟:你要怎麼處理 A弟:我不是問你 A父:你姊姊跟你講的是不是 A弟:對啊 A弟:妳手機紀錄給他看 被告:我... A弟:你手機紀錄給他看 被告:我手機紀錄都在跟她道歉 A弟:干我屁事,他媽的勒 被告:給我一次自新機會 被告:我對那天 A父:看妳姐的意思 A父:妳姐勒 A弟:在家,現在要怎麼處理 A父:大家都鄰居,你嗎卡拜託欸 A父:她在睡覺嗎? A弟:我手機在那邊,你自己跟她講 A弟:不要亂摸啦,摸我姐還不夠嗎? A弟:我手機在那邊,你自己跟她講 A弟:我在打電話,你要怎麼講啦 A父:不要不要,你有傷害喔,他有傷害 被告:我錯了,來吧 A父:喂(A女名)(A女名) A女:喂,你叫(A弟名)不要亂來,到時候他被那個...你叫 (A弟)不要亂來 A父:我知道啊,所以他要打他,我叫他不能打 A女:不要打他喔 A父:那妳...為什麼沒有跟我說 A女:我不知道怎麼跟妳講,我只是跟你說,如果(A女女兒名 )回去的時候,不要讓她過去,這樣子 A父:我知道,我知道妳有說(A女女兒名)的事情,我知道, 可是妳沒有講妳的事,妳沒有講,我們不知道 A父:妳那天有發生什麼事情 A女:就我打的那樣子啊 A父:你打的怎樣 A女:我晚上打給叔叔的訊息 A女:他就...上禮拜五,我不是原本要跟你去法院嗎?結果後 來改時間了,但是我已經請假了。然後就去挖耳朵,然後講到我染得頭髮都會退色。然後叔叔就說他可以幫我染頭髮,想說以前他也有幫我染頭髮,上禮拜五我比較晚下班,我回去的時候,你門都已經關起來了,想說我先進去染,我去買個咖啡,然後就去染頭髮了,然後染頭髮的時候叔叔就把我的腳放在他的腳上面,然後就邊摸進來,我就說,你再這樣子我要告你性騷擾,然後後來,他就換另一隻腳按,然後手就伸進去,然後我就說你在幹嘛,然後我就說,我月經剛走,你不怕等一下手都是血嗎?你這樣子我要告你性騷擾,然後他就把手放在鼻子前面聞,他就說沒有味道啊,然後後來,洗完頭髮我就說,沒有關係,我自己回家吹頭髮就好了,叔叔還是把我的頭髮吹半乾,後來我就想要走了,我就站在那邊,叔叔把手伸過來說,借叔叔摸一下,然後,手就伸進來,說多好大喔這樣子,然後後來又把内衣脫一半,然後嘴巴就過來了。 A父:那你現在怎麼樣,要不要提告,妳自己講 A女:我剛剛寫給他,傳最後的訊息給他我說,30萬 ,如果沒 有的話我們就提告。 A父:現在就是說,你 A女:我,以前也都有去用過頭髮幹嘛的 A父:我知道,不要哭了啦,如果你要提告,要過來呀。 A女:明天吧,我本來不想跟你講的,我怕你聽了會不... A女:然後又想到你平常跟他說說笑笑幹嘛的... A父:那這個的話,就是給警察處理了,好不好 A女:嗯... A父:那我就叫警察處理了 A父:你覺得怎麼樣, A女:要我明天下班了, A父:不行,明天這個,能辦就趕快辦一辦吧。 A女:可是我明天工作,沒有辦法馬上臨時請假。 A父:那個工作的話,如果用一用的話...那你現在意思是要怎 麼樣。 A女:我明天要9點才能下班,我就去回家找你 A父:那現在是說要警察處理還是私下和解。 A女:我們給他一個期限,如果他在那個期限之内,下禮拜五沒 有拿出30萬,那我們就去報警。 A父:報警這種東西的話是要打鐵趁熱,不可以到下禮拜 A女:那不然就明天去麻,然後跟他講 A爸:等一下我叫(A弟名)聽一下 A弟:幹嘛(A女名) A女:我說晚上如果明天回去派出所報警,然後說說如果給30萬 ,我們就撤告 A弟:我不知道這個行不行,法律上來講是可以這個樣子的嗎? 我不清楚 A女:反正我明天就去派出所 A弟:要不然就直接私下,他媽的 A弟:你現在身上有多少錢,你起來你起來 A父:你起來講,起來跟孩子們說,今天他們是你看長大的。 被告:我上哪生錢 A弟:你要上哪生錢,關我什麼事呀 A女:你不要打叔叔歐 A弟:明天中午,12點,30萬 被告:我上哪生錢 A弟:不是我的問題喔 被告:我知道 A弟:那你跟我講幹嘛 A父:你自己也有女兒,你也拜託一點 被告:我知道 A弟:你不是有手機嗎?你有爸媽的電話嗎? A弟:沒有?你爸媽電話呢? 被告:不要啦 A弟:不要?那妳要怎麼解決 被告:好啦,叫警察好了 A弟:叫警察還是要錢阿,他媽的勒 A父:我沒辦法幫你解決 被告:我跟(A女名)講一下可以嗎? A弟:是要講什麼,有什麼好講的,你做這種事情還有什麼好講 的? A弟:不要看他,現在不是他做主 A父:我無法作主,我只能叫小孩不要打你而已。 A父:喂 A女:不要讓媽媽知道 A父:蛤 A女:不要給媽媽知道 A弟:多少可以 A父:阿現在,30萬或者是報案對吧 A女:蛤 A父:現在是要30或者是報案 A女:我說只有30沒有8萬這個數字 A父:我說私下和解或者是報案處理 A女:嗯 A父:嗯 A女:你不要讓媽媽知道 A父:好啦 A父:現在,小孩子的事情,你看長大的 被告:我知道 A父:你這樣子做,就比較不厚道了 被告:我知道,我真的不厚道 A父:現在就看你要怎麼解決這個事 被告:說錢沒錢,我的錢你都知道被我老婆拿走了。 A弟:關我屁事講這麼多幹嘛啦 A父:你怎麼會去做這種事情呢 A弟:做錯事還敢嘻嘻哈哈,把我們當白痴是不是 A弟:講話不會回嗎? 被告:對不起 A弟友人:如果沒有錢就不用浪費時間了,直接辦一辦就好了, 不然私下和解也拿不出誠意,也拿不出錢來,要錢沒錢,就直接辦一辦就好了 被告:現在連錢都還不出來了,銀行欠那麼多 A弟友人:不然浪費時間在這裡耗,講一樣的話也沒有用,大家 都不用睡覺了 被告:連錢都換不出來了,銀行都欠這麼多 A弟:要報現在報 A弟友人:現在沒有錢我看就直接報 A弟:我想說等明天 被告:錢我慢慢還還 被告:喔(A女名) A父: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 A弟:姐姐,要怎麼處理 A女:我有聽到,他不是說沒有錢 A弟:對啊 A女:所以你要現在報警嗎? 被告:我女兒在拜託你們了 A弟:他媽的你做這種事還要叫我們顧你女兒嗎 A父:那是兩回事啦 A弟:給你決定要怎麼處理 A女:你說我嗎? A弟:嗯 A女:不然就像你剛剛說的明天中午12點 A弟:好啊。我是覺得明天也不會有 被告:我真的身上沒有錢,要慢慢賺 A弟:不然就報一報送一送呀,是你人要到而已呀。 A女:你說我等一下回去嗎? A女:明天吧我說的是明天中午12點沒有的話,晚上 A弟:媽的,現在沒錢明天中午就會有錢嗎? A弟:所以咧 A女:我明天9點下班回去,再跟你們一起去派出所。 A弟:好,就這樣吧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