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福山原審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