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6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OO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姓名「江XX」之記載,均更正為「江OO」。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被告江OO之姓名均誤載為「江XX」,而此誤載情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丞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