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0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李奇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但其書狀僅泛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故依前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