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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11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寰宥選任辯護人 阮宥橙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和岩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上 訴 人即 參與人 丞和儀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麗如代 理 人 朱容辰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68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1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杜寰宥刑及沒收部分、吳和岩刑之部分,暨對參與人丞和儀器有限公司沒收部分均撤銷。

杜寰宥所犯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陸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和岩所犯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參與人丞和儀器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杜寰宥、吳和岩及參與人丞和儀器有限公司(下稱丞和公司)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被告杜寰宥、吳和岩刑之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被告杜寰宥、吳和岩之犯罪事實、罪名,與沒收(含參與人丞和公司)部分均不在上訴範圍內(見本院卷第192、271頁);被告杜寰宥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刑及沒收部分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不在上訴範圍內(見本院卷第272頁);被告吳和岩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刑之部分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不在上訴範圍內(見本院卷第273頁);參與人丞和公司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之規定關於沒收部分為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就被告杜寰宥刑及沒收部分、被告吳和岩刑之部分及參與人丞和公司沒收部分,不及於原判決之其他部分。

二、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吳和岩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吳和岩雖不具為告訴人瀚興群裕有限公司處理事務之身分,惟其與有此身分之被告杜寰宥共同實行背信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為共同正犯,本院審酌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醫院均係由被告杜寰宥接洽、詢價、報價及載運修繕之醫療器材,被告吳和岩為擴展參與人丞和公司北部業務,遂與被告杜寰宥共謀而共犯背信行為,然其係被動收受由被告杜寰宥轉來之訂單承作,且參與人丞和公司依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認定訂單價款共新臺幣(下同)3,259,200元,惟扣除支付予被告杜寰宥之佣金3,077,296元後,實際上丞和公司僅獲取181,904元,再扣除技術、零件、人事等成本費後,獲利甚微,復衡酌被告吳和岩上述犯罪動機、犯罪情節、分工等各情,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二)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杜寰宥、吳和岩刑的部分之理由⒈原審審理後,認被告杜寰宥、吳和岩事證明確而予以科刑,

固非無見。惟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犯後態度如何,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強弱。被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務必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4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杜寰宥、吳和岩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見本院卷第273頁),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調解內容履行,此有原審法院調解筆錄、被告杜寰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可稽(見本院卷第291至297頁),並據告訴代理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81頁),足認被告2人願面對己過,而有悔悟之心,原審未及審酌上開得為科刑上減輕之量刑情狀,尚有未洽。從而,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被告杜寰宥、吳和岩均以其坦承犯行,希望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是原判決關於被告杜寰宥、吳和岩刑之部分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⒉爰審酌被告杜寰宥為告訴人之業務員,應忠實執行職務,謀

求告訴人之利益,被告吳和岩則為參與人丞和公司之員工,為謀求擴展北部業務,不應利用被告杜寰宥於告訴人之資源來為丞和公司接洽訂單,詎為自己利益及牟求丞和公司之利益,被告2人竟以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將告訴人客戶訂單轉介給丞和公司施作,致丞和公司受有獲取原判決附表所示訂單價款,而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原應嚴予非難,然被告杜寰宥、吳和岩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依約履行各賠償140萬元、25萬元完畢(見本院卷第281、291至297頁),復參酌前述之犯罪動機、犯罪情節及分工方式,與被告杜寰宥因此獲得3,077,296元之佣金報酬,被告吳和岩個人未獲得犯罪所得,其雖使參與人丞和公司取得3,259,200元訂單價款,然扣除給付予被告杜寰宥上述佣金後,僅獲取未扣除成本之181,904元,參與人丞和公司實際取得之利益尚微,與衡酌被告杜寰宥、吳和岩素行尚佳(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杜寰宥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貨運、工地、醫療業,現為醫療器材業務員,月入依業績約3至5萬元,與太太共同育有6歲及7歲之2名未成年子女,極賴被告杜寰宥照顧不宜入監;被告吳和岩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受僱於醫療服務業,於93年與妻子即丞和公司代表人A04共同經營丞和公司,而負責維修技術,月入約6、7萬元,已婚並育有2名成年子女,須扶養父母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與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

⒊被告杜寰宥、吳和岩均無刑事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可參,其等素行尚佳,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依調解內容給付賠償完畢,徵得告訴人之原諒,本院信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就被告杜寰宥宣告緩刑3年、被告吳和岩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告訴代理人固請求就被告杜寰宥部分併予依原審法院調解筆錄內容所示之期間內就特定醫療院所為競業禁止之行為,作為緩刑宣告之附條件,然本院衡酌倘被告杜寰宥違反上開調解內容,業已於調解筆錄明定有懲罰性違約金之賠償,考量被告杜寰宥已非告訴人之員工而非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人,已無對告訴人再犯之虞,且為此宣告亦有以刑罰侵害憲法所保障被告杜寰宥工作權之虞,認不宜作為緩刑宣告所附之條件,併予指明。

(三)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杜寰宥沒收及參與人丞和公司沒收之理由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杜寰宥因其為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背信行為,獲取丞和公司所給付之3,077,296元佣金,此據被告杜寰宥陳明在卷,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8月31日函附交易明細資料,核屬其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然被告杜寰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140萬元,倘就此部分仍予以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於扣除上開已賠償之數額,爰就1,677,296元部分予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

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參與人丞和公司因其員工吳和岩與被告杜寰宥共同犯背信罪,而取得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訂單金額共3,259,200元,於扣除已給付予被告杜寰宥之佣金報酬3,077,296元後,實際取得181,904元(參與人之代理人誤陳報為181,914元,應予更正),此部分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然參與人丞和公司與被告吳和岩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調解內容連帶賠償告訴人共25萬元,此有原審法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代理人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292、281頁),倘就此部分予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沒收。⒊原審固就被告杜寰宥部分沒收及追徵其犯罪所得3,077,296元

;就參與人丞和公司沒收及追徵因他人違法行而取得之3,259,200元,固非無見。然如前述,被告杜寰宥已賠償告訴人140萬元,就此部分如諭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而不予沒收,原審未及審酌及此,尚有未洽;另參與人丞和公司因被告杜寰宥、吳和岩之違法行為實際取得僅為181,904元,原審未扣除支付予被告杜寰宥之3,077,296元,逕依訂單金額認定因他人違法行為取得之犯罪所得為3,259,200元,自有不當,復參與人丞和公司已依原審法院調解筆錄內容與被告吳和岩連帶賠償25萬元,並已逾參與人丞和公司於扣除給付予被告杜寰宥佣金之數額,倘仍就參與人丞和公司所得181,904元諭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原審未及審酌及此,亦有未合。是被告杜寰宥就此部分上訴主張應扣除已賠償之140萬元不予沒收;及參與人丞和公司上訴主張其所賠償之數額已大於所取得之不法所得,而不應予以沒收,均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如主文第

2、4項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作成本判決。

四、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提起上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原判決附表】編號 洽接業務對象 違背職務內容 備註 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5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氮氣管內管、氣鑽更換馬達葉片、軸承等項目,訂單金額為3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5月3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氮氣管內管、氣鑽更換馬達葉片、軸承等項目,訂單金額為33,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6月12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材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9,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7月12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材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9,9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7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氣鑽更換葉片、軸承等項目,訂單金額為2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7月1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鋸手機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4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7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7月2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1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更換內管項目,訂單金額為8,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更換內外管項目,訂單金額為21,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0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2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鋸維修更換馬達、葉片等項目,訂單金額為47,000元(訂購單號末五碼03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2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鋸維修更換馬達、葉片等項目,訂單金額為47,000元(訂購單號末五碼03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2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3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3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7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9月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更換內外管項目,訂單金額為1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0月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0月1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7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1月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ocket clamp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1月2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馬達組件更新及內部機件清潔保養項目,訂單金額為4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1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2月2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20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月2日向丞和公司訂購PIN DRIVER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22,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2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月1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氣鑽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4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22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3月1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更換馬達、氣閥項目,訂單金額為5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2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3月1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PIN DRIVER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2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2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2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7月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 HANDPIECE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2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8月1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大量器材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27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8月1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大量器材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28、30 2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8月19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 HANDPIECE馬達模組、偏擺齒輪、高轉速制動、減速齒輪更換項目,訂單金額為6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2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8月19日向丞和公司訂購HOSE管線項目,訂單金額為1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30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9月1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 HAND HANDPIECE PRO6150項目,訂單金額為6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3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1月2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HOSE管線及接頭更換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32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1月2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HOSE管線項目,訂單金額為1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3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1月2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 HAND HANDPIECE PRO6150 LAA02969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3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2月1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馬達葉片、馬達軸承、馬達偏心軸項目,訂單金額為6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3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2月2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TROZ 7219AA、STROZ 7218B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76,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3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2月2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OLYMPUS A22001A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37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2月2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3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10年1月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鏡柱更換、光學系統校正、物鏡系統更換、腔體密封、全鏡最終測試OLYMPUS WA29040A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3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10年1月8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TROZ 7219AA、STROZ 7218B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40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10年1月1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TROZ 27035BA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4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108年6月2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持針器項目,訂單金額為8,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42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108年7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持針器項目,訂單金額為5,6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43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於109年5月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科電鑽修繕項目,訂單金額為9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44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於109年8月2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科手術業務使用修繕項目,訂單金額為9,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45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6月2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修磨器械、維修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8,1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46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7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械修磨、修磨器械、更換氣鑽承軸項目,訂單金額為13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47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8月2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器械、腹腔內視鏡送副場維修更換內芯、修磨器械、手術器械修磨、維修手術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6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48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8月1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1萬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49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7月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氣鑽更換承軸、持針器舊換新、咬骨鉗舊換新、氮氣線破、漏氣更換氮氣線項目,訂單金額為8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50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9月1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接頭承軸更換、維修器械、氣動HOSE連接接頭、手術器械修磨、維修器械、手術器械電鑽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6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51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11月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骨鑽鑽頭、維修骨科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15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52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12月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修磨維修器械、維修取樣鉗插入部内芯更新項目,訂單金額為102,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53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11月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修磨項目,訂單金額為1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54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2月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器械、手術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129,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55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2月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9,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56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3月12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57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4月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械維修、維修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14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58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4月2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HOSE管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7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59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7月1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新屋分院開刀房内視鏡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6,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 60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7月1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内視鏡維修、維修關節鏡、微創性關節手術萬用氣動工具組、更新氣鑽內零件、保養維修氣鑽項目,訂單金額為17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61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11月1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新屋分院開刀房泌尿管鏡內視鏡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 62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於109年12月1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輸尿管鏡修繕項目,訂單金額為9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63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於109年10月29日向丞和公司訂購輸尿管鏡修繕項目,訂單金額為8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 64 聯新國際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聯新國際醫院於110年10月1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腹腔鏡維修更換前端物鏡、內部光纖及鏡柱項目,訂單金額為3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6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於108年6月4日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66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於109年10月23日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67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於109年9月25日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 6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於109年11月9日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