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21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良正

選任辯護人 許仲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99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6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蕭良正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蕭良正與A女(代號AE000-K113171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因買賣房地產而認識,A女當時係擔任不動產仲介,蕭良正因對A女心生好感,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予A女,經A女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明確拒絕制止後,蕭良正仍持續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予A女,致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下稱A女)於警詢之陳述,固係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上訴人即被告蕭良正(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證據能力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證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卷附之由告訴人提出之其與被告間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均係以機械方式呈現拍照之畫面,或所列印之影像,並非供述證據,且亦無剪接變造之嫌,雖辯護人於審理時表示:閱卷後發現A女提供的對話記錄並不完整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惟並不否定上開Messenger對話截圖之證據能力,故此部分自有證據能力。另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所有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蕭良正固自承上開客觀事實,然矢口否認犯罪,辯

稱:我跟告訴人是類似男女朋友關係,我們是互相傳LINE訊息,我沒有跟蹤騷擾的意思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起訴書與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與A女間是由被告單方追求A女,依今日提出之對話記錄,可知被告有打算將名下財產分配給A女,A女也向被告表示希望被告能陪伴A女,可見雙方並非只是一般朋友關係。又A女在113年2月14、15日都有傳訊息回覆被告,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或原審判決認定只有被告單方傳訊息騷擾A女情形,可見本案至少於113年2月15日前,並無跟蹤騷擾情況。至於113年2月15日後被告雖然有陸續傳送訊息給A女,但相關內容,或為命理資訊或表達情感影片連結內容,此些內容均與被告跟告訴人雙方來往訊息相同,不至於會使A女心生畏懼,況且A女在113年3月23日傳送給被告的訊息中,其語氣並無心生畏懼情形,而A女於114年6月就民豐路房地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官司,此有上證8判決可參,因此告訴人對於被告行為並無心生畏懼,而與本罪要件不符,原審認定恐有違誤,請為被告無罪判決等語。惟查:⒈告訴人於113年2月15日已明確表示拒絕,被告自該時起仍持續傳送訊息,已屬違反意願之追求行為:

本件除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證述明確,復依卷附雙方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觀之(詳見偵卷第31至65頁、本院卷第119至233頁,大略摘要如附表),被告於112年12月間起即多次以帶有追求、示愛意味之言語傳送訊息予告訴人,而告訴人多未予回應,或僅以與情感無涉之內容回覆。至113年2月14日,被告於情人節當日晚間多次要求與告訴人見面約會,告訴人已以「誰要跟你約會」、「我才不要」、「怎麼可能結婚」、「說出去會笑死人」、「我媽說你太老了」等語,明確拒絕被告之追求。尤於113年2月15日凌晨,告訴人復向被告表示:「我要睡覺了不要半夜把我吵醒」、「有病是不是」、「連小馬都叫我不要跟你來往」等語,已清楚表明其不願再與被告維持此類聯絡或追求關係。是至此時點,被告對於告訴人拒絕其追求之意思,主觀上已明確知悉,自應停止相關行為。然被告於此之後,仍持續依附表所示時間,反覆傳送大量訊息予告訴人,內容包括婚姻配對、命理警告、示愛、要求聯絡、傳送影片連結及撥打語音或視訊通話等,時間更橫跨113年2月15日起至同年5月,頻率甚高,顯係在明知告訴人拒絕之情形下仍持續為之。是自113年2月15日告訴人明確拒絕之後,被告仍反覆以電子通訊方式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之行為,即已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6款所定之行為態樣。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不可採取之理由:

⑴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係男女朋友關係等語。然依上揭卷附對

話紀錄可知,告訴人從未表示接受被告之追求,反而於113年2月14日及15日多次以明確言詞拒絕,被告於113年3月23日亦陳述「我很傷心你拒絕了我」,足認其主觀上亦已知悉告訴人拒絕之事實。是被告辯稱雙方係情侶關係,顯與客觀證據不符。⑵辯護人主張告訴人曾回覆訊息,故非單方騷擾等語。然是否

構成跟蹤騷擾,應視行為是否於違反他人意願後仍反覆持續為之。本案告訴人於113年2月15日已明確拒絕,被告仍長期持續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自難僅以告訴人曾短暫回覆,即認其同意此等行為。辯護人另稱被告所傳送多為命理資訊或影片連結,不致使人心生畏懼等語。惟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者,並不限於直接威脅或恐嚇之言語,凡對特定人以電子通訊方式反覆傳送訊息、要求聯絡或為追求行為,足以干擾其生活,即屬之。本案被告於告訴人明確拒絕後仍持續大量傳訊及撥打電話,其行為客觀上足以造成一般人心理壓力並干擾日常生活,自難以訊息內容性質為由解免其責。至辯護人以告訴人嗣後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並未心生畏懼,亦無可採。告訴人是否另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與其於本案遭受反覆騷擾所生之心理壓力並無必然關聯,亦不足否定本罪之成立。

⒊綜上,被告顯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即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對告訴人反覆及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甚為明確。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自應依法 論

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跟蹤騷擾防制法既將「反覆或持續」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其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查本案被告多次跟蹤騷擾告訴人之行為,均符合跟蹤騷擾行為之構成要件,且反覆、持續為之,是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對同一告訴人A女為多次跟蹤騷擾行為,應視為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跟蹤騷擾行為,僅應成立1個跟蹤騷擾罪。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判決依整體對話內容,認定被告長期對告訴人A女追求未

果而持續傳訊騷擾,固非無據。惟觀諸上述卷內告訴人及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被告於113年2月15日以前之傳訊內容,雖多帶有追求意味,但告訴人仍偶有回覆,雙方互動尚未達於明確違反告訴人意願之程度。原判決認定「經A女於113年1月24日之前明確拒絕後,蕭良正仍持續傳送附表所示之訊息予A女」一節,尚與卷內證據不符。又告訴人對於被告之行為表示當下感受很差、很噁心之語(見偵卷第21頁),並未表示有因被告之言語而感覺遭到恫嚇之情,是原判決認為被告如附表編號127、128「你不嫁給我 咸池桃花煞 坎坷風波 紅顏命薄」之語,是否已達恫嚇告訴人之程度,亦非無疑。本件係直至113年2月15日告訴人明確以言詞拒絕後,被告仍持續密集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其行為始具備「違反他人意願而反覆持續為之」之要件。原判決未就告訴人拒絕前後之行為時間界線加以區分,而將全部訊息一併評價為跟蹤騷擾行為,於事實認定及法律評價上均有未洽。惟上開部分係屬犯罪時間及行為範圍之調整,並不影響被告於告訴人明確拒絕後仍持續騷擾之犯罪成立。被告執前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就上開事實認定既有上開未洽之處,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騷擾之行為次數及手段

、其騷擾之期間、言語方式等節,及被告之騷擾行為造成告訴人之困擾及危害程度甚大、被告犯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且仍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及被告自陳大專畢業之學歷,離婚,有2個成年小孩,目前無業,家裡主要經濟來源是靠房租收入等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宋祖葭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偉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3年2月7日 「屬雞和屬牛的婚姻配嗎【婚禮記】」之網址連結 2 113年2月8日 「Believe In Destiny」之影片連結 3 113年2月13日 「我不是一個隨便對別人動情的人,唯有對你情有獨鍾」之網址連結、「生肖雞真厲害!只有雞獨有!」之網址連結 4 113年2月14日 情人節快樂下午約你見面及金莎巧克力照片 5 今晚9點約會7-11 6 2大包給你的不含雞 7 ㄧ大包薑母茶 8 反正10點讓你回家就對了 9 很悲哀才約會一個鐘頭 10 那是10點的事情別再忽悠我 11 我講話算數一定10點讓你回家 12 我也要講故事給你聽 13 我當老鴇的故事 14 你真的超級摳耶連給我一個小時的時間都不可 15 啊不就給我任性一次嗎 16 我講過年當老鴇故事給你聽 17 等一下9點見面說 18 你真的超級摳鬼 19 早上不起床下午不理人晚上精神好 20 明明你是夜貓子還要牽拖給別人 21 我很多事情要找你討論 22 結婚房在哪裡 23 觀音菩薩是賜婚的我會活到93你活到96我走了以後你會出軌但不結婚 24 你算術到底會不會啊 25 還有聽天大密秘沒告訴你 26 「生肖們2024可以賺多少錢? #生肖運程 #手寫 #老人 #生肖」之網址連結 27 夫妻一起努力賺錢交給精靈鬼A女 28 「2024年最有福氣的五大生肖。#十二生肖#生肖#老人言」之網址連結 29 現在過去早點早點回家休息 30 1 31 我已在seven等你 32 「讚」表情符號 33 「你是什麼命呢?」之截圖 34 我在等你 35 為什麼要忽悠我,沒有誠信 36 113年2月15日 觀音菩薩會怎麼對待你,我不知道 37 你故意不接我電話 38 你不做我老婆我就跟你算清楚哈哈 39 我真心對待你很愛你可以去觀音亭神篆問觀音菩薩 40 自個小心啊今年患死符病符啊累積下來不少錢 41 若不小心了還有一個車關更多錢 42 單單醫藥費啊累積下來也是一筆數目 43 我不建議你腳踏兩條船去選擇 44 你去高雄我很難過 45 早就告訴你哪些生肖不合你 46 狗兔鼠 47 那些只能跟你做朋友做夫妻絕對不可以 48 你要是講不聽你可以放棄了人生 49 你要去高雄我有阻擋你你看到我在掉眼淚內嗎 50 你爸爸跟你媽是相配屬相 51 你去根本就是忽悠我 52 又在騙人 53 我沒有計較你是二婚 54 你禁不起誘惑 55 你找肖蛇就如同你爸跟你媽 56 兔羊 57 社會打滾幾十年了 58 你媽金牛座跟你不一樣 59 出生日期不一樣 60 我們賭去觀音亭神篆菩薩賜婚 61 你跟屬狗也是一般但是,絕對沒有財富你可以躺平了 62 你是農曆閏三月初九 63 我在去年年初有警告你破太歲你怎麼講都不聽死金牛 64 你從來都不做功德,煙供,樂捐,善事 65 2025流年你會好運,但隔年2026就會苦命,一甲子循環輪迴你還看不懂啊 66 「【十二生肖】屬雞的婚姻最佳配對,屬雞和什麼屬相相克?」之網址連結 67 雞蛇只有一輩子吵不完的架但不至於離婚 68 兩人都太精明了 69 別被一些流年運勢發財當真相配屬相 70 去高雄被騙了還不夠愚蠢嗎 71 警告你別介入別人婚姻當第三者不要及到我會有血光之災 72 剛才傳給你的請你務必看清楚別到時候發生大事情牽涉到父母法院訴訟 73 你的二婚在五六年後爛桃花因素也將克刑結束造成你一生坎坷 慎思 74 我的婚姻將在這個月作最後定奪否則要等明年了再沒有只能孤老終身 75 若一月能成今年財運大發反之 76 農曆1月 77 看來今年我無望 78 113年2月27日 「生肖牛vs生肖雞」之截圖 79 「生肖雞一定要躲開這個人,他是你運勢的剋星!屬雞人的貴人是誰?多見他你就走好運了!」之網址連結 80 113年3月8日 「女人這裡變得很大,就是外面有男人了,實錘了,錯不了」之貼文連結 81 距離越來越遠了 82 113年3月17日 桔鄉丹丹的連續短片連結 83 113年3月20日 Tiffany Yien的連續短片連結 84 「直接不演了!上百道自助百匯讓你吃到爽只要399元還不收服務費,加價點排餐也才加49元」之貼文連結 85 可以明天去吃嗎 86 我吃素好久了想肉 87 113年3月21日 老婆妍妍真的好漂亮,我會愛你到終老,你也一樣愛我喔哈哈 88 被告與A女之照片 89 我先改手機大頭貼哪一張(3張)照片好 90 被告與A女之照片 91 113年3月23日 你接個電話好不好 92 未接語音通話2通 93 幹嘛不接我電話 94 一一的畫的影片連結 95 穎樂命理師在澳洲|命理、創業、轉運的連續短片連結 96 我很傷心你拒絕了我,上天為什麼要折磨我,這是什麼世界 97 被告與A女之照片 98 113年3月24日 未接語音通話2通 99 你在忙什麼啊 100 你到底在幹嘛 101 未接語音通話1通 102 113年3月26日 抖音影片1部 103 113年3月29日 未接視訊通話1通 104 「這個視頻會激勵到你!!只要你有成功的信念和正確的方法...」之影片連結 105 未接視訊通話1通 106 113年4月6日 「這就是男生分手後的樣子#情感故事#人生語錄#靜思語」之貼文連結 107 113年4月7日 今天能不能跟你見上一面好久沒看到了你我想你了 108 為什麼我加入你好友你一直沒有反應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乾脆封鎖我算了 109 度日如渡年 110 原本戒掉的菸今天又抽了 111 「徐暐翔Vash Hsu《我們到底算什麼 Distrustful Love》Official MV」之影片連結 112 下午可以見上一面我把菸戒了 113 下半年我要去柬埔寨走一趟 114 未接語音通話3通 115 113年5月2日 今天可是明天可以上班了 116 今天考完試明天可以上班了 117 「自從認識你,從一開始的好感變成喜歡,再從喜歡變成了愛,再從愛變成習慣有你,恰到好處的喜歡...」之貼文連結 118 「如果你心里有了別人,沒關系,說出來我可以退出。如果不想再愛我,可以直接告訴我,我也不會...」之貼文連結 119 113年5月4日 回電 120 113年5月17日 未接語音通話1通 121 你目前未婚 介入他人婚姻必受天譴 這是你的宿命?孩子給他吧改變運勢吧 122 未接語音通話1通 123 113年5月18日 未接語音通話2通 124 都是騙人的 125 113年5月20日 蕭良正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A女西元xxxx年x月x日生(年籍詳卷) 126 你加油會有春天來 127 113年5月22日 運勢決定人生走向 你犯下錯誤 何不打掉重練 深思熟慮幾天 人累心累 肖雞害了你 金牛撐住你 一步一腳印 別步向你姊後塵 三春快東蓄家富 夫妻同居松柏長 128 你不嫁給我 咸池桃花煞 坎坷風波 紅顏命薄 129 113年5月25日 我很想念你,快半年沒見到人了 130 缺雞幫牛,牛幫雞不易成交啊 131 113年5月29日 未接語音通話2通 132 回電 133 113年5月30日 我現有子女不想繼承 想找人生一個繼承家業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