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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21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1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簡穌恩宜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90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0號),提起上訴,復經移送併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張簡穌恩宜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張簡穌恩宜與其配偶張長耶星慶婚後,育有包含女兒張○得(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兒子張簡○伯(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子女,張長耶星慶自104年間起,因對張○得有體罰等不當管教成傷及剝奪受國民教育之行為,經斯時基隆市政府主責社工鄒雨晴及社工督導李宗憲介入並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保護安置獲准,至107年3月30日張○得結束保護安置返家,張長耶星慶仍有對子女管教過當,李宗憲、鄒雨晴接獲通報後,於109年1月7日帶同張○得、張簡○伯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就診,檢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遂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保護安置、延長安置,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3年1月23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裁定停止張簡穌恩宜與張長耶星慶對張○得、張簡○伯之親權,並由基隆市政府擔任張○得、張簡○伯之法定代理人。

二、詎張簡穌恩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住家內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FACEBOOK)後,以帳號「張宜」名義,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35、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日期,在個人頁面向不特定公眾公開指摘李宗憲、鄒雨晴自行或與醫生合謀偽造驗傷書(詳細文字詳附表一編號1至3

5、附表二編號1至7),復將自己貼文於附表一編號A至P所示之日期,轉貼至附表一編號A至P所示之臉書粉絲專頁(各次貼文內容及轉貼之粉絲專頁詳附表一編號A至P),而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閱覽,而足以生損害於李宗憲、鄒雨晴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三、案經李宗憲、鄒雨晴告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97至298頁),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發表如附表一、二之文字,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被告所述均為真實,據孩子表示於109年1月7日驗傷日並沒有看到醫生,是偽造驗傷診斷證明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一、二時間,以臉書帳號「張宜」名義公開發表

如附表一、二文字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715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第148至149頁、原審114年度易字第490號刑事卷宗第36頁、本院卷第298頁),並有臉書帳號「張宜」名義發表之貼文附卷可資佐證(如附表一、附表二他卷、偵卷頁數所示)。又被告之子女張○得、張簡○伯,經張長耶星慶自104年間起體罰、剝奪等不當管教成傷及剝奪受國民教育之行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保護安置,張○得於107年3月30日結束保護安置返家,張長耶星慶仍有對子女管教過當之通報,經李宗憲、鄒雨晴於109年1月7日帶同張○得、張簡○伯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就診,檢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保護安置、延長安置,並於113年1月23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裁定停止張簡穌恩宜與張長耶星慶對張○得、張簡○伯之親權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護字第58號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254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護字第4號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1150號不起訴處分書、109年度偵字第67號起訴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等可參(見他卷第87至

94、99至133頁),此情首堪認定。㈡被告雖辯稱:我說的是事實云云。然而:

⒈張○得於109年1月7日13時19分許,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

長庚紀念醫院驗傷,主訴「被爸爸用木棍打頭」,檢驗有「頭部鈍傷」;張簡○伯於同日13時18分許,於同院驗傷,主訴「被木棍打頭」,檢驗有「頭部鈍傷」等情,有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參(他卷第95至98頁),核閱上開各診斷證明書,有醫院院長、主治醫師、檢診醫師之簽章及醫院印文,可認張○得、張簡○伯確有經醫師驗傷診斷,該等診斷證明書客觀上顯非告訴人李宗憲、鄒雨晴偽造。

⒉又被告之配偶張長耶星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

字第128號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中,亦不否認「於109年1月7日以撖麵棍輕敲未成年人」,僅辯以「並無因此造成傷害」,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鄒雨晴於該案所證稱:「當天學校老師打電話給我,她說張○得跟張簡○伯有被爸爸責打,身體不適,我有到學校關心張○得、張簡○伯的狀況,張○得、張簡○伯有陳述當天早上遭爸爸用橄麵棍打頭,我之後有帶孩子去醫院驗傷,並將孩子進行安置」、「(張○得、張簡○伯受傷位置在哪裡?)他們陳述被打在頭部,非常痛,有帶他們去驗傷」、「(張○得、張簡○伯的傷勢是如何造成的?)小孩說他頭部有被爸爸拿橄麵棍責打,是老師發現小孩神情有異狀主動去關心小孩,小孩向老師哭訴被爸爸拿橄麵棍打頭非常的痛,所以老師通知社工到場,我到場後有跟張○得、張簡○伯確認狀況,張○得、張簡○伯都有陳述遭爸爸拿橄麵棍責打頭部,之後我帶他們去醫院驗傷,驗完傷有協助護送到安置處所」之不當管教情節大致相符,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19至133頁),堪認張○得、張簡○伯於109年1月7日遭張長耶星慶持木棍打擊頭部後,經學校老師發現異常、通報社工,並由社工帶往醫院驗傷,益徵前揭驗傷之經過、驗傷診斷結果為真。被告所辯,殊違常情,不足採信。

㈢又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眾人周知之意圖,且「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至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被告知悉張○得、張簡○伯於109年1月7日遭張長耶星慶持木棍打擊頭部,亦知悉且可判斷告訴人李宗憲、鄒雨晴並無偽造診斷證明書之行為,卻仍在臉書發表附表一、二「基隆市政府督導李○憲、社工鄒○晴」、「偽造診斷書」等不實文字,使眾多不特定臉書使用者均得共見共聞,自屬散布之行為無疑。又被告發表上開文字內容,足使見聞者產生告訴人李宗憲、鄒雨晴於執行職務時偽造文書之負面觀感,貶抑其等名譽與社會評價,依被告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當無不知之理,卻仍恣意指摘不實,主觀上當有誹謗之故意甚明。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散布附表一、二之文字,時間、地點密切接近,其訴求

無二,手法雷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賡續而為,各次加重誹謗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李宗憲、鄒雨晴之不同法益,為

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論處。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由:㈠原審以被告犯加重誹謗等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就附表二之犯罪事實移送併案,此部分與被告經起訴論罪如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均經本院指駁如前,洵屬無據。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時值青壯,智識正常,

遇事不思以理性、合法溝通方式謀求問題解決之道,亦不循正當法律途徑救濟,竟恣意散布足以貶抑告訴人李宗憲、鄒雨晴名譽之文字,在現今網際網路資訊流通迅速,所及範圍無遠弗屆之情況下,對於告訴人李宗憲、鄒雨晴名譽造成之影響難以彌補,行為可議,又被告始終否認犯罪,未能正視己非,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已婚,需撫養八個小孩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02頁),暨其自述係希望讓小孩回家之動機及目的、手段、迄未與告訴人李宗憲、鄒雨晴和解及告訴人李宗憲、鄒雨晴之損害程度、告訴人鄒雨晴表達請維持原審判決刑度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附表一:

編號 臉書發文日期 文字內容(他卷頁數) 1 114年1月2日 李○憲督導主使鄒○晴社工偽造驗傷書,就為了要強執安置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成功,李○憲督導和鄒○晴社工,為了自己的業績和前途更為了自己的升官發財,安置到至今將滿五年 114/1/9即滿,請問基隆市長謝國樑,您知道這件事情嗎?(第29頁) 2 114年1月4日 基隆市謝國樑市長:您的市政府-社會處的李○憲督導主使鄒○晴社工,在基隆市長庚醫院與醫師合夥串通"僞造驗傷書”為了要來強執我的兒女成功被《安置》,到至今還無法結東安置,您還成了孩子們的法定代理人,人在做上帝在看,我是兒女孩子們的媽媽:張簡穌恩宜,我要我的兒女回家 ,全家圑圓!(第30頁) 3 114年1月5日 4 114年1月8日 李○憲督導主使鄒○晴社工偽造驗傷書,就為了要強執安置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成功,李○憲督導和鄒○晴社工,為了自己的業績和前途更為了自己的升官發財,安置到至今將滿五年 114/1/7即滿,請問基隆市長謝國樑,您知道這件事情嗎?(第31頁) 5 114年1月9日 憲督導主使鄒○晴社工偽造驗傷書,鄒在現場也沒有幫孩子拍照和錄影頭部,到醫院孩子們也說,沒驗傷和開藥(第32頁) 6 114年1月10日 7 114年1月14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根本無傷和無痛,且無照相錄影存證(毫無證據)更沒看診和看到“主治醫師”,及“檢驗師”,也無擦藥和拿藥,完全是“鄒○晴社工”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李○憲督導”兩人自導自演,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安置”(獄)已過五年又六天,加“停止親權”,真是×極度荒謬可惡至極×(第33頁) 8 114年1月15日 轉貼編號7,114年1月14日貼文(第33頁) 9 114年1月17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根本無傷和無痛,且無照相錄影存證(毫無證據)更沒看診和看到“主治醫師”,及“檢驗師”,也無擦藥和拿藥,完全是“鄒○晴社工”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李○憲督導”兩人自導自演,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安置”(獄)已過五年又六天,加“停止親權”,真是×極度荒謬可惡至極×(第34頁) 10 114年1月18日 轉貼編號9,114年1月17日貼文(第35頁) 11 114年1月19日 轉貼編號9,114年1月17日貼文(第36頁) 12 114年1月20日 鄒: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妳竟然可以在109/1/7帶著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偽造驗傷書”,成功的“偽造驗傷書”後 ,再拿著“偽造驗傷書”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安置我的兒女,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人在做,上帝在看,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第37頁) 轉貼編號9,114年1月17日貼文(第39頁) A 114年1月20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基隆人交流平台」、「基隆幫」、「在地基隆人」、「基隆人」、「基隆人的平台」、「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罷免謝國樑,我受夠他的跳票」、「匿名爆料社」、「2024總統賴清德」等臉書社團 13 114年1月21日 轉貼編號9,114年1月17日貼文(第40頁) 109年1月7日之過裎,根本無傷和無痛,且無照相錄影存證(毫無證據)更沒看診和看到“主治醫師”,及“檢驗師”,也無擦藥和拿藥,完全是“鄒○晴社工”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李○憲督導”兩人自導自演,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安置”(獄)已過五年又六天,加“停止親權”,真是×極度荒謬可惡至極×(第41頁) 14 114年1月23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根本無傷和無痛,且無照相錄影存證(毫無證據)更沒看診和看到“主治醫師”,及“檢驗師”,也無擦藥和拿藥,完全是“鄒○晴社工”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李○憲督導”兩人自導自演,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安置”(獄)已過五年又六天,加“停止親權”,真是×極度荒謬可惡至極×(第42頁) 15 114年1月25日 轉貼編號9,114年1月17日貼文(第45頁) 16 114年1月28日 轉貼編號9,114年1月17日貼文(第46頁) 轉貼編號12,114年1月20日貼文(第46頁) 17 114年2月3日 鄒: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妳竟然可以在109/1/7帶著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偽造驗傷書”,成功的“偽造驗傷書”後 ,再拿著“偽造驗傷書”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安置我的兒女,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人在做,上帝在看,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 李○憲督導主使鄒○晴社工偽造驗傷書和醫院合夥,如果沒有這偽造驗傷書,鄒○晴社工根本無法安置我的兒女!(第47頁及第48頁) 18 114年2月6日 轉貼編號14,114年1月23日貼文(第49頁) B 114年2月6日 將114年1月23日貼文轉貼至「基隆人」、「基隆人的平台」、「基隆幫」、「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推翻民進黨大聯盟」、「罷免謝國樑,我受夠他的跳票」、「匿名爆料社」、「2024總統賴清德」、「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基隆人交流平台」(第42頁至第44頁、第52頁) C 114年2月7日 將114年1月23日貼文轉貼至「記者爆料往-公開版」、「賴清德〔台灣總統、最棒總統〕」(第43、44頁) 19 114年2月9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根本無傷和無痛,且無照相錄影存證(毫無證據)更沒看診和看到“主治醫師”,及“檢驗師”,也無擦藥和拿藥,完全是“鄒○晴社工”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李○憲督導”兩人自導自演,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安置”(獄)已過五年又六天,加“停止親權”,真是×極度荒謬可惡至極×(第53頁至第54頁) 20 114年2月13日 D 114年2月14日 將114年1月23日貼文轉貼至「在地基隆人」(第44頁) 將114年2月13日貼文轉貼至「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在地基隆人」、「基隆人」、「基隆人交流平台」、「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2024總統賴清德」、「推翻民進黨大聯盟」、「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罷免謝國樑,我受夠他的跳票」、「匿名爆料社」(第54頁至第56頁) E 114年2月18日 將114年2月13日貼文轉貼至「記者爆料網-公開版」(第54頁) 21 114年2月19日 鄒: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妳竟然可以在109/1/7帶著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偽造驗傷書”,成功的“偽造驗傷書”後 ,再拿著“偽造驗傷書”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安置我的兒女,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人在做,上帝在看,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第57頁至第58頁) F 114年2月19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基隆幫」、「基隆人」、「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2024總統賴清德」、「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罷免謝國樑,我受夠他的跳票」、「推翻民進黨大聯盟」、「基隆人交流平台」、「基隆人的平台」、「匿名爆料社」(第58頁至第60頁) G 114年2月20日 將114年2月19日貼文轉貼至「在地基隆人」(第60頁) 22 114年2月21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根本無傷和無痛,且無照相錄影存證(毫無證據)更沒看診和看到“主治醫師”,及“檢驗師”,也無擦藥和拿藥,完全是“鄒○晴社工”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李○憲督導”兩人自導自演,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安置”(獄)已過五年又六天,加“停止親權”,真是×極度荒謬可惡至極×(第61頁) H 114年2月21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台視新聞報導」、「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基隆人」、「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2024總統賴清德」、「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罷免謝國樑,我受夠他的跳票」、「在地基隆人」、「推翻民進黨大聯盟」、「基隆人交流平台」、「基隆人的平台」、「匿名爆料社」(第61頁至第63頁) 23 114年2月25日 轉貼編號22,114年2月21日貼文(第63頁) 24 114年3月3日 基隆市謝國樑市長:您的市政府-社會處的李○憲督導主使鄒○晴社工,在基隆市長庚醫院與醫師合夥串通"僞造驗傷書”為了要來強執我的兒女成功被《安置》,到至今還無法結東安置,您還成了孩子們的法定代理人,人在做上帝在看,我是兒女孩子們的媽媽:張簡穌恩宜,我要我的兒女回家 ,全家圑圓!(第64頁) 25 114年3月5日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的鄒○晴社工,知法犯法<偽造驗傷書>和強執安置我的兒女,害我的兒女們被寄養家庭苦待和偏待。(第64頁) 鄒: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妳竟然可以在109/1/7帶著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偽造驗傷書”,成功的“偽造驗傷書”後 ,再拿著“偽造驗傷書”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安置我的兒女,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人在做,上帝在看,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第65頁) 基隆市謝國樑市長:您的市政府-社會處的李○憲督導主使鄒○晴社工,在基隆市長庚醫院與醫師合夥串通"僞造驗傷書”為了要來強執我的兒女成功被《安置》,到至今還無法結東安置,您還成了孩子們的法定代理人,人在做上帝在看,我是兒女孩子們的媽媽:張簡穌恩宜,我要我的兒女回家 ,全家圑圓!(第66頁) I 114年3月5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我是基隆人」、「挺賴團之全台大罷免」、「台視新聞報導」、「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基隆幫」、「基隆人」、「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2024總統賴清德」、「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罷免謝國樑,我受夠他的跳票」、「基隆人交流平台」、「匿名爆料社」、「基隆人的平台」、「推翻民進黨大聯盟」(第66頁至第68頁) J 114年3月6日 將114年3月5日貼文轉貼至「基隆爆料公社」、「賴清德[台灣總統、最棒總統]」(第66頁) 26 114年3月7日 轉貼編號25,114年3月5日貼文(第69頁) K 114年3月7日 將114年3月5日貼文轉貼至「在地基隆人」(第68頁) 27 114年3月8日 鄒: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妳竟然可以在109/1/7帶著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偽造驗傷書”,成功的“偽造驗傷書”後 ,再拿著“偽造驗傷書”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安置我的兒女,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人在做,上帝在看,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第69頁) 109年1月7日之過裎,根本無傷和無痛,且無照相錄影存證(毫無證據)更沒看診和看到“主治醫師”,及“檢驗師”,也無擦藥和拿藥,完全是“鄒○晴社工”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李○憲督導”兩人自導自演,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安置”(獄)已過五年又六天,加“停止親權”,真是×極度荒謬可惡至極×(第71頁) 28 114年3月14日 109年1月7日之過裎,根本無傷和無痛,且無照相錄影存證(毫無證據)更沒看診和看到“主治醫師”,及“檢驗師”,也無擦藥和拿藥,完全是“鄒○晴社工”一手遮天和背後的影武者“李○憲督導”兩人自導自演,又狼狽為奸害您們入“安置”(獄)已過五年又六天,加“停止親權”,真是×極度荒謬可惡至極×(第72頁) L 114年3月14日 將本日貼文轉貼至「賴清德[台灣總統、最棒總統]」、「記者爆料網-公開版」、「台視新聞報導」、「基隆幫」、「基隆人」、「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推翻民進黨大聯盟」、「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2024總統賴清德」、「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罷免謝國樑,我受夠他的跳票」、「基隆人交流平台」、「匿名爆料社」、「基隆人的平台」(第72頁至第75頁) 29 114年3月19日 轉貼編號22,114年2月21日貼文(第76頁) M 114年3月19日 轉貼114年3月14日貼文至「在地基隆人」(第75頁) 30 114年3月21日 轉貼編號28,114年3月14日貼文(第76頁) 31 114年3月24日 鄒: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妳竟然可以在109/1/7帶著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偽造驗傷書”,成功的“偽造驗傷書”後 ,再拿著“偽造驗傷書”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安置我的兒女,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人在做,上帝在看,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第77頁) N 114年3月25日 轉貼114年3月24日貼文至「基隆人」、「基隆人交流平台」、「基隆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推翻民進黨大聯盟」、「馬英九禮遇沒有了再囂張看看」、「2024賴清德總統後援會民間版」、「2024總統賴清德」、「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連署社團」、「罷免謝國樑,我受夠他的跳票」、「匿名爆料社」、「台視新聞報導」、「基隆幫」、「基隆人的平台」、「在地基隆人」(第78頁至第80頁) 32 114年3月26日 基隆市謝國樑市長:您的市政府-社會處的李○憲督導主使鄒○晴社工,在基隆市長庚醫院與醫師合夥串通"僞造驗傷書”為了要來強執我的兒女成功被《安置》,到至今還無法結東安置,您還成了孩子們的法定代理人,人在做上帝在看,我是兒女孩子們的媽媽:張簡穌恩宜,我要我的兒女回家 ,全家圑圓!(第81頁) O 114年3月28日 轉貼114年3月24日貼文至「基隆爆料公社」(第77頁) P 114年3月29日 轉貼114年3月24日貼文至「記者爆料網-公開版」(第78頁) 33 114年4月7日 鄒:妳還沒升官和上台領獎的之前,只是一 位約聘基層的社工,妳竟然可以在109/1/7帶著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偽造驗傷書”,成功的“偽造驗傷書”後 ,再拿著“偽造驗傷書”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安置我的兒女,直到現在已經五年多,孩子們到現在也還無法結束安置,你真的是昧著良心做可惡事的人 ,人在做,上帝在看,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第81頁) 轉貼編號32,114年3月26日貼文(第82頁) 轉貼編號28,114年3月14日貼文(第82頁) 34 114年4月9日 轉貼編號31,114年3月24日貼文(第83頁) 轉貼編號32,114年3月26日貼文(第83頁) 轉貼編號28,114年3月14日貼文(第82頁) 35 114年4月11日 轉貼編號31,114年3月24日貼文(第83頁) 轉貼編號32,114年3月26日貼文(第83頁)附表二:

編號 貼文時間 文字內容(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47號偵查卷宗頁數) 1 114年4月20日 「張宜」之臉書個人頁面 「...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偏造驗傷書”,成功的“偏造驗傷書”後,再拿著“偽造驗傷書”和帶著我的兒女到寄養家庭,安置我的兒女...」(第13頁) 2 114年5月21日 「張宜」之臉書個人頁面 「...鄒雨晴社工:......妳竟然可以在 109/1/7帶著我的大女兒:張○得和二兒子:張簡○伯,在基隆長庚記念醫院,這樣明目張膽的和醫院的醫師合夥“偽造驗傷書”...」(第13至16頁) 3 114年5月23日 4 114年5月24日 5 114年5月27日 6 114年5月31日 7 114年6月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