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27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峻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38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1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峻廷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峻廷於民國113年11月7日8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未經許可在道路旁擺設攤位時,為警盤查並要求出示證件,然陳峻廷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告知身分證字號,經警通報支援警員陳覲于等人到場,告知如不配合告知身分證字號查證將帶回派出所查證,並施以強制力等語。詎陳峻廷仍不願配合,警員遂依法實施強制力,欲將陳峻廷壓制上警車,帶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查證身分。陳峻廷明知陳覲于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於警員陳覲于欲將其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多次奮力抵抗並將員警陳覲于的手甩開,而以此等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致陳覲于因而受有右手部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覲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上開時地,在道路旁擺設攤位為警盤查並要求出示證件等情(本院卷第61頁),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拒絕出示證件,警察要我唸身分證字號,我說你先去開旁邊的,開完再來開我的,警察就呼叫警網來跟我說你要不要報,然後就把我壓住帶回派出所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違法擺設攤位,經警盤查要求提供身分證字
號,被告不願意提供,經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他要我提供身分證號,我不願意提供等語(見偵卷第65頁),嗣後員警隨即呼叫員警陳覲于等人前來支援,因被告始終不願意配合,員警遂將被告壓制在地、上銬後,帶回派出所查驗身分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認在卷(見偵卷第15至17、65至67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工作紀錄簿、被告之違規擺攤罰單、員警密錄器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3、29、3
1、39至47頁)。再依附件原審勘驗筆錄所示,警察走向陳峻廷擺攤攤販處,詢問陳峻廷有無攜帶證件,身分證字號幾號,並告知陳峻廷經檢舉違規擺攤需開罰單,陳峻廷陸續回稱其未帶證件並拒絕提供身分證字號,A警察遂以警用無線電呼叫支援,並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詎被告奮力反抗,而致告訴人即員警陳覲于確實因此受有右手部擦傷之傷害,除經陳覲于於原審審理中明確證稱:是於案發道路旁對被告實施逮捕時,因被告極力抗拒所導致等語(見原審卷第95至96頁),並有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可證,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被告上訴意旨辯稱,並沒有拒絕出示證件,與上開證據不符,顯係卸責之詞,並無理由。
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同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又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本案被告係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乃現行違反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人,而為執行稽查勤務之員警陳覲于等人稽查,被告卻拒不提供身分證字號以供查驗,並經陳覲于等人勸導應報身分資料時,拒絕提供並陸續稱未帶證件並拒絕提供身分證號、我為什麼要給你查啦。我是通緝犯嗎?(台語);以右手指向其他攤販稱:你全部都開嘛!你全部都開嘛!(台語);又於警員陳覲于欲將被告帶回判出所查驗身分時,以右手將警員陳覲于原本抓其背部的手甩開,並對警員陳覲于大吼: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我為什麼要配合,我為什麼要配合(台語),同時警員陳覲于要求被告配合回返所查驗身分時,再度稱:林北是通緝犯嗎?林北是通緝犯嗎?(台語);況且員警數度告知被告要不要配合等語,被告均拒絕配合稱我為什麼要配合,我為什麼要配合(台語)等情(詳見附件原審勘驗筆錄),且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亦供稱:他要我提供身分證號,我不願意提供等語(見偵卷第65頁)。依此顯見,被告拒不提供身分證資料,確實已經警員勸導無效,致無法辨認其身分且依現場被告反應激烈,已屬情況急迫別無他法,員警自得依據上開規定強制被告隨同到派出所查證身分,而被告既拒絕隨同至派出所查驗,員警自得依上開規定以強制為之。由是可知,本件員警所為,係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職務,依法自得強制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無訛。
㈢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
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本件依附件原審開驗筆錄顯示:警員陳覲于以左手抓住陳峻廷上衣背後稱:3,好,OK,走,我們帶回去查驗身分。你不要碰我喔等語時,被告卻以右手將警員陳覲于原本抓其背部的手甩開,而A警察說:等一下,東西收一收時,被告又再度對警員陳覲于大吼: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我為什麼要配合,我為什麼要配合(台語),同時警員陳覲于稱:現在依規定要帶回返所查驗身分,你要不要配合啦!要不要配合!要不要配合?1、2。我現在要用強制力,3,走等語,A警察抓住陳峻廷左手臂處,警員陳覲于抓住陳峻廷右手腕時稱:你現在再用我就銬你。你要不要配合?我現在再告知時,被告竟再度將警員陳覲于手甩開說: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台語),警員陳覲于再次抓住陳峻廷右手時,被告又試圖再次將警員陳覲于手甩開稱: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台語),警員陳覲于稱:你還在那邊抗拒,是不是啦。我再告知你一次唷!請你好好配合。被告陳峻廷同時又稱: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台語)(詳見附件原審勘驗筆錄)。由上可知,被告在員警施以強制力欲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顯已明知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拒被告仍數次:以右手將警員陳覲于原本抓其背部的手甩開;經警詢問要不要配合時,再度將警員陳覲于手甩開、試圖再次將警員陳覲于手甩開,顯係對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無訛。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欲強制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數次將警員陳覲于原本抓其背部的手甩開,客觀上自明知此種舉動,將造成警員陳覲于可能因此受有手部擦傷之傷害結果,自不能諉為不知,即屬故意為之,且警員陳覲于確實因此受有傷害,除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可證外,依附件原審勘驗筆錄所載,警員陳覲于亦已當場表示已因被告知舉止而因此受有傷害,上述情節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覲于於原審所證述之情節一致(見原審卷第91-101頁)。是本件被告所為,乃係係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並致傷害之結果,事證明確,已堪認定。被告否認犯行之辯解,核屬卸責之詞,並無理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數次對正在執行勤務員施強暴,並致告訴人受有傷勢之舉動,係於密切時、地所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原審判決認本件員警所為,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等語,固非無見,惟查:本件員警所為,係依據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罰法規定之授權,乃係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員警主觀上誤認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所誤會,仍不足以影響本件員警執行勤務行為之合法性。原審判決未查,徒以本件員警所為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而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認事用法已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撤銷改判。
四、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是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經警盤檢取締時仍拒絕出示證件或告知身分資料,而為警依法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基於妨礙公務及傷害之犯罪動機、目的而為本件事實欄所載犯行之犯罪手段,無視國家法治,公然挑釁公權力,已對公務員執行職務威信造成危害,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並造成員警因此受有傷害之程度。再兼衡被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未與被害人和解之犯後態度、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庶符罪責相當原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提起公訴,檢察官羅佾德提起上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原審卷第46-52頁)㈠開啟113年度偵字第60184號卷附光碟 ⒈播放光碟內名稱為「2024_1107_080341_004A」之檔案: ⑴本檔案為密錄器錄影畫面,影片時長2分59秒,畫面左下方顯示時間為2024/11/07_08:03:40,2024/11/07_08:03:40至08:04:22許,影片內容與本案無關。 ⑵畫面左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04:22至08:04:47許,A警察走向陳峻廷擺攤攤販處,詢問陳峻廷有無攜帶證件,身分證字號幾號,並告知陳峻廷經檢舉違規擺攤需開罰單,陳峻廷陸續回稱其未帶證件並拒絕提供身分證字號,A警察遂以警用無線電呼叫支援。2024/11/07_08:06:29至08:06:39許,陳峻廷與警方無對話也無肢體接觸至影片播放結束。 ⑶畫面左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06:39許,影片播放結束。 ⒉播放光碟內名稱為「PICT0385」之檔案: ⑴本檔案為告訴人即警員陳覲于配戴之密錄器錄影畫面,影片時長3分02秒,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2024/11/07_08:10:27,2024/11/07_08:10:27至08:11:00許,為支援警力開警車到達現場。 ⑵畫面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1:01至08:11:16許,警員陳覲于走向陳峻廷:「哈囉。證件,有沒有要報?沒有要報,要帶回去查驗身分3小時,你要不要現在報一報。」,陳峻廷站起:「我為什麼要給你查啦。我是通緝犯嗎?(台語)」,A警察:「違規啊!」,警員陳覲于:「違規攤販,現在紅線,我現在告知1,我現在告知2。3,我強制力帶走了。」,陳峻廷同時以右手指向其他攤販:「你全部都開嘛!你全部都開嘛!(台語)」,畫面左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1:17至08:11:40許,警員陳覲于以左手抓住陳峻廷上衣背後:「3,好,OK,走,我們帶回去查驗身分。你不要碰我喔」,陳峻廷以右手將警員陳覲于原本抓其背部的手甩開,A警察:「等一下,東西收一收」,陳峻廷對警員陳覲于大吼:「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我為什麼要配合,我為什麼要配合(台語)」,同時警員陳覲于:「現在依警職法規定帶回返所查驗身分,你要不要配合啦!要不要配合!要不要配合?1、2。我現在要用強制力,3,走」,陳峻廷同時對警員陳覲于:「林北是通緝犯嗎?林北是通緝犯嗎?(台語)」,A警察抓住陳峻廷左手臂處,警員陳覲于抓住陳峻廷右手腕:「你現在再用我就銬你。你要不要配合?」,2024/11/07_08:11:41至08:11:59許,警員陳覲于:「我現在再告知」,A警察:「你再試一次。」,陳峻廷將警員陳覲于手甩開:「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台語)」,警員陳覲于再次抓住陳峻廷右手:「手放開,警職法,我們現在使用強制力。」,陳峻廷試圖再次將警員陳覲于手甩開:「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台語)」,警員陳覲于:「你還在那邊抗拒,是不是啦。我再告知你一次唷!請你好好配合。」,陳峻廷同時:「你現在是在拉我拉什麼的(台語)」,2024/11/07_08:12:00至08:12:44許,A警抓住陳峻廷左手將其壓制於地上,警員陳覲于:「你要不要配合?要不要配合?手過來,手過來,手過來,我已經跟你講了,手過來,你要不要好好講,我們現在依警職法規定帶你返所查驗身分3 小時,對你實施強制力,起來。」,警員陳覲于對A 警察:「你把他凹起來。」,警員陳覲于:「你不配合是你的事情啊!」,警員陳覲于對路人:「你不要在那邊講那個啊!你又不知道不要在那邊亂說話(台語)」,警員陳覲于上銬陳峻廷,警員陳覲于:「來!起來!」。 ⑶2024/11/07_08:12:45至08:13:19許,路人講話,陳峻廷對路人表示因為他有受傷,要路人幫他拍照,警察將陳峻廷帶上警車,並告知路人警察在執行公務,不要妨害公務。2024/11/07_08:13:21至08:13:26許,警員陳覲于在警車上對陳峻廷:「你就要搞成這樣,坐好,怎樣?(台語)我現在是警職法規定啦」。 ⑷畫面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3:26許,影片播放結束。 ⒊播放光碟內名稱為「PICT0386」之檔案: ⑴本檔案為告訴人即警員陳覲于配戴之密錄器錄影畫面,影片時長3分01秒,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2024/11/07_08:13:27,2024/11/07_08:13:27至08:14:45許,警員陳覲于:「你申訴我啊,你去告我啊,我現在受傷了啦!怎樣。告啊,怎樣嗎?」,陳峻廷同時:「我要告你,我要告你(台語)」,警員陳覲于:「已經跟你講了」,陳峻廷同時:「我會告你啦(台語)」,警員陳覲于:「告啊。我笑你不敢告啦(台語)」,陳峻廷:「我如果不敢告就隨便你啦(台語)」,警員陳覲于:「你敢告,來,我現在受傷了,你有看齁(台語),你在講那些有的沒的,我就逮捕你,把你送到法院。」,陳峻廷:「沒差啦(台語)」,警員陳覲于:「好,沒差,我現在也沒差,看啦,我現在受傷了(台語),你強制力反抗我導致我受傷,我就可以告你啦,在那邊講那有的沒的。」,警員陳覲于:「來,驗傷啊,去醫院啊,我一條一條跟你算,看誰受傷,誰傷誰(台語),你要不要報?不要報,我們現在去壓指紋。」,警員陳覲于:「你要不要報(台語)。」,陳峻廷:「我要報,我會報(台語)」,警員陳覲于:「身分證、身分證啦(台語)。」,陳峻廷:「不用,我等等報(台語)」,警員陳覲于:「你不講,不講這樣查3小時(台語)OK嗎?那我正式告知你,我現在受傷,我等一下去醫院,我正式對你提告。」,2024/11/07_08:14:46至08:16:27許,未有對話,僅執行逮捕回報行為。 ⑵畫面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6:27許,影片播放結束。 ⒋播放光碟內名稱為「PICT0389」之檔案: ⑴本檔案為告訴人即警員陳覲于配戴之密錄器錄影畫面,影片時長3分,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2024/11/07_08:22:29,2024/11/07_08:22:29至08:24:04許,陳峻廷持續推擠A警察,A警察與警員陳覲于告知陳峻廷渠等正在執行勤務,不要推擠,陳峻廷告知其身分證號碼,並表示沒有在推擠警方,A警察查驗陳峻廷身分時,陳峻廷欲離開現場,警員陳覲于告知陳峻廷:「你不要一直想出去啦!(台語)」,陳峻廷:「我手流血了,不能那個(台語)」,警員陳覲于:「我也手流血啦!來啊!(台語)」,陳峻廷:「我手跟腳都流血了,我不能那個嗎?(台語)」,警員陳覲于:「然後咧,然後咧」,A警察、警員陳覲于與陳峻廷確認身分,2024/11/07_08:24:05至08:24:45許,警員陳覲于對陳峻廷表示:「你現在要怎麼處理(台語)」,陳峻廷:「我要報案、我要報案(台語)」,警員陳覲于:「那我現在,不要推我(台語)」,陳峻廷:「我沒有要在這裡報案,沒人要推你啦!(台語)」,警員陳覲于抓住陳峻廷領子:「我現在就處理你」,警員陳覲于將其右手掌給陳峻廷看:「你把我用流血,要怎麼處理(台語)」,陳峻廷甩開警員陳覲于,警員陳覲于:「你再推我試試看」,陳峻廷:「你現在是怎樣!(台語)」,警員陳覲于:「你現在是怎樣!(台語),你現在用到我」,陳峻廷:「你不用在那邊啦!你不用在那邊啦!(台語)」,警員陳覲于抓住陳峻廷右手衣服處:「你要我現在辦你是不是」,陳峻廷多次向警員陳覲于靠近:「你辦啊!你辦啊!(台語)」,警員陳覲于:「你再推擠我啊!你在那邊推我。」,陳峻廷多次向警員陳覲于靠近:「你辦啊!你辦啊!誰要推你啊!(台語)」,警員陳覲于:「離開,你不要在那邊用我喔。」,陳峻廷:「我是不是身分證已經報了(台語)」,警員陳覲于:「然後咧,我們還沒用完。」,陳峻廷:「你用,你用,沒關係,你用,看你要怎麼用,你看要怎麼用啦(台語)」,2024/11/07_08:24:46至08:25:02許,警員陳覲于與A警察討論處理流程,陳峻廷走向警員陳覲于右方,2024/11/07_08:25:03至08:25:10許,警員陳覲于對陳峻廷表示:「你要幹嘛?先回去。」,陳峻廷:「我為什麼要先過去,我現在是犯人嗎?(台語)」,警員陳覲于:「我現在可以,好,OK」,陳峻廷:「我現在要來去驗傷,我現在是犯人嗎?(台語)」,2024/11/07_08:25:11至08:25:18許,陳峻廷從警員陳覲于左邊離開甩開警員陳覲于抓住其胸口的手,往門口走去,警員陳覲于走在陳峻廷後面:「阿不然就扣一扣,ㄟ,哈囉。」,2024/11/07_08:25:19至08:25:28許,警員陳覲于從陳峻廷背後伸手抓住往牆面壓制並表示:「我現在逮捕你。」,陳峻廷:「你現在在說什麼?你現在在說什麼?(台語)」,警員陳覲于:「你現在用我的手已經受傷了啦!辦一辦啦!」。 ⑵畫面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25:28許,影片播放結束。 ⒌播放光碟內名稱為「PICT0390」之檔案: ⑴本檔案為密錄器錄影畫面,影片時長3分,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2024/11/07_08:25:30,2024/11/07_08:25:30至08:25:49許,陳峻廷欲走向出口,警員陳覲于告知陳峻廷請其配合並以左手抓住陳峻廷手腕處,其餘警員幫忙抓住陳峻廷,使其坐下於長椅,2024/11/07_08:25:50至08:26:24許,警員陳覲于將右手掌給陳峻廷看表示其有受傷,陳峻廷表示自己也有受傷,2024/11/07_08:26:25至08:26:31許,警員陳覲于向陳峻廷宣告其因涉嫌妨害公務案要將其逮捕,並宣告其有權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2024/11/07_08:26:32至08:27:15許,陳峻廷站起與A警察推擠,警員陳覲于持續宣告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得請求。可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警員陳覲于將陳峻廷上銬,請其不要再持續抗拒,並將其上手銬後,帶至腳銬處上腳銬,2024/11/07_08:27:16至08:28:30許,警員陳覲于向陳峻廷告知會對其提告,及處理相關程序所需文件至影片播放結束。 ⑵畫面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28:30許,影片播放結束。 ㈡開啟被告陳峻廷刑事答辯狀所附光碟,播放光碟內名稱為「000000000.947084」之檔案: ⒈本檔案為監視器錄影畫面,影片時長1分47秒,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為2024/11/07_08:11:11,並未收錄案發時的聲音,檔案開始播放時,畫面右上方有攤販擺攤之大型雨遮及一疊紙箱,路面上劃有紅線。 ⒉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1:12許,有一名身穿深色長袖上衣及深色長褲男子(經當庭訊問被告,該男子為被告陳峻廷)走出站於攤販後一疊紙箱旁邊,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1:40許,一名短髮女警察走至該疊紙箱後方,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1:42至08:11:50許,陳峻廷於警員陳覲于握住其右上臂時,用力將其甩開,並持續向後試圖掙脫其控制,於陳峻廷左側A警察用其雙手緊抓陳峻廷左手臂,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1:51至08:11:54許,警員陳覲于站至陳峻廷右側手拿手銬,陳峻廷持續試圖掙脫,揮動右手,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2024/11/07_08:11:55至08:11:59許,警員陳覲于抓住陳峻庭右手後將手銬上其右手,警員陳覲于與A警察協力將陳峻廷壓制於地面,2024/11/07_08:12:00至08:12:24許,A警察試圖用右手肘壓制陳峻廷上背處時陳峻廷持續掙扎,後A警察向前以雙手撐地跌至地面,陳峻廷持續掙扎,2024/11/07_08:12:25至08:12:50許,A警察將陳峻廷左手向後背,由警員陳覲于上銬後,扶起陳峻廷使其站立,將陳峻廷帶離鏡頭畫面。2024/11/07_08:12:51至08:12:56許,至影片播放結束陳峻廷未再出現於畫面中。 ⒊畫面右下方顯示時間2024/11/07_08:12:56許,檔案播放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