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2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智彬
季節
王子芩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85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王子芩部分撤銷。
王子芩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游智彬、季節、王子芩(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無罪部分)於民國112年12月間分別為新黨籍桃園市第3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新黨輿情中心主任、新黨籍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游智彬、季節於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之情形下,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由游智彬擔任主持人、季節擔任引言人、王子芩則為參與者,在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許,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得以隨時觀看內容之網路直播共同記者會方式,於「【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游智彬揭露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游智彬、季節分別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游智彬、季節再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字,共同貶損羅文禎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經上開112年12月18日之直播記者會後,財政部業已針對該記者會之言論內容不實,發佈新聞稿澄清說明。游智彬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之情形下,另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許,再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得以隨時觀看內容之網路直播記者會方式,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游智彬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於上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字,貶損羅文禎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三、案經羅文禎提起自訴。理 由
甲、審理範圍:
壹、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權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等部分則不在第二審審查範圍,且具有內部拘束力,第二審應以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認定為基礎,僅就經上訴之量刑部分予以審判有無違法或不當。
貳、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游智彬、季節、王子芩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訴人則未提起上訴。被告游智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明示就量刑部分上訴(本院卷第166至167頁、第269頁);上訴人即被告季節、王子芩均主張無罪而全部提起上訴(本院卷第269頁)。依前揭說明,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游智彬部分之審理範圍限於刑之部分,未聲明上訴之該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又被告季節、王子芩就原判決關於其等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對於罪及刑全部上訴,是此部分全部為本院審理範圍。
乙、實體部分:
壹、關於被告季節就事實欄一所示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被告季節就此部分之罪及刑全部上訴):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70至27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本件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季節對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與被告游智彬以網路
直播方式共同舉行名稱為「【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游智彬揭露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並於被告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字,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可隨時觀看內容等事實,固所是認,惟矢口否認有妨害名譽犯行,辯稱:那次參加記者會我是應邀身分,被告游智彬多次爆料都有所本,我才信任他的爆料,另外我本身在新黨任職,基於在野黨監督政府之責任,基於民主國家人民有權瞭解國家機關事務之下,參與這個記者會,希望能夠釐清真相;我在記者會上的發言,均使用「疑似」用語,所以並沒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之故意或行為等語。
㈡經查:
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
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⒉被告游智彬、季節於112年12月間分別為新黨籍桃園市第3選
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新黨輿情中心主任,共同於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許,以網路直播方式舉行名稱為「【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游智彬揭露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分別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並於被告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字,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可隨時觀看內容等情,為被告季節所是認(本院卷第172頁),且有錄影光碟及譯文、臉書貼文截圖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1至29頁、第31至34頁、第79至87頁、第89至95頁),此部分客觀事實堪以認定,先予敘明。⒊關於被告游智彬、季節就上開記者會所陳述之事實是否為真
,或雖非真實但有相當理由確信或經合理查證:⑴自訴人並未阻止通報或查緝112年10月3日所發現走私事件:
①證人劉建伯於原審證稱:我於112年10月間在基隆關擔任機動
稽核組課員,負責過濾倉單還有做查緝工作,112年10月間暢明輪靠泊基隆港9 號碼頭作業期間發生走私事件,我是負責第一線查緝作業的承辦人員,當時邱旭柏支援查緝,協助排櫃及調監視器;我們在10月3日時發現要查緝的標的貨櫃沒有封條,所以調查沒有封條的原因,調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有走私情事,因為監視器沒有照到櫃門,無法直接看到櫃門有開啟或被剪封條,我們當時只看到有人搬運東西的情況,無法完全確定裡面的東西已經流出來了,我們先口頭報告,後續花一點時間去調影像證據、貨車司機動線,因為是我發現就由我再於112年10月11日以書面將這件事向課長、自訴人,再來是關務長呈報,中間無人阻撓簽文進行,並轉交給駐辦督察室以及跟調查局有聯絡的單位,把這個情資交給他們,因為後續刑事案件承辦人就是調查局,所以我們沒有直接跟地檢聯繫,這些走私物品因為我們提供情資,按照基隆地檢署偵辦的結果是有追到;這件事情自訴人沒有要求不要查緝,也沒有要求不要通報關務長、副關務長或航基站,在我任職10年間,自訴人沒有跟我說過那些案子要儘速、那些案子可以拖一下等語(原審卷第292至301頁)。②證人邱旭柏於原審亦證述:112年10月間暢明輪走私案件時,
我任職於基隆關機動稽核組機動四股,只有簡單參與該走私案的調查,主要是協助劉建伯以公務車載他到事發貨櫃場查看,我有下車陪他看現場貨櫃跟監視器角度,看監視器在哪些位置、哪些角度可以調得到,剩下的業務主要都是由劉建伯負責,在劉建伯調查過程中,自訴人沒有阻撓我的行為等語相符(原審卷第314至316頁)。
③準此,證人劉建伯、邱旭柏於原審就其等調查112年10月3日
所發現走私事件之證述細節一致,且自訴人現與其等2人並無上下隸屬關係,堪認定證人劉建伯及邱旭柏上述證述屬實。是依證人劉建伯及邱旭柏之證述,自訴人並未阻止通報或查緝112年10月3日所發現走私事件。⑵證人邱旭柏、游祥慶均非因自訴人之影響而調職:①證人邱旭柏另於原審證稱:我從107年因考試分發在基隆關服
務,比自訴人先到機動稽核組,自訴人是後來調動過來做我們的長官,我現在任職高雄關稽查組檢查課檢查二股,是112年底時因為家庭因素自己申請調動,與自訴人無任何關連;在112年底之前就有申請過調動到臺中、高雄,因為那兩邊都有我的親人等語(原審卷第313至321頁)。證人游祥慶亦於原審證稱:112年10月時我任職基隆關倉棧組的監理課,負責貨櫃監理;我在112年10月2日有3箱貨物遺失後調離原職,但與自訴人無關,我是因為與當時直屬長官張嘉元有衝突,在平時考核簽說我不配合,但4月調動時來不及,在後來10月時調走;自訴人與張嘉元不同、互不隸屬,也沒有互相指揮監督關係,不可能包庇張嘉元等語(原審卷第392至395頁)。②再證人廖素卿於原審證稱:我目前任職基隆關人事室主任,
邱旭柏是112年時調到高雄關,他有申請兩次,第一次分數不夠,第二次分數夠了,剛好他就調高雄,所謂的分數夠是排名在前面,邱旭柏調職原因除了是高雄人,調查表還有寫家在南部、有養子壓力,會導致家庭紛爭跟誤會;申請調任高雄關的過程在基隆關部分只是前置作業,送到關務署以後根據如原審卷第269頁申請書上的分數排序,分數高的人又剛好在需求機關的人數內,就可以調動,核准權是在關務署;在調任流程,稽核組組長無權將他的組員調動,因為就是按照當事人的分數來計算,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人事室在審查相關附件時都很嚴格,絕對不能有模糊的空間,在邱旭柏申請調職的申請書上面不需要當時機動稽核組組長即自訴人核章。游祥慶是112年11月23日基隆關的派令,是基隆關的權限,游祥慶從倉棧組監理課調到稽查組儀檢二課,過程中稽核組組長無干涉權限,首長的權限,關務長不用簽發,只要跟我們講就我們就會製表,由人事室創文製表以後呈核,關務長簽了以後異動通報就出來,與組長一點關係都沒有;組長在每一年人事室做異動通報時會有一個調查,如果是倉棧組的,只能就倉棧組的人表示意見,是稽查組的就稽查組的表示意見,至於組跟組間的調動是由最高首長權限來決定,各組組長對於這個部分不能有異議等語(原審卷第304至310頁)。③準此,對照證人邱旭柏、游祥慶與廖素卿之證述內容一致,
其中邱旭柏、游祥慶現更分別已調離基隆關及退休,與自訴人無上下隸屬關係,堪認證人邱旭柏、游祥慶之證述屬實,是其等職務調動均非自訴人職權所及,而與自訴人無涉。⑶據上,依卷內資料所示,自訴人並曾未阻止通報或查緝112年
10月3日所發現走私事件,且證人邱旭柏、游祥慶之職務調動亦與自訴人無涉。是被告游智彬、季節於上開記者會指摘自訴人阻撓走私案調查及影響人員調動等語,顯為不實言論甚明。⒋被告等人雖辯稱舉行記者會及於臉書粉絲專頁貼文之消息來源為吳學文及蔡俊華。然查:
⑴證人吳學文於原審證稱:我曾在112年12月左右與蔡俊華去被
告游智彬的服務處,但我沒有見過被告游智彬,是與被告游智彬辦公室彭主任約在對面的便利商店,我把當時外面謠傳說貨櫃被搬了3箱的案件揭發出來,就是112年下旬有3箱貨在海關被搬走,機動巡查課的課員叫做邱旭柏說要查,結果發現封條被剪斷,我們倉站組貨櫃監控中心去調影像來看,監控中心的游祥慶是監理課的課長,他在旁邊也看到了,確實有3個人搬了3箱物品出去,這3箱物品到底裝什麼東西,是槍、是毒都不曉得,游祥慶、邱旭柏事後都被調職了,至於什麼原因調職我不曉得,這3箱貨物也確實被盜走了。那天因為剛好蔡俊華在我車上,我又聯絡上游智彬服務處的彭主任,我就馬上直接開車過去,蔡俊華也不知道我要去找誰,後來我到了之後才把我知道的、聽到的這些事情轉述給彭主任,但沒有提供文件,蔡俊華在旁邊應該都有聽到,過程中偶爾出去講電話,都沒有發言;我爆料就是3箱貨物被搬走及2位官員被調職的事實,但我沒有說游祥慶、邱旭柏是被自訴人調職或提到這2人的名字,也沒講過3箱貨的調查是自訴人在阻撓、包庇等語(原審卷第368至379頁)⑵證人蔡俊華於原審亦證稱:我在112年間有跟吳學文一起到被
告游智彬的服務處去,那天是吳學文載我去走走,事前也不知道去哪裡,也沒告訴我,到了服務處才知道,我不認識被告游智彬,當天也沒有見到他,是吳學文與服務處的彭基原主任先生碰面,我坐在旁邊有聽他們在講海關有3大箱貨物被打開、搬走及這件事情有人被調走,好像說是有人從中作梗,好像是說被上層擋下來,但吳學文沒有明指是自訴人或說是自訴人阻撓調查;詳細情形我去服務處碰到彭主任之前我都不知道,我沒有發表意見,也沒提供任何資料等語(原審卷第384至389頁)。⑶據上,依證人吳學文、蔡俊華上開證述,其等確於112年12月
間與游智彬辦公室彭主任接觸,其中證人吳學文雖曾提供關於112年10月3日發現走私事件及有同仁遭調職之消息予彭主任,然其等均未提及自訴人曾阻撓調查112年10月間走私案件之調查,以及同仁係因自訴人之影響而遭調職之內容,是被告游智彬、季節於上開記者會中,逕指自訴人阻撓走私案調查及影響人員調動等語,顯有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之情形。⒌又被告游智彬、季節雖提出海關船班資料、通報單及查獲照
片等,然細觀該等資料記載,均無與自訴人相關之內容(原審卷第183至189頁),而拍攝自訴人之照片及獎懲提案表、緝獲重大走私案件有功人員清表(原審卷第191至194頁),亦無與自訴人是否阻撓案件調查及調動人員一事無涉,均無從肯認為被告等人對於自訴人曾有該等行為有合理確信或曾為合理查證之佐證。⒍被告季節之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為其辯護稱:被告季節僅
為記者會之引言人,言論中並無直接指明自訴人之行為,且關於附表一編號2的文字,是被告游智彬自行貼到臉書,被告季節並無與被告游智彬有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等語。然查,被告季節既與被告游智彬共同於112年12月18日以網路直播舉行記者會,並於記者會後在臉書粉絲專頁貼文,其中被告季節擔任記者會引言人,於上開記者會引言:「重要高官的親戚疑似在海關放水放進來一大批的違禁品。這是非常離譜的事情那到底具體事情是怎麼樣?我們就請游智彬先生來為各位詳細說明。」其後被告游智彬即具名指摘自訴人上開不實之事項,而後被告季節再以「我們看到這個民進黨執政之下,海關高層疑似放水的嚴重問題讓我們非常心痛。」等語結束上開記者會,則被告季節於上開記者會中既發言指明「重要高官的親戚」,結合被告游智彬具體指摘自訴人之不實事項,即能讓聽聞閱讀之人,知悉上開記者會所指摘者即為自訴人甚明,且上開記者會內容亦隨後於臉書網頁公開,被告季節辯稱其於記者會中並無直接指明自訴人之行為及其不知悉被告游智彬將記者會內容貼到臉書,而謂其與被告游智彬並無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等語,並無可採。再被告季節對於記者會內容將談及自訴人有包庇走私及影響人事調動等具體事實,於記者會前當有聯繫及討論,而無不知之理;對於指責公務員涉及走私如此嚴重違法之重大事件,亦應於事前多所查證,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就有無查證乙節供稱:我在記者會前一天接到游智彬的邀約,游智彬口頭告訴我說他有拿到那些證據資料等語(本院卷第277頁),顯然被告季節並未提出如何查證之相關說明,或有否向被告游智彬查證所述內容之根據所在,卻僅係偏聽被告游智彬單方無所根據之說詞,即於上開記者會附和被告游智彬具體指稱自訴人有阻撓調查走私案及將調查人員調職之事實,並評稱自訴人為「關務蟑螂」、「大毒蟲」、「大毒草」、「海關的敗類」、「公務員敗類」、「公務員蟑螂」等足以貶低自訴人名譽之負面詞彙,確對以不實言論及侮辱性評價指述自訴人一節,有犯意聯絡。被告季節雖辯稱其係為監督政府,然配合被告游智彬以此等不實事實及侮辱性詞彙,透過網路直播及臉書貼文方式,足生損害於自訴人名譽,其前開所辯,自不足採。
⒎復查,自訴人於案發時係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機動稽核組組
長(原審卷第271頁),縱其胞弟曾為政黨出身之重要官員,然自訴人本身並非政黨出身之公眾人物。對照被告游智彬、季節於112年12月間分別為新黨籍桃園市第3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新黨輿情中心主任,為其等於上開網路直播中所自陳,應具備通暢之人脈及查證管道,亦應有較一般人更強之查證能力,卻未能提出所陳不實內容之資訊來源,自不得以善意發表合理評論為由主張免責。⒏是以,基隆關務署雖曾於112年10月間發生走私案件及海關人
員調動之情形,然被告季節卻未經合理查證,即於112年12月18日與被告游智彬共同以網路直播方式舉行記者會,發表自訴人阻撓走私案件調查及影響人員調動之不實言論,並基於該等不實內容,以「關務蟑螂」、「海關蟑螂」、「海關敗類」等侮辱性之負面詞彙評價自訴人,更於記者會後將不實言論內容貼文在臉書粉絲專頁,係未經查證均超出合理評論之範疇,且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可隨時觀看內容,已損害自訴人之名譽等情,均堪認定。
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季節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論罪科刑與維持原判決之理由:㈠論罪:
⒈核被告季節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⒉被告季節、游智彬就事實欄一部分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⒊被告季節就事實欄一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㈡原審以被告季節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公
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予以論罪科刑,併審酌被告季節擔任新黨輿情中心主任,具相當社會歷練,並具備通暢之人脈及查證管道,發表言論前應盡相當程度之查證,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竟未予相當查證即輕率以網路直播及臉書貼文等方式發表損害自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及為負面評價,毀損自訴人名譽,誠屬不該。考量被告季節基於輕率之態度觸犯法律,犯後又否認犯行,另審酌被告季節之參與程度、對自訴人名譽所生危害程度、其等前科素行、自訴人之意見,暨被告季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審核原判決就此部分業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其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法令,且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所為論斷,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量刑亦屬妥適。被告季節猶執前詞提起上訴,均不可採,是其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關於被告游智彬就犯事實欄一、二所示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被告游智彬針對刑之部分上訴),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被告游智彬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智彬對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均坦承犯罪,並因批評時政而導致自訴人名譽受損,深感抱歉,被告之犯罪情節並非重大,且熱心公益,原審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顯然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
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經查,原審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游智彬擔任新黨副秘書長,具相當社會歷練,並具備通暢之人脈及查證管道,發表言論前應盡相當程度之查證,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竟未予相當查證即輕率以網路直播及臉書貼文等方式發表損害自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及為負面評價,毀損自訴人名譽,誠屬不該。考量被告游智彬基於輕率之態度觸犯法律,於原審否認犯行,另審酌被告游智彬之參與程度、對自訴人名譽所生危害程度、前科素行、自訴人之意見,暨被告游智彬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游智彬所犯2罪侵害法益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已妥適行使裁量權,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情事。㈡關於被告上訴後改為認罪陳述,是否應據為量刑審酌依據,
為避免被告係利用審級救濟制度,濫用辯解權,恣意否認犯行,而破壞司法效能,原未必應予斟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經原審判決有罪後,始於上訴時坦承犯行,此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雖屬對被告量刑之有利審酌事項,然此對量刑之影響,亦應考慮被告係⒈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⒉在何種情況下認罪,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得為量刑減讓之事由。易言之,倘被告於第一審法院完成證據調查、判決有罪後,始於上訴時改為認罪答辯,此係為求刑之寬典之坦認犯行,與訴訟階段初期或準備程序中即為認罪表示,而係出於真誠悔悟之動機者,自應有所區別,而依認罪時間點之不同,為相對應減讓幅度之調整,甚至得不為任何量刑減讓。審酌被告游智彬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於原審審理中始終否認犯行,迄原審判處罪刑,經提起上訴後始於本院改為認罪之陳述,惟原審經調查多位證人,已依據卷內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詳予論駁被告游智彬否認犯罪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是被告游智彬顯係於案情已臻明朗之情形下認罪,且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陳述:被告游智彬對於上開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之影片及文字均未下架,也沒有公開道歉等語(本院卷第286頁),顯見被告游智彬於提起上訴後仍未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或為其他徵得自訴人原諒之處置,是其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即值啟疑。本院經綜合審酌被告游智彬認罪之時點、法院已進行之證據調查程序、對司法資源之耗費、未與自訴人達成和解等量刑事由,難認係基於真誠悔悟之動機,自不能評價為有利之量刑因子,而據以為任何量刑減讓。此外,本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並未產生其他足以影響科刑情狀之事由(被告游智彬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尚非足以影響量刑評價之事由,已如前述),原判決所依憑之量刑基礎並未變更,其所量處之宣告刑應予維持。從而,被告游智彬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無罪部分(即被告王子芩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子芩與被告游智彬、季節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及妨礙名譽之犯意聯絡,在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許,參與「【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游智彬揭露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並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被告王子芩再與被告游智彬、季節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言論之文字,共同貶損自訴人羅文禎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等語。因認被告王子芩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而自訴程序中,除其中同法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項、第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項、第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王子芩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及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係以被告王子芩、游智彬、季節等人之供述,及卷附錄影光碟、譯文、臉書貼文截圖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王子芩固坦承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與被告游智彬、季節以網路直播方式共同舉行名稱為「【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游智彬揭露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並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並於被告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之事實(本院卷第172頁),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在記者會只是受邀嘉賓,以一位老師的身分對保護國家幼苗有強烈責任感,基隆關是天下第一關,我只是基於這個身分作評論,在措詞中保持中立,不對人做評判,只對事;海關的確有貨物被搬走,人員的確有被調動,被告游智彬的確有收到人證、物證及匿名通報,我們自然對於執政黨及政府官員有監督責任及義務,而官員們既然擁有公權力,就必須有接受民眾公評的義務等語。經查:
㈠被告王子芩、游智彬、季節共同於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許
,以網路直播方式舉行名稱為「【中天直播#LIVE】羅文嘉二哥吃案還壓案?游智彬揭露現場最新000000000000News」記者會,分別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並於被告游智彬管理之「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字,使不特定多數人、網路使用者可隨時觀看內容等情,為被告王子芩、游智彬、季節所是認(本院卷第172頁),且有錄影光碟及譯文、臉書貼文截圖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1至29頁、第31至34頁、第79至87頁、第89至95頁),此部分客觀事實堪以認定。再自訴人於案發時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機動稽核組組長,被告游智彬、季節於記者會及臉書粉絲專頁之言論,以負面詞彙指摘自訴人之具體行為事實,經查均非真實且未經合理查證等情,亦據證人劉建伯、廖素卿、邱旭柏、吳學文、蔡俊華、游祥慶等人於原審證述綦詳(原審卷第292至303頁、第303至313頁、第313第320頁、第368至381頁、第382至391頁、第391至397頁),堪認被告游智彬、季節就事實欄一所為附表一編號1、2之言論,係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等情,業如前述。
㈡自訴人雖指稱被告王子芩亦涉有上開事實欄一所示之妨害名
譽犯行,然被告王子芩於本院審理時對此陳稱:被告游智彬邀請我參加記者會,是希望就我過去在教學的經驗,做一些評論,我是針對海關的事件做評論,我並沒有對自訴人有任何的貶損,我在記者會中也只有提到公務人員服務法及講文言文的事件等語(本院卷第278頁)。而依卷附「中壢戰神游智彬」臉書粉絲專頁張貼記者會內容,被告王子芩係以「參與者」身分參加112年12月18日記者會(原審卷第31);再依卷附錄影光碟譯文稿所載(原審卷第23至29頁),被告王子芩於上開記者會發表言論:「那剛才我們的戰神游智彬所提出來的,所爆料出來的其實我在旁邊聽的是非常的心痛,但我知道我們的海關人員跟我們的就是内神通外鬼這些事情呢,其實我們都必須要反思一下。有一句老話,之前常常吵個文言文的部分」、「我想用文言文先評斷一下,在姜太公的六套兵法裡面有一句話他說,天下人非一人之天下,而是為天下人之天下,什麼意思呢?」、「臺灣的社會是臺灣全體百姓,是中華民國全國人民的世界,而不是是你某一個黨派,某一個利益團體所把持的。所以我們必須要回歸來一下我們的法令喔,我們在這個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當中呢講得非常清楚」、「他說,公務員應本於良知、誠信,公正執行職務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做不公、不義之事,並應維持行政中立遵守有關行政中立規範不因政治立場而偏頗公務執行」、「這個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已經存在很久了,我相信各位諸公們,各位就是在擔任公務人員的,不管是海關人員或者是一些其他行政官員都應該非常清楚我們的公務人員服務守則怎麼還會犯下如此的錯誤呢。希望、希望,經過我的戰神游智彬,踢爆這件事情之後,大家能夠深刻反思」等語。參諸被告王子芩為上開言論之身分、過程、脈絡,被告王子芩係以「參與者」身分參加上開記者會,且聽聞被告游智彬提及基隆海關包庛走私、自訴人吃案一事後,被告王子芩並未附和被告游智彬言論而評論自訴人,僅以其從事教學之經驗,依據被告游智彬之陳述而為上開質疑言論,且所評論者係希望公務人員應遵守有關行政中立規範,不因政治立場而偏頗公務執行,並非具體指摘何人有包庛走私或吃案之情事,是難逕認被告王子芩所為前揭單純評論之言論,係基於主觀上故意傳述不實之誹謗惡意而為。
㈢綜上,依自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王子芩
所為上開言論確有自訴意旨所指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王子芩犯罪,此部分應為被告王子芩無罪之諭知。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王子芩共同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尚有未合,自訴人之舉證未達使本院形成被告王子芩此部分有罪之確信,被告王子芩提起上訴否認此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即原判決關被告王子芩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王子芩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言論內容 1 被告游智彬於直播中(手持圖板「貨櫃進港紀錄」)陳稱:(01:36)羅文嘉的哥哥叫做羅文禎。這個羅文禎在基隆海關包山,包海,包庇犯罪,包庇走私還陷害忠良,連他的下屬要追查海關的走私案都被羅文禎,這個惡劣的民進黨高官,給予調職,甚至把同事從基隆調到高雄。 (02:20)這麼惡劣,惡質的高官是民進黨執政下的黑幕。(02:24)那10月2號進港來報關15件實際上進來18件,中間多出來的這三件居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海關的人員光天化日之下,各位鄉親,被撕開封條。 (03:21)但是在海關稽查隊人員準備要稽查的前一天,光天化日之下,這3件貨居然被劫走,劫走以後人家,這個海關的人員,有一位機動隊的邱姓隊員,本於職權要來追查,然後呢,倉棧組的監理課長,一位游姓課長也主張要調查原因來追責來究責。 (03:56)沒想到這位民進黨的高官羅文禎組長,以及倉棧組的組長張嘉元,甚至連副局長張世棟等人都百般阻撓,不得追查,這麼惡劣的原因。 (04:29)我們也有進出港的紀錄。我們還有貨櫃的櫃號,海關裡面也有影片,監視器也有拍攝到的影片。那我們就來請教來揭露這一位羅文嘉的二哥,你為何百般阻撓這三箱貨? (04:55)這三箱貨裡面到底裝的是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還是裝的是你要運送進來的毒品還是槍枝還是彈藥?你今天為何不讓你的組員以及這位游姓的課長來追查?所以如此的啟人疑竇,在光天化日之下有三箱櫃號,有三箱的物品竟然是從櫃號SEGU0000000的。 (06:01)是不是整個基隆的海關爛掉?海關總署,你看到了嗎?我們的地檢署,你看到了嗎?整個基隆海關由民進黨羅文嘉的二哥所把持整個基隆海關爛掉了。 (07:32)各位鄉親,我們這一次要來嚴正的指控跟嚴正的來揭穿基隆海關的重大弊案。但是始作俑者是誰?始作俑者是這一位民進黨高官的二哥,羅文禎。 (08:01)所以,因為有羅文嘉給你撐腰,因為有邱太三給你撐腰,所以你,羅文禎,可以行走,可以橫行基隆海關可以把基隆海關搞爛。 (10:39)所以我們看到民進黨的惡劣情事。我們要求嚴格的海關要嚴格的先,先徹查基隆海關。而且基隆海關裡面的蟑螂真正的關務蟑螂,真正的海關蟑螂羅文禎就是羅文嘉的哥哥。 (11:01)這一個大毒蟲,大毒草,海關的敗類要不要抓出來。 (14:01)羅文禎口中的廉政就是他自己心中的亂政,敗政把整個中華民國的海關徹徹底底的踐踏。所以,羅文禎,這樣的惡徒,這樣的暴徒,這樣的公務員敗類,公務員蟑螂,不僅踐踏海關,他還陷害忠良。 (14:26)如何的陷害忠良,當他的同事發現海關有問題的三件貨物不翼而飛,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被人家提走,拿走的情況下,他的同事有正義感的同事邱姓隊員以及游姓的課長要去究責居然被羅文禎這號的公務惡霸,公務員的蟑螂還把人家調職。更惡劣的,把人家從臺灣頭流放到臺灣尾。 (15:13)所以我們的海關人員沒有尊嚴,海關人員要本於職責去徹查有問題的貨物。居然這個游姓的課長要被調職。這個邱姓的公務員居然被從基隆要調到高雄。我想這麼惡劣的行徑大概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被告季節於直播中陳稱: (00:35)重要高官的親戚疑似在海關放水放進來一大批的違禁品。這是非常離譜的事情那到底具體事情是怎麼樣?我們就請游智彬先生來為各位詳細說明。 (16:00)我們看到這個民進黨執政之下,海關高層疑似放水的嚴重問題讓我們非常心痛。 被告王子芩於直播中陳稱: (11:54)那剛才我們的戰神游智彬所提出來的,所爆料出來的其實我在旁邊聽的是非常的心痛,但我知道我們的海關人員跟我們的就是内神通外鬼這些事情呢,其實我們都必須要反思一下。有一句老話,之前常常吵個文言文的部分。 2 引言人季節(新黨輿情中心主任)、主持人:游智彬(桃園市政府市政顧問、立委候選人)、參與者:王子芩(新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 游智彬根據爆料者證據指出,就在今年10月2日,一個由泰國曼谷登船的貨櫃(SEGU0000000),由陽明海運暢明輪運抵 基隆港,隨後卸於碼頭船邊(KELE090W)暫放。原本機動隊於事前過濾艙單内容懷疑此櫃貨物内容有異樣,決定於10月3日開櫃稽查。不料後來發現貨櫃原封條已被剪斷,經調閱監控中心錄影發現,此櫃10月2日有人私自剪開封條打開櫃門並卸走三大箱不明物品先行運離碼頭,以致於次日機動隊發現上開狀況將此櫃採C3M(最嚴格人工查驗方式處置)。經過C3M程序後於10月11日放行,該櫃並於10月13日由貨主提領出關。游智彬質疑本案發生後,由於機動隊邱姓隊員本於職權要求追查,另倉棧組監理課游課長也主張調查原因並究責,無奈機動隊組長羅文禎及倉棧組長張嘉元,甚至副局長張世棟等人,百般阻撓不願配合追查相關原因及究責,至今本案石沉大海如同未曾發生。更可疑的是,12月4日邱員被調職到高雄關,游姓課長也與稽查組儀檢課長工作對調,調離第一線工作。這三箱由櫃號SEGU0000000在内神通外鬼消息走漏下,在光天化日下遠法開櫃先行移走,此三大箱貨物合理懷疑非毒即槍,不然沒必要如此作為。更可笑的是羅文禎碩士論文居然還寫「廉政治理」,真是荒唐無恥!附表二:
編號 言論內容 1 被告游智彬於直播中陳稱: (01:46)羅文嘉我以我跟你同鄉為恥。你在陳水扁的任内八年,你幹了甚麼好事?你幫陳水扁是助纣為孽,丟我們桃園人的臉。然後你的哥哥跟你一樣,心術不正,所以當你的哥哥心術不正的時候,你還敢帶著鋼盔向前衝。 (04:36,被告游智彬手持看板「羅文禎升官路海關不歸路」)來,羅文禎的升官路,就是中華民國的海關變成租借的不歸路。好,這個重點先這樣。為什麼?因為羅文禎的升官之路,羅文嘉的胞兄升官之路是用内神通外鬼,自己製做業績,自編自導自演的模式,跟大毒梟取得默契,幫助羅文禎來升官。從此以後,基隆海關形同化外之境。 (05:32,被告游智彬手持看板「羅文嘉胞兄内神通外鬼海關形同私梟租界」)羅文禎跟海關,在基隆海關跟毒梟達成這種犯案的協議,出賣海關的自主權。 (06:58,被告游智彬手持看板「羅文禎要求林專員勾結維泓國際」)當海關電腦鎖定這個毒品要上來的時候咧,羅文禎跟這個林姓的專員,用阻卻密報,就是這個是明明是海關電腦的,別人不能辦,只有他可以辦。内部操作違規,跟毒梟取得協議。 (09:53)所以你羅文禎上下交相賊,跟毒梟勾結,讓你破小案,然後讓你升官以後,你就把整個基隆海關出賣,出賣給毒梟。 (10:54)那你們這批人還說,不領,不領甚麼呢?不領獎金。獎金那麼少,跟毒梟的合作利益那麼大,當然可以不用領獎金啦! (11:30)所以用内部的規定,違反内部的規定,來成全自己升官記嘉獎的模式,來換取你升官之路。然後,把整個基隆海關的公正,把整個基隆海關圍堵槍枝毒藥毒品氾濫的這個職權全部丟出去,這個是羅文禎對整個海關的危害。 (12:48)所以我們看到今天羅文嘉還敢赤裸裸的,來出來為他的二哥辯白。我告訴你,講他是關務蟑螂,海關蟑螂,海關敗類,已經便宜了他了。因為他把整個中華民國的海關踐踏成毒梟的天堂,踐踏成私梟的天堂。 (14:22)羅文嘉的胞兄羅文禎之所以能夠在海關裡面升官,是用一場最不乾淨、最不光彩的自編自導的模式,來導致自己記功記嘉獎升官。接下來你升官的背後是跟毒梟取得了默契,從此以後基隆海關就被毒梟,就被私梟所控制。 (15:04)甚至聯興貨櫃居然還有一家公司,可以在基隆的海關周圍建立自主管理。也就是基隆海關連稽查它的能力都沒有。所以這種自主管理,就是形同中華民國在臺灣的海關,門戶洞開,這個始作俑者是誰?這個始作俑者就是羅文嘉的胞兄羅文禎。 (20:04)兩天前講的是10月2日那時候有三箱,今天講的是再往前推。往前推他為什麼會升官,他那個升官就是自編自導自演,跟毒梟取得合作,然後出賣基隆海關的...,所以為什麼槍枝毒品會況濫,大概是這樣。 2 1.107年(賴清德行政院長任内)建輝輪走私案是羅文嘉胞兄羅 文禎「阻卻密報」自編自導自演升官現形記。 2.羅文禎指派林姓專員勾結毒梟以少搏大換取長遠包庇利益。 3.破獲的毒品早已預謀船期到達前半個月在香港上船。 4.羅文禎内神通外鬼,海關形同私梟毒梟租界導致臺灣槍砲煙毒不設防。 5.羅文禎升官路,基隆海關變租界不歸路。新黨中壢區立委候選人游智彬踢爆賴清德擔任行政院院長期間,羅文嘉胞兄羅文禎違法取巧假造業績的升官現形記,這是羅文嘉所不知道的真相。羅文禎内神通外鬼,為求升官出賣關務圍堵犯罪之職權,自始基隆海關形同私梟毒梟租界,自始基隆海關如入無人之境,中華民國海關門戶洞開,臺灣槍砲煙毒從此不設防,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游智彬團隊冒著生命安危揭發此事,希望給全民更健康安全的臺灣社會。游智彬指出,107年正值賴清德擔任行政院長期間,當時羅文禎領導的稽查組因苦無業績,一直困守原職調升無望,遂要求其下屬林姓專員設法創造業績以求表現。林專員在羅文禎的授意下,藉其交友廣闊的人脈,接觸到手握私貨貨源的大咖,商量以少搏大換長久的利益結盟,進而自編自導自演一場緝私大戲,讓羅文禎上位而林姓專員自己也能更上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