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品維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二)關於「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10萬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二)關於「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之記載,核與主文諭知「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不符,此部分顯係「110萬元」之打字誤繕,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