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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第 23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238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永利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2389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與利於訴訟程序之進行

,檢視本案被告有無主觀意圖及客觀上是否真的用肢體或手去碰觸被害人,並檢驗整個過程是否有原審未勘驗到的地方,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有先行確認卷證資料光碟內容之必要,請予自費交付本案卷證資料(如偵卷第48至58、士林地方法院易卷第22至23頁、27至35頁所示之監視器畫面影片勘驗內容)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之錄影光碟(下稱本案光碟)。爰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如容許調取,律師將僅在行使被告防禦權的範圍下使用而不公開等語(本院卷第51至52頁、第57頁)。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第1項、第22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即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第一項聲請,法院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準此,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含錄音錄影光碟),此閱卷權固屬於被告最重要之辯護權利之一,然考量其防禦權之行使及其他利益之保護,若其聲請閱覽證據資料或證物(含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光碟),倘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內容可能涉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隱私或其他合法權益,則法院應得加以限制之。

三、聲請人即被告以書狀與言詞在本院準備程序聲請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案監視器光碟後,檢察官當庭表示意見稱:監視影像上有其他人的影像畫面,涉及個資,且本案是性騷擾案件,不應公開及容許拷貝調取、不限次數閱覽;被告及辯護人若要調取監視影像,應聲請在法庭上當庭播放勘驗,或由本院指定特定時間、地點播放予辯護人閲覽等語(本院卷第51至52頁)。

四、經查:㈠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業經檢察官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97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聲請交付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有前開第一審判決書、卷附監視器畫面影片截圖(偵卷第48至58、原審114易697卷第22至23頁、27至35頁)在卷可查。又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無可能觸摸告訴人臀部,而係不慎以左手手背或背包碰觸到告訴人臀部」等情(本院卷第30頁),可悉該等影像係關於被告涉嫌對告訴人為性騷擾犯行之影像,且依卷內所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知該等影像有攝錄到告訴人外表、體型等可特定其身分之資訊,並得藉此特定告訴人本人,均為可識別告訴人個人身分而依上開規定得由法院限制被告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之事項。衡諸本案光碟內容,認有限制被告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之必要。

㈡聲請意旨雖稱為維護被告防禦權,有必要調取本案光碟等語

;惟原審業於審判期日當庭播放本案光碟而勘驗,並給予被告與檢察官表示意見之機會,並將勘驗結果連續截圖附卷,此有原審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原審114易697卷第22至23頁);本院另預計排定115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當庭播放光碟而勘驗,被告與辯護人均得當庭以檢閱影像內容方式,達到與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之相同效果,防禦權之有效行使已得確保,而不影響對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及辯護人之實質有效辯護。當認足以衡平不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外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所生被告防禦權之限制。

㈢聲請意旨雖稱如容許調取,將僅在行使被告防禦權的範圍下

使用而不公開等語,然電子檔案複製容易,倘全部複製付與,持有者如何收存、限制得為接觸、使用之人,相關資訊於案件終結後之保管或銷毀流程等,均不得而知;倘全部複製交付,考量電子檔案複製容易、傳播迅速,倘不慎外流,將對告訴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實不足以落實被害人之保護。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交付本案光碟,本院認有應予限制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之情形,爰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