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692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選任辯護人 湯竣羽律師
蘇奕全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06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6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陳○○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以被告違反法院依該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裁定為要件,一旦被告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不論被告之主觀為何,即構成犯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接續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誣陷我家暴」、「一個我認識30年女人竟這樣設計我」、「我已說過我不像妳姐姐的前夫一樣蠢,我不貪心我頭腦清楚,妳跟妳媽媽要引導我走他的路是不可能的,記住莫貪」、「妳既有心悅之人陪妳,讓他養你就好了」、「妳毀了這個家毀了我對妳的愛跟信任」、「我爸爸9116併爐,妳再跟他解釋為什麼妳要如此對他」、「妳的貪婪與自私毀了一個家庭」、「報應很快就來了」、「我也沒有什麼可以再失去了,我無懼」、「一起毀滅吧,我已沒什麼可失去」、「一起走入地獄吧」、「妳知道妳做多少失德的事」及「即使我銀行工作不保我也無懼,我只要公道」等文字予告訴人甲○○,其言論屬「打擾」、「警告」以及「嘲弄」等情境,已該當「騷擾」之要件。況告訴人以「你已經違反保護令」、「我再警告你你再騷擾我警察會聯絡你」等言詞提醒被告時,被告仍持續以LINE發文「騷擾」告訴人,其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亦甚明確,原判決逕為無罪之諭知,尚嫌遽斷,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
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而騷擾之人無其他主張或保護合法權利之目的而言。本案被告上開所為,是否合於騷擾要件,應視其所為在客觀上是否足致一般人同感不快、不安,以及其主觀上是否以此為目的而有騷擾之故意而定,究非僅憑告訴人一己主觀感受而定。
㈡被告陳稱:我傳起訴書所載訊息的目的,是因為我與告訴人
尚有子女監護、我父親遺物及離婚財產分配等等事宜需要討論,告訴人也有傳訊息跟我拿生活費,也對我開出離婚條件,我沒有騷擾、恐嚇告訴人的意思等語,核與原判決附表「被告與告訴人對話上下文」欄所示:被告告以「07/14(五)中午我的薪水會撥入帳戶,妳就可以去領孩子的生活費」、「孩子還給我吧,我會照顧好他們」、「孩子跟我住一起生活我會負責照顧她們的」、「孩子回我身邊我自會照顧不須勞煩妳」以表達其有獨自照顧、支付子女生活費用之意願,又向告訴人表示「妳還要多少好處才願意理性處理離婚?」、「請好好斟酌離婚條件」等希冀與告訴人理性洽談離婚事宜,另指摘告訴人「神明在看妳,我爸爸也在看妳,妳用他的錢還貸款,卻要丟他的東西」而紓發其對告訴人拒絕其取回父親遺物之不滿,復以「我只要妳還我被妳侵占二十幾年所得,妳清沄跟永和房產都是用我的錢買的,用市價還我吧」、「家跟孩子是雙方共有,支出也是雙方都要平均分擔,但妳只是用我的所得跟財產去支付,我二十多年收入難道是讓存款歸零,而妳卻去購置二棟房產」、「妳去貸款800萬然後匯錢給我,我會照顧妳跟孩子的,這是我給妳的承諾,也是離婚條件」欲與告訴人協商雙方離婚財產分配事宜等情,均無不合,其間告訴人亦履以「離婚條件是恩主公的指示」、「你把這些話講給神明聽吧」、「你覺得離婚條件我很沒誠意,換你開條件ㄚ?」、「小孩跟我住,錢也是用在小孩身上,房子也是小孩在住」等語欲說服被告接受其離婚條件,是從上開對話過程及雙方互動情狀可知,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固非好言相向或十分理性和善,然就其於與告訴人因洽談離婚、財產分配及為維護親子關係等過程中所生嫌隙而傳送起訴書所載訊息之舉動,俱屬被告親身經歷之感受,並非全無所憑,縱其於告訴人告以「你已經違反保護令」、「我再警告你你再騷擾我警察會聯絡你」時,仍持續表達「我只是看孩子」、「一個悲傷的父親要討回他的孩子了」等語(見他卷第13頁),以紓發其身為人父維護與其子女間親情之決心,自均難認係專以打擾、警告、嘲弄或製造使告訴人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目的,亦難認其主觀上有騷擾告訴人之故意。公訴及上訴意旨截取片言隻字,切割前後語句的相互關聯及時空背景,率行推論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主觀犯意而為騷擾行為,抑或誤認「不問其主觀犯意為何」,均非可採。至於上訴意旨所舉本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之基礎事實,與本件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自難援引為不利本案被告之依據。
㈢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依據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不足以證
明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而諭知被告無罪,業已說明其證據取捨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核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綉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10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選任辯護人 鄭羽翔律師
蘇奕全律師陳思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與告訴人甲○○為配偶,二人曾同住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住所,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被告前因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先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18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暫時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實施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接受預防性認知輔導教育;再於同年9月27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051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通常保護令),當庭宣示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實施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13樓之居所至少100公尺,本案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被告知悉本案暫時保護令、本案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猶於本案暫時保護令及本案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自同年7月13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之期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公訴意旨認構成騷擾之言論」欄所示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以上揭方式不法騷擾告訴人,而違反本案暫時保護令及本案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內容。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進而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發生,以促進家庭和諧,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實施,目的在幫助受暴力侵害的不幸受害者可以得到保護,使得弱勢的一方能即時獲得司法介入。該法所謂「騷擾」,係指行為人無故而對持有保護令者有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而言。然「騷擾」之概念範圍實在過於廣泛,缺乏定型性之「開放性構成要件要素」,在當事人間處於劍拔弩張之情形下,往往一句不經意的話、或者動作,都足以使對方感到不快或不安,無疑使保護令相對人動輒得咎面臨刑責,顯非立法者本意,且司法實務核發保護令為避免法益保護漏洞,使持有保護令者將來再次受害,方採取相對寬鬆之自由證明法則,然此亦有遭濫用之可能,故為免民事糾紛上權利歸屬尚未釐清之前,當事人間彼此主張自己權利之行為動輒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使保護令成遭濫用之爭權利器,於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究否構成「騷擾」,應綜合緣由始末、行為情狀及言詞內容等等,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且如行為人非專以侵害、騷擾持有保護令者為目的,而兼有其他主張或保護合法權利之目的,又未逾越合理範圍,即便持有保護令者因此產生不快、不安或痛苦畏懼之感受,仍難認行為人具有「騷擾」之犯意,自與「騷擾」之概念不符,不應遽以違反保護令之罪責相繩。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違反保護令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本案暫時保護令、本案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辯解,辯稱其不具有騷擾告訴人之違反保護令犯意等語。經查:
㈠本院先後核發本案暫時保護令、本案通常保護令,命被告不
得對告訴人實施騷擾之聯絡行為;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告訴人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告訴狀及結證明確(他卷第1至3頁背面、第19至21頁、第23頁及反面),並有本案暫時保護令翻拍照片、本案通常保護令宣示筆錄翻拍照片(他卷第5至6頁)、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文字對話紀錄(他卷第7至13頁反面、第24至38頁)、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偵卷第16至19頁)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是認,上開事實,固可認定。
㈡被告雖有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惟是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定「騷擾」行為,其主觀上又是否存有騷擾告訴人之犯意,均存有疑義,說明如下:
⒈被告於附表編號1、3所傳送之「一個我認識30年的女人竟這
樣設計我」、「誣陷我家暴」等語,固指摘告訴人聲請保護令係構陷其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而被告於112年5月28日下午6時許,確因修理家中浴室設備問題,與告訴人發生肢體拉扯,致告訴人受有右上臂挫傷,告訴人乃據此向本院聲請核發本案暫時保護令,復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等情,為被告供承在案(易卷第5頁),並有本案暫時保護令翻拍照片(他卷第5頁正反面)、新北地檢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725號起訴書(他卷第39頁正反面)等附卷可查,是告訴人並非憑空捏造事實聲請本案暫時保護令,則被告指摘告訴人「設計」、「誣陷」,確有未洽。然而,觀諸本案暫時保護令及前開起訴書記載內容,被告與告訴人於112年5月28日所生衝突,係二人發生「肢體拉扯」,告訴人之傷勢則為「右上臂挫傷」之輕微傷害,此與行為人基於明知並有意傷害結果發生之直接故意,對被害人施以毆打、摑掌、踢踹之攻擊行為,造成被害人遍體鱗傷之情節有所不同,被告非無可能因法治觀念不足,誤解惟有上述基於直接故意所為攻擊行為,才屬傷害或家庭暴力行為,若係出於雖預見傷害結果可能發生,惟仍有所容認之主觀心態所為之肢體拉扯並致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則不屬之,因認為告訴人聲請保護令,並非有據,才以「設計」、「誣陷」等語形容告訴人,被告既可能因不諳法律而以前開言語指摘告訴人,則其是否惡意以前開言論「騷擾」告訴人,已非無疑;再者,被告固以「設計」、「誣陷」等語指摘告訴人,然之後並無其他謾罵行為,反而指示告訴人得提領子女生活費或討論子女親權歸屬問題,則被告是否專以「騷擾」告訴人為其目的,更非無疑。是被告辯稱其無意「騷擾」告訴人,不具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似非無稽。
⒉被告雖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指摘告訴人貪心,惟審酌被
告係在提及離婚及離婚條件等事宜後,才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且告訴人確曾以神明恩主公之名義,要求被告須支費子女扶養費800萬元作為協議離婚條件,此有被告提出之告訴人寄發之簡訊翻拍照片附卷可查(偵卷第9頁),則被告因認告訴人離婚請求之金額過多,而要告訴人不要貪心,係對於其與告訴人間之家事糾紛有所主張,且未逾越合理範圍,自難認屬於「騷擾」行為,亦難率認被告具有「騷擾」告訴人之違反保護令犯意。
⒊被告固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妳既有心悅之人陪妳,讓他養你
就好了」等語,暗指告訴人有不軌之行為,然告訴人於112年5月28日與被告發生衝突後,確將子女帶離原本與被告同住之處所,被告並一再要求探視子女等情,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存卷可憑,另告訴人確以被告須給付800萬元做為離婚條件乙情,業如前述,則被告辯稱其係因驟逢遭聲請保護令,且告訴人一再拒絕其探視子女,之後又表示要離婚,才懷疑告訴人是否外遇,而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言論等語,尚非全然不可信。被告在無證據下,任意指摘告訴人婚姻不忠,固令告訴人不悅,且確有不當,然審酌被告之用語尚非過激,之後亦隨即提及「孩子還給我吧,我會照顧好他們」等語,是其當時似在表達告訴人若有外遇另可組成家庭,故應由其行使子女親權之意,則被告當時是否專以「騷擾」告訴人之目的,實屬有疑。
⒋被告以如附表編號4、5、6所示言論,指摘告訴人失德,並認
告訴人係導致家庭破碎之原因,且會有報應,固使告訴人不快,然被告與告訴人當時存有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等諸多家事糾紛,雙方處於劍拔弩張之情形下,尚難期待雙方討論上開事宜時能精準掌控用語,不能有任何負面評價或情緒性用語,此從告訴人於附表編號6、7對話中亦指摘被告「還每次都大言不慚」、「你睜眼說瞎話」、「你真的沒救了」、「你對小孩冷血無情」等語可證,且被告行文並非流於以不堪穢語謾罵,自難徒以被告發表前開言論,遽謂被告即存有「騷擾」告訴人之違反保護令犯意。
⒌被告於如附表編號5對話固提及「我爸爸9/16併爐,妳再跟他
解釋為什麼妳要如此對他」等語,然被告辯稱係因「併爐」之宗教儀式,要告訴人於被告父親回魂時,自行交待其所作所為等語,核與常情無違,且若被告前開言論實有隱含要加害告訴人生命之意思,不須強調是其父親「9/16併爐」時,自難率認被告有何恐嚇或「騷擾」告訴人之違反保護令犯意。
⒍被告雖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對話表示其無懼再失去東西、也無
懼失去工作等語,惟被告與告訴人當時係在協議離婚條件,且被告全文係稱「你於6/8將我的所有都帶走了,我已一無所有,所以我也沒有什麼可以再失去了,我無懼」、「妳不該設計我及請律師告我的,原本好好談妳是可以拿最多的,但妳貪婪…即使我銀行工作不保我也無懼,我只要公道」,是被告當時僅明示拒絕告訴人提出之離婚條件,以其「無懼」表示主張自己權利之決心,難認有何「騷擾」告訴人可言;至被告又提及「一起毀滅吧,我已沒什麼可失去」、「一起走入地獄吧」等語,然觀諸兩人對話上下脈絡,係告訴人先提及「不談離婚協議,我不會撤告,早跟你說過了。」、「除非你答應恩主公條件,恩主公才會要我撤告。」等語,換言之,係告訴人提出以被告答應離婚條件作為其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之提議在先,則被告非無可能係在不願接受告訴人之提議,認為雙方僵局未解,致二人未來將處於「一起毀滅」、「一起走入地獄」之狀態,才為前開言論,自難逕認被告當時是暗指要加害告訴人生命或對告訴人不利,而被告當時既係拒絕告訴人之離婚條件而主張自己權利,亦難認被告係專以「騷擾」告訴人為其目的,是被告辯稱其無意騷擾告訴人,尚非無遽。
㈢至公訴人另以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保護令,甚至告訴人明確
告知其違反保護令,仍一再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等語,主張被告主觀上確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然本案暫時保護令、本案通常保護令僅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並非任何聯繫都在前開保護令之禁止範圍內,而是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騷擾」行為,應綜合言論之緣由始末、行為情狀及言詞內容等為斷,並非純以持有保護令者之意見為斷,此經本院詳述如前,自無從以被告陸續有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行為,即推論被告必存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是公訴人上開主張,洵屬無據,併此說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執以證明被告上開違反保護令犯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首揭說明,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案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綉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日期 被告與告訴人對話上下文 公訴意旨認構成騷擾之言論 被告辯解 1 112年7月13日 (告訴人前於112年7月12日晚間,傳送本案暫時保護令照片予被告) 被 告:「一個我認識30年的女人竟這樣設 計我」,從交往至今都是我付帳, 沒懷疑及設計傷害你,我也沒主動 爭吵,只有在無法忍受才回嘴…為 什麼會這樣設計我。 被 告:07/14(五)中午我的薪水會撥入 帳戶,妳就可以去領孩子的生活費 27000元。 「一個我認識30年的女人竟這樣設計我」 告訴人對我聲請保護令,是因為我站在椅子上修理浴室天花板,請兒子幫我扶住椅子,告訴人見狀認為很危險,遂與我發生爭執,之後她想把兒子帶走,我因此與她發生拉扯,當時我想到告訴人僅因這種情況就對我聲請保護令,認為是否她故意設計我 2 112年8月29日 被 告:我在等法院出庭通知,何時會送 達? 被 告:以後就說已離婚所以就不處理前夫 的事,不用說不住金城路以免讓人 疑慮來問我妳的事。 被 告:問神明得知今生跟你緣分已盡,不 需糾纏再造惡緣,我婚後沒做一件 對不起妳的事我問心無愧,妳還要 多少好處才願意理性處理離婚?跟 妳媽媽好好討論一下。 被 告:這段時間我靜下來思考及聽家人跟 同事及朋友的意見,真的不需要跟 一個不愛你的人糾纏,要向前看, 一定可以找到可以願意跟你走完人 生的人,所以我根本不會想去知道 妳住哪裡在做什麼,我只想找回我 的孩子而已。 被 告:請好好斟酌離婚條件,莫太貪心。 被 告:「我已說過我不像妳姊姊的前夫一 樣蠢,我不貪心我頭腦清楚,妳跟 妳媽媽要引導我走他的路是不可能 的,記住莫貪。」 「我已說過我不像妳姊姊的前夫一樣蠢,我不貪心我頭腦清楚,妳跟妳媽媽要引導我走他的路是不可能的,記住莫貪。」 告訴人以神明的名義要我提出800萬做為離婚條件,我才會說莫貪心 3 112年9月11日 被 告:我一直沒有傷害妳跟小孩,不斷提 供妳們金錢花用,但妳竟「誣陷我 家暴」妳跟小孩,妳的良心在哪 裡?小孩心中都知道爸爸沒有家 暴,而妳一直跟小孩硬凹。 被 告:「妳既有心悅之人陪妳,讓他養你 就好了」,孩子還給我吧,我會照 顧好他們。 被 告:不要讓孩子看到那難堪的情境。 「誣陷我家暴」 「妳既有心悅之人陪妳,讓他養你就好了」 我把財產都告訴人,告訴人卻提出保護令,又不讓我看小孩,甚至要我給800萬,我才懷疑告訴人另有心悅之人,否則不會這麼狠 4 112年9月12日 被 告:妳沒做多少家事,都不煮飯的人 被 告:妳根本沒做多少家事 告訴人:小孩從小到大都是我一手包辦 被 告:我也有照顧,跟孩子的照片可證明 被 告:我不是都不管孩子的父親,只是忙 於賺錢給家用。 告訴人:舉頭三尺有神明 告訴人:你把這些話去跟神明說吧 被 告:神明在看妳,我爸爸也在看妳,妳 用他的錢還貸款,卻要丟他的東西。 被 告:我問過神明了,妳以後…妳知道 「妳做多少失德的事」 告訴人:你已經違反保護令 「妳知道妳做多少失德的事」 告訴人在跟我的紛爭中,一直提到他有恩主公的指示,我也才問我家神,家神說告訴人的所作所為有損陰德,我才說告訴人做了很多失德的事 5 112年9月12日 被 告:我結婚這20年來,努力工作養家, 將全部收入都給你,自己省吃儉用 度日,對外我自豪有二個女兒跟 一個兒子,因老婆就等於是女兒一 樣要寵,健身房去最廉價的,手機 跟同事買二手的,連休假也要省來 換錢給家用,我對妳跟孩子如此, 但妳卻這樣對我,我曾幾何時算計 妳傷害妳,但妳在買青沄房屋給妳 後就變了,整天辱罵我父母跟我, 然後錄影蒐證我的反應跟怒火,這 就是妳對我的回報,現在連我爸爸 的東西妳也要限期要丟… 被 告:「妳毀了這個家」 被 告:「毀了我對妳的愛跟信任」 被 告:「我爸爸9/16併爐,妳再跟他解釋 為什麼妳要如此對他」。 「妳毀了這個家」、「毀了我對妳的愛跟信任」、「我爸爸9/16併爐,妳再跟他解釋為什麼妳要如此對他」 告訴人居住房屋的貸款人、還款人都是我,甚至我父親將他的退休金也拿來幫我繳貸款,但告訴人卻以屋主的身分改了社區密碼,讓我不得而入,且不讓我拿屋內父親的遺物,而我父親往生日期是在7月29日,9月16日要併爐,屆時往生者會回來,我才說到時看告訴人怎麼面對我父親 6 112年11月20日 被 告:「妳的貪婪與自私毀了一個家 庭」,逼得我不得不將資源都耗 費在訴訟上,這是雙輸的局面, 但我不得不挺身而戰…舉頭三尺 有神明的 被 告:妳的事我會讓孩子知道,讓他們評 斷誰是誰非,孩子自能判斷。 告訴人:小孩對妳而言是什麼?你家暴在先 就算了,不面對離婚協議,也不開 條件,也不給小孩生活費,不管小 孩死活,是我們已經沒有利用價 值,就丟棄的意思嗎? 告訴人:離婚條件是恩主公的指示 告訴人:你把經濟封鎖,不管小孩死活,用 錢逼迫我們,還不夠清楚嗎? 告訴人:小孩跟我住,錢也是用在小孩身 上,房子也是小孩在住,你可以眼 睜睜看他們為了錢憂愁 告訴人:還每次都大言不慚 告訴人:要什麼他們好好讀書什麼要穿暖 告訴人:你不是不清楚 告訴人:你睜眼說瞎話 告訴人:只會讓小孩更無法接受你 告訴人:你寧願把錢用在官司上,眼睜睜看 他們為了錢憂愁 告訴人:離婚條件是恩主公的指示 告訴人:你覺得離婚條件我很沒誠意,換你 開條件ㄚ? 被 告:我沒有對你家暴,只是阻擋你帶走 孩子產生拉扯而已,請勿再說謊 了,孩子跟我住一起生活我會負責 照顧她們的,我沒拋棄她們,我問 過神明了,妳假藉神明是會遭反噬 的,「報應很快就來了」。 被 告:我只要妳還我被妳侵占二十幾年所 得,妳清沄跟永和房產都是用我的 錢買的,用市價還我吧,不要再說 謊是妳娘家的錢了,妳再妳家根本 不被重視只會侵占我的錢私用而已。 被 告:妳的收入根本無法支持妳購買房 產,還一直說謊,騙不了人的。 告訴人:你真的沒救了,沒有一件事情要承 認。 告訴人:你把這些話講給神明聽吧? … 「妳的貪婪與自私毀了一個家庭」 「報應很快就來了」 告訴人開口就要我付800萬當離婚條件,不給就對我提出傷害、保護令告訴,我因此要花錢請律師,才會這樣說,且我認為當初我沒有家暴告訴人,只是拉扯,並沒有攻擊,告訴人卻聲請保護令,之後又以神明名義要我給800萬元,我問過家神,家神說神明不可能幫凡人出這個價格,我才說告訴人假藉神明撒謊,會有報應 7 112年11月20日 被 告:家跟孩子是雙方共有,支出也是雙 方都要平均分擔,但妳只是用我的 所得跟財產去支付,我二十多年收 入難道是讓存款歸零,而妳卻去購 置二棟房產…法官跟神明不是笨 蛋,孩子也不是笨蛋,妳侵吞侵占 我的錢是事實,不還,我就走法律 途徑追討,我的錢都被妳侵占,我 帳戶只剩四十幾萬元,我寧願賣房 子也要討回公道,妳敢跟我去救世 師父面前發毒誓,誰錯誰不得好死 嗎… 被 告:青沄貸款有我爸爸的錢,他在看妳 爸何時還他。 被 告:我爸爸會幫我追討妳侵占的錢。 被 告:(收回訊息) 被 告:我一年收入150萬,家用可以把它 花光,沒人相信。 被 告:妳要我背800萬債務過餘生…連妳 雇的律他都不信,妳還敢提出,妳 讓妳心悅之人給妳吧,讓他照顧妳。 被 告:400多萬貸款換妳永和房產當抵押 品就可以解決了,孩子回我身邊我 自會照顧不須勞煩妳,所以300萬 也解決了,而我的錢妳要趕緊還我 才是。 被 告:妳去貸款800萬然後匯錢給我,我 會照顧妳跟孩子的,這是我給妳的 承諾,也是離婚條件。 告訴人:你一年收入150萬,800萬你5年就 還完了,對你而言是小事一樁,這 不就更證明你對小孩冷血無情。 被 告:妳去貸款800萬然後匯錢給我,我 會照顧妳跟孩子的,這是我給妳的 承諾,也是離婚條件。 被 告:妳於6/8將我的所有都帶走了,我 已一無所有,所以「我也沒有什麼 可以再失去了,我無懼」。 被 告:妳不該設計我及請律師告我的,原 本好好談妳是可以拿最多的,但妳 貪婪…「即使我銀行工作不保我也 無懼,我只要公道」。 告訴人:不談離婚協議,我不會撤告,早跟 你說過了。 告訴人:我要做的事情,一向都會堅持到 底,將近50年來沒變過。 告訴人:你等著看吧 被 告:我等著看,我無懼。 告訴人:除非你答應恩主公條件,恩主公才 會要我撤告。 被 告:「一起毀滅吧,我已沒什麼可失 去」。 被 告:「一起走入地獄吧」。 告訴人:你要入地獄,你自己去。 告訴人:我沒做任何對不起良心的事 告訴人:倒是你 告訴人:不承認錯誤 告訴人:你會承擔因果 … 「我也沒有什麼可以再失去了,我無懼」 「即使我銀行工作不保我也無懼,我只要公道」 「一起毀滅吧,我已沒什麼可失去」、「一起走入地獄吧」 在婚姻中,我的薪水幾乎都給告訴人作為家用,保單要保人也改為告訴人,也曾經允諾之後會將房子過給告訴人,告訴人如果再等一下就能拿最多,但告訴人卻對我提告,而我的職業不能有前科,否則工作可能不保,又我自認為我沒有照顧好父親,會下地獄,而告訴人這樣子對我的父親,也會下地獄,我失去父親後,母親也失智,告訴人也把孩子帶走,已經沒有什麼可以失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