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俊嘉選任辯護人 方文献律師
朱龍祥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97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俊嘉與成年女子AW000-A112121(同代號AB000-K11117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為網友關係。A女認為黃俊嘉已有配偶,不願與黃俊嘉繼續維持交往關係,乃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傳送訊息向黃俊嘉明確表明「早安 從一開始到現在 我完全沒有想要佔○○的便宜(註:「○○」為黃俊嘉配偶姓名) 所以分開才好 感恩照顧 祝福 告辭」,黃俊嘉明知A女不欲再與其聯繫往來、發展感情,卻因不願結束關係、欲挽回A女,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自111年9月22日起,反覆、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密集以寄送紙本信件、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為干擾及前往A女工作地點、住處等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反覆實行守候、干擾等跟蹤騷擾行為。A女前因黃俊嘉寄送信件、傳送電子郵件、訊息等,已心生畏怖而不堪其擾,又因黃俊嘉竟於111年12月2日前往其工作地點、住處守候,乃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報案遭黃俊嘉跟蹤騷擾,請求警方對黃俊嘉核發告誡書,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1年12月23日對黃俊嘉作成書面告誡,由黃俊嘉於111年12月28日19時30分簽收、生效後,黃俊嘉竟不知收斂,仍以前揭跟蹤騷擾之故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反覆、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以寄送紙本信件、電子郵件、網際網路、電子通訊、訊息等如附表二之方式實行干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A女不得不於112年3月14日透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13日以112年度跟護字第3號核發保護令,裁定黃俊嘉不得對A女為監視、跟蹤等行為。
二、案經A女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俊嘉(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各項證據資料,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為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上開各項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事實、論罪科刑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書寫信件、傳送訊息或電子郵件、撥打電話、撰寫卡片等行為,並有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及住家徘徊守候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告訴人之犯行,辯稱:我與告訴人先前有交往關係,我曾承諾告訴人在一定期間內將與配偶離婚,再與告訴人結婚,然告訴人突然說要分手,因為告訴人在傳送一則訊息後,就將我封鎖,也完全不說明分手的理由,我認為我與告訴人先前已經在交往中,也為了告訴人決定與配偶離婚,並與配偶談妥,因此子女也都很不諒解,告訴人卻說不想當小三、要分手,還不告而別,讓我進退兩難,甚至覺得自己遭到告訴人設計、仙人跳,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後續要求與告訴人溝通,有正當理由,又即使因為想挽回挽留告訴人,再持續試圖聯繫告訴人,也屬於人之常情;且因告訴人有遺留部分個人物品在我的診所,所以我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住家附近,目的係為交還告訴人遺留的物品;因告訴人已將我封鎖,所以才會使用寄信、傳送簡訊、嘗試寄送電子郵件等方式試圖與告訴人取得聯繫。此外,我雖有收受告誡書,要求我不得再與告訴人接觸,但因為我已知悉配偶對告訴人提起妨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所以基於關心、想幫忙協調和解的意思,才會再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並無任何跟蹤騷擾之行為與犯意,並有法定業務上正當行為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等語。被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稱:被告因先前與告訴人確有交往關係,甚至是告訴人主動追求被告,等被告已準備與配偶離婚,積極籌劃與告訴人未來生活,卻突然被告訴人封鎖,其要求與告訴人聯繫,具有正當理由;被告部分訊息是為了請告訴人回診所看診,避免告訴人變成牙齒矯正孤兒,為業務上正當行為;部分訊息及前往守候,是要返還物品給告訴人;後來也有訊息要求和解,對告訴人亦無不利之處,足認被告客觀上無跟蹤、騷擾之行為,主觀上亦無犯意;被告相關訊息的內容均屬平和,告訴人也非每封信件、電子郵件、簡訊都有打開閱覽,實不足以造成告訴人內心畏懼,是以被告行為根本不構成跟蹤騷擾罪;再者,經比較跟蹤騷擾罪之相關判決,多判處拘役或徒刑2月,原審未考量被告即使構成犯罪,也是因為感情因素造成,逕自論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量刑過重且顯然有罪責不相當之情形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曾有男女感情關係,告訴人於111年9月22日傳
送「早安 從一開始到現在 我完全沒有想要佔○○的便宜 所以分開才好 感恩照顧 祝福 告辭」之訊息予被告,前揭訊息經被告已讀後,告訴人即封鎖被告(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801號卷,下稱「他字卷」,第91頁),又被告有為附表一、附表二之寄送紙本郵件、傳送訊息及電子郵件、撥打手機號碼,以及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住家徘徊守候等客觀事實,經證人即告訴人指證明確,復有被告與告訴人對話紀錄截圖、訊息、文件等在卷可參(附表一、二之訊息、郵件等詳「備註」欄所示),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屬跟蹤騷擾行為:
1.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5款規定甚明。又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旨趣,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該法立法理由並說明: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案例經驗,理解跟蹤騷擾行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而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之行為,使國家公權力得就危險之個案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故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要件,為跟蹤騷擾行為可罰性之建立。是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其意義非僅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具有基於個人、社會之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如掌握被害人日常生活軌跡等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得加害人居於足以壓迫另一方之不平等地位,而具高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之特徵後,再審究加害人是否有藉此等關係,為適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欲納管之危險行為,並據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探究有無反覆或持續之樣態後,針對各該加害人之行為樣態為個案上相對性地評價,以為是否合致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完足判斷,藉以回應立法上選擇具體危險犯或適性犯之立法要求,同時遵循比例原則之憲法誡命。
2.又為避免過度本罪擴張處罰範圍,當應從嚴認定構成跟蹤、騷擾之行為,除有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之行為樣態外,亦必須嚴格審視行為人是否確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有反覆或持續針對被害人為上開行為,且因此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以明確區分本法所欲規範、處罰之不當跟蹤騷擾行為,以及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交友或社交行為。
3.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先前雖曾有男女交往關係,惟關於告訴人明確表示欲與被告結束交往關係,並向被告表示道別之情節,業經告訴人於本院到庭證稱:111年9月22日簡訊就是我發送給被告想要結束關係的訊息,我說「從一開始到現在我完全沒有要佔○○的便宜」,是因為被告是詐騙交友,被告從來就不是單身的身分,我發現後想要脫離,但難以脫離,所以我說從來沒有想要跟這樣的對象交往,但被告一直不當追求,讓我非常困擾,所以我就發了這個文字訊息,告訴被告我決定要斷離,請你不要再來找,但被告後來沒有停止,持續騷擾;「分開才好」的意思,是兩個人不要再有聯繫的意思;「告辭」就是不要再聯絡的意思,所以我不會說「再見」,因為根本不想要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76、277頁);復證稱:我在發送完訊息後,就用LINE的封鎖將被告帳戶封鎖,我封鎖的目的,是希望被告不要再跟我有任何聯絡,從告證7(即附表一編號1)第2行「週五沒等到你來看牙,可能是被封鎖住,沒看到我發的訊息」,被告應該是知道被我封鎖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88頁)。又告訴人於9月22日傳送訊息向被告表明分手意願並封鎖被告後,被告即嘗試撥打手機,以及持續寄信到告訴人工作地或住處試圖聯繫告訴人,告訴人乃向警方求助,警察有撥打電話告誡被告不要再騷擾告訴人之事實,亦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9月22日封鎖被告後,被告應該有嘗試撥打手機給我,也有傳送紙本信件,有些寄到工作地,有些寄到住家;我當時收到這些信件後,就把信件收著,然後報警時一整批拿去;事實上我有去警察局,因為當時跟騷法才剛開始,所以我想警察可能也不太知道實際實行要如何做,因此我第一次去警察局,是一個男員警打電話給被告請他不要再聯繫,可是後來被告還是繼續有通訊騷擾的行為,所以我第二次才真正去警局拿報案三聯單;第一次去警察局應該是收到大概5封信左右的時候,告辭簡訊後的幾天,具體時間說不出來,應該是雙十節前,應該半個月內,警察直接撥打被告診所電話,請被告不要再聯繫,我記得警察打電話給被告說「她覺得不想要讓你再聯絡她,請你不要再做」,他們應該在電話裡面有爭執,然後我好像有聽到關鍵字說「社維法」什麼的,可是我有點忘記警察有無跟被告說就是騷擾;警察有請被告不要再聯繫我,可是後來還是一直發生,所以才會第二次去警察局正式報案,關於這件事,之前我在警詢時說的都屬實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290至292頁)。再被告從111年9月22日起,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試圖聯繫告訴人之行為,告訴人不只均未正面回應,還積極尋求警方保護,並於111年12月2日請求警方對被告核發告誡書等節,則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報案資料(告訴人於112年12月2日報案)(見他字卷第239至24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12月30日書函(111年12月23日核發書面告誡、12月29日生效)(見他字卷第24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月13日書函(112年1月3日表示異議,維持書面告誡)(見他字卷第247頁)等件在卷可證。據上,足認告訴人在111年9月22日傳訊時,已明確表達不欲繼續交往之意旨,而即使被告試圖寫信挽回,告訴人仍前往警局求助,經由員警聯繫轉告請被告勿再聯繫告訴人之意思;且從111年9月22日告訴人表明分手意思後,告訴人對被告行為均無任何回應,甚至報警及請求警方書面告誡被告,此在在都顯現告訴人已明確對被告表示拒絕被告與其接觸、聯繫之意思,被告所為違反告訴人之意願,甚為明確。
4.被告在告訴人於111年9月22日明確表達不願再與被告聯繫後,仍持續為附表一之行為,又在接獲員警之書面告誡後,持續為附表二之行為。經核本案被告從111年9月22日起至112年2月間,合計有超過50次單方面發送信件、訊息、電子郵件、撥打行動電話、直接到告訴人任職地點或住處附近徘徊等候告訴人之行為,又核其內容,除有要求與告訴人見面、與告訴人復合、傳送思念告訴人之文句及詩作、訴說對告訴人情感、自陳精神痛苦、告知自己有輕生意念等文句,當已對收到訊息之告訴人造成相當之精神壓力,核其所為,已屬對告訴人針對性實施具有反覆性、持續性之騷擾行為甚明;再考量被告自承其與告訴人先前為男女交往關係,雙方並曾有親密關係,而被告為求與告訴人能再次聯繫、見面甚至復合,以上揭方式反覆、持續跟蹤騷擾告訴人,則其所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亦無疑義之處。
5.再審酌被告所傳送之具體內容,被告起初傳送如:「分手兩個禮拜,還是常常想起你...哥不是要你當小三,哥是要組一個正常的家庭。今天猝然分手...」、「讓我好好跟你說再見」、「如果我們沒有分手,現在應該可以規劃婚禮了」、「真的很想你」等希望與告訴人見面、復合及對告訴人表示情感之訊息;而在告訴人一段時間不予回應後,被告被告除以歸還告訴人物品為名目,於附表一編號47、48之時間,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住家徘徊守候,爾後內容開始出現「今晚又失眠了,分手以來,就這樣失魂落魄過了七十幾天。好想妳!這週五可以去學校看妳嗎?」「滿腦子都是妳...」、「哥離婚以後,連個訴苦的對象沒有...」等以更強烈情緒訴說自身對告訴人情感及自身精神痛苦的訊息;再告訴人仍未回應,被告開始有:「洗手台對面的大樹,會是我的安眠之地」、「...今生無能再續前緣,只有等來生」、「去你教室後面的大樹,了此殘生」、「我也不想學...去...樹上吊」等表示欲輕生之訊息。參以告訴人先前已在111年9月22日約二週後,前往警局報案,又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7、48之時間,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住家徘徊守候,大受驚嚇而報警處理,並要求警方對被告核發書面告誡,但被告仍持續傳訊,使得告訴人透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等事實,亦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明,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跟護字第3號民事裁定(跟騷事件保護令)(見偵字卷第393至39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跟護字第3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裁定)(見偵字卷第399至402頁)等件在卷可參。據上,可見被告持續用夾雜對告訴人情感與個人情緒性用詞之訊息予告訴人,甚至明示或暗示其有輕生意念,以爭取告訴人關注,顯見在長期累積及被告持續提升行為強度下,已足使告訴人內心倍感壓力,更擔憂如未有公權力介入制止,被告將進一步升級對告訴人之聯絡、追求行為,而嚴重干擾其生活平靜,已造成告訴人內心畏懼不安,至為明確。
6.據上,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為,均屬在知悉告訴人拒絕後仍繼續追求告訴人、欲發展感情,乃為違反告訴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告訴人遭受情緒勒索、痛苦畏懼,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從而,被告所為顯已逾越一般社交禮節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自該當法律加以處罰之跟蹤騷擾行為。
㈢被告主觀上具有跟蹤騷擾告訴人之犯意:
被告明知告訴人拒絕再與其發展不倫感情、拒絕再與其接觸聯繫、見面往來,暨知悉告訴人報警、申請核發告誡書,亦明知其配偶已對告訴人提起妨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民事訴訟,仍漠視告訴人之意願及告誡書之戒令,執意為附表一、二之行為,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4、6、7、8、10、21、22、30、31、35、36、38、39、40、47、50等書寫之訊息「可能是被封鎖住沒看到我發的簡訊」、「哥知道你是開走的火車,再也不會回頭」、「分手...」、「寄信到貴校可能會讓你不悅,我不是要冒犯你」、「我還裝若無其事去看你,難怪你會嚇到!」、「大老婆出面了,故事也結束。我也不會再騷擾你了」等內容觀之,被告主觀上知悉受告訴人已表明分手意思並告訴人封鎖,且其行為冒犯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不悅、自己行為係在「騷擾」告訴人,則被告顯然係對告訴人之意願置若罔聞,其明確知悉告訴人不欲與其繼續往來之意思,卻仍執意為之,有跟蹤騷擾告訴人之犯意,至為明確。
㈣被告辯解不可採取之理由:
1.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係以告訴人之英文姓名、音樂專業而自行猜想、拼湊組成電子郵件地址寄發,僅為情緒抒發、不一定能寄送給告訴人;被告希望告訴人回來就診;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和住家僅是要歸還物品,另外也想將告訴人的病歷交給告訴人,讓告訴人能前往其他診所治療;被告因為告訴人被配偶提告,想要出面協調幫忙,才於收到告誡以後又傳訊聯繫告訴人,而辯稱被告該等行為均有正當理由,不該當跟蹤、騷擾行為,或有法定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等語。惟查:被告在111年9月22日以後所為前揭一連串行為之目的與真實意圖,應整體檢視審酌、交互參照,不能以其個別訊息表面所傳達之資訊,更不得無視被告各該行為之間之關係,而單獨割裂認定,被告在告訴人表明分手後,就持續以寄送紙本卡片、傳送訊息或電子郵件、手機撥號、現場守候等方式試圖聯繫、接觸告訴人,即使被告部分行為並未明確顯露出向告訴人訴說情感、愛意、要求告訴人與其聯繫、復合或自陳精神痛苦甚至有輕生之意念,然而經綜合比對被告在該段期間聯繫之全部內容,已可推認無論其所謂送交病歷、歸還物品、協調紛爭等說法,無非都是希望使告訴人有所回應、再與其聯繫,藉此尋求復合機會之託詞而已,被告所作所為,乃違反告訴人之意願之追求、造成告訴人心理壓力,實非合於社交常情之行為,至為顯明。至於被告雖一再以上開正當理由置辯,然如被告確實僅基於正常醫病關係,善盡其醫師職責聯繫告訴人回診,只要由診所行政同仁聯繫即可,內容亦無庸觸及牙科診療以外之事,又倘若真有物品欲歸還告訴人,亦可以適當寄送方式為之,無庸由其本人前往告訴人工作地點、住家看守,更何須在明知告訴人無意與其聯絡、見面之情況下,大費周章為上述安排,可見該等理由均屬讓告訴人再與被告聯繫、見面之表面說法而已。被告當時假借其他名目意圖使告訴人與其聯繫、見面,事後當然更不能以此作為其並非不當跟蹤騷擾告訴人之遁詞,是其所辯自無足採。
2.被告及其辯護人一再辯稱被告與告訴人先前有男女感情,雙方曾有交往關係,甚至告訴人先前在交往中,還曾要求被告與配偶離婚,但被告依照告訴人要求與配偶商談離婚後,告訴人竟然傳訊來說要分手,以一般人觀念來看,被告都已經為告訴人做到這樣的地步,告訴人只有一句話就要求分手,被告理應有權要求告訴人說明清楚等語。然而被告與告訴人均為獨立之成年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得理性判斷事物、分辨是非,均可依自身自主意願決定交往對象,抑或決定維持或改變與特定交往對象之關係,不受他人干涉,即使其與告訴人先前曾有男女交往關係,如告訴人已不欲繼續維持原本關係,也已清楚表示不願意與被告繼續往來,不想再與被告見面,被告在溝通無果後,仍只能尊重告訴人之意願,而非強制要求告訴人必須對被告有所回應,或繼續維持與被告之交往關係;更不因告訴人先前曾與被告有過親密互動,或知悉被告有配偶仍與被告往來,即因此而負有必須繼續與被告往來之義務。被告卻一再以其與告訴人先前確有交往關係合理化自身行為,實屬無據。
3.甚且本案告訴人於111年9月22日即已明言不願介入他人婚姻,被告迄今仍尚有婚姻關係存續,被告所謂挽留、欲重新發展、欲與告訴人再婚等說詞,係於婚姻關係中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其欲挽留不具正當合理性,乃違反告訴人之意願之追求,且不當造成告訴人心理壓力,實非合於社交常情之行為,被告所辯,自無足採。
4.被告另辯稱:其與告訴人曾有合意性交,竟遭告訴人誣指強制性交,告訴人否認前與被告有交往關係,亦與事實不符等語,並於本院審理中指稱告訴人否認先前與被告交往,所述並不實在等語。然縱使告訴人因其自身考量,否認與被告先前有交往關係,抑或被告認為基於其對告訴人用情至深,甚至認自己犧牲甚多,告訴人卻未給予相對應回應,在情感上對其有所虧欠,然而本案被告、告訴人之間並非有債權債務關係等而有聯絡之必要,亦未見告訴人有何法定義務須按被告期望之方式與被告往來,被告在法律上仍均無任何正當理由得違反告訴人意願反覆持續跟蹤騷擾告訴人,是以被告所辯上開情詞,均不影響上述事實認定之結果,均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至於被告指稱告訴人於本院審判中否認與其交往關係等證述不實在,屬其2人對先前感情關係之認知、評價落差之問題,均不影響被告犯行之成立,亦無庸逐一論駁,附此說明)。
㈤綜上,被告否認跟蹤騷擾犯行之辯解,均不足採,本案事證
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
罰行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業如前述,顯然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為,係基於單一目的,持續、反覆為跟蹤騷擾告訴人之行為,應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原稱被告本案行為應以接續犯論之等語,容有誤會;又起訴書原以被告收受書面告誡後即知悉不得再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而認應分論二罪,惟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更正補充為:被告雖有收受告誡書,然仍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應屬一行為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90、110頁),與本院論以成立一罪之集合犯之認定相同,併此敘明。
三、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㈠原判決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面對
感情困境,竟為滿足自身私慾,無視告訴人感受,於短時間內多次跟蹤騷擾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承受精神上之困擾、痛苦,實屬不該,衡以被告否認犯行,更指責告訴人對其勾引、仙人跳,使其面臨與配偶離婚,告訴人又不願與其結婚之兩頭空困境(然而被告迄今根本沒有離婚),不能正視自己錯誤之犯後態度,暨參酌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牙醫工作,年收入約新臺幣800萬元、已婚,育有二子,並需扶養岳母等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之動機、手段、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暨考量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陳述之科刑意見以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所裁量量處之刑度亦屬妥適。
㈡至於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均經本院詳予論述、指駁如前,均
屬無據。再被告及其辯護人固然指稱原審量刑過重,惟審酌被告為上揭騷擾行為之目的,乃是維繫與告訴人之婚外交往關係,不僅無視其自身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未能尊重告訴人選擇交往對象之自主意願,即使在告訴人數次明示拒絕與被告接觸、聯繫後,被告仍不願理性處理,鍥而不捨持續為跟蹤騷擾告訴人之行為,騷擾告訴人之期間長達數個月,使告訴人內心受相當之恐懼,難以回歸正常生活,是以被告行為在跟蹤騷擾犯行態樣中,惡質性較高,其責任刑程度應落於偏中高程度之區間;又考量以被告之智識程度、社經地位,縱使自認與告訴人感情深厚而內心痛苦,尚非不能尋求心理諮商等其他方法調適情緒,然被告仍將所有壓力加諸告訴人,故考量形成被告犯罪之背景原因,未有值得同情而應予下修責任刑程度之處;再考量被告犯後不僅未坦承犯行,還將所有錯誤歸咎於告訴人,未見悔悟之意思,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使告訴人必須為本案反覆應訴,遲未能脫離訟累,故亦難認在被告犯後有足以削減被告責任刑程度之情狀存在。另原審所處之刑雖屬中度刑度,但科處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使被告在將來執行時仍有可能請求檢察官以易刑處分替代徒刑執行,如被告能藉本次論罪科刑之教訓,真誠反省本次行為有何不當之處,亦仍有順利回歸社會,貢獻自身之專業之機會。本院經綜合審酌上情後,認為原審所量處之刑度並無違反罪責原則或有何其他裁量濫用之情事,尚屬妥適,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亦屬無據。綜上,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偵查起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 備註 1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我9月23日有傳簡訊給你:內容是歡迎你週五來看牙。週五沒等到你來看牙,可能是被封鎖住沒看到我發的簡訊。這周五下午我也有空,歡迎你回來看牙,有始有終,不要半途而廢。...不忍心放你一人,成為牙科孤兒。...」等文字。 他字卷第99頁(告證7) 2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很遺憾週五沒等到你回來看牙,選錯矯正醫師,浪費時間金錢,也賠上健康與容貌,千萬不要一時賭氣,隨便選個牙醫接著做。...下週五趕快回診,我會在植美等你。」等文字。 他字卷第101頁(告證7) 3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你一定覺得很奇怪,10天前你還想讓我繼續看牙,我說比我厲害的牙醫很多,為什麼我現在一直要請你回來看牙,是不是不安好心,想把你弄醜,害妳找不到好對象。...這要回到10天前,我們倒數3天LINE的談話:我原本是說你周五5點到6點來看牙,看完牙吃飯聊天彈琴再回桃園。但是你想看完就走。...每個矯正病人都是我的活廣告,哥絕不會因為娶不到你把你弄醜。...」等文字。 他字卷第103頁(告證7) 4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經過這兩周餘的等待,哥知道你是開走的火車,再也不會回頭。你想去找年經的醫師,哥也沒立場阻止你。...千錯萬錯都是哥的錯,哥其實是一個書呆子,讀書看牙是天才,其他方面是白癡。妳碰到哥雖然很倒楣,但是讓我矯正牙齒其實是很幸運的事...。哥滿腦子都想牙齒的事,所以也不太會哄女生。哥不是好男友好老公,但哥在我病人心中,是最專業的牙醫。...希望能善始善終,趕快幫你完成矯正,找到好對象。」等文字,並附上告訴人正面、側面大頭照片。 他字卷第105頁(告證7) 5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我9月23日有傳簡訊給你:內容是歡迎你週五來看牙。週五沒等到你來看牙,可能是被封鎖沒看到我發的簡訊。...感謝你陪我將近半年,送你兩張禮券,讓你青春永駐。...」等文字,並附上sisley生日禮賓券。 他字卷第113頁(告證7) 6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這禮拜五還是等不到你來,應該是找到願意接手的牙醫了。分手兩個禮拜,還是常常想起妳:今年四月時,...我鼓起勇氣牽妳的手...七月四日終能一親芳澤,...。原本是想帶妳去看新光傑仕堡總統官邸做以後的新居,婚後每月給妳15萬生活費...。為什麼不要給哥一次機會,哥不是要你當小三,哥是要組一個正常的家庭。今天猝然分手,讓彼此半年的付出與感情盡付東流,一訣千古,良可痛惜!」等文字,附上元大銀行醫師專案貸款方案內容。 他字卷第115頁(告證7) 7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今天是我們分手七十天日子,這兩個多月真是度日如年。...你的好,只有哥知道,別人都是走走看看,只有哥還是在痴等你回頭。...被驟然封鎖好像出門被車撞,毫無心理準備...希望你再開最後一次LINE,讓我好好跟你說再見...」等文字。 他字卷第119頁(告證7) 8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如果我們沒有分手,現在應該可以規劃婚禮了,...哥會證明給你看,你當初選我是對的。」等文字。 他字卷第121頁(告證7) 9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27日前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本週日牙醫公會有辦免費電影聯誼,...歡迎你來,我可以幫你介紹學弟...」等文字,並附上秀泰影城111.11.27電影票、國際珠寶時尚名牌精品展票卷。 他字卷第123頁(告證7) 10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寄信到貴校可能會讓你不悅,我不是要冒犯你...我們能夠交往將近半年,也是難得的緣分。...自從7月4日以後我就一直很積極的規劃未來,包括看房子跟離婚...你就知道你在我心中有多重要。...這是最後一封信了,若我無力阻止○,我也沒臉見你...」等文字。 他字卷第125至127頁(告證7) 11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告訴人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上次最後一封信可能讓你擔憂,...我很感謝你知道我的年齡跟家庭之後,還是願意在暑假將我升級為VIP,我也是很感動,說要照顧你一輩子。...妳不想跟有婦之夫牽扯不清我知道,我現在都處理好了...。防疫都要解封了,希望你也將哥解封,...。」等文字。 他字卷第129至131頁(告證7) 12 111年9月22日22時14分 不詳 被告以其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門號 他字卷第275頁(告證15) 13 111年9月22日22時32分許起 不詳 被告以市內電話00-00000000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門號共5次 他字卷第277頁(告證15) 14 111年9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 不詳 以臉書帳號「Okljhgfsd Cholin」傳送「HI 老師好」等訊息予告訴人臉書帳號。 他字卷第145頁(告證8) 15 111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8日止 不詳 以臉書帳號「Train PO Huang」傳送「A老師好」等訊息予告訴人臉書帳號。 他字卷第149頁(告證8) 16 111年11月27日 不詳 以臉書帳號「Win All」傳送「老師好」等訊息予告訴人臉書帳號。 他字卷第151頁(告證8) 17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123」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59頁(告證9) 18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drgmay1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漫漫長夜欲語誰?思念A女淚雙垂 半年恩情從此斷 千呼萬喚頭不回」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1頁(告證9) 19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drgmay1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媽咪:我是剛從洗衣機出來的老白...希望媽咪再給台北的爸比一次機會,他會好好疼你的。...」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3頁(告證9) 20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媽咪:我是剛從洗衣機出來的老白...希望媽咪再給台北的爸比一次機會,他會好好疼你的。...」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5頁(告證9) 21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huangsurgeo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Dear A女:...短短兩個多月,一切早已變調,我還裝若無其事去看你,難怪你會嚇到!...我真是是想照顧你下半輩子,...與哥攜手,還有我們未來的小孩,一起合唱我的家庭。永遠愛你的俊嘉哥哥 敬上」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7頁(告證9) 22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今晚又失眠了,分手以來,就這樣失魂落魄過了七十幾天。好想你!這周五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69頁(告證9) 23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rainbow0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71頁(告證9) 24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73頁(告證9) 25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huangsurgeo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77頁(告證9) 26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huangsurgeon1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台北又濕又冷,哥離婚以後,連個訴苦的對象都沒有,...你如果願意再給哥一次機會,...哥真的很想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79頁(告證9) 27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tingho0000000il.com」傳送載有「Dear A女:台北又濕又冷...,哥想盡一切辦法,還是無法突破你銅牆鐵壁的心防。...」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81頁(告證9) 28 111年12月8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請問明天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好想你 你若不同意,我就不去。」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83頁(告證9) 29 111年12月8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tingho0000000il.com」傳送載有「請問明天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好想你 你若不同意,我就不去。」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85頁(告證9) 30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linlione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大老婆出面了,故事也結束了。我也不會再騷擾你了...有一封信放在你教室洗手台,希望你周一一大早到校後趕快找出來,...你洗手台對面的大樹,會是我安眠之地。...」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87頁(告證9) 31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大老婆出面了,故事也結束了。我也不會再騷擾你了...有一封信放在你教室洗手台,希望你周一一大早到校後趕快找出來,...你洗手台對面的大樹,會是我安眠之地。...」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91頁(告證9) 32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linlione0000000il.com」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95頁(告證9) 33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poweiche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97頁(告證9) 34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199頁(告證9) 35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chanlea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分手快3個月了,已經知道今生無能再續前緣,只有等來生...」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1頁(告證9) 36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分手快3個月了,已經知道今生無能再續前緣,只有等來生...」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3頁(告證9) 37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chanlea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我知道你對我沒男女之情。...希望你能好好想想,我可以等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5頁(告證9) 38 111年12月13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tengwangh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最近好嗎?...一轉眼分手快3個月了,...如果真的無緣,人生也沒什麼樂趣...去你教室後面的大樹,了此殘生,化蝶常隨你左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7頁(告證9) 39 111年12月15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pondder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分手快三個月了,...妳可以解開LINE疏導我一下嗎?...我也不想學倪敏然 跑去妳教室後面的樹上吊...妳再也不用擔心 有人會進來教室 也不用擔心 教室後面有沒有人在看你...若我撐不下去 走頭無路之下 學倪敏然 崇禎帝 那也會影響到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09至211頁(告證9) 40 111年12月1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分手快三個月了,...妳可以解開LINE疏導我一下嗎?...我也不想學倪敏然 跑去妳教室後面的樹上×...妳再也不用擔心 有人會進來教室 也不用擔心 教室後面有沒有人在看你...若我撐不下去 走頭無路之下 學倪敏然 崇禎帝 那也會影響到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13至215頁(告證9) 41 111年12月1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dingdongm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我願意等你 ...陪妳走完往後的歲月」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17頁(告證9) 42 111年12月19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孫女苦惱問『嫁給愛情還是錢?』近百歲奶奶超現實:哪個錢多就去」新聞連結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19頁(告證9) 43 111年12月2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wanggie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3個月前的失言,造成永久的失聯,這傷痛如何能解?...我還有一絲機會吧?」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21頁(告證9) 44 111年12月2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3個月前的失言,造成永久的失聯,這傷痛如何能解?...我還有一絲機會吧?」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23頁(告證9) 45 111年12月2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kinglongsu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別後不知君遠近。觸目淒涼多少悶。...」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25頁(告證9) 46 111年12月28日(凌晨)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 A女:新年快樂...一切都是從看牙開始,也是從看牙結束。...如果你將來又恢單了,記得台北有人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27頁(告證9) 47 111年12月2日中午12時59分許起至15時許止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於111年12月2日中午12時59分許徘徊在告訴人任職地點,同日13時0分許翻牆進入告訴人任職地點,同日13時3分許在告訴人任職地點教室外徘徊,後進入教室當面給告訴人花束(內附「雖然分手了 愛你的心 依然像聖誕紅那麼熱切 我已經離婚了 可以重新開始嗎」紙條)要求溝通,同日13時5分許跟隨告訴人走往警衛室後,始走出告訴人任職地點,惟仍於該處圍牆及車道口等候告訴人。 他字卷第237頁(告證11光碟)、他字卷第369頁(告證2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45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43至2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照片黏貼卡) 48 111年12月2日15時32分許起至16時48分許止 告訴人之住處 於111年12月2日15時32分許徘徊在告訴人住處附近,同日16時48分許坐在告訴人住處外機車上等候。 他字卷第237頁(告證11光碟)、偵字卷第243至2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照片黏貼卡) 4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42分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 A女:新年快樂...一切都是從看牙開始,也是從看牙結束。...如果你將來又恢單了,記得台北有人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31頁(告證9) 5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111年12月28日(中午)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卡片予告訴人,內容載有「Dear A女:新年快樂 這一年最高興的就是認識你,最傷心的就是與你分手。...上次逛百貨公司,看到一隻大的拉拉熊小白,...我買了,為了不想嚇到你,可能會放在保全那裡,希望你不要拒絕她,讓她陪小白有個伴。」等文字。 他字卷第397至399頁(告證27)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 備註 3 112年1月2日13時58分許 不詳 以臉書帳號「Dongmeaw Ding」傳送「HI A老師好」等訊息予告訴人臉書帳號。 他字卷第351頁(告證22) 4 112年1月29日 不詳 請不詳朋友以帳號「wsZ00000000000000oud.com」傳送載有「祝妳生日快樂:一時失言千古遺憾,想要回頭木已成舟,祝你幸福,祝妳快樂。」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 他字卷第235頁(告證10) 5 112年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rainbow0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快開庭了,真心想跟你和解,...給我一個向你致歉的機會。」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233頁(告證9) 6 112年2月12日18時53分許 不詳 被告以門號0000000000傳送載有「Happy Vaientine day!真心想跟你和解,...。你若寧可花時間跑法院不願意跟我們談的話,我們也不會再打擾你了。」等內容之訊息至告訴人手機門號 他字卷第345頁(告證20) 7 112年2月2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changwesley0000000il.com」傳送載有「睡了嗎?要不要打電話給我?我想和解。」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他字卷第343頁(告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