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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4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呂俊杰律師被 告 陳重文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律師

許萬相律師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檔案,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獲悉充分資訊以調整辯護方向,請准允複製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及證人於廉詢及偵訊之錄音、錄影檔案,於審閱後表示意見,以保被告權益等語(本院卷一第369頁,本院卷二第217頁)。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時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被告陳重文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法律利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檔案,因該錄音、錄影檔案涉及被告之犯罪情節,核與被告所涉本案被訴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事實有關,且上開證據資料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辯護人之辯護方向,聲請人已敘明其正當目的,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檔案(證人A、B、C、D部分已隱匿影像及人別資料),且因光碟檔案內容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聲請拷貝光碟資料編號 檔案內容 備註 一 被告康立錡 113年7月8日偵訊筆錄光碟 113年7月15日偵訊筆錄光碟 檔名:00123n 檔名:01450n 二 被告白惠萍 113年7月5日偵訊筆錄光碟 檔名:白惠萍113.7.5偵訊 三 被告陳洛麟 113年7月5日偵訊筆錄光碟 檔名:陳洛麟113.7.5偵訊 四 ㈠證人A 113年廉詢筆錄光碟 113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光碟 檔名:證人A 檔名:證人A ㈡證人B 113年廉詢筆錄光碟 113年6月3日偵訊筆錄光碟 檔名:證人B 檔名:證人B ㈢證人C 113年廉詢筆錄光碟 113年5月21日偵訊筆錄光碟 檔名:證人C 檔名:證人C ㈣證人D 113年廉詢筆錄光碟 113年5月20日偵訊筆錄光碟 檔名:證人D 檔名:證人D 五 證人陳豐源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34227n 六 證人崔大維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32213n 七 證人陳鵬義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陳鵬義113.3.14廉詢 八 證人方昱中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方昱中113.3.14廉詢 九 證人蔡逸婷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蔡逸婷113.3.14廉詢 十 證人白惠足 113年3月14日偵訊筆錄光碟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20334n 檔名:10703n 十一 證人鄭雲容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42727n 十二 證人蔡景怡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00851n 十三 證人謝建達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謝建達113.3.14廉詢 十四 證人王文安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03702n 十五 證人馬佳徵 113年5月27日廉詢筆錄光碟 113年5月27日偵訊筆錄光碟 檔名:95033n 檔名:馬佳徵 十六 證人楊貫中 113年3月14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32343n 十七 證人于乃亨 113年4月3日廉詢筆錄光碟 檔名:50117n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