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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6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家翔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陳亭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偵查機關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偵查機關之記載,依卷內資料,係明顯之漏載,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案由欄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4750 112年度偵字第54750 號、112年度少連偵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 字第441號 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441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