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誠宜選任辯護人 黃勝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23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汪怡君法官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謝靜慧審判長附記。)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