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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9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美貞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歿)選任辯護人 張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0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393號、113年度偵字第36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吳美貞於民國110年6月7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擔任告訴人鈺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華榮,址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11樓,下稱鈺紳公司)及告訴人鈺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金鈿,實際負責人為蔡華榮,址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2樓之2,下稱鈺得公司)財務主管,掌管鈺得公司設於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鈺紳公司設於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料,負責執行鈺紳公司、鈺得公司業務有關之上開帳戶存提現金、匯款、票據收支業務,及維持上開交易有關之會計帳務(包含作為原始憑證之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與作為記帳憑證之轉帳傳票)之記載,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主辦會計事務人員,亦屬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自知身兼銀行存款之收支執行與會計帳務,知悉如何規避批核流程,於執行後得以所控會計帳務隱匿,且縱經正規批核流程,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實際負責人蔡華榮,於被告執行提、存轉帳前,亦未嚴格審核被告所製作之出納、請款放行單或報銷單與轉帳傳票內容中支出真實性與金額正確性,即在被告所附之上開單據上簽名或蓋章,由被告自行或命出納人員持之至相關金融機構執行,且蔡華榮亦未嚴格複核、追蹤應檢附之原始憑證。又鈺紳公司、鈺得公司無須每月由會計師編制資產負債表,僅於年底由財務主管與會計師共同核對公司內部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與帳目,除財務主管外,無內部控制稽核究責,被告因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會計憑證之犯意,分別接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自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提取款項侵占之,共計侵占鈺紳公司新臺幣(下同)922萬119元,侵占鈺得公司1,115萬2,739元,足生損害於鈺紳公司、鈺得公司及上二公司會計憑證帳務紀錄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暨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審諭知「吳美貞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4年2月4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4年5月2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2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附表一:鈺紳公司部分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金額 備註 相關證據 1 110年9月15日 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0萬1,550元 匯款說明「股票」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 110年9月15日 以李穰佩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166803 192萬5,000元 吳美貞於110年9月17日將左列支票存入李穰佩台新銀行帳戶,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 110年10月1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8萬9,015元 吳美貞使用謝幸娟帳戶收受款項 1、吳美貞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 110年10月1日 以李穰佩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197萬5,000元 吳美貞於110年10月5日將左列支票存入李穰佩台新銀行帳戶,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5 110年10月7日 陳達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1,124元 吳美貞修繕私人不動產內之插座費用 1、吳美貞之自白 2、陳達龍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6 110年10月19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5,000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7 110年10月19日 李穰佩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5,000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李穰佩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8 110年12月3日 吳美貞提領現金 1萬4,500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取款憑條上備註NO3公務車)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9 110年12月3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9,255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0 110年12月28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2,015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 110年12月28日 李穰佩彰化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萬2,015元 匯款說明「股票交易」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款項用以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李穰佩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2 111年1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9,013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4、謝幸娟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3 111年1月5日 吳美貞提領現金 1萬4,805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蔡榮-110/12蔡總公務車第04期」、「全民健保局-110/12公司補充保費」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3、鈺得公司111年1月5日轉帳傳票 14 111年1月20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513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公司-110年未休假獎金」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1月19日轉帳傳票 15 111年1月25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6,863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6 111年1月28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萬7,762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7 111年2月18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萬4,382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18 111年3月4日 吳美貞提領現金 14萬5,000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19 111年3月4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萬4,100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鈺得公司110年未休假獎金)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0 111年3月28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萬4,100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1 111年4月1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385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2 111年4月1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7,200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科技-百里和人事費用」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4月1日轉帳傳票 23 111年4月15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萬4,230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24 111年5月5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萬7,912元 吳美貞挪用鈺得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科技-補充保費、訓練費用、代收款項」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得公司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得公司111年5月5日轉帳傳票、111年5月2日出納放行單 共計 1,115萬2,739元附表二:鈺得公司部分編號 日期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金額 原因 證據 1 111年1月25日 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6,760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紳科技-110年年終獎金加給」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紳公司111年1月24日轉帳傳票、111年1月21日出納報銷單 2 111年2月17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萬5,367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 111年4月12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4 111年4月15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萬9,856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5 111年5月10日 吳美貞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灌水至轉帳傳票上「鈺紳科技-111年第一季績效獎金」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3、鈺紳公司111年5月9日出納放行單、111年3月31日轉帳傳票、111年5月5日請款報銷單、111年第一季獎金明細 6 110年6月15日 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吳美貞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158萬324元 取款憑條註記「土地切割」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7 110年6月18日 以吳美貞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88萬7,000元 取款憑條註記「土地交易顧問費」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取款憑條 8 110年8月2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萬7,715元 匯款申請書註記「政府專案」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謝幸娟之證述 3、鈺紳公司元大銀行大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9 110年6月1日 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美貞提領現金 14萬1,561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109年百里和結匯稅費」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吳靜宜之證述 4、鈺紳公司元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 5、鈺紳公司110年6月1日轉帳傳票、出納放行單、請款報銷單、偽造之現金簽收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 10 110年7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萬5,459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KEEPCO-加工費用」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謝幸娟之證述 4、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單 5、鈺紳公司110年7月5日轉帳傳票、110年6月25日轉帳傳票 11 110年7月5日 吳美貞永豐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上「專案費」之績效獎金名目溢領薪資)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取款憑條僅記載9萬1,980元,係因已扣除稅金所致) 4、鈺紳公司110年6月25日轉帳傳票、鈺紳公司員工薪資總表、薪資明細表、請款報銷單 12 110年7月26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3萬2,234元+40元匯費 1、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源芯-設計開發尾款(認列費用化)」之名目) 2、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尾款」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謝幸娟之證述 4、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2紙 5、鈺紳公司110年7月26日轉帳傳票、110年7月21日出納放行單、110年7月20日發票 13 110年6月17日 吳美貞指示李穰佩開立以吳美貞為抬頭受款人之支票票號#0000000 37萬5,000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源芯-IC設計開發費用」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憑單 4、鈺紳公司110年6月17日轉帳傳票、110年6月16日請款報銷單 14 110年8月5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5,442元 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鈺得支付貨款」之名目)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交易憑單、台幣匯出匯款交易狀態查詢資料 4、鈺紳公司110年8月5日轉帳傳票、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 15 110年8月13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8萬1,245元 1、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鈺得支付貨款」之名目) 2、新臺幣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鈺紳公司110年8月13日轉帳傳票、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 16 110年8月19日 謝幸娟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2,116元 1、吳美貞挪用鈺紳公司公款(虛立轉帳傳票上「鈺得-代付鈺得科技支付貨款」之名目) 2、新臺幣匯款申請單註記「源芯科技」為吳美貞捏造之交易事由 1、吳美貞之自白 2、李穰佩之證述 3、鈺紳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鈺紳公司110年8月19日轉帳傳票、新臺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 共計 922萬119元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