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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1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依虔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祖禹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俊義

賴郁駿選任辯護人 徐人和律師

崔碩元律師被 告 楊賢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101號、第38743號、112年度偵字第28750號、第1007號、第8167號、第15308號、第15309號、第2918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楊祖禹罪刑(如附表四編號1至207所示之179名被害人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特殊洗錢罪無罪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楊祖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79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四編號1至207所示之179名被害人部分)。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謝依虔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楊祖禹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吳俊義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賴郁駿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楊祖禹(暱稱「小禹」、「小雨」、「周星星」、「歐力給」、「禹」)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第二詐欺集團」(即謝依虔另自民國111年1至3月間起指揮之詐欺犯罪組織),與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及本案第二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謝依虔擔任本案第二詐欺集團在臺窗口,負責聯繫、接洽暱稱「小人物大用」等位在大陸地區之成年本案第二詐欺集團成員,收取本案第二詐欺集團成員層轉、提領之詐欺款項(即「收水」),並向不詳個人幣商兌換為泰達幣(USDT),匯至大陸地區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楊賢釗負責招募詐欺成員,楊祖禹負責「收水」及層轉本案第二詐欺集團之詐欺款項;吳俊義擔任本案第二詐欺集團之「車手」,負責提領經層轉至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帳戶之款項,上繳予集團成員林川智(檢察官另行偵辦)或其所指定之人;林川智擔任「收水」;賴郁駿則負責「做水」,彙整人頭帳戶資料。楊祖禹就附表四編號1至207所示179名被害人部分,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四所示之第1層帳戶,嗣經集團成員層轉至如附表四所示之第2、3層帳戶後,再予以提領,轉為虛擬貨幣後朋分款項,以此等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又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用以掩飾或隱匿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由吳俊義或由「林川智」其找人頭開立附表二編號1至6之林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林翔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芯世代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芯世代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戶、鬥亨有限公司(下稱鬥亨公司)土地銀行帳戶、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宇富公司)土地銀行帳戶、博誠商行土地銀行帳戶、鑫順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鑫順公司)土地銀行帳戶後,由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作為上揭層轉第二或第三層人頭帳戶使用。又此等以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帳戶所接續收受無合理來源且與其等之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收受無合理來源款項共計218,848,121元,匯出款項共計216,429,443元。嗣因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匯款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查獲附表二編號1至6內之餘額共計2,421,187元。

二、案經如附表一、四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暨上開警察機關就如附表一、四所示之被害人部分,報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本件檢察官對原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三第322頁),是本院就上開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有罪部分審理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事實、適用法條(罪名)、沒收為審酌依據。被告楊祖禹則就原判決有罪部分全部上訴(見本院卷三第322頁),本院審理範圍為起訴書關於被告楊祖禹之犯罪事實(如附表四編號1至207所示之179名被害人部分),及被告謝依虔、楊賢釗、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特殊洗錢罪部分,被告楊祖禹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16名被害人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被告謝依虔就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36名被害人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罪部分;被告楊賢釗就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58名被害人加重詐欺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即原判決無罪部分)之全部犯罪事實。

貳、證據能力

一、所涉組織犯罪部分(僅被告楊祖禹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楊祖禹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被告本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於偵查、法院未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楊祖禹及其選任辯護人,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本件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不爭執,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除特殊洗錢部分事實外,業據被告楊祖禹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慶椲、林柏生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人吳建進、譚新明、黃聖儒、陳宗澤、陳中誠於警詢時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831-835頁、第851-855頁,臺北地檢署112他2542卷第113-121頁,臺北地檢署112偵29182卷第45-53頁、第73-83頁、第105-110頁、第119-125頁,原審112訴1057卷四第361-376頁、第413-433頁),另有本案第一、二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證(見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455-489、第571-656頁、659-674頁,臺北地檢署111偵38743卷一第135-173頁、第175-192頁、第495-504頁、第571頁、第573-631頁、第635-682頁,臺北地檢署111偵38743卷二第123-134頁,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325-363頁,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三第69-679頁、第697-766頁、第947-959頁、第987-995頁,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四第51-57頁,臺北地檢署112他2542卷第317-319頁),且有如附表一至四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被告楊祖禹持有供上揭事實欄一使用之帳戶存摺1本、如附表甲編號2、

4、5、6、7所示被告楊祖禹所有供操作轉帳及清點現款所用之USB 2個、點鈔機1臺、筆記型電腦2臺、網路銀行密碼單1疊、讀卡機1臺、如附表甲編號3、8所示被告楊祖禹所有供聯繫使用之行動電話2支(均無搭配SIM卡)。此部分事實,核與被告楊祖禹自白相符,堪已採信,事實洵堪認定。

二、關於特殊洗錢犯行部分,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下稱被告4人)均否認犯行,辯稱: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其等有此犯行云云。經查:

㈠本件確有查獲附表二之帳戶,且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收受無

合理來源款項共計218,848,121元,匯出款項共計216,429,443元,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書、該處製作之「案關人頭帳戶交易情形一覽表」、「案關人頭帳戶存、取款交易明細總表」及「案關金融帳戶詐欺所得金流圖」、該處提供之「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5月4日忠法執字第1129004044號函暨附件林翔公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1份、⑵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2月24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2432號函暨附件芯世代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1份、⑶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1月11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0471號函暨附件鬥亨公司、宇富公司、博誠商行及鑫順公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1份」等證據(見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一第3-49頁、67頁、69-115頁)。又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林翔公司、芯世代公司、鬥亨公司、宇富公司、博誠商行及鑫順公司之帳戶(即)之交易明細有記載各該帳戶收受各筆詐欺款項之「交易日期」、「交易時間」、「支出金額」、「存入金額」、「餘額」。又自第一層帳戶網銀轉帳至第二層帳戶(即起訴書附表二帳戶)之「交易日期」及「總金額」、自第二層帳戶網銀轉帳至第三層帳戶(即附表三帳戶)之「交易日期」及「總金額」有「案關金融帳戶詐欺所得金流圖」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一第105-115頁)。又比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系統,被告等夥同其他詐欺機房成員,對外向170餘名民眾共計騙取354,558,200元,遭詐款項中則有51,163,941元(參附件一【按即「本案受害民眾遭詐情形一覽表」2份其中「本案受害民眾遭詐情形一覽表-以帳戶為主」下方記載之「51,163,941」)實際匯至案關第二、三層人頭帳戶,透由該水房集團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來源及去向」、「拾參、備註:五、本案詐欺水房集團以不正方法取得前揭案關第二、三層人頭帳戶,存入該等帳戶總計218,848,121元之可疑資金,全係其等跨境洗錢而來等情,有上揭帳戶及金流分析圖可參,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現已修正為洗錢防制法第20條)之特殊洗錢罪乃105年12月28日修正新增。按洗錢犯罪之偵辦在具體個案中經常只見可疑金流,未必了解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顯見洗錢犯罪在本質上無從確知犯罪行為之存在,僅為合理限制洗錢犯罪之處罰,乃以不法金流與特定犯罪有連結為必要。然在不法金流未必可與特定犯罪進行連結,而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為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對於規避洗錢防制規定而取得不明財產者,亦應處罰,爰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予以規範,增訂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並適度限制其適用範圍,定明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產無合理來源,與收入顯不相當,且其取得以符合該條第1項第1至3款所列舉之行為類型為限。而行為人雖未使用冒名或假名之方式為交易,然以不正方法,例如: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亦屬第2款所謂「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有法務部之立法說明可參。依上開說明可知,特殊洗錢罪之不法金流非如一般洗錢罪須與特定犯罪進行連結,只須依卷內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可認犯罪行為人取得之不法金流,係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即可成立,無須與特定犯罪有連結為必要,且已明白表示,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亦屬該條第1項第2款例示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之類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判決可資參照)。

㈢經查:證人吳建進於警詢證稱:林翔國際有限公司是一位叫

「阿智」的朋友讓其去辦,「阿智」是透過「阿義」認識。開戶完後「阿智」把存摺、印鑑、提款卡都拿走。林翔公司於107年4月25日經台北市政府核准登記伊不知情。「阿義」是吳俊義,「阿智」是林川智等語。(見112偵字第29182號卷第45至47頁)。同案被告吳俊義證稱:伊有介紹吳建進及譚新明,這段期間伊有幫林川智提款,林川智交給伊一些公司登記的資料,要伊轉交給吳建進及譚新明,後續去銀行辦理帳戶。人頭帳戶都交給林川智。伊不知道設於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款項之來源是宇富公司土地銀行帳戶及鬥亨公司土地銀行之帳戶,但知道都是不法所得來源。譚新民綁定的宇富資產管理公司土地銀行帳戶轉帳不是伊操作,伊只有把宇富帳戶交給水房,該帳戶之款項轉入伊自己個人帳戶後,伊負責提領等語。林川智有讓伊辦「薪世代公司」,辦好後就把公司轉讓給其他人等語。(見112偵字第29182號卷第17至18頁、112偵字第8167號卷第86頁、第87頁、第176頁),證人黃聖儒於警詢時證稱:係一網路上自稱「小寶」之人稱可幫其製作鬥亨公司之金流,所以伊就將鬥亨公司設於土地銀行之存摺、大小章給「小寶」的助理,後來才知道變成警示帳戶等語。(見112偵字第29182號卷第77至78頁)。證人譚新民於警詢中證稱:伊在LINE上認識一位「阿義」的人,他說要幫伊申請公司變更負責人,變更完再去土地銀行辦理宇富公司帳戶,辦完後公司大小章、公司資料、網路銀行後來都交給「阿義」。「阿義」是吳俊義,但沒有見過林川智。當時辦除了網銀外,沒有金融卡等語。(見112他字第2542號卷第114、115至117頁、第120頁)證人陳中誠於警詢中證稱:伊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叫「AMY」的人,說可以幫其辦貸款,請伊去銀行辦理公司戶,就是博誠商行的土地銀行帳戶,後來該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銀密碼都被「AMY」的同事拿走等語(見112偵字第29182號卷第120至122頁),證人陳宗澤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11年8月要辦車貸,有位「布魯斯CHEN」的人說可以幫忙,伊不知道為何會變成鑫順公司負責人,後來有看到鑫順公司的土地銀行帳戶,當時已經有辦網路銀行,後來沒有把帳戶交給他人等語(見112偵字第29182號卷第108頁、第109頁)。被告楊祖禹於警詢中供陳:鬥亨公司申請銀行之帳戶密碼都在警方查扣的USB內;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帳戶也是老闆交給伊的。依照群組內之簡訊顯示「123」傳送林羽潔..等帳戶資訊及需轉帳金額後,伊即傳送鑫順公司土銀網銀帳戶轉帳成功畫面給「123」,伊係鑫順公司帳戶實際所有人,伊不知鑫順土銀帳戶之資金從何來,但「123」是水房成員,所以通知我將第二層帳戶的錢轉入第三層的人頭帳戶。另依Kay Lee的對話紀錄,Kay Lee傳送博誠商行設於土銀帳戶轉帳2筆。伊當時是向第三層車手確認是否有入帳,經回覆錢已入帳而且車手正在提領,所以把結果回覆給KayLee。「發財群」是水房集團使用的工作群組之一,群組內討論的內容都是與水房有關等語(見112偵字第37101號卷第39頁、見112他字第2542號卷第40頁、第41頁),並有被告楊祖禹與「123」、「Kay Lee」之對話紀錄在卷足參(見112他字第2542號卷第95頁、第101頁),堪認就附表二之林翔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芯世代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宇富公司土地銀行帳戶、鬥亨公司土地銀行帳戶、博誠商行土地銀行帳戶、鑫順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或本由被告吳俊義開立或由同案共犯林川智其找人頭開立,或為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作為層轉第二或第三層人頭帳戶使用,是被告等均知悉附表二之帳戶均係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匯入或匯出不法所得之用。

㈣復查被告謝依虔自承案發當時在做水電,月收入平均約四萬

五千元等語;被告楊祖禹自承案發時做殯葬業,收入不固定等語;被告吳俊義自承做建材隔音墊,月收入不固定等語;被告賴郁駿自承案發當時餐飲業內場廚師,月收入四萬五千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41頁),又被告4人均無資力賠償告訴人等之遭詐騙款項(見本院卷三第259頁),堪認被告4人本身無法短期間(111年4月至111年11月間)取得匯入2億1,884萬8,121元之款項來源,是就此部分本案機房所經手之金流,與其等之收入顯不相當,堪認有異常之金融交易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被告4人所為應該當特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㈤綜上,被告4人所辯,並不足採,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被告楊祖禹部分、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特殊洗錢部分)

一、一般洗錢罪新舊法比較說明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

㈡關於洗錢防制法修正部分,被告楊祖禹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先後經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1.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2.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因修正前規定未就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區分不同刑度,及為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爰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新法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與舊法所定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

然行為人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如為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之旨,關於有期徒刑之科刑範圍,不得逾5年。

3.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正。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二、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 第

1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3項所列情形,且其行為時並無該條例處罰規定,依上開說明,並無適用該條例論罪之問題。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之規定㈠被告謝依虔為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後、被告楊祖禹、

吳俊義、賴郁駿為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修正前該條第2項後段規定犯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未對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㈡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

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然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查被告楊祖禹加入本案第二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法院之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參與本案第二詐欺集團後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為附表四編號31所示犯行,而本案第二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楊祖禹應就上開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分別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四、特殊洗錢罪部分㈠查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下稱被告4人)為

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全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該法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規定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0條,該條第1項第2款內容修正為「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無合理來源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新法刪除舊法中第1項序文「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文字,並提高罰金刑上限,及增加「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之帳號」之情形,是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4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㈡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之特殊洗錢罪。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附表二之帳戶或本由被告吳俊義開立或由同案共犯林川智其找人頭開立,且為被告4人作為層轉第二或第三層人頭帳戶使用,被告等均知悉附表二之帳戶均係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匯入或匯出不法所得之用,是被告4人就上揭特殊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4人基於特殊洗錢之犯意,各自於參與本案水房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使用以不正方法取得附表二之金融帳戶,收受無合理來源款項之特殊洗錢犯行,應視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特殊洗錢罪。

五、被告楊祖禹論罪部分㈠如附表四編號31所為(1名被害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如附表四編號1至30、32至207所為(178名被害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就事實一部份,另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已如前肆、四所述。

㈣被告楊祖禹就上揭數罪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分論並罰(共180罪)。

伍、科刑部分

一、被告謝依虔部分㈠被告謝依虔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自白洗錢犯行,依行為時

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於被告不符合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要件(未繳交犯罪所得),其處斷刑範圍係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

經整體比較結果,應適用裁判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惟無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規定適用。

㈡被告謝依虔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有本案指揮

犯罪組織之犯行,業如前敘,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謝依虔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原應就其等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謝依虔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㈢被告謝依虔雖於偵查、原審及本院自白加重詐欺犯行,然就

犯罪所得部分並未繳交,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適用,併此敘明。

二、被告吳俊義部分㈠被告吳俊義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自白洗錢犯行,依行為時

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於被告不符合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要件(未繳交犯罪所得),其處斷刑範圍係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

經整體比較結果,應適用裁判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惟無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規定適用。

㈡被告吳俊義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原應就

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吳俊義就附表四編號31所示之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㈢被告吳俊義雖於偵查、原審及本院自白加重詐欺犯行,然就

犯罪所得部分並未繳交,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適用,併同敘明。

三、被告賴郁駿部分㈠被告賴郁駿被告於偵查否認其洗錢犯行,無113年7月31日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故被告處斷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據此,本案被告賴郁駿所犯一般洗錢罪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7年),高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5年),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且無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規定適用。

㈡被告賴郁駿雖無犯罪所得,且於本院自白加重詐欺犯行,惟

其於偵查、原審中並未自白犯行,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適用。

四、被告楊祖禹部分㈠被告楊祖禹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依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依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於被告符合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自白減刑要件(已繳交犯罪所得),其處斷刑範圍係有期徒刑2月以上4年11月以下。經整體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此部分洗錢犯行,原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惟被告所犯洗錢為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

㈡被告楊祖禹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原應就

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楊祖禹就附表四編號31所示之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

㈢被告楊祖禹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加重詐欺犯行

,而其獲得之犯罪所得20萬元業已自動繳交,有本院收據、被告繳交犯罪所得資料單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49至45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

㈣又被告楊祖禹雖辯稱:從刑法339條構成要件來看,詐欺犯罪

行為完成是被害人把錢匯出到帳戶,這詐欺行為就已經完成了,伊僅負責後半段,收錢後再轉帳,此部分只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其犯意也沒有與第一詐欺集團有共犯關係。行為應該從法律上去評價,伊僅知道謝依虔是第二詐欺集團,但詐欺的部分並沒有跟他一樣的詐欺意思,而只有幫助犯意,伊的行為是像公司出納,不會知道公司的調度或帳如何做,所以應被評價是幫助犯,應有減刑規定適用云云。

1.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犯罪,為使犯罪易於達成,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無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者,始能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258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2.查被告楊祖禹明知其所處理之帳戶內金錢是詐騙而來,雖然未直接參與詐騙,然詐騙集團若不將詐騙來之現金轉出,提領,極易遭警方查獲,帳戶內之現金即會遭扣押,詐騙再多款項亦無法供集團內成員使用。而詐騙成員使被告楊祖禹為後端之轉錢、提領之分工,係為遂行整體詐騙犯行,達成詐騙集團最終取款之目的,是轉錢提領行為自屬於詐騙行為之一部,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難認係屬構成要件外之行為,被告楊祖禹所犯,自應構成詐欺、洗錢之共同正犯,而非僅只幫助犯。是被告楊祖禹此部分所辨,自不足採,不能援用幫助犯規定減刑。

五、末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整體審酌犯罪情節與罪刑相當原則,並充分評價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除處以重罪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自由刑」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不併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併此說明。

陸、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楊祖禹以其承租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辦公室(下稱民生東路辦公室),提供予本案第一詐欺集團作為在臺據點,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一所示之16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再經本案第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提領並朋分款項,以此等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楊祖禹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16名被害人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

㈡被告謝依虔自111年10月31日另案羈押出所後,於如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第1層帳戶,嗣經集團成員層轉至如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第2、3層帳戶後,再予以提領,轉為虛擬貨幣後朋分款項,以此等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謝依虔就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36名被害人加重詐欺、一般洗錢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㈢被告楊賢釗於111年1至3月間加入本案第二詐欺集團,並介紹被告吳俊義加入本案第二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嗣即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第1層帳戶,嗣經集團成員層轉至如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第2、3層帳戶後,再由被告吳俊義提領,轉為虛擬貨幣後朋分款項,以此等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楊賢釗就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58名被害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又被告楊賢釗就上揭犯罪事實一之罪行,與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4人亦共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特殊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至該被告或共犯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盾、指述是否堅決、態度是否肯定等情,僅得為判斷其供述有無瑕疵之基礎,非自己或共犯相關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本件不再論述所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關於被告楊祖禹是否涉有陸、一㈠部分犯行,經查:㈠訊據被告楊祖禹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被告楊祖禹沒有加入本案第一詐欺集團,只有讓謝依虔等人到伊之辦公室談話,該處亦非本案第一詐欺集團之據點等語。檢察官則以:證人即被告謝依虔證稱:去年年底我跟鄭慶椲約在民生東路的超商洽談,樓上民生東路辦公室是我們公司,他也來過公司洽談,去年年底阿椲帶金大風(按即李家源)來民生東路辦公室跟我見面,他們跟我說有博弈的資金要找人合作等語,是民生東路辦公室應為水房犯罪據點;又依證人即被告楊賢釗證稱:我之前是竹聯幫雷堂副堂主,謝依虔以前是我小弟,他做水房算是腦袋很厲害,我大概知道謝依虔和楊祖禹有在做水房,我知道的時間約2年前,應該從110年陸陸續續都有在從事水房,楊祖禹一直都還在學習的階段等語,足認110年間被告楊祖禹不僅將民生東路辦公室提供予被告謝依虔使用,亦跟隨被告謝依虔學習如何運作水房,堪認被告楊祖禹主觀上對被告謝依虔實施水房犯罪一節顯有認識,客觀上又提供民生東路辦公室供被告謝依虔作為據點,且以該處為據點係被告謝依虔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是可堪認被告楊祖禹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並與被告謝依虔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為共同正犯,仍應就本案第一詐欺集團犯罪結果共同負責等語。

㈡證人即被告楊賢釗固於警詢時證稱:我大概知道謝依虔和楊

祖禹有在做水房,大概知道已經2年差不多了,應該從110年陸陸續續都有在從事水房,楊祖禹一直都還在學習的階段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2偵15308卷第14頁)。然證人即被告謝依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楊祖禹的辦公室在民生東路2段151號8樓,他做殯葬業務,我會跟鄭慶椲、李家源等人去該處談水房的事,楊祖禹對於我們在該處聊水房的事情不見得全部知道,楊祖禹也沒有參與水房事務等語(見原審112訴1057卷四第306-307頁);證人鄭慶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到民生東路辦公室時,有看到謝依虔跟楊祖禹在討論洗錢的事,我忘記是討論什麼事情,他們沒講幾句話,但他們談論的事跟本案第一詐欺集團之行為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112訴1057卷四第432頁);證人林柏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實際上楊祖禹與謝依虔有無一起做事我不清楚,我也是聽別人說的等語在卷(見原審112訴1057卷四第375頁)。除同案被告楊賢釗外,證人即共犯謝依虔、鄭慶椲、林柏生均未為被告楊祖禹不利之證述,又被告楊賢釗亦僅證述「大概知道」,而被告楊祖禹究係如何參與水房運作,除被告楊賢釗空泛證述外,即無其他積極補強證據,是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之詐欺、洗錢犯行,難以認定被告楊祖禹確有參與,是依上揭判決要旨,本件檢察官所舉之相關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關於被告謝依虔是否涉有陸、一㈡上揭犯行,經查:㈠訊據被告謝依虔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自另案羈

押出所後,即未再參與本案第二詐欺集團之運作,依其判斷最有可能接手的是林川智,因集團的帳戶都由其提供,提款車手也係由其安排,也只有他有人頭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所以在大陸也可以遙控水房集團等語。檢察官則以:謝依虔所持有TRX電子錢包,地址為 「TYj62WurJNtN2L6geYVfP8qXsJjZKyPGXC」,並將「小人物大用」地址:「TCVCVvyCRzVnFQW2S3inoFhjSiH5jJdogm」之電子錢包設為經常使用之「地址本」。又車手提領之款項購買為虛擬貨幣後,即會先存入被告謝依虔之電子錢包,再由謝依虔轉入「小人物大用」之電子錢包內」一情,並列出「APP imtoken截圖1份(擷取自被告謝依虔扣案透明手機殼Iphone11白色手機)(詳112年度他字第2542號卷第419-421頁);再細繹上開「案關金融帳戶詐欺所得金流圖」可知111年11月2日起至15日期間即被告謝依虔羈押出所後,仍有本案詐欺款項自第一層帳戶層轉至第三層帳戶,再遭人以現金領出之情事,前開期間遭領出之詐欺款項仍需回水予大陸地區成員,然依卷內現有事證,並無發生未回水之情形,亦未發現被告謝依虔以外之本案第二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持有電子錢包之情形,即可推認上述被告謝依虔羈押出所後,期間內遭人領出之詐欺款項,仍有使用其上開電子錢包轉入大陸地區成員之電子錢包一情,是被告謝依虔此部分仍構成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等語。

㈡查證人即被告楊祖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11月謝依虔羈

押被釋放出來之後,不是謝依虔通知我水房要繼續運作,我是在群組裡看到說要開工,有叫人送資料過來給我;謝依虔羈押釋放出來之後,我不知道他在水房擔任何角色,我沒有跟他見到面,他出來之後,我有在新的及舊的通訊軟體群組,謝依虔在舊的群組,但新的群組裡我不知道誰是誰,因為我不認識,我不記得111年11月我們有無用舊群組聯絡水房業務,我警詢時說等111年11月謝依虔出來後水房業務才又持續運作,是因為中間有一段時間,群組裡面沒有人說話,到11月時群組才又有人說話,是「小人物大用」說要準備開工了,因為那時候有新的公司戶,之前公司戶被列警示後,就沒有公司戶可供轉帳,也就沒辦法開工,11月後我還是負責我原本的業務,謝依虔原本的業務是誰來負責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112訴1057卷五第87-89頁)。

㈢檢察官雖以被告曾使用「小人物大用」之帳號,但就卷內證

據被告謝依虔之群組對話僅有至111年8月23日,其後即無被告謝依虔參與之相關事證,有相關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112他字第409頁至429頁)。又就被告所辯僅網路帳戶確係僅需取得帳號密碼即可使用,而不受限地域及持有人,是被告謝依虔所辯非無可採。

㈣又證人即被告吳俊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楊祖禹於111年11月

6日晚間8時32分,傳一個暱稱「朋」的聯絡人資訊給我,後來由我跟「朋」聯絡後,「朋」再派人到馬可先生麵包店的地點向我收取這筆款項,我當時不知道「朋」的真實身分,但並非謝依虔來跟我收錢,伊只認識楊賢釗、楊祖禹、謝依虔,但不知謝依虔在犯罪集團作何工作,伊只有和林川智聯絡,錢也交給林川智,並不知謝依虔之代號,也不知「朋」的真實姓名等語在卷(見原審112訴1057卷五第100-104頁)。此部分並未指認被告謝依虔仍於111年11月間,確仍持續參與本案第二詐欺集團之運作,尚難為被告謝依虔不利之認定。

㈤綜上,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被害人之詐欺、洗

錢犯行,卷內尚乏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謝依虔確有參與,是依上揭判決要旨,本件檢察官所舉之相關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關於被告楊賢釗是否涉有上揭陸、一㈢及特殊洗錢犯行,經查:

㈠訊據被告楊賢釗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僅有介紹被告吳俊義給被告謝依虔,並未參與本案第二詐欺集團,吳俊義加入還要經過謝依虔同意,伊曾和楊祖禹說可否偷偷幫伊做,楊祖禹說沒辦法,因為謝依虔都在公司,購買人頭帳戶、找車手都需要錢,伊沒有錢,也沒有認識的成員,所以就打消念頭等語。檢察官則以:本案第二詐欺集團成員起訴書除被告楊賢釗外,僅餘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等人,而被告吳俊義則係負責車手之重要工作,顯見若欠缺被告吳俊義,本案第二詐欺集團勢難運作及遂行水房犯罪,是被告楊賢釗招募被告吳俊義參與本案第二詐欺集團,對於該集團之成立及運作係不可或缺之犯罪分工,自應與被告吳俊義及其餘成員在集團中之分工為相同犯罪評價;又被告楊賢釗明知被告謝依虔係從事水房犯罪一情,已如上述,然其不僅消極容任被告即其子楊祖禹加入本案第二詐欺集團,甚至積極招募被告吳俊義加入該集團,堪認被告楊賢釗應係出於促成本案第二詐欺集團能順利遂行犯罪之目的而為之,則其自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與其他成員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完成整體犯罪計畫,仍應認定其涉犯刑法加重詐欺、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又被告楊賢釗利用上揭帳戶層層轉帳,再匯至大陸地區指定之電子錢包,並有相關金流,應涉犯洗錢防制法之特殊洗錢罪。

㈡依證人即同案吳俊義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其加入本

案第二詐欺集團後,被告楊賢釗並未指示其領款、交款相關事宜等語(見原審112訴1057卷五第99-107頁,臺北地檢署112偵8167卷第175-182頁),又從被告楊賢釗與同案被告楊祖禹之間對話確有「我想跟你說件事、如果阿義幫我找到了2車,加上班長他們配合!能否以阿發他們的名義、偷偷幫我幹一攤 而不要讓阿朋知道其實是我的,這樣的話我如果能賺一點錢、短期內就不用這麼緊了。」,同案被告楊祖禹則回覆:「那很難不讓他知道 都同在一個辦公室」。有被告2人傳送訊息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楊賢釗本想藉由詐騙集團之人員、設備另行從事詐騙,然同案被告楊祖禹認不可行而未為之,益可證被告楊賢釗本身非直接參與同案被告謝依虔之第二詐欺集團,對於第二詐欺集團內部如何運作並不熟知。此與被告楊賢釗辯稱僅有介紹吳俊義至第二詐騙集團內,其餘集團內之事並不知詳情,而由被告謝依虔主導等辯詞相符。又被告楊賢釗係招募同案被告吳俊義進入第二詐騙集團後,即由吳俊義協同楊祖禹、林川智為人頭帳戶開立及使用,是此部分亦難認被告楊賢釗有共同參與。檢察官僅以被告楊賢釗介紹同案被告吳俊義進入第二詐欺集團內,即認就同案被告吳俊義所為車手之(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58名被害人部分,就詐欺、洗錢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另涉犯洗錢防制法之特殊洗錢罪,尚屬速斷。此外,檢察官未再提出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楊賢釗涉犯此部分犯行,是依上揭判決要旨,本件檢察官所舉之相關證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柒、駁回上訴之理由(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之刑部分,被告楊祖禹沒收部分,被告謝依虔、楊祖禹除特殊洗錢外無罪部分、被告楊賢釗無罪部分)

一、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之刑部分㈠原審詳查後,就量刑部分以:審酌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

郁駿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所得而參與本案詐欺等犯行,利用一般民眾不諳法律專業知識之弱點,以集團、分工方式為本件詐欺等犯行,所造成本案被害人財產上損害之程度非微,並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且犯後均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兼衡其等之素行,暨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原審112訴1057卷五第400頁)、所造成之損害情節、被告謝依虔所為原判決事實欄一之犯行暨被告吳俊義所為事實欄一之犯行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謝依虔附表一編號1至16之16名被害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四編號1至30、32至100、102至153所示之125名被害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又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被告吳俊義如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58名被害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賴郁駿如附表四編號1至207所示之179名被害人部分,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綜合考量避免重複惡性評價及在機關矯正之必要性,酌定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應執行刑為19年、5年、15年,尚屬妥適。

㈡被告謝依虔上訴意旨以:伊已承認犯罪事實,原審定執行刑過高,目前僅能籌到20萬元,沒有辦法繳回38萬元犯罪所得,並非不願意,而是因為收入有限,請審酌其犯後態度從輕量刑云云;被告吳俊義上訴意旨以:伊只是一般車手,只領一小部份,請從輕量刑云云。被告賴郁駿上訴意旨以:伊於審理時承認犯罪,雖是共犯,但只有做內勤工作,並非詐欺的主要工作,涉案情節輕微,請予以從輕量刑,不要定應執行刑云云。

㈢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且就被告謝依虔、吳俊義部分考量酌減其刑之事由,量處上揭刑度,已屬從輕,難謂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過苛之情形。又被告謝依虔係屬組織指揮角色,而本件被害人多達數百餘人,被告謝依虔共犯142罪,被告吳俊義共犯58罪、被告賴郁駿共犯179罪,遭詐騙金額多達5千餘萬元,且多數被害人均未得到賠償,原審酌定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應執行刑為19年、5年、15年,難謂過重。被告賴郁駿雖主張仍有另案審理,不應定應執行刑云云(見本院卷三第455頁)。惟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以上,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是定應執行之刑與否亦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件原審定應執行刑並未低於或高於法定刑期,難謂違法,本院自應尊重原審裁量,被告賴郁駿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楊祖禹沒收部分(除犯罪所得外之沒收)原審就被告楊祖禹沒收部分以: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被告楊祖禹持有之存摺1本,係供上揭事實欄一犯罪所用之帳戶,如附表甲編號2、4、5、6、7所示被告楊祖禹所有之USB

2個、點鈔機1臺、筆記型電腦2臺、網路銀行密碼單1疊、讀卡機1臺,均係供上揭事實欄一操作轉帳及清點現款所用之物,如附表甲編號3、8所示被告楊祖禹所有之行動電話2支(均無搭配SIM卡),均係供其聯繫上揭事實欄一犯行時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楊祖禹供承不諱,復有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可證,爰依前開規定,於被告楊祖禹所犯之罪項下諭知沒收。核屬妥適,被告與其辯護人對於原審此部分沒收諭知部分無特別意見,是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無罪部分㈠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楊祖禹就就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

16所示之16名被害人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被告謝依虔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0至207所示之36名被害人加重詐欺、一般洗錢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被告楊賢釗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至47、154至167所示之58名被害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特殊洗錢等罪嫌,其等犯行明確,原審諭知被告等此部分無罪,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惟查,檢察官就被告楊祖禹、謝依虔、楊賢釗此部分犯行尚

無積極事證證明,理由如前揭陸、三至五所示,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楊祖禹、謝依虔、楊賢釗犯罪為由,諭知無罪之判決,理由構成雖與本院稍有不同,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雖提起上訴,然前揭檢察官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經本院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心證,已俱如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就原審採證之職權行使再為爭執,核無理由,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捌、撤銷原判決之理由(被告楊祖禹罪刑暨定應執行刑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特殊洗錢無罪部分)

一、原審被告楊祖禹就如附表四編號1至207所示之179名被害人部分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楊祖禹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業已繳交犯罪所得,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減刑事由,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犯後態度,而為量刑,容有違誤。被告楊祖禹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應認有理由。又被告已自動繳交本案犯罪所得,並無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原判決未及審酌上情,就上開犯罪所得之沒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為「追徵之諭知」,亦有未當。至被告上訴意旨另以:本件被告應屬於幫助犯,應依幫助犯之規定減刑云云。惟此部分難認有理由,並無可採,理由如伍、四㈣所載。惟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被告楊祖禹此部分罪刑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另為適法判決。原判決上開部分既經撤銷,原定應執行刑部分失所附麗,亦應併予撤銷。

二、又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下稱被告4人)特殊洗錢部分,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4人犯罪,而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本件查被告4人確涉犯此部分犯行,業如前理由參、二所述,原審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4人涉犯此部分犯行,原審諭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

玖、量刑及沒收

一、被告楊祖禹除特殊洗錢犯行外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祖禹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所得而參與本案詐欺等犯行,利用一般民眾不諳法律專業知識之弱點,以集團、分工方式為本件詐欺等犯行,所造成本案被害人財產上損害之程度非微,並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且犯後均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惟自白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減輕其刑之規定,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案發當時做殯葬業,收入不固定,現在作物流,月收入約三萬至四萬間,需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就附表四編號1至207所示之179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特殊洗錢罪部分詳後述)。

二、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特殊洗錢罪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依虔、楊祖禹、吳俊義、賴郁駿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由被告吳俊義本身或使不知情之人開立公司或行號帳戶,以供詐欺集團匯入或匯出、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不明款項,掩飾集團犯罪行為及犯罪所得,且帳戶內匯入匯出之分別款項高達218,848,121元、216,429,443元,破壞金融秩序穩定,並使被害人難以追償損失,應予嚴懲。另斟酌被告謝依虔國中肄業,案發當時在做水電,月收入平均約4萬5千元、未婚,需扶養母親;被告楊祖禹自述國中畢業,案發當時做殯葬業,收入不固定,現在作物流,月收入約3萬至4萬元間,需扶養母親;被告吳俊義自述國中肄業,案發時從事建材隔音墊工作,月收入不固定,現在做泥作工作,月收入4萬元、未婚;被告賴郁駿自述大學畢業,案發時為餐飲業內場廚師,月收入4萬5千元,目前在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不定應執行之刑說明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楊祖禹所犯180罪、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就上訴駁回部分各犯142罪、58罪、179罪,為數罪併罰案件,與特殊洗錢罪部分,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告4人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本院不另定應執行刑。又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就上訴駁回所犯142罪、58罪、179罪部分,原判決業已定應執行刑,本院則不予撤銷,附此說明。

四、沒收(被告楊祖禹就原判決犯罪所得部分;被告謝依虔、吳俊義、賴郁駿、楊祖禹(下稱被告4人)就特殊洗錢部分)㈠被告楊祖禹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楊祖禹於偵訊時供稱:謝依虔會拿走經手金額的3%,我拿5%,但我還要把其中的2.5%至3%付給林川智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2他2542卷第349頁),故其就附表四編號1至207所示之179罪犯行之犯罪所得約為經手金額之2%,則被告楊祖禹犯罪所得應為20萬元。又被告已繳交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4人特殊洗錢部分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2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38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應優先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而上開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犯罪所得估算、過苛酌減條款、未扣案部分追徵等),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

⒉本案中,附表二編號1至6之帳戶,經查獲時內尚有如附表1至

6所示之金額(42+332939+836217+36598+0000000+671=0000000),有各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112偵字第28750號卷第67至103頁),被告4人對此部分亦享有共同之事實上處分權限,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揆諸前揭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就前揭未扣案之2,421,187元,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提起上訴,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就被告楊賢釗無罪部分,檢察官如欲提起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甲(楊祖禹沒收上訴駁回部分)編號 品名、數量及單位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1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6日中午12時26分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9樓之12 2 USB 2個 3 iPhone行動電話1支(黑色,小丸子外殼,無搭配SIM卡) 4 點鈔機1臺 5 筆記型電腦2臺 6 網路銀行密碼單1疊 7 讀卡機1臺 8 iPhone XR行動電話1支(藍色,無搭配SIM卡)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台幣)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林宗雄 110年9月6日下午3時40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群組「點股成金標宏天下」中使用暱稱「陳亞薇」(起訴書誤載「陳雅葳」)向林宗雄佯稱下載「宏達資本APP (投資程式)」投資保證獲利;另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通訊體暱稱「賴經理」佯稱為該平台客服人員,指示林宗雄匯款,致林宗雄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中午12時32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500,000元 1.告訴人林宗雄110.11.1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689-692頁)、110.11.1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687-688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9反頁) 2 告訴人王子懌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前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群組「投資賺錢為前提」中使用稱「陳茜兒」向王子懌佯稱下載「宏達資本APP(投資程式)」投資保證獲利,指示王子懌匯款,致王子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50,000元 1.告訴人王子懌110.12.2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693-694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8反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64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67頁) 6.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6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70-470反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76頁) 9.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66頁) 10.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74-474反頁) 11.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77頁) 1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收據(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73頁)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3分 50,000元 3 告訴人王麗娟 111年1月3日晚間8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群組「點股成金飄紅天下」中使用暱稱「許文翰」、「陳亞薇」(起訴書誤載為「陳雅葳」)以股票投資名義向王麗娟佯稱下載「宏達資本APP(投資程式)」投資保證獲利,指示王麗娟匯款,致王麗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1時47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誤載為11時20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300,000元 1.告訴人王麗娟111.01.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695-699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9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78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83反頁) 6.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78反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81反-482頁) 8.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82反頁) 4 告訴人李宜粧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9分前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群組「尋股論金27」中使用暱稱「Miss Guo」向李宜粧佯稱下載「宏達資本APP(投資程式)」投資保證獲利,指示李宜粧匯款,致李宜粧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9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100,000元 1.告訴人李宜粧110.11.1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47反-549反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9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47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1反頁) 6.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0反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1頁) 8.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0頁) 9.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3反-555頁) 10.存摺封面(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3頁) 11.匯款申請書(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2反頁) 5 告訴人李烽賓 110年10月29日晚間7時18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郭筱筱」向李烽賓佯稱下載「宏達資本APP(投資程式)」投資可獲利,指示李烽賓匯款,致李烽賓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9分、30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100,000元 100,000元 1.告訴人李烽賓110.12.28警詢筆錄(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59-161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8反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53頁) 5.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57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58頁) 7.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66頁) 8.告訴人李烽賓之提款卡正反面(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67-169頁) 9.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73頁) 10.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75-177頁) 11.告訴人李烽賓提出之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一第179頁) 6 告訴人林育正 110年8月23日上午10時40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Miss Guo(原名:筱筱)」向林育正佯稱下載「宏達資本APP(投資程式)」投資保證獲利,指示林育正匯款,致林育正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7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誤載為10時8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50,000元 1.告訴人林育正111.01.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01-705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8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86頁) 5.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88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89-489反頁) 7.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87頁)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2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誤載為10時13分) 20,000元 7 告訴人胡麗玉 110年9月初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寄發簡訊向胡麗玉佯稱下載「鑫盛資產APP(投資程式)」投資保證獲利,指示胡麗玉匯款,致胡麗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5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20,000元 1.告訴人胡麗玉111.01.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07-709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8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96反頁) 5.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98反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99反-500頁) 7.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497反頁) 8.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09-513頁) 9.告訴人胡麗玉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05、503頁) 8 告訴人許洋銘 110年9月上旬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Ms.Guo」、「陳曉爽」、「蔡誠輝」向許洋銘佯稱至投資網「http://www.crm. konanos.com、http:// www.hongdaassets.cc」 操作投資保證獲利,指示許洋銘匯款,致許洋銘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8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10,000元 1.告訴人許洋銘110.11.1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11-712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8反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17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20頁) 6.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18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21反-522頁) 8.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18反頁) 9.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24-530反頁) 10.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收據(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23反頁) 9 告訴人曾莉玲 110年9月間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寄發簡訊,邀請曾莉玲加入LINE通訊軟體群組「金融資訊8群」後再使用暱稱「Alice」向曾莉玲佯稱下載「宏達資本APP(投資程式)」投資保證獲利,指示曾莉玲匯款,致曾莉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57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誤載為10時58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紀名政) 50,000元 1.告訴人曾莉玲111.02.0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13-716頁) 2.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6頁) 3.紀名政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39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31頁) 5.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31頁) 6.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32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46-546反頁) 8.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33頁) 110年11月10日上午11時15分 50,000元 10 告訴人李家瀛 110年11月1日上午11時2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寄發簡訊應聘以按讚賺錢,邀請李家瀛加入LINE通訊軟體群組「聯橫資本投資流量團隊」後再使用暱稱「方婷」、「溫慧君」向李家瀛佯稱參加墊資任務工作保證獲利,指示李家瀛匯款,致李家瀛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10日中午12時56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巴立平) 10,000元 1.告訴人李家瀛110.11.1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17-720頁) 2.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53頁) 3.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3反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6頁) 5.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6反頁) 6.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7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59反-560頁) 8.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收據(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60反頁) 9.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61反-565反頁) 11 告訴人阮傑 110年11月2日晚間9時26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寄發簡訊應聘以按讚賺錢,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聯廷人力-FA」、「數據導師-張揚」等人,嗣後渠等向阮傑佯稱進入「財匯通」網址完成任務保證獲利,指示阮傑匯款,致阮傑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10日下午1時9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巴立平) 50,000元 1.告訴人阮傑110.11.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21-728頁) 2.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53頁) 3.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4-264反頁) 4.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67頁) 5.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67反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72反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73反-574頁) 8.第一銀行金融卡影本(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76頁) 9.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76反-578頁) 10.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收據(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77頁) 111年11月10日下午1時10分 50,000元 12 告訴人林庭卉 110年11月10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寄發簡訊應聘以按讚賺錢,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聯延接待員-王麗」後遂向林庭卉佯稱參加代墊資任務工作保證獲利,指示林庭卉匯款,致林庭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22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誤載為13時23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巴立平) 50,000元 1.告訴人林庭卉110.11.2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49-752頁) 2.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53頁) 3.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4反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78反頁) 5.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80反頁) 6.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81反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82反-583頁) 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85頁)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89頁) 10.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收據(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90頁) 11.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一第590-599頁)、(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頁) 13 告訴人陳素清 110年10月下旬某日、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東盛環球交易所」投資平台使用暱稱「郭勝」覓得陳素清後向其佯稱投資黃金期貨保證獲利,指示陳素清匯款,致陳素清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中午12時00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巴立平) 1,390,000元 1.告訴人陳素清110.11.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35-739頁) 2.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53頁) 3.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3反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5反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39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45頁) 7.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48頁) 8.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49頁) 9.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50-51反頁) 10.匯款委託書(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53頁) 11.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轉帳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60頁) 14 告訴人陳墾 110年11月8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網路張貼投資資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導師-陳立強」向陳墾佯稱投資保證獲利,指示陳墾匯款,致陳墾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9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巴立平) 30,000元 1.告訴人陳墾110.11.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41-742頁) 2.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53頁) 3.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4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62反頁) 5.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63頁) 6.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63反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64-64反頁) 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68反-69頁) 9.存摺封面(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72頁) 10.對話記錄截圖(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72反-73頁) 11.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收據(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73頁) 11.360d才庫事業 才庫人力聯合庫幣交易所任務協議合同書(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73反頁) 15 告訴人劉仁芳 110年10月24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寄發簡訊應聘以按讚賺錢,邀請加入LINE ID後旋以LINE通訊軟體稱「珍珍」、「張強」等人向劉仁芳佯稱加入比特幣交易所網址保證獲利,指示劉仁芳匯款,致劉仁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3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巴立平) 100,000元 1.告訴人劉仁芳110.11.1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43-746頁) 2.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53頁) 3.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4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74頁) 5.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77頁) 6.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78頁) 7.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84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88頁) 9.永豐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往來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90頁)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6分 50,000元 16 告訴人鄭庭妤 110年11月7日晚間9時46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寄發簡訊應聘以按讚賺錢,加入LINE ID:k89757復向鄭庭妤佯稱進入「財匯通」網址完成任務保證獲利,指示鄭庭妤匯款,致鄭庭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19分、21分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巴立平) 5,000元 5,000元 1.告訴人鄭庭妤110.11.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747-748頁) 2.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53頁) 3.巴立平中信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264反頁) 4.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95頁) 5.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96頁) 6.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98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99-99反頁) 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100頁) 9.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收據(臺北地檢署112偵1007卷二第102頁)附表二編號 戶名/統一編號 負責人 金融機構帳戶 開戶日期 查獲時帳戶餘額(單位:元) 證據出處 1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吳建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13日 42 1、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林翔國際有限公司(臺北地檢署112偵8167卷第159-160頁) 2、林翔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銀行帳戶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影本(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69-86頁) 2 芯世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 吳俊義(112.5.17起) 楊鴻祥(112.7.1起)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號 111年5月3日 332939 1、芯世代事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臺北地檢署112偵29182卷第147-148、149-150頁) 2、芯世代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89-96頁) 3 鬥亨有限公司(00000000 ) 黃聖儒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7日 836217 1、鬥亨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99、101-110頁) 4 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00000000) 譚新明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9月16日 36598 1、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宇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883-頁) 2、宇富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99、115-116頁) 5 博誠商行(00000000) 陳中誠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1年10月24日 0000000 1、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博誠商行(臺北地檢署112偵29182卷第127頁) 2、博誠商行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99、111-114頁) 6 鑫順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 陳宗澤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11日 671 1、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鑫順貿易有限公司(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885頁) 2、鑫順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99、117-119頁)附表三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帳戶 證據出處(交易明細) 1 吳俊義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35-243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45-252頁 3、臺北地檢署112偵8167卷第29-30頁 4、臺北地檢署112偵8167卷第31-32頁 2 賴郁駿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11-223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75-281頁 3 王繼國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23-342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77-380頁 4 范振緯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55-375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49-353頁 3、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177-184頁 5 劉宥宏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01-205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19-322頁 6 林柏緯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151-173頁 7 張朝明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15-422頁 8 黃睿晨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23-445頁 9 程紹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43-348頁 10 陳楷閔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25-234頁 11 陳嘉武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53-259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07-209頁 12 林子洋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81-390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01-403頁 13 莊郁庭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91-394頁 14 楊崇正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05-409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175-176頁 15 陳宣安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95-400頁 16 蔡欣洋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83-286頁 17 李偉群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61-274頁 18 林雨潔(起訴書誤載為林羽潔)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87-292頁 2、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93-295頁 3、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297-299頁 19 簡裕棠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301-317頁 20 愛玩美商行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187-190頁

附表四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收款之第一層帳戶 層轉之第二、三層帳戶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林佩儀 111年4月19日晚上10時34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加林佩儀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亨達國際」(網址:https://www.h5558.xyz/.m.html),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林佩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7日下午2時51分、53分 30,000元 30,000元 000-00000000000 (戶名:金瓅夫) (第二層)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帳戶 一、被害人/告訴人證據資料 1、告訴人林佩儀 ⑴111.05.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8頁) ⑵告訴人林佩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2-13頁) 2、告訴人錢薪宇 ⑴111.05.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9-21頁) ⑵告訴人錢薪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1頁) 3、被害人唐家語 ⑴111.12.2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3-35頁) ⑵被害人唐家語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7頁) 4、被害人張云慈 ⑴111.07.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1-62頁) ⑵被害人張云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4頁) 5、告訴人林曜成 ⑴111.06.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77-78頁) ⑵告訴人林曜成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80頁) 6、告訴人洪佩宜 ⑴111.05.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83-84頁) ⑵告訴人洪佩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86頁) 7、告訴人蔡嘉慶 ⑴111.05.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95-98頁) ⑵告訴人蔡嘉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02-103頁) 8、告訴人余承忠 ⑴111.05.0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05-107頁) ⑵告訴人余承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14頁) 9、告訴人龍喆 ⑴111.09.14警詢筆錄(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二第365-375頁) 10、告訴人金苑伶 ⑴111.09.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45-146頁) ⑵告訴人金苑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51頁) 11、告訴人陳麗芳 ⑴111.08.0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53-154頁) ⑵告訴人陳麗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56頁) 12、告訴人陳雅芬 ⑴111.07.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63-16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68-169、183頁) 13、告訴人鄭佩皓 ⑴111.06.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85-186頁) ⑵告訴人鄭佩皓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88頁) 14、告訴人劉明專 ⑴111.06.0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91-193頁) ⑵告訴人劉明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199頁) 15、告訴人阮氏美娉 ⑴111.06.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03-204頁) ⑵告訴人阮氏美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10頁) 16、告訴人陳豐來 ⑴111.06.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11-212頁) ⑵告訴人陳豐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20-221頁) 17、告訴人劉奕妡 ⑴111.05.2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25-227頁) ⑵告訴人劉奕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29頁) 18、告訴人蘇瑞玲 ⑴111.05.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35-245頁) ⑵告訴人蘇瑞玲整理之匯款時間、匯出/匯入帳號明細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47-248頁) 19、告訴人廖美麗 ⑴111.05.1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51-252頁) ⑵告訴人廖美麗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71頁) 20、告訴人黃曼姝 ⑴111.05.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75-276頁) ⑵告訴人黃曼姝整理之各銀行匯款總攬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79-281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285、302-303頁) 21、被害人劉新助 ⑴111.05.1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13-31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2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26頁) 22、告訴人徐沛翎 ⑴111.05.1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29-331頁) ⑵告訴人徐沛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35-336頁) 23、告訴人葉燕如 ⑴111.05.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39-341頁) ⑵告訴人葉燕如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53頁) 24、告訴人王朝騏 ⑴111.05.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39-341頁) ⑵告訴人王朝騏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62頁) 25、告訴人黃雅莉 ⑴111.08.1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65-366頁) ⑵告訴人黃雅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71頁) 26、告訴人曾姿睿 ⑴111.07.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77-381頁) ⑵告訴人曾姿睿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83頁) 27、被害人巫佩蓉 ⑴111.7.05警詢筆錄(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二第407-408頁) ⑵被害人巫佩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399頁) 28、告訴人林秋妏 ⑴111.06.2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03-405頁) ⑵告訴人林秋妏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07頁) 29、告訴人林佩芳 ⑴111.06.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13-417頁) ⑵告訴人林佩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26頁) 30、告訴人韓宛臻 ⑴111.06.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33-436頁) ⑵告訴人韓宛臻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45頁) 31、告訴人陳淑玲 ⑴111.06.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47-45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53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59頁) 32、告訴人蔡旻錦 ⑴111.05.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63-467頁) ⑵告訴人蔡旻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73頁) 33、告訴人古明堂 ⑴111.05.2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79-480頁) ⑵告訴人古明堂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489頁) 34、告訴人黃美秀(歿) ⑴111.05.2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01-505頁) ⑵告訴人黃美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07頁) 35、告訴人陳麗里 ⑴111.05.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15-519頁) ⑵告訴人陳麗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23-524頁) 36、被害人陳玉秀 ⑴111.05.2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35-536頁) ⑵被害人陳玉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45頁) 37、告訴人洪姿汶 ⑴111.05.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47-553頁) ⑵告訴人洪姿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65頁) 38、告訴人黃芮蓁 ⑴111.05.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69-571頁) 39、告訴人告訴人胡梓絃 ⑴111.05.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73-57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92-59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94頁) 40、告訴人穆瑺燕 ⑴111.05.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95-59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599-600頁) ⑶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09頁) ⑷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11頁) 41、告訴人鄭靜茹 ⑴111.05.0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13-614頁) ⑵告訴人鄭靜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15頁) 42、告訴人陳鳳姿 ⑴111.05.0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19-621頁) ⑵告訴人陳鳳姿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29-630頁) 43、告訴人蘇玉娘 ⑴111.05.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31-634頁) ⑵告訴人蘇玉娘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六第636-637頁) 44、告訴人林秋玉 ⑴111.08.2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七第3-5頁) 45、被害人王彩懿 ⑴111.10.0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3頁) 46、被害人王詩雯 ⑴111.09.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1-12頁) ⑵被害人王詩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3頁) 47、告訴人石麗楓 ⑴111.10.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5-23頁) ⑵告訴人石麗楓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7頁) 48、告訴人何婉玲 ⑴111.09.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9-52頁) ⑵告訴人何婉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56頁) 49、告訴人林汶正 ⑴111.09.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73-76頁) ⑵告訴人林汶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77-78頁) 50、告訴人林芷彤 ⑴111.10.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83-87頁) ⑵告訴人林芷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03頁) 51、告訴人邱念禹 ⑴111.09.2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07-11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21-124頁) 52、告訴人洪慧欽 ⑴111.10.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29-134頁) ⑵告訴人洪慧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37頁) 53、告訴人許立薇 ⑴111.12.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47-153頁) ⑵告訴人許立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55頁) 54、告訴人郭奕輝 ⑴111.09.2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79-18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89、190-191頁) 55、告訴人陳宏明 ⑴111.12.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195-20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08、209-210頁) 56、被害人陳建志 ⑴111.10.1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19-22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26-227頁) 57、告訴人陳紀憲 ⑴111.09.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29-23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35-240頁) 58、告訴人陳郁期 ⑴111.11.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41-245頁) ⑵告訴人陳郁期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50頁) 59、告訴人黃鴻文 ⑴111.10.1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53-261頁) ⑵告訴人黃鴻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65-266頁) 60、告訴人葉銀秀 ⑴111.0.2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79-28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87-29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88、291頁) 61、告訴人劉曜德 ⑴111.10.1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293-29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03頁) ⑶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09頁) 62、告訴人蔡宇翔 ⑴111.09.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11-31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1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75-276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17頁) 63、告訴人鍾家榮 ⑴111.10.2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21-325頁) ⑵告訴人鍾家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30頁) 64、告訴人石振杰 ⑴111.0.0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43-34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53-354頁) 65、告訴人李佳蓉 ⑴111.11.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59-361頁) ⑵告訴人李佳蓉提出自己整理之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62-363頁) 66、告訴人洪桂嬋 ⑴111.09.1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83-38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91-39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43-244頁) 67、告訴人許建光 ⑴111.09.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399-401頁) ⑵告訴人許建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10頁) 68、告訴人陳湘妍 ⑴111.09.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15-418頁) 69、告訴人陳銘凱 ⑴111.08.3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19422頁) ⑵告訴人陳銘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頁) 70、告訴人褚凱婷 ⑴111.09.1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33-435頁)同(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29-33頁)-併辦2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39頁)、(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41頁)併辦2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71-272頁)、(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35-38頁)併辦2 ⑷轉帳匯款交易明細截圖(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51頁)併辦2 ⑸對話記錄暨購物投資網站網頁截圖(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54-73頁)併辦2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99、107頁)併辦2 ⑺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113頁)併辦2 ⑻受理案件證明單(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115頁)併辦2 71、被害人劉怡君 ⑴111.09.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49-450頁) 72、告訴人蔡佳昕 ⑴111.09.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53-45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59頁) ⑶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61頁) 73、被害人王姿尹 ⑴111.09.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63-465頁) ⑵告訴人王姿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69頁) 74、被害人王建翔 ⑴111.09.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71-473頁) 75、告訴人何畇蓁 ⑴111.09.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79-480頁) ⑵告訴人何畇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83頁) 76、告訴人何瑞梅 ⑴111.09.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87-489頁) ⑵告訴人何瑞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91-492頁) 77、告訴人余承浩 ⑴111.09.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93-496頁) ⑵告訴人余承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497頁) 78、告訴人李佳靜 ⑴111.09.07警詢筆錄(臺北地院112訴1057卷二第411-413頁) ⑵李佳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一第501頁) 79、告訴人李承泠 ⑴111.09.2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6頁) ⑵告訴人李承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7頁) 80、告訴人李旻玲 ⑴111.09.2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1-14頁) ⑵告訴人李旻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6-17頁) 81、被害人李國珍 ⑴111.11.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3-25頁) ⑵被害人李國珍被害人李國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3頁) ⑶被害人李國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5頁) 82、告訴人林郁純 ⑴111.09.2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7-38頁) ⑵告訴人林郁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0頁) 83、告訴人林淂蓉 ⑴111.09.2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3-46頁) ⑵告訴人林淂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39-240頁) ⑶告訴人林淂蓉告訴人林淂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7頁) 84、告訴人邱奕源 ⑴111.09.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3-54頁) ⑵告訴人邱奕源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5頁) 85、告訴人金氏珍妮 ⑴111.09.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7-5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7頁) ⑶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9頁) 86、告訴人高于淵 ⑴111.10.0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71-7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76、7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49-250頁) 87、告訴人高凡雅 ⑴111.09.1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83-84頁) ⑵告訴人高凡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87頁) 88、告訴人高欣慧 ⑴111.10.2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89-95頁) ⑵告訴人高欣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02頁) 89、告訴人張守和 ⑴111.09.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05-109頁) ⑵告訴人張守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11頁) 90、被害人張呈滄 ⑴111.09.0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21-123頁) ⑵被害人張呈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36-137頁) 91、告訴人張學智 ⑴111.10.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39-14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42-14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51-252頁) 92、告訴人許慧貞 ⑴111.09.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51-152頁) 93、被害人郭雅涵 ⑴111.12.0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53-15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59-162頁) 94、被害人陳明虹 ⑴111.10.1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67-168頁) ⑵被害人陳明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73頁) 95、被害人陳政鴻 ⑴111.09.2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75-17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77-180頁) 96、被害人陳振豊 ⑴111.11.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89-191頁) ⑵被害人陳振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199頁) 97、告訴人陳琇琳 ⑴111.10.1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09-21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15-216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63-264頁) 98、告訴人陳語喬 ⑴111.11.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23-227頁) ⑵提出之交易明細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2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37頁) 99、告訴人曾藎 ⑴111.09.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39-240頁) ⑵告訴人曾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41-242頁) 100、告訴人游佳靜 ⑴111.10.1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43-24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58-259、262-263、265-266頁) 101、告訴人黃貞怡 ⑴111.09.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69-273頁) ⑵告訴人黃貞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75頁) 102、告訴人黃裕蓁 ⑴111.11.2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81-283頁) ⑵告訴人黃裕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85頁) 103、告訴人廖仁魁 ⑴111.09.1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87-289頁) ⑵告訴人廖仁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91頁) 104、被害人廖珮瑩 ⑴111.10.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293-296頁) ⑵被害人廖珮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09頁) 105、告訴人劉佳榮 ⑴111.11.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11-317頁) ⑵告訴人劉佳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30頁) 106、告訴人賴慧玲 ⑴111.09.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47-35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59、361頁) 107、告訴人羅富田 ⑴111.09.1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63-374頁) ⑵告訴人羅富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389頁) 108、告訴人范珮萱 ⑴111.10.0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09-41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15-416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45-246頁) 109、告訴人張毅勤 ⑴111.10.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25-431頁) ⑵告訴人張毅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43-444頁) 110、告訴人林金川 ⑴111.12.2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53-457頁) ⑵告訴人林金川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62頁) 111、告訴人翁偉庭 ⑴111.09.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69-482頁) ⑵告訴人翁偉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483頁) 112、告訴人陳峻銘 ⑴111.10.2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41-546頁) ⑵111.10.2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47-548頁) 113、告訴人馮炳琪 ⑴111.09.0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61-563頁) ⑵告訴人馮炳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65-566頁) 114、被害人涂惠雯 ⑴111.09.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67-569頁) ⑵被害人涂惠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70頁) 115、被害人潘素華 ⑴111.11.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71-572頁) ⑵被害人潘素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73頁) 116、被害人林雅菁 ⑴111.09.2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77-579頁) 117、告訴人張意珊 ⑴111.09.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83-584頁) ⑵告訴人張意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91頁) 118、告訴人黃裕峰 ⑴111.09.0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93-59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96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97頁) 119、告訴人劉妙華 ⑴111.09.2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599-60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18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19頁) 120、告訴人卓岑玲 ⑴111.10.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21-62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2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34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35頁) 121、告訴人林淑琴 ⑴111.09.0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31-633頁) 122、告訴人邱國平 ⑴111.11.2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37-642頁) ⑵告訴人邱國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44-645頁) 123、告訴人廖子閑 ⑴111.09.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47-64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49、655頁) 124、告訴人朱純慧 ⑴111.09.1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61-665頁) ⑵告訴人朱純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67-668頁) 125、告訴人林韋町 ⑴111.09.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83-684頁) ⑵告訴人林韋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88頁) 126、被害人曾郁婷 ⑴111.09.1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71-674頁) ⑵被害人曾郁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75頁) 127、告訴人程詩晴 ⑴111.09.2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77-678頁) ⑵告訴人程詩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八之二第680頁) 128、告訴人蕭沛綺 ⑴112.01.1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3-6頁) ⑵告訴人蕭沛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7頁) 129、告訴人凃嘉亨 ⑴112.01.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25-27頁) ⑵告訴人凃嘉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31頁) 130、被害人張簡惠湘 ⑴111.11.2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33-34頁) ⑵被害人張簡惠湘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35頁) 131、告訴人錢美華 ⑴111.11.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37-39頁) ⑵告訴人錢美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41頁) 132、被害人巫國輝 ⑴111.11.0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59-61頁) 133、被害人黃娟 ⑴111.10.2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63-65頁) ⑵被害人黃娟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70-71頁) 134、告訴人陳文杰 ⑴111.10.2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79-84頁) ⑵告訴人陳文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85-86頁) 135、告訴人陳豐祥 ⑴111.10.2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93-95頁) ⑵告訴人陳豐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09-110頁) 136、告訴人范承松 ⑴111.10.2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11-115頁) ⑵告訴人范承松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16-117頁) 137、被害人陳澄滄 ⑴111.10.1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23-12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32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33-135頁) 138、告訴人楊博智 ⑴111.10.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41-144頁) ⑵告訴人楊博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45-146頁) 139、告訴人廖建閎 ⑴111.10.1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47-14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49頁)、(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29頁)併辦1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69-270頁)、(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25-28頁)併辦1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31頁)併辦1 ⑸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73頁)併辦1 ⑹受理案件證明單(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75頁)併辦1 ⑺告訴人廖建閎提出之對話記錄暨轉帳明細截圖(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71頁)併辦1 140、告訴人黃子暄 ⑴111.11.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51-156頁) ⑵告訴人黃子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57頁) 141、告訴人王明正 ⑴111.10.1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63-16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九第170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37-238頁) 142、告訴人林文杰 ⑴111.12.07-20時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7頁) ⑵111.12.07-22時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8-10頁) ⑶告訴人林文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7-18頁) 143、被害人張家蓁 ⑴112.01.1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7-30頁) ⑵被害人張家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8-39頁) 144、告訴人王英民 ⑴111.12.2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41-43頁) ⑵告訴人王英民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44-45頁) 145、告訴人沈寶春 ⑴112.01.0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47-5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57-60頁) 146、告訴人陳玉霞 ⑴111.12.0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61-63頁) ⑵告訴人陳玉霞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70-71頁) 147、被害人董玉茵 ⑴111.12.24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73-74頁) ⑵被害人董玉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76頁) 148、被害人詹前勲 ⑴111.12.2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83-84頁) ⑵被害人詹前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85-86頁) 149、被害人劉聲宏 ⑴111.12.2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95-97頁) ⑵被害人劉聲宏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99-100頁) 150、告訴人林清安 ⑴111.12.2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11-116頁) ⑵告訴人林清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17-118頁) 151、被害人蔡欽文 ⑴112.01.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27-129頁) ⑵被害人蔡欽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33頁) 152、告訴人李基壽 ⑴112.01.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45-148頁) ⑵告訴人李基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50-151頁) 153、被害人陳靜儀 ⑴112.01.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57-162頁) ⑵被害人陳靜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63-164頁) 154、告訴人黃淑雅 ⑴112.01.1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71-174頁) ⑵告訴人黃淑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93-194頁) 155、告訴人張湘旻 ⑴111.11.1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95-197頁) ⑵告訴人張湘旻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198-199頁) 156、告訴人彭美鳳 ⑴111.11.2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05-210頁) ⑵告訴人彭美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11-212頁) 157、告訴人陳燕蓉 ⑴112.01.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15-219頁) ⑵告訴人陳燕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21-222頁) 158、被害人陳世興 ⑴111.11.0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25-22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27-22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地檢署111偵37101卷第255-256頁) 159、告訴人許利華 ⑴111.11.2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33-234頁) ⑵告訴人許利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36-237頁) 160、告訴人秦台林 ⑴111.12.1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39-243頁) ⑵告訴人秦台林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49-250頁) 161、告訴人李莉華 ⑴111.12.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57-25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61-262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63頁) 162、告訴人吳儒洲 ⑴111.11.2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65-268頁) ⑵告訴人吳儒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74-275頁) 163、告訴人吳美瑩 ⑴111.12.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77-283頁) ⑵告訴人吳美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87-288頁) 164、告訴人江玉涵 ⑴111.12.29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295-297頁) ⑵告訴人江玉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00-301頁) 165、被害人溫斯企 ⑴111.11.3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03-305頁) ⑵被害人溫斯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08頁) 166、被害人李青導 ⑴112.01.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21-322頁) ⑵李青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29頁) 167、告訴人陳敬信 ⑴111.12.1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46-351頁) 168、被害人徐浣宗 ⑴112.01.0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53-355頁) ⑵被害人徐浣宗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十第356-357頁) 169、告訴人吳淑惠 ⑴111.11.18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3-5頁) ⑵告訴人吳淑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6頁) 170、告訴人莊淑蘭 ⑴111.11.2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1-14頁) ⑵告訴人莊淑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5頁) 171、告訴人陳尚霖 ⑴111.11.23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21-27頁) ⑵告訴人陳尚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42-43頁) 172、告訴人陳祉諭 ⑴112.01.01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45-48頁) ⑵告訴人陳祉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53-54頁) 173、告訴人黃意涵 ⑴111.11.25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57-5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77、78頁) 174、告訴人楊莉萍 ⑴111.11.3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81-84頁) ⑵受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85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87-88頁) 175、告訴人劉李美英 ⑴112.01.07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91-96頁) ⑵告訴人劉李美英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99-100頁) 176、告訴人魏鳳吟 ⑴111.12.2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25-126頁) ⑵告訴人魏鳳吟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35頁) 177、告訴人沈慧如 ⑴111.11.22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39-142頁) ⑵告訴人沈慧如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53-154頁) 178、告訴人洪翊城 ⑴111.12.06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59-161頁) ⑵告訴人洪翊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69頁) 179、告訴人黃建中 ⑴112.01.10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73-175頁) ⑵告訴人黃建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五第193頁) 二、第一層帳戶交易明細 1、金瓅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49-551頁) 2、張云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53-556頁) 3、敖秀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57-562頁) 4、謝麗雯臺灣中小企銀帳戶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41-545頁) 5、邱俊翔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53-456頁) 6、李小萍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65-568頁) 7、吳佳穎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83-485頁)、(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123-125頁)併辦2 8、陳逸軒、王淑慧、黃秋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29、530-538頁) 9、林安芹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73-474頁) 10、王怡晴 ⑴王怡晴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97-498頁) ⑵王怡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59-460頁) 11、莊惠雅 ⑴莊惠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26-528頁) ⑵莊惠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69-470頁) 12、鄭玉心 ⑴鄭玉心彰化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91-493頁) ⑵鄭玉心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69-576頁) 13、李慧君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99-505頁)、(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33-41、43-49頁)併辦1 14、林玉娟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77-582頁) 15、陳志嘉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78-479頁) 16、郭淑玲 ⑴郭淑玲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75-477頁) ⑵郭淑玲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89-490頁) 17、任中堅、陳志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19、520-525頁) 18、施雅琪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63-465頁) 19、林美玲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506-510頁) 三、第二、三層帳戶交易明細 1、林翔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銀行帳戶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影本(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69-86頁) 2、蔡馨儀兆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449-452頁) 3、芯世代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影本(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89-96頁) 4、鬥亨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99、101-110頁)、(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127-139頁)併辦2 5、博誠商行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99、111-114頁) 6、宇富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99、115-116頁)、(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59-63頁)併辦1 7、鑫順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12偵28750卷二第99、117-119頁) 8、吳俊義中信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2偵2812卷第65、67-70頁)併辦1、(雲林地檢署113偵3412卷第117-121頁)併辦2 2 告訴人錢薪宇 111年3月26日下午3時52分前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加錢薪宇為好友,慫恿渠加入購物網站(網址:https://play.google. com/store/apps/details?id =uni.UNI23E885F),佯稱透過網站販賣商品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錢薪宇(起訴書誤載為陳志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8日上午9時38分 200,000元 3 被害人唐家語 111年4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群軟體覓得唐家語並經一段時間熟絡後,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國權投資」(網址:gjvip.gqtz285.com.cn),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唐家語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7日中午12時8分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云薰) 4 被害人張云慈 111年3月中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社群軟體加張云慈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Upbitcoin」(網址:https://upbitcoin.online/mobile/index.html),佯稱透過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張云慈陷於錯誤依指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8日下午1時5分 100,000元 5 告訴人林曜成 111年4月15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群軟體「539研究團」宣稱可教學「今彩539」如何投注獲利,誘使林曜成主動加好友,並佯稱有管道得知內線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林曜成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18分、同年月27日上午10時30分、下午2時30分 2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6 告訴人洪佩宜 111年4月20日晚上9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派愛」交友軟體使用暱稱「張瑋誠」覓得洪佩宜並經一段時間熟絡後,慫恿渠加入購物網站「yy跨境電商」(網址:https://www. yykjgou.cc/),佯稱透過網站 販賣商品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洪佩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8日下午1時15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4月28日13時24分) 20,000元 7 告訴人蔡嘉慶 111年4月26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投放「今彩539報明牌」廣告,誘使蔡嘉慶主動加好友,並佯稱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蔡嘉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6日下午2時44分 20,000元 8 告訴人余承忠 111年4月15日10時3分前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加余承忠為好友,慫恿渠做電商經營加入購物網站「GUAMALL」(網址:guamall.cc)註冊成為賣家,佯稱透過匯錢儲值給網站作為進貨成本,待商品賣出後即可獲利云云,致余承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6日下午1時5分 200,000元 9 告訴人龍喆 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社群軟體使用暱稱「林淑悅」覓得龍喆後加LINE通訊軟體,並慫恿渠加入石油投資網站「WTI原油」(網址:https://yy888.tw、https://add777.com、https://add778.com、https://wwd777.com),佯稱在網站投資石油即可獲利云云,致龍喆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43、44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12日10時45分) 50,000元 166,000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敖秀華) 10 告訴人金苑伶 111年3月11日下午5時20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歡歌」APP交友軟體使用暱稱「餘生美好」覓得金苑伶並經一段時間熟絡後,佯稱其為渠在投資網站(網址:http://amy.tvm1988.xyz)下注中頭獎要求兌獎等語,致金苑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1日中午12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12日12時49分) 150,000元 11 告訴人陳麗芳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9分前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群軟體使用暱稱「楊文康」覓得陳麗芳後互加LINE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皇冠娛樂」,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陳麗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40分 50,000元 12 告訴人陳雅芬(尚有編號26) 111年3月中旬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通訊體使用暱稱「陳素慧」覓得陳雅芬(起訴書誤載為陳麗芳)後互加LINE好友,向渠佯稱可加入「天麗生技國際」(網址tianli806.com),利用平台漏洞賺錢等語,致陳雅芬(起訴書誤載為陳麗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24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12日9時40分) 100,000元 13 告訴人鄭佩皓 111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鄭佩皓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任職於東元仁知城市運營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可協助將資金投入股市獲利云云,致鄭佩皓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32分 358,000(起訴書誤載為350,000元) 14 告訴人劉明專 111年3月9日晚間8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劉明專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慫恿渠加入投資網站「美銀證券」(網址:wap.bsecuritie.com),佯稱在網站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劉明專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58分 650,000元 15 告訴人阮氏美娉 111年3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B社群軟體覓得阮氏美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有借款需求,致阮氏美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0日下午1時34分 400,000元 16 告訴人陳豐來 111年3月23日下午3時32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加陳豐來(起訴書誤載為陳家福)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石油投資網站「WTI」(網址:https://add778.com),佯稱在網站投資石油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豐來(起訴書誤載為溫斯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2日中午12時57分、同年月下午1日9時51分 200,000元 100,000元 17 告訴人劉奕妡 111年4月28日上午9時11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覓得劉奕妡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其在香港朋友父親在香港海關有一批勞力士錶需完稅方能領出販售,故而資金不足,致劉奕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3日上午9時42分 60,000元 18 告訴人蘇瑞玲(尚有編號36) 111年3月6日晚間1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蘇瑞玲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天麗生技國際」(網址:tianli808.com),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蘇瑞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15分 100,000元 19 告訴人廖美麗 111年3月2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廖美麗(起訴書誤載為劉明專)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慫恿渠加入投資網站「東森國際」(網址:https://www.dongsglobal.com/),佯稱在網站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廖美麗(起訴失誤載為劉明專)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未敘明投資標的) 111年5月10日下午1時16分 1,200,000元 20 告訴人黃曼姝(尚有編號40) 111年3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黃曼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慫恿渠加入購物網站「PCHOME」註冊成為賣家,佯稱透過匯錢儲值給網站搶購商品,轉賣賺差價云云,致黃曼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2分、35分、38分、39分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21 被害人劉新助 111年2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覓得劉新助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慫恿渠加入外匯投資網站,佯稱在網站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劉新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18分、中午12時22分、同年月13日上午11時53分 600,000元 600,000元 800,000元 22 告訴人徐沛翎(原名徐子琋) 111年5月5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愛派」交友軟體覓得徐沛翎(起訴書誤載為劉新助)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慫恿渠加入期貨投資網站「台灣期貨交易所」(網址:http://qh795.tw/index/index/home),佯稱在網站依指示投資期貨即可獲利云云,致徐沛翎(起訴書誤載為劉新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38分、同年月13日下午6時25分 30,000元 28,000元 23 告訴人葉燕如 111年5月10日上午7時57分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簡訊佯稱可代為申辦貸款,惟持續以葉燕如打錯帳號為由無法撥款,要求先轉帳小額資金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葉燕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3日中午12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12日12時38分) 17,866元 24 告訴人王朝騏 111年4月27日下午3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電子郵件佯稱係永豐信貸人員,可代為申辦貸款,致王朝騏(起訴書誤載為葉燕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5月13日中午12時40分 50,000元 25 告訴人黃雅莉 111年3月23日上午9時52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群軟體加黃雅莉為好友,慫恿渠投入資金至其任職之彩券公司「博弈彩券」項目,並佯稱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黃雅莉(起訴書誤載為金苑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58分 290,000元 000-00000000000 (戶名:謝麗雯) 26 陳雅芬(尚有編號12) 111年3月中旬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通訊體使用暱稱「陳素慧」覓得陳雅芬後互加LINE好友,向渠佯稱可加入「天麗生技國際」(網址tianli806.com),利用平台漏洞賺錢等語,致陳雅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1分 10,000元 27 告訴人曾姿睿 111年3月11日上午11時許 詐騙集團於Facebook加曾姿睿(起訴書誤載為陳麗芳)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弈網站平台「葡京娛樂城」(網址:m.b22658.com/#home)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曾姿睿(起訴書誤載為陳麗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15分 278,000元 28 巫佩蓉 111年3月29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巫佩蓉為好友,慫恿渠投入資金至其任職之香港澳門旅遊娛樂股份公司投資購買彩券,並佯稱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巫佩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11時0分 375,000元 29 告訴人林秋妏 111年4月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林秋妏為好友,向其佯稱有彩金,但需申請會員、繳納保證金、手續費、保險等語,致林秋妏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53分、11時17分 22,000元 22,000元 30 告訴人林佩芳 111年4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林佩芳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英皇國際網站投資」(網址:http://m.x58896.com/#/home),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林佩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4分 200,000元 31 告訴人韓宛臻 111年1月6日下午1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加韓宛臻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金沙國際」,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韓宛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2日中午12時17分 90,861元 32 告訴人陳淑玲 111年3月26日下午6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加陳淑玲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順發國際福彩」(網址:www.jueai12321.com),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陳淑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9時59分 10,000元 33 告訴人蔡旻錦 111年3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覓得蔡旻錦(起訴書誤載為劉新助)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慫恿渠加入基金投資網站「香港英皇集團」(網址:https://www.yh5566.xyz/),佯稱在網站依指示投資基金即可獲利云云,致蔡旻錦(起訴書誤載為劉新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中午12時49分 20,000元 34 告訴人古明堂 111年4月17日下午2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古明堂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慫恿渠加入購物網站「eg mall」註冊成為賣家,佯稱透過匯錢儲值給網站購買商品,再轉賣賺差價云云,致古明堂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3日下午2時51分、52分 50,000元 40,000元 35 告訴人黃美秀(已歿) 111年4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通訊軟體上加黃美秀為好友,並佯稱可協助其購買香港公益彩券獲利,致黃美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2日上午11時0分 75,000元 36 告訴人蘇瑞玲 (尚有編號18) 111年3月6日晚間10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蘇瑞玲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天麗生技國際」(網址:tianli808.com),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蘇瑞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9時34分、35分、36分 5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7 告訴人陳麗里 111年4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麗里為好友,遂佯稱渠係香港廣發股份公司員工,可協助其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麗里(起訴書誤載為劉新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13分、4月25日上午10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4月22日10時31分、48分) 50,000元 100,000元 38 被害人陳玉秀 111年3月31日下午6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加陳玉秀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陳玉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31分、36分 34,757元 28,000元 39 告訴人洪姿汶 111年4月25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加洪姿汶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網址:http://wap.xpj.168.xyz/),佯稱可在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洪姿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51分 30,000元 40 告訴人黃曼姝(尚有編號20) 111年3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黃曼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慫恿渠加入購物網站「PCHOME」註冊成為賣家,佯稱透過匯錢儲值給網站搶購商品,轉賣賺差價云云,致黃曼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3日上午9時51分、10時1分、11分 111年4月24日下午2時30分、33分、36分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4,000元 100,000元 41 告訴人黃芮蓁 111年2月25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黃芮蓁為好友,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平臺「澳門銀河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網址:http://amyh.aaoc.xyz),佯稱有內線彩金中獎號碼資訊云云,致黃芮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18分 500,000元 42 告訴人胡梓絃 111年4月24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胡梓絃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慫恿渠加入購物網站「PCHOME」(網址:https://58ij.com)註冊成為賣家,佯稱透過匯錢儲值給網站搶購商品,轉賣賺差價云云,致胡梓絃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4日上午11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4月24日11時24分) 10,000元 43 告訴人穆瑺燕 111年3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穆瑺燕為好友,並佯稱其在香港彩券公司工作,可協助下注彩券獲利,致穆瑺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2日上午9時53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4月22日4時22分) 200,000元 44 告訴人鄭靜茹 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42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鄭靜茹為好友,遂慫恿渠加入投資網站「國權投資」,佯稱透過網站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鄭靜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未續明投資標的) 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42分 10,000元 45 告訴人陳鳳姿 111年4月6日下午6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覓得陳鳳姿(起訴書誤載為劉新助)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慫恿渠加入投資網站「國泰世華貨幣投資」(網址:https://gt1288.vip),佯稱在網站依指示投資外匯期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鳳姿(起訴書誤載為劉新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35分 176,076元 46 告訴人蘇玉娘 111年2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蘇玉娘為好友,並佯稱可協助其下注香港樂透彩券獲利,致蘇玉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4月25日上午9時28分 1,130,000元 47 告訴人林秋玉 111年6月2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林秋玉為好友,自稱渠係香港大華銀行經理並慫恿林秋玉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林秋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7月13日中午12時41分 89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866,000元) 000-00000000000 (戶名:邱俊翔) (第二層) 兆豐商銀0000000000帳戶 (戶名:蔡馨儀) (第三層) 芯世代公司土銀0000000000帳戶 48 被害人王彩懿 111年8月3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app「股市爆料同學會」投放股票投資訊息,誘使王彩懿主動加好友,並加入股票投資網站「隆德」(網云云址:www.ybniuo.com),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彩懿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29日中午12時39分 1,2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小泙) (第二層) 鬥亨公司土銀000000000000帳戶 49 被害人王詩雯 111年7月19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陳重銘存股術」app內投放股票教學投資訊息,誘使王詩雯主動加好友,並加入股票投資app「隆德」(網址:ikuesd.com/VkYp.app),佯稱可在該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詩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上午9時19分 50,000元 50 告訴人石麗楓 111年8月1日晚間8時19分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投放股票投資廣告,誘使石麗楓主動加好友,並加入「隆德投顧」股票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znvmddasndw.com/#/),佯稱可在該該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石麗楓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1分 300,000元 51 告訴人何琬玲 111年8月2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簡訊佯稱可代為申辦貸款,誘使何琬玲加入「國泰信貸」平臺(網址:https://dftfdd.com),佯稱須先繳納三成貸款金額確定客戶還款能力,後續即可撥貸云云,致何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中午12時17分 400,000元 52 告訴人林汶正 (尚有編號132) 111年8月16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汶正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jyshop66.com),佯稱可投資賣場商品獲利,且毫無風險云云,致林汶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1時1分 50,000元 53 告訴人林芷彤 111年8月29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投放股票投資廣告,誘使林芷彤主動加好友,並加入「隆德投顧」股票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znvmddasndw.com),佯稱可在該該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芷彤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中午12時33分 50,000元 54 告訴人邱念禹(尚有編號89) 111年8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邱念禹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hmall」(網址:https://ehmallus.shop),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供電商購買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邱念禹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中午12時14分、15分、17分 、18分 100,000元 100,000元 50,000元 40,000元 55 告訴人洪慧欽 111年5月5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洪慧欽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推薦其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DIGFINEX」(網址:www.defexok.com),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慧欽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中午12時45分 30,000元 56 告訴人許立薇 111年8月2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加許立薇為好友,並佯稱可在博奕平臺「百盛國際」(網址:http://bais818.club)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許立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52分 10,000元 57 告訴人郭奕輝(尚有編號71、99) 111年8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奕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HOP」(網址:https://apm98.com/#/),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供,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抽成獲利云云,致郭奕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56分 30,000元 58 告訴人陳宏明(尚有編號142) 111年5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宏明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外匯及黃金投資交易平臺MetaTrader5,藉投資外匯及黃金獲利云云,致陳宏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11時50分、51分、52分 50,000元 50,000元 21,885元 59 被害人陳建志 111年8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app「籌碼K線」內投放股票教學投資訊息,誘使陳建志主動加好友,並加入股票投資app「隆德」(網址:kasjxehjqas.com),佯稱可在該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建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上午9時49分 50,000元 60 告訴人陳紀憲(尚有編號103、146) 111年7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陳紀憲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s.jyshop33.com/dashbboard)註冊成為賣家並上架商品,惟須代墊款項予廠商,待客戶下單出貨後即可賺取價差獲利,致陳紀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9時49分、50分 50,000元 35,000元 61 告訴人陳郁期 111年8月17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郁期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外匯投資交易平臺MetaTrader5,藉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陳郁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中午12時48分 20,000元 62 告訴人黃鴻文 111年8月10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籌碼K線」app內投放股票教學投資訊息,誘使黃鴻文主動加好友,並加入股票投資「隆德」app(網址:www.twincn.com/item.aspx?no=00000000),佯稱可在該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鴻文(起訴書誤載為陳建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下午2時28分、30分、36分 50,000元 50,000元 100,000元 63 告訴人葉銀秀(尚有編號143) 111年9月1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加葉銀秀為好友,並佯稱可在博奕網站平臺(網址:http://wnsr5309.com)利用平台漏洞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葉銀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9時40分、46分 50,000元 40,000元 64 告訴人劉曜德 111年9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主動與劉曜德加line好友,誘使渠加入股票投資app,佯稱可代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曜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上午10時1分 30,000元 65 告訴人蔡宇翔 111年9月11日上午11時03分 詐騙集團成員盜用蔡宇翔友人「卓琳」line帳號,並佯稱因私人原因急需資金,遂向渠借款,致蔡宇翔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中午12時06分 30,000元 66 告訴人鍾家榮 111年8月19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覓得鍾家榮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bay」(網址:https://ebay-commercialer.com/)註冊為賣家,佯稱上架商品須先行匯款進貨成本,該平臺會協助將商品售出,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鍾家榮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11時12分 21,100元 67 告訴人石振杰(尚有編號120) 111年8月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石振杰,佯稱親屬在臺灣證交所任職,有投資黃金、石油期貨之內部消息,誘使石振杰一起投資操獲利云云,致石振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0日中午12時50分 5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吳佳穎) 68 告訴人李佳蓉(尚有編號82、131) 111年7月29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佳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BANK OF AMERICA」(網址: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佳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0日上午10時48分、同年8月31日上午11時(起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30日12時50分) 230,000元 460,000元 69 告訴人洪桂嬋(尚有編號123) 111年8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洪桂嬋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會員港-海外購」(網址:ttps://huiyuangang.cc),並佯稱繳納儲值金並進行搶購下單後,可藉官網收購售出貨品賺取差額云云,致洪桂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上午10時14分 140,000元 70 告訴人許建光 111年7月中旬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加許建光為好友,並佯稱可在博奕網站「Galaxy」平臺(網址:http://02277.cn)博弈、投資彩券方式賺取賭金云云,致許建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上午10時57分 153,000元 71 告訴人郭奕輝 111年8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奕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HOP」(網址:https://apm98.com/#/),並佯稱先繳納款項,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抽成獲利云云,致郭奕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下午1時16分 30,000元 72 告訴人陳湘妍 108年6月某日、時 陳湘妍出差至日本認識詐騙集團成員,遭誘使加入拍賣網站「天貓拍賣」,該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先繳納款項作為獎勵金,若拍賣未成功即可獲取流拍獎勵金,藉此賺錢,致陳湘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0日中午12時2分 900,000元 73 告訴人陳銘凱 111年8月6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陳銘凱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網址:https://apm98.com),並佯稱客戶下單後需先匯款後才可以出貨,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抽成匯款金額之10%云云,致陳銘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上午11時34分 130,000元 74 告訴人褚凱婷(尚有編號136) 111年8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褚凱婷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asy tok」(網址:www.easyto. vip/),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上架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褚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上午11時54分 20,000元 75 被害人劉怡君(尚有編號128) 111年8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劉怡君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網址:https://akm.wzbwr2.vip.8967/skop.html),並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下午3時33分 50,000元 76 告訴人蔡佳昕 111年8月30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上覓得蔡佳昕加好友,誘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Easytok國際商城」,並佯稱在該網站投資股票即保證獲利云云,致蔡佳昕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上午11時53分 10,000元 77 被害人王姿尹 111年7月11日下午3時38分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簡訊佯稱係新光保險公司人員,誘使王姿尹加好友,遂引薦渠加入line群組「金股領航」及「國泰金控」(起訴書誤載國泰證券)投資股票網站(網址:https://ap.guotai.me/),並誆稱群組中的投顧老師會給予投資建議,致王姿尹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9時55分 3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逸軒) 78 被害人王建翔 111年8月18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起訴書誤載為line)上覓得王建翔加好友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虛偽之期貨投資app「臺灣期貨交易所」,並佯稱可藉由投資期貨獲利,致王建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11時39分 50,000元 79 告訴人何畇蓁 111年8月3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G(起訴書誤載為line)上覓得何畇蓁加好友,並引薦其下載美金定存投資網站「Nasdaq(那斯達克)」網站,並佯稱可投資美金獲利,致何畇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3日下午2時2分 50,000元 80 告訴人何瑞梅 111年9月2日下午6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Facebook投放投資廣告,誘使何瑞梅主動加好友,隨佯稱有管道得知彩券中獎號碼,致何瑞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上午9時57分、10時28分、10時29分 60,000元 100,000元 30,000元 81 告訴人余承浩 111年8月22日下午1時50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余承浩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虛偽之期貨投資網址「臺灣期貨交易所」(網址:taifex55.tw/),並佯稱可藉由投資期貨獲利,致余承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31分 30,000元 82 告訴人李佳蓉(尚有編號68、131) 111年7月29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佳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BANK OF AMERICA」(網址: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佳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3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1日21時36分) 180,000元 83 被害人李佳靜 111年8月2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美國證券公司網站平臺」(網址:Bofa securitite.ine),並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證券獲利,致李佳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46分、45分 9,000元 10,000元 84 告訴人李承泠 111年9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主動加李承冷為好友,並推薦其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WHaleEX」,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承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4日中午12時15分 30,000元 85 告訴人李旻玲 111年7月中旬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旻玲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大寶國際娛樂」平臺(網址:http://m.dabaoguoji886.com/#/home)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李旻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1時36分、37分、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9分、10分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86 被害人李國珍(尚有編號121) 111年6月2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Facebook主動加李國珍為好友,並推薦渠加入投資黃金買賣平台「GrandSignalMarkets」app(網址:http://www.gsm-markets.com/platform/mt-window),並佯稱可藉買賣黃金、外國期貨獲利,致李國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上午11時19分 50,000元 87 告訴人林郁純 111年8月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郁純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大寶國際娛樂」平臺(網址:http://m.dabaoguoji886.com/user/login)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林郁純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上午11時18分 10,000元 88 告訴人林淂蓉 111年8月1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淂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投資虛擬貨幣平臺(網址:https://m-boxes. com)、「MetaTrader 5」app,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致林淂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3日上午10時52分、53分 50,000元 50,000元 89 告訴人邱念禹(尚有編號54) 111年8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邱念禹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hmall」(網址:https://ehmallus.shop),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供電商購買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邱念禹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52分、53分 100,000元 6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 90 告訴人邱奕源 111年8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邱奕源為好友,並引薦渠使用博奕網站(網址:http://04800.cn/Account.recharge.List.do)下注即可賺取賭金,若須提領獲利,須再匯款一定數額云云,致邱奕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3日上午10時44分 15,000元 91 告訴人金氏珍妮 111年8月18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抖音(起訴書誤載為交友軟體)覓得金氏珍妮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黃金投資網站(網址:https://fbjk88.com),並佯稱可投入資金至網站儲值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金氏珍妮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下午1時7分 100,000元 92 告訴人高于淵(尚有編號141) 111年9月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高于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eller center」(網址:http://www.speedstar.shop/index.html),並佯稱註冊為商場賣家,須先繳納款項採購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高于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56分 50,000元 93 告訴人高凡雅 111年8月27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高凡雅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外匯期貨投資網站「bofa securities」(網址: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可藉網站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高凡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下午1時21分 10,000元 94 告訴人高欣慧 111年8月17日下午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高欣慧,並自稱係兆豐銀行信義分行陳國星主任,向謊稱其帳戶已遭警示,須轉帳始得解除云云,致高欣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9時45分、47分、10時9分、11時16分、11時17分、11時17分、11時40分、下午1時4分、4時4分、 111年9月2日上午9時20分、21分、34分、51分、55分、10時11分 100,000元 100,000元 3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30,000元 95 告訴人張守和 111年9月3日晚上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假電商平臺「jy Shop」網站(網址:s.jyshop.66.com),佯稱可註冊成為商家,惟須匯款批貨,再行發貨給客戶,藉此賺取批獲金額10%利潤云云,致張守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中午12時18分 11,000元 96 被害人張呈滄 111年8月1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張呈滄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Bayshop」(網址:shop.ebay-uk.top),並佯稱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即可透過網拍投資獲取利潤云云,致張呈滄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1分、2分 50,000元 10,000元 97 告訴人張學智(尚有編號118) 111年8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張學智為好友,並引薦渠使用博奕網站博奕網站「永利皇宮賭場」平臺,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張學智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0日下午3時11分 150,000元 98 告訴人許慧貞 111年8月中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許慧貞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PChome」(網址:www.usov.vip),並佯稱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即可透過搶購機制,待買到商品再退貨賺取價差云云,致許慧貞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4日中午12時53分 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3,000元) 99 告訴人郭奕輝(尚有編號57、71) 111年8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奕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HOP」(網址:https://apm98.com/#/),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供,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抽成獲利云云,致郭奕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11分、 111年9月3日上午11時22分 30,000元 10,000元 100 被害人郭雅涵(尚有編號144) 111年8月3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雅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外匯投資網站「美銀證券」(網址:www.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可藉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郭雅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下午1時5分、5分、6分 、7分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101 被害人陳明虹 111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明虹為好友,佯稱可協助其投注台彩,並有管道獲知明牌,可透由其投注獲利云云,致陳明虹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4日下午3時11分 130,000元 102 被害人陳政鴻(尚有編號145) 111年8月底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政鴻為好友,誘使其加入購物網站「JYSHOP」(網址:http://jyshop33.com/#/、https://jyshop666.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透過網拍販售物品,可獲取20%利潤云云,致陳政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3日中午12時11分 111年9月3日上午11時40分 10,000元 20,000元 103 告訴人陳紀憲(尚有編號60、146) 111年7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陳紀憲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s.jyshop33.com/dashbboard)註冊成為賣家並上架商品,惟須代墊款項予廠商,待客戶下單出貨後即可賺取價差獲利,致陳紀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32分 50,000元 30,000元 104 被害人陳振豊 111年8月25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振豊為好友,誘使其加入購物網站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透過網拍販售物品云云,即可獲取利潤,致陳振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 30,000元 105 告訴人陳琇琳 111年8月23日中午12時3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琇琳為好友,誘使其加入博弈網站「澳門新葡京」(網址:kns345.com),並佯稱可藉該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陳琇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8月31日中午12時15分 50,000元 50,000元 106 告訴人陳語喬 111年7月15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語喬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高美梅運動網」(起訴書誤載為美高梅運動網)(網址:http://sport799.com/),並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語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上午9時53分 400,000元 107 告訴人曾藎 111年9月2日晚上8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曾藎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至某不明網站(網址:http://jsenbog.cn/ktmmlt)留下通訊資料,並遭對方側錄不雅影片威脅對外散布云云,致曾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上午10時40分、11時11分 20,000元 10,000元 108 告訴人游佳靜(尚有編號119、151) 111年8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游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LEL SHOP」(網址:www.lelong-Shopping.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游佳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中午12時38分 111年10月1日下午1時26分 50,000元 30,000元 109 告訴人黃貞怡 111年7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黃貞怡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投資虛擬貨幣平臺「coinsmart」(網址:http://www.coinsmart-coin.com/m/#/kefu),佯稱可在該網站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貞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3日下午2時38分 50,000元 110 告訴人黃裕蓁 111年8月1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黃裕蓁為好友,並誘使渠下載MAX交易所,用比特派錢包在投資虛擬貨幣平臺「LBANK」(網址:http://www.exlbnk.com/),佯稱可在該網站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裕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3日上午10時34分 50,000元 111 告訴人廖仁魁 111年9月5日11十40分前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Huobi」虛擬貨幣交易所向廖仁魁佯稱在該網路投資虛擬貨幣USDT時,須先與LINE暱稱「biri-biri幣商」聯絡,並將資金匯至其指定帳戶,始得購買虛擬貨幣,致廖仁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上午11時40分 28,100元 112 被害人廖珮瑩 111年9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覓得廖珮瑩為好友,誘使其加入博弈網站「美高梅,成就璀璨時刻」(網址:web.am668.xyz),並佯稱可藉該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廖珮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5日上午11時28分 42,000元 113 告訴人劉佳榮 111年6月16日晚上8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劉佳榮(起訴書誤載為游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平臺「Meta Trader 5」(MT5)註冊帳號,並佯稱可在該平臺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游佳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51分 40,000元 114 告訴人賴慧玲(尚有編號127) 111年8月2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投放樂透報明牌廣告資訊,誘使賴慧玲主動加Line,佯稱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賴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9時51分 330,000元 115 告訴人羅富田 111年7月17日晚間1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羅富田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bay」(網址:www.ebay-uk.shop)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羅富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12分 30,000元 116 告訴人范珮萱 111年8月26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范珮萱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大寶國際娛樂」平臺(網址:http://dabaoguoji886.com)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范珮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19分 1,19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安芹) 117 告訴人張毅勤 111年8月1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張毅勤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外匯投資平臺「Meta Trader 5」(MT5)註冊帳號,並佯稱可在該平臺依指示操作,投資外匯賺取獲利云云,致張毅勤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16分 150,000元 118 告訴人張學智(尚有編號97) 111年8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張學智為好友,並引薦渠使用博奕網站博奕網站「永利皇宮賭場」平臺,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張學智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47分 250,000元 119 游佳靜(尚有編號108、151) 111年8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游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LEL SHOP」(網址:www.lelong-Shopping.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游佳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13分 200,000元 120 告訴人石振杰(尚有編號67) 111年8月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石振杰,佯稱親屬在臺灣證交所任職,有投資黃金、石油期貨之內部消息,誘使石振杰一起投資操獲利云云,致石振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49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黃秋萍) 121 被害人李國珍(尚有編號86) 111年6月2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Facebook主動加李國珍為好友,並推薦渠加入投資黃金買賣平台「GrandSignalMarkets」app(網址:http://www.gsm-markets.com/platform/mt-window),並佯稱可藉買賣黃金、外幣獲利云云,致李國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11分、16分 300,000元 200,000元 122 告訴人林金川 111年8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Facebook主動加林金川為好友,並推薦渠加入投資黃金買賣平台「Meta Trader 5」(MT5),並佯稱可藉買賣黃金獲利云云,致林金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21分 45,000元 123 告訴人洪桂嬋(尚有編號69) 111年8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洪桂嬋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會員港-海外購」(網址:ttps://huiyuangang.cc),並佯稱繳納儲值金並進行搶購下單後,可藉官網收購售出貨品賺取差額云云,致洪桂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1時46分 280,000元 124 告訴人翁偉庭 111年7月28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翁偉庭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東南亞跨境電商(起訴書誤載為購物網站SHOP)(網址:apm98.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獲取15%利潤云云,致翁偉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2分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3分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12分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9分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10分 111年9月1日上午9時29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2日9時29分)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5分 111年9月2日上午10時5分 50,000元 50,000元 3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250,000元 20,000元 50,000元 125 告訴人陳峻銘 111年8月22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抖音」加陳峻銘為好友,誘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COINLIST」(網址:www.coinlistusdtz.com),佯稱可透過該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峻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29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2日12時55分) 125,501元 126 告訴人馮炳琪 111年8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馮炳琪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大寶國際娛樂」平臺(網址:http://dabaoguoji158.com),佯稱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馮炳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9分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11分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41分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127 告訴人賴慧玲(尚有編號114) 111年8月2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投放樂透報明牌廣告資訊,誘使賴慧玲主動加Line,佯稱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賴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43分 560,000元 128 被害人劉怡君(尚有編號75) 111年8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劉怡君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網址:https://akm.wzbwr2.vip.8967/skop.html),並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22分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15分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16分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00分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00分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10分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11分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怡晴) 129 被害人涂惠雯 111年8月15日上午9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涂惠雯為好友,佯稱可為其投資虛擬貨幣獲取高額利潤,致涂惠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11時21分 4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怡晴) 130 被害人潘素華 111年7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Facebook主動加潘素華為好友,佯稱有管道協助安排香港六合彩中獎,致潘素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1日上午10時48分 90,000元 131 告訴人李佳蓉(尚有編號68、82) 111年7月29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佳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BANK OF AMERICA」(網址: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佳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下午1時54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2日0時0分) 30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莊惠雅) 132 告訴人林汶正(尚有編號52) 111年8月16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汶正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jyshop66.com),佯稱可投資賣場商品獲利,且毫無風險云云,致林汶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50分、51分 20,000元 50,000元 35,000元 133 被害人林雅菁 111年8月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雅菁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taoshop」(網址:http://shopnn.net/Mobile/index.html),並佯稱可透過網拍獲利云云,致林雅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下午1時52分 92,230元 134 告訴人張意珊 111年7月31日上午8時47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張意珊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澳門威尼斯人娛樂平台」平臺(網址:http://m.vnsr1598.com/user/login),佯稱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張意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下午1時13分 500,000元 135 告訴人黃裕峰 111年9月2日上午8時12分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簡訊佯稱係「樂天銀行」信貸專員,可代為申辦貸款,惟須先繳納5萬元保費辦理保險云云,致黃裕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下午1時52分 50,000元 136 告訴人褚凱婷(尚有編號74) 111年8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褚凱婷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asy tok」(網址:www.easyto. vip/),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上架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褚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中午12時37分、41分 40,000元 30,000元 137 告訴人劉妙華 111年8月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雅菁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taoshop」(網址:http://shopnn.net/Moble/index.html),並佯稱可透過網拍獲利云云,林雅菁遂邀請劉妙華集資投資,致劉妙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下午1時41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2日14時40分) 18,930元 138 告訴人卓岑玲 111年8月26日下午1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卓岑玲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金沙中國有限公司」平臺(網址:http://jszg.am-go.xyz/),佯稱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卓岑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下午2時2分 1,17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莊惠雅) 139 告訴人林淑琴 111年8月底某日、時 林淑琴高中同學陳雙發介紹渠在博奕網站「銀河國際網站」平臺(網址:yinheu.com)下注賺取賭金,詐騙集團成員遂以線上客服人員名義,佯稱須先匯款始可下注云云,致林淑琴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2日下午3時45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28日12時40分) 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 140 告訴人邱國平 111年8月6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Facebook主動加邱國平為好友,並推薦渠加入黃金、期貨投資平台「Meta Trader 5」(MT5),並佯稱可在網站投資賺取高額獲利云云,致邱國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32分 100,000元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玉心) 141 告訴人高于淵(尚有編號92) 111年9月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高于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eller center」(網址:http://www.speedstar.shop/index.html),並佯稱註冊為商場賣家,須先繳納款項採購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高于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56分 200,000元 142 告訴人陳宏明(尚有編號58) 111年5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宏明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外匯及黃金投資交易平臺MetaTrader5,藉投資外匯及黃金獲利云云,致陳宏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38分 30,757元 143 告訴人葉銀秀(尚有編號63) 111年9月1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加葉銀秀為好友,並佯稱可在博奕網站平臺(網址:http://wnsr5309.com)利用平台漏洞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葉銀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9時31分 150,000元 144 被害人郭雅涵(尚有編號100) 111年8月3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雅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外匯投資網站「美銀證券」(網址:www.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可藉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郭雅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6日中午12時8分、12時9分 150,000元 1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玉心) 145 被害人陳政鴻(尚有編號102) 111年8月底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政鴻為好友,誘使其加入購物網站「JYSHOP」(網址:http://jyshop33.com/#/、https://jyshop666.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透過網拍販售物品,可獲取20%利潤云云,致陳政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20分 30,000元 146 告訴人陳紀憲(尚有編號60、103) 111年7月2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陳紀憲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s.jyshop33.com/dashbboard)註冊成為賣家並上架商品,惟須代墊款項予廠商,待客戶下單出貨後即可賺取價差獲利,致陳紀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12分 120,000元 147 告訴人廖子閑(尚有編號153) 111年8月1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廖子閑,誘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MBTC」平臺(網址:http://www.mbtit.site/wap),佯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廖子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11分、10時12分 50,000元 50,000元 148 告訴人朱純慧 111年8月10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朱純慧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萬豪國際」平臺(網址:whgj66.com),佯稱可依指示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朱純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7日下午2時29分、2時30分 50,000元 1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淑慧) 149 告訴人林韋町 111年5月中旬某日、時 詐騙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韋町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家中急需用錢云云,致林韋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35分 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 150 被害人曾郁婷 111年9月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曾郁婷為好友,並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網址:yinhe887.com),佯稱可依指示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曾郁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 78,000元 151 告訴人游佳靜(尚有編號108、119) 111年8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游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LEL SHOP」(網址:www.lelong-Shopping.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游佳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7日下午1時58分、下午2時53分 14,000元 14,000元 152 告訴人程詩晴 111年8月18日下午5時30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程詩晴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謊稱有澳門大樂透中獎資訊,提領獎金需繳交投注金、稅金、安全帳戶保證等語,致程詩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7日下午2時47分 350,000元 153 告訴人廖子閑(尚有編號147) 111年8月12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廖子閑,誘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MBTC」平臺(網址:http://www.mbtit.site/wap),佯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廖子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9月7日下午1時25分、27分 50,000元 50,000元 154 告訴人蕭沛綺 111年9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蕭沛綺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推薦其使用假網路賭博平台「雲頂國際」網站(網址:http://yd1388.com),佯稱依指示在網站上操作即能穩賺不賠云云,致蕭沛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5日中午12時14分、53分 10,000元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慧君) (第二層) 宇富公司土銀 000000000000 帳戶 155 告訴人凃嘉亨(起訴書誤載為涂嘉亨) 111年10月1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假電商平臺「TRAFIGURA GROUP SHOP SEA」網站(網址:http://s.seashop888.com/dashboard/),佯稱投資可獲商城販售物品之1-2%利潤云云,致涂嘉亨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7日上午10時24分 80,000元 156 被害人張簡惠湘 111年10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假虛擬貨幣網路交易所「MBTC」(網址:h5.mbtchg.com),佯稱可在該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簡惠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5日下午3時52分 30,000元 157 告訴人錢美華 111年10月14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錢美華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有股票內線,可協助將資金投入股市獲利云云,致錢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7日上午11時48分 80,000元 158 被害人巫國輝 111年8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G覓得巫國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tw1.jyshop777.com),佯稱註冊成為賣家即可將商品賣出賺取回扣,惟須先繳納現金作為網站儲值金始得進行交易云云,致巫國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4日上午11時9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40分) 695,949元(起訴書誤載為65,949元) 159 被害人黃娟 111年10月11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黃娟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外匯期貨投資平臺「美銀證券」(網址:http://myzj1288.com/),佯稱可在平臺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黃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4日上午9時15分 300,000元 160 告訴人陳文杰 111年9月中旬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IG覓得陳文杰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tw1.jyshop777.com)註冊成為賣家販售商品,佯稱須先行繳納貨款,待有人下單後即可連本帶利獲取20%利潤云云,致陳文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5日中午12時36分、同年月16日上午10時32分、同年月17日上午9時46分 15,000元 22,000元 30,000元 161 告訴人陳豐祥 111年9月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豐祥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假電商平臺(網址:tw.seashop888.com/),佯稱可自商城販售物品之金額抽取利潤云云,致陳豐祥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年10月16日中午12時11分、同年月17日中午12時39分、40分 20,000元 50,000元 35,000元 162 告訴人范承松 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04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范承松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網址:http://www.tikishop88.com/shop/index/login.html)註冊成為賣家,佯稱可藉販售商品賺取價差,惟須繳納現金作為網站儲值金始得進行交易云云,致范承松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5日中午12時10分 111年10月15日中午12時56分 20,000元 20,300元 163 被害人陳澄滄 111年10月5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澄滄(起訴書誤載為范承松)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網址:http://tw1.jyshop777.com)設立個人帳戶云云,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未敘明詐騙話術及網站功能) 111年10月16日下午3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0月18日15時19分) 30,000元 164 告訴人楊博智 111年10月16日中午12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上加楊博智為好友,並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網址:http://www.tikishop88.com/mobile)註冊成為賣家佯稱可以做電商獲利,致楊博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7日上午9時44分、下午2時54分 10,300元(起訴書誤載10,315元、含手續費) 17,600元(起訴書誤載為17,615元、含手續費) 165 告訴人廖建閎 111年10月16日下午1時30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廖建閎(起訴書誤載為廖建鋐)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網址:http://www.tikishop88.com/mobile/index/index)註冊帳號,並依步驟繳納現金在網站上儲值,即可輕鬆賺取利潤云云,致廖建閎(起訴書誤載為廖建鋐)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7日上午10時2分 11,000元 166 告訴人黃子暄 111年10月1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Facebook投放虛擬貨幣投資廣告,誘使黃子暄主動加好友並加入投資虛擬貨幣網站「欣陸投控」(網址:http://www.tw.pro.chcprotw.com/),佯稱可在網站下單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子暄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4日下午3時5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玉娟) 167 告訴人王明正 111年9月16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上加王明正為好友,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網址:http://bcshopcool.com),並佯稱可先存入一筆資金,由網站自行配對商品進行「搶單」作業,藉此抽取佣金獲利云云,致王明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14日下午3時7分、10分 20,000元 30,000元 168 告訴人林文杰 111年7月10日10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覓得林文杰,誘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花旗」平臺(網址:http://www.vkrnqjnwakjns.com/#/),佯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文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27日上午10時6分、9分 50,000元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志嘉) (第二層) 博誠商行土銀 00000000000 帳戶 169 被害人張家蓁 111年7月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覓得張家蓁,誘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花旗」平臺,佯稱可於該網站上依指示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家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27日上午9時59分 3,000,000元 170 告訴人王英民 111年11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投放廣告誘使王英民主動加好友,並慫恿其加入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https://www.flowexchangeplus.pro/wap/),佯稱將由專員為其代操投資藉以獲利云云,致王英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51分 1,0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郭淑玲) 171 告訴人沈寶春(尚有編號187) 111年6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投放廣告誘使沈寶春主動加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jdskdnk.pro),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沈寶春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4日上午11時22分 500,000元 172 告訴人陳玉霞 111年10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玉霞至群組「財經同學會」,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app「Flow Traders」手機客戶端,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玉霞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下午1時0分 120,000元 173 被害人董玉茵 111年10月13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覓得董玉茵,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董玉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4日上午11時7分、10時50分 100,000元 150,000元 174 被害人詹前勲 111年8月9日晚間7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詹前勲至群組「飆股領航45」,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www.stockvnp.ink),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詹前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3日下午2時5分 500,000元 175 被害人劉聲宏 111年10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劉聲宏至飆股群組,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stockquicktrading.com),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劉聲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42分 200,000(起訴書誤載為200,030元、含手續費) 176 告訴人林清安 111年9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林清安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網址:wqewqe.pro),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林清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上午11時59分、中午12時4分 50,000元 50,000元 177 被害人蔡欽文 111年7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蔡欽文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http://flowmark.com/wap/),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蔡欽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3日上午11時46分 300,000元 178 告訴人李基壽 111年10月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李基壽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app「FLOW TRADERS」,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李基壽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下午1時45分 94,000元 179 被害人陳靜儀 111年8月30日上午9時42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靜儀至群組「財經同學會」,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www.flowxchangeplus.pro),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靜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下午3時26分、27分 、10分、32分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80 告訴人黃淑雅 111年11月8日下午2時52分前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加黃淑雅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投資網站「Flow Traders」,佯稱在網站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黃淑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42分 3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郭淑玲) 181 告訴人張湘旻 111年10月底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張湘旻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flowbusiness.cloud/wap),佯稱在網站依指示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湘旻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22分、11時33分 50,000元 4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40,000元) 182 告訴人彭美鳳 111年9月2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彭美鳳至群組「飆股領航803」,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www.flowxchangeplus.pro/wap),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隔日即可獲利云云,致彭美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中午12時30分 360,000元 183 告訴人陳燕蓉 111年7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燕蓉至群組「飆股領航80」,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http:/www.flowstockexchange.live),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燕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下午1時37分 100,000元 184 被害人陳世興 111年10月初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世興至群組「飆股領航856」,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https://www.flowechangeplus.ink/wap),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陳世興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3日上午11時17分 65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65元) 185 告訴人許利華 111年9月8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許利華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https://www.flowexchangeplus.ink/),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許利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56分 100,000元 186 告訴人秦台林 111年10月14日前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youtube投放廣告使秦台林主動加入line群組「飆股領航38」,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http://speakeraw.top),佯稱在網站依指示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秦台林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上午11時30分 400,000元 187 告訴人沈寶春(尚有編號171) 111年6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投放廣告誘使沈寶春主動加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jdskdnk.pro),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沈寶春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0月31日上午9時37分 1,20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00元) 188 告訴人李莉華 111年7月上旬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李莉華進「飆股領航818」,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flowsharestock.com/wap),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李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3分 220,000元 189 告訴人吳儒洲 111年9月底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主動加吳儒洲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https://flowtrade.com/wap/#/home),佯稱在網站買賣股票即可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儒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中午12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0月31日10時28分) 1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0元) 190 告訴人吳美瑩 111年8月15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吳美瑩進「飆股同學會」,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app「Flow Traders」,佯稱在app依指示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吳美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20分 160,000元 191 告訴人江玉涵 111年9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江玉涵進「飆股領航」,並慫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Flow Traders」(網址:www.ksjhqwjhvru),佯稱在網站依指示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江玉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3日中午12時48分 136,000元 192 被害人溫斯企 111年8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溫斯企進「飆股領航」,並慫恿渠加入對沖基金投資網站「Metatrader4」,佯稱在網站操作即可保證獲利云云,致溫斯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0日下午1時30分 2,0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任中堅) 193 被害人李青導 111年9月23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李青導為line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BTMIN」,佯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青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7日上午10時21分 3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志豪) 194 告訴人陳敬信 111年10月15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陳敬信為line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BTMIN」(網址:btminbcge.com)),佯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敬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5分 111年11月17日中午12時42分 111年11月17日中午12時51分 111年11月10日上午11時32分 111年11月15日上午9時31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15日00時00分)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195 被害人徐浣宗 111年10月15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徐浣宗為好友,並慫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BTMIN-Exp」,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徐浣宗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0日上午10時40分 1,0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志豪) 196 告訴人吳淑惠 111年10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在Facebook投放假投資虛擬貨幣廣告,誘使吳淑惠加LINE好友,並慫恿吳淑惠下載app「WEEX」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淑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4日下午1時54分 1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施雅琪) (第二層) 鑫順公司土銀 000000000000 帳戶 197 告訴人莊淑蘭 111年11月7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上加莊淑蘭為好友,誘使渠加入網路投資平臺「萬豪國際」(網址:https://m.whgj69.com/member/report/),並佯稱在網站上下單投資獲利云云,致莊淑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未敘明投資標的) 111年11月14日下午1時29分 307,000元 198 告訴人陳尚霖 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尚霖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推薦其使用假網路賭博平台「重慶時時彩」網站(網址:https://macao7797.com)下注,並佯稱該平臺係由親人任職之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賭場控制,致陳尚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18分 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25分 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6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16日12時36分) 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53分 1,280,000元 160,000元 1,300,000元 1,380,000元 199 告訴人陳祉諭 111年11月1日下午1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Facebook投放假購物網站「HOODDE.SHOP」廣告,誘使陳祉諭加入註冊成為商家,並佯稱若有客戶下單,須先行繳納現金作為儲值金,隨後廠商會發貨給買家,藉此賺取價差云云,致陳祉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58分 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56分 50,000元 50,000元 200 告訴人黃意涵(尚有編號205) 111年9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黃意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可透過「國泰金控」網站(https://gjtk.mgms.live/)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黃意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57分 340,000元 201 告訴人楊莉萍 111年9月14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楊莉萍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臺「百盛國際」(址:http://tais906. clup-Home-Rm-index)依指示入金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云云,致楊莉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未敘明投資標的) 111年11月14日下午3時00分 111年11月14日下午3時39分 50,000元 50,000元 202 告訴人劉李美英 111年10月30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劉李美英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會員港」(網址:https://vinstco 201.top/app),並佯稱先繳納儲值金購買商品,該網站會將商品回收後代售,藉此獲取售後利潤云云,致劉李美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4分 111年11月15日中午12時00分 20,000元 10,000元 203 告訴人魏鳳吟 111年7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簡訊佯稱可代為申辦貸款云云,致魏鳳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15日00時00分) 111年11月16日上午9時44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1月16日00時00分) 246,100元 100,000元 204 告訴人沈慧如 111年10月6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沈慧如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推薦其使用假網路賭博平臺「澳門威尼斯人(MACAU VENETIAN)」網站(網址:http://m.bshe18.com),佯稱可在網站玩「北京賽車」遊戲並下注云云,致沈慧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2分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美玲) 205 告訴人黃意涵(尚有編號200) 111年9月間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黃意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可透過「國泰金控」網站(https://gjtk.mgms.live/)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黃意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6日中午12時22分 260,000元 206 告訴人洪翊城 111年11月6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洪翊城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投資交易平臺MetaTrader5,藉投資獲利云云,致洪翊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23分 933,070元 207 告訴人黃建中 111年10月某日、時 詐騙集團成員於背包客網站主動加黃建中為好友,並推薦其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臺「GateEx」(網址:www.gateezpro.xyz/wap),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建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或匯款至右列第二、三層帳戶。 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21分 466,500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