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1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睿紘輔 佐 人 劉淑禎指定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查被告柯睿紘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經本院受理。惟被告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至257頁)。是依前揭說明,自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此情雖非原審所能審酌,惟依前揭規定,原審就本案為實體判決,仍屬無從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