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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20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桀意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謝旻宏律師賴昱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關於恐嚇得利未遂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㈠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㈦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桀意(下稱被告)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其中關於犯罪事實一、(二)恐嚇得利未遂(1罪)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就此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經本院於114年7月8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判決關此部分為上訴駁回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惟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得利未遂(1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被告關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對本院上開案號判決其他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核屬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