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225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浩倫選任辯護人 施習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案號之記載,依卷內資料,係明顯之誤載,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附表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案由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54號、第12055號、第17831號、第17832號、第18737號、第1955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2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7號、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54號、第12055號、第17831號、第17832號、第18737號、第1955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2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