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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37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37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宇強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宇強(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因其所提上訴狀僅載「主旨:聲請上訴及扣押物品乙事。說明: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114年9月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9月5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地(地址詳卷),因未會晤本人,乃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7頁、第83頁)。是本件裁定已於114年9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則其補正上訴理由期間5日,應自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4日(被告住所地之高雄市大寮區不在法院所在地),至114年9月14日屆滿。

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01-103頁),其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