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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45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NGUYEN TAT THANH(越南籍,中文名:阮克成)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嚴孟君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4年5月29日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6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TAT THANH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TAT THANH(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起執行審判中之羈押及延長羈押,現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被告再對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茲經受命法官於114年12月24日訊問後,本院認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被告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嫌疑仍重大,且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被告為外籍人士,與我國聯繫因素甚少,前更違法居留我國逾1年,無法期待遵守我國法律,復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有高度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自具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有重大危害性、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參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自具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命被告自114年12月30日起延長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