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45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45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殷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9、1529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5年5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審理程序。

又被告另案通緝中,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