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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46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646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永旭選任辯護人 陳榮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8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9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永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永旭前因工作機會,取得黃鼎文、朱耿慶之個人履歷,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黃鼎文、朱耿慶之同意,以附表所示寄件人信箱,於附表所示寄件時間,接續寄送附表編號1至6之電子郵件予附表之收信人,以此方式利用黃鼎文、朱耿慶之姓名、特徵、教育、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而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黃鼎文、朱耿慶。

二、案經黃鼎文、朱耿慶告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附表編號1至6之電子郵件,具證據能力:㈠按「數位證據」係指儲存於電磁紀錄載體,或是以數位方式

傳送,於審判中得用以證明待證事實之數位資訊。而將該數位資訊內容,以機械、照相、化學、電子或其他科技方法,「準確重製」之產出物,乃原始證據內容重現之複製品,自與原始證據具有相同之證據能力(例如拍攝電子郵件內容畫面之照片,或列印之紙本文件)。由於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是否確實係其所主張之證據(即二者是否具同一性),乃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前提要件,是於當事人就該複製品與原始數位資訊內容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固得直接以該複製品為證據,惟若有爭議,即應調查以驗真該複製品是否未經變造、偽造,而與原儲存於載體之數位資訊內容同一,至驗真之調查方式,除得行勘驗或鑑定外,亦得以其他直接證據或情況(間接)證據資為認定。又證據之驗真僅在處理證據能力層面之問題,與實體事實無關,屬程序事項,是其證明方法,依自由證明為之,且只需達到使法院產生大致相信該複製品與原儲存於載體之數位資訊具同一性之心證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鼎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附表這些郵件

是別人傳給我和朱耿慶(下合稱告訴人二人),我是Eric、朱耿慶是Geng Chu和Tim、Ofelia是我們公司的同事,這些信是由一位Chen Chen發給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外貿協會)的Tingyu和Andrea、上海鄉村、南豐及我們的朋友「小短」Stefanie王暐婷等人,這些人將收到的信件彙整轉寄給我們,標題、內容、附檔等我們都沒有做增刪修改,我們跟被告陳永旭有其他的訴訟,朱耿慶當時聘請律師,為了蒐證將這些信件和附檔從電子郵件信箱中列印,附表編號4朱耿慶應該是有將電子郵件再轉寄給委任的律師,附表編號6雖然標題是「愛慕Eric的信件」,但內容都是由ChenChen寄送的信件彙整的,我不知道是我們公司的人或上海鄉村的人以這個標題寄送信件,可能是收到信的人不知道要怎麼分類;我不知道收信人就這些原始信件有無保留,我跟外貿協會、上海鄉村、南豐等人並無私交,但如果需要可以傳喚這些人到場,如果有保留相關電子郵件也可以請他們如實提出等語(原審113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第170至191頁);證人即告訴人朱耿慶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Chen Chen就是被告,他發信給外貿協會的Tingyu和Andrea、上海鄉村、南豐及我的台商會朋友王暐婷等人,這些客戶或朋友將收到的信件彙整轉寄給我們,黃鼎文或我的同事轉給我,我用電子信箱把這些信印出來,也有轉寄給之前合作的律師,我不清楚「愛慕Eric的信件」這個標題是誰改的,可能是上海鄉村或同事陳小姐,這是因為被告對我們的騷擾很多,所以把證物標題改成這樣而已,我們對這些信件的內容完全沒有修改,收到什麼就印什麼、交給律師什麼等語(原審卷第286至305頁)。

㈢附表編號1至6之電子郵件,原始係以數位方式傳送,因證據

呈現方式而經告訴人二人以紙本提出,其原始檔及「準確重製」之產出物即列印之紙本文件,於審判中雖非經鑑定、勘驗比對資訊內容同一性,然證人即告訴人二人業已具結證述發現、取得及蒐證之經過,可見各該電子郵件均係於不同時間,經由他人輾轉彙整予告訴人二人,經手人員均無偽造、變造、更動內容之動機,其中附表編號6之電子郵件最終彙整之標題固有改動為「愛慕Eric的信件」,然此前轉寄訊息之標題仍為「異星公司負責人黃鼎文證據附加檔案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您們好查證黃鼎文是否為貴校的講師?(詳加履歷表及各政府機關到處演講自稱是北商大講師)」,觀諸各電子郵件之內容、用語、脈絡亦大致相符,各該複製品與原儲存於載體之數位資訊,應認具真實性及同一性,而無遭偽造、變造之情事,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

㈣被告及辯護人辯稱:告訴人二人提出之附表編號1至6電子郵

件非原始資料,且如附表編號6之電子郵件標題經改為「愛慕Eric的信件」,可認內容有變造可能,無證據能力云云,自無可採。

二、其他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陳永旭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52至153、174至180頁),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辯稱:告訴人二人提出的證據都是偽造的,被告記得有寄給外貿協會、上海鄉村,但其他的不記得,且是因為告訴人二人並沒有其等所載的經歷,被告是為了防止告訴人二人欺騙別人,才向這些單位求證,是避免告訴人二人去詐財,與公益相關而有特定目的,況且,告訴人二人之履歷在網路上是公開的,被告並無蒐集、竄改,自無損害告訴人二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有寄送附表編號1至6電子郵件:

⒈被告於偵查中即坦承:之前要合夥,告訴人二人主動將個人

資料提供給我,我是用EMAIL發信給他人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2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㈠卷】第7至9、37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94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㈡卷】第6頁及反面、第135至136頁)。此核與證人黃鼎文於原審具結證稱:我在104、105年創立公司,被告曾以合作角度參與,當時希望合作時給被告看經歷,也有應被告要求做一些印刷物,就有提供自己的履歷給被告,在此前、此後都沒有在網路上公開過,後來是別的客人、朋友將被告以Chen Chen、wer0424名義寄發的信件彙整傳給我們,我們才知道被告等語(原審卷第168至191頁)、證人朱耿慶於原審具結證稱:被告在與我共事期間,因工作關係取得我的身分證、履歷、電話號碼、信箱等個人資料,被告沒有說這些資料以後會公開,之後將我的個人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客戶和其他人,這些履歷都是沒有公開的資訊,我不曾給別人參考過等語(原審卷第286至305頁)大致相符。

⒉參酌各該電子郵件之屬名「Chen Chen」、帳號「wer0424」

及內容中提及之「陳先生000000000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1501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第98頁)等記載,核與被告姓氏、生日、持用門號(偵卷㈠第7頁)相符,且於附表編號4之電子郵件往來過程中,更清楚表明「我叫陳永旭、朱耿慶及黃鼎文騙了我幾百萬」(他卷第82頁),可認附表編號1至6電子郵件確為被告所寄送。

⒊是被告空言否認:我記得有寄給外貿協會跟上海鄉村,其他

的我不記得,可能是告訴人二人變造的云云,不足採信。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依被告寄送之附表編號1至6電子郵件,內容、附件載有告訴人二人之履歷,包含姓名、特徵(照片)、教育(學歷程度)、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自屬上開法律明定之個人資料。

㈢再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例外狀況,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闡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遵守之相關基本原則,包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及正當合理關聯原則。而該法第5條、第20條所稱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其內涵實即指比例性原則。比例原則之依據為憲法第23條明定,憲法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司法院解釋即多次引本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之衍生權,包括:合適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即過量禁止原則);即有無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審查被告目的是否有正當性,基於正當性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之手段,是否適當,是否是在所有可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中,盡可能選擇對告訴人最少侵害之手段,因此對個人造成之損害是否與其手段不成比例。經查:

⒈被告因工作關係而獲悉告訴人二人之履歷資料,如姓名、照

片、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然被告並非公務機關,若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例外狀況,則於利用告訴人二人之個人資料時,自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其取得前揭資料之目的之必要範圍,且利用亦應與此取得原因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⒉依被告所辯,其與告訴人二人共事糾紛而有數百萬元之債權

債務關係,且其認為告訴人二人學經歷造假,怕告訴人二人詐騙他人財物云云,然此種經營事業所生債務糾紛或告訴人二人個人學經歷是否符實之情節,本與閱覽而得悉告訴人二人個人資訊之人(即與告訴人二人經營事業接觸之人,如外貿協會、上海鄉村、南豐公司、大學或告訴人二人之友人等)及公共利益均無關,更非免除當事人財產上之危險、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之情形;況被告雖辯稱:怕他人受詐騙云云,然此或係被告個人主張推論,或係擷取其與其他公司團體片段之電子郵件往來,被告未曾提出債權之權利證明,及告訴人二人有何不法事證。且縱算有債權債務事宜,本即應循正當法律程序(例如民事訴訟)行之,衡以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二人周邊之人之舉,僅能使多數人知悉告訴人二人之個人資料,致告訴人二人隱私權、個人資訊自主權等受損,無助於解決渠等間之糾紛。可認被告使用告訴人二人之個人資料,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之免責事由之情形。

⒊又被告雖辯稱其所利用之告訴人二人個人資料,為已公開之

資訊云云,然此為告訴人二人所明確否認如前,縱告訴人二人曾因推廣業務提供名片、簡歷,及其等個人資料可能於網際網路搜尋得悉,亦僅屬於告訴人二人在特定目的下願揭露或尚不及表達反對之部分就業、工作歷程而已,被告未經告訴人二人同意、全面地揭露告訴人二人照片、生日、身高體重、教育程度、學經歷、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其使用自不正當,亦不合理。

⒋是以,被告刻意揭露告訴人二人之個人資料,使收受電子郵

件之人得以觀覽、知悉,其利用告訴人二人個人資料之行為,不具正當目的,並非係出於誠信原則,不符合蒐集目的,且非於合理必要之範圍為之。

㈣末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告訴人朱耿慶於偵查時證稱:被告說的不是事實,他希望我們跟客戶關係變差,才會這樣做等語(偵㈡卷第7頁)、證人即告訴人黃鼎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們同事不知道怎麼去定性這個行為,我們同事看到各個合作的公司一直來信,問我們履歷造假、詐騙信件是怎麼回事,請我們說明,我們是受到大規模的騷擾等語(原審卷第176、178頁),可見被告將告訴人二人個人資料揭露,造成告訴人二人為人所討論、質疑、指責之效果,更可能使告訴人二人個人生活之私領域被迫曝光而存有遭人騷擾或不當利用之風險,已侵害告訴人二人之隱私權、個人資訊自主權。被告客觀所為,已損及告訴人二人之非財產上利益,其主觀上亦有損害告訴人二人利益之故意甚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在相連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分別利用告訴

人二人個人資料,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分別對告訴人二人犯上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侵害法益互異,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由:㈠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事證明確,原審以被告

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容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二人間原為事

業友人,因不明齟齬,竟而揭露利用告訴人二人之個人資料,損害告訴人二人之隱私權、個人資訊自主權等人格法益,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表示係因告訴人二人懷疑遭被告檢舉而遷怒提告,未反省己身錯誤,犯後態度不佳,又被告碩士畢業,現在家休養無業,未婚、需扶養母親,患有心臟病、糖尿病、重度身心障礙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健康狀況(本院卷第182頁、原審卷第315頁);暨告訴人朱耿慶、黃鼎文表示: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公益,造成我們的困擾等意見(本院卷第155頁),暨參酌被告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造成告訴人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斟酌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暨所犯各罪之罪質、手法相同,時間接近,及上開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衡酌被告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蓓真提起上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寄件時間 寄件人/ 收信人 標題、電子郵件內容或附加檔案 彙整轉寄予告訴人方式 證物出處 1 108年6月12日 17時34分 Chen Chen wer00000000il.com 標題:異星行銷黃鼎文履歷(當初他寄給我的,想必根貴公司提案的差很多吧) ... 附加檔案:簡履歷_黃鼎文.pdf Andrea Wu andrea10000000tra.org.tw 收件者:Eric創點數位媒體行銷(e0000000ftip.com.tw) 108年6月13日10時29分 他卷第57至59、61至63頁 tin0000000tra.org.tw andrea10000000tra.org.tw(即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巫宜學) 2 108年6月12日 19時36分 Chen Chen wer00000000il.com 標題:Re:您們世貿演講公司負責人及合夥人利用造假資料及公司造假作品騙錢的ppt檔案 郵件內容: ... 講師黃鼎文資料 ... http://drive.google.com/open?id=0BzQjFaf4EYrURm9qLWd6aEVwVEU(即告訴人朱耿慶履歷) (可自行下載)因為檔案26mb 經查證他0000-0000指上班過一年... 朱耿慶連工作經歷頭銜全都造假... JVRservice for JVRmusic...於2016年2月26日下午4:52寫道: 您好: 這個老師沒有在我們合作的名單當中 謝謝您的訊息提供 謝謝 杰威爾音樂 subject:Fwd:這個人一直打著是周杰倫的魔術老師的名字在外面賺錢... 雲端硬碟檔案:含告訴人朱耿慶之履歷、照片、聯絡資訊等 Andrea Wu andrea10000000tra.org.tw 收件者:Eric創點數位媒體行銷(e0000000ftip.com.tw) 108年6月13日10時26分 他卷第65至67、69至72頁 tin0000000tra.org.tw andrea10000000tra.org.tw(即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展覽業務處巫宜學) 3 108年6月11日 10時47分 Chen Chen wer00000000il.com 標題:上海鄉村您們好您們合作配合的公司異星行銷公司利用造假資料及公司造假作品騙錢的ppt檔案 郵件內容: http://drive.google.com/ope n?id=0BzQjFaf4EYrURm9qLWd6aE VwVEU(即告訴人朱耿慶履歷) (可自行下載)因為檔案26mb 經查證他0000-0000指上班過一年... 朱耿慶連工作經歷頭銜全都造假... JVRservice for JVRmusic...於2016年2月26日下午4:52寫道: 您好: 這個老師沒有在我們合作的名單當中 謝謝您的訊息提供 謝謝 杰威爾音樂 subject:Fwd:這個人一直打著 是周杰倫的魔術老師的名字在外 面賺錢... 附加檔案: 告訴人朱耿慶照片 告訴人黃鼎文照片 Yuan_Su{上海鄉村_蘇元慈}Yuan_Su@shkc.com.tw 收件者:ofe0000000ftip.com.tw 108年6月17日10時6分 他卷第73至79頁 Yuan_Su{上海鄉村_蘇元慈}(即上海鄉村股份有限公司行銷企劃部組長蘇元慈) ofelia創點ofe0000000ftip.com.tw 收件者:Eric創點數位媒體行銷(e0000000ftip.com.tw) 108年6月17日12時32分 4 108年7月3日 11時22分 wer00000000il.com 標題:朱耿慶及黃鼎文利用造假資料及公司造假作品騙台灣人及大陸人的錢ppt檔案 郵件內容: http://drive.google.com/ope n?id=0BzQjFaf4EYrURm9qLWd6aE VwVEU(即告訴人朱耿慶履歷) (可自行下載)因為檔案26mb 連履歷都造假 (黃鼎文和朱耿慶都在大陸一起行騙) ... https://drive.google.com/fil e/d/0BzQjFaf4EYrURm9qLWd6aEV wVEU/view?usp=sharing (朱耿 慶履歷) https://drive.google.eom/fil e/d/0BzQjFaf4EYrUSF84d3lzdk1 YQzRTemd0bmUtcHVfbnJLaGc4/vi ew?usp=sharing (黃鼎文履歷) ... JVRservice for JVRmusic...於2016年2月26日下午4:52寫道: 您好: 這個老師沒有在我們合作的名單當中 謝謝您的訊息提供 謝謝 杰威爾音樂 subject:Fwd:這個人一直打著 是周杰倫的魔術老師的名字在外 面賺錢... Stefanie小短(0000000000@qq.com)與wer00000000il.com互相往來數封電子郵件 收件者:Geng&nbsp;Chu <geng780000000il.com> 108年7月3日17時20分 他卷第81至86頁 undisclosed-recipients(即王暐婷) Geng Chu <geng780000000il.com> 收件者:poyuchen0000000il.com 110年10月15日21時31分 5 108年7月3日 Chen Chen wer00000000il.com 標題:淡江大學化學系朱耿慶詐騙淡江化學系的錢120多萬王伯昌教授擔綱主演(即將蘋果日報爆料媒體報導) 郵件內容: 淡江化學系你們好 2016年你們遇上淡江大學化學系騙子了 他是淡大化學系朱耿慶 他自稱是周杰倫的老師經由周杰倫唱片公司查證是虛構的... JVRservice for JVRmusic...於2016年2月26日下午4:52寫道: 您好: 這個老師沒有在我們合作的名單當中 謝謝您的訊息提供 謝謝 杰威爾音樂 ... 接下來這部影片是由淡江大學化學系斥資一百多萬的作品... 委託朱耿慶公司創點數位公司拍攝... 最後還敢拿去大陸溫州騙...繼續騙大陸溫州人的錢 ... http://drive.google.com/ope n?id=0BzQjFaf4EYrURm9qLWd6aE VwVEU(即告訴人朱耿慶履歷) (可自行下載)因為檔案26mb 連履歷都造假 (黃鼎文和朱耿慶都在大陸一起行騙) ... https://drive.google.com/fil e/d/0BzQjFaf4EYrURm9qLWd6aEV wVEU/view?usp=sharing (朱耿 慶履歷) https://drive.google.eom/fil e/d/0BzQjFaf4EYrUSF84d3lzdk1 YQzRTemd0bmUtcHVfbnJLaGc4/vi ew?usp=sharing (黃鼎文履歷) ... 附加檔案: 告訴人朱耿慶照片 告訴人黃鼎文照片 南豐nf10000000e.com.t To:陳恒學(henghs0000000il.com) 108年7月8日11時11分 他卷第87至95頁 nf10000000e.com.tw(註:起訴書誤載為淡江大學化學系) 陳恒學henghs0000000il.com 收件者:0000000ftip.com.tw 108年7月8日11時19分 6 108年9月27日 13時49分 Chen Chen wer00000000il.com 標題: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您們好查證黃鼎文是否為貴校的講師?(詳加履歷表及各政府機關到處演講自稱是北商大講師) 郵件內容: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您們好 有一個人黃鼎文 自稱是貴校的講師... 如附加檔案 ... 陳先生0000000000 ... 黃鼎文學歷背景&工作經歷 ... 附加檔案:簡履歷_黃鼎文.pdf 及諸多eml檔(含上海鄉村您好您們公司的合作對象異星公司刊登不實資訊目前已經對經濟部提出檢舉、上海鄉村您好神基科技客服信箱回信、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有關異星公司的問題...、上海鄉村您好異星行銷公司在第三方認證單位鄧白氏公司親自查訪後被更改公司人數及移除台灣經貿網資料詳見附檔等) May_Hsu{上海鄉村_徐鎮湄} 收件者:Yuan_Su{上海鄉村_蘇元慈}Yuan_Su@shkc.com.tw 標題:愛慕Eric的信件 109年1月22日9時19分 他卷第97至113頁 rsch0000000b.edu.tw(即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張瑞雄( Yuan_Su{上海鄉村_蘇元慈}Yuan_Su@shkc.com.tw 收件者:ofe0000000ftip.com.tw 109年1月22日10時35分 ofe0000000ftip.com.tw 收件者:Eric創點數位媒體行銷e0000000ftip.com.tw,Tim Craftip 0000000ftip.com.tw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8